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员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保监会规范保险公司间业务转让--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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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要评论:  新华社北京9月7日专电(记者王文帅、李延霞)中国保监会7日消息称,为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保监会已于近日颁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1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转让,是指保险公司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将其经营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自愿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的行为。保险业务转让制度是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暂行办法明确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应当经保监会批准,确立了保险业务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设定了保险业务转让双方在业务转让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义务,限定了接受方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一系列资格和条件,同时明确了审批流程,对申报材料进行了细化,并规定转让方保险公司须征得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后,方可实施保险业务转让方案。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初步建立了保险业务转让的制度框架和基本流程,既尊重了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的自主性,又着重强调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此举对于规范保险公司自愿的市场退出行为,整合保险市场资源,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完)保险公司费率市场化渐行渐近
  第1财金专讯 本月起,公司可通过业务转让实现市场化退出。
  9月发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中首度提出,允许正常经营的保险公司间进行整体兼并收购、部分保险业务的剥离和转让。
  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很常见,但业务转让却是保监会首次发文。保险业务可全部或部分转让,为保险公司之间的兼并并购提供了实施细则,为保险公司外延式兼并扩张来实现更快发展铺平了道路。根据《办法》,转让方保险公司须征得相关人、被保险人同意,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实施保险业务转让方案。
  市场化退出
  “一些中小型产险公司缺乏前期调研,盲目承保风险较大的项目,很快就不堪重负不得不撤销部分营业网点。”一产险公司高管表示。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业务转让使保险公司可主动寻求业务调整,可借此集中做优良业务,剥离掉拖后腿的业务,使资源分配更优化。《办法》规定的保险业务转让,是指保险公司之间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转让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的行为,不同于《保险法》规定的公司被撤销或破产情形下发生的强制转让。
  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钟明称,目前大量民营资本进入市场,因经营不善难以维系不在少数,通过业务转让使其自愿退出市场,相比于强制退出,是一种“软着陆”。
  目前保险市场趋于饱和,但新公司仍层出不穷。缺乏退出机制的“只进不出”被认为是导致保险业同质化恶性竞争的主要原因。深圳一大型寿险公司负责人称,有了完善的退出机制,监管也可抓大放小,把握“合规”和“偿付能力”两条准线,减少对市场经营的干涉,给全国费率市场化改革铺路。
  双赢存疑
  根据《办法》规定,保险业务转让方应为管理效率较低、专业化能力不强,或者股东方资本补充能力不强的小保险公司。而受让方保险公司主要条件是偿付能力充足,在受让业务的保单最初签发地设有分支机构。
  由于上市大保险公司资本补充能力更强,同时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因此在受让条件上基本没有障碍。同时,大公司因品牌和实力的优势,更容易得到转让方客户的认同,转让成功的可能性更大。“保险业务转让的放开无疑给上市大保险公司提供更多快速提高业务规模的机会,实现更好的规模效应。”(,)分析师潘洪文称,“行业整合机会增多,利多上市大保险公司。”
  允许自由转让后将使资源流动更有效率,交易价格对转让双方都可能是双赢。保险公司业务估值通常基于规模效应,因此小公司的估值结果偏低,但同样的业务对于受让的大公司来说价值可能远高于转让方的小公司。“这更多是基于受让方规模效应带来的更低的每单业务分摊固定成本和管理效率更高带来的变动费用节约”,潘洪文表示。
  因此,同一个业务,受让方可报出高于转让方当下业务价值的价格,同时该价格仍然低于接手该业务后续经营的实际价值。但险企对双赢仍存疑虑,因为据《办法》规定,转让方保险公司须征得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后,方可实施保险业务转让方案,保险公司表示实际执行中很有难度。 (21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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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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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商报讯】将于10月1日起实施的《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让市场人士看到了保险业整合机会的出现。这是保监会首次发文允许正常经营的保险公司之间进行整体兼并收购、部分保险业务的剥离和转让。
  值得一提的是,《暂行办法》中的保险业务转让与《保险法》中所涉及的保险业务转让有本质区别。前者指正常经营的保险业务转让,包括部分或全部的业务转让,而后者主要涉及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偿付能力不足时进行的保险业务转让。
  在研究员看来,正常经营的保险公司可以对保险业务进行转让,其中全部保险业务转让将使得整体的兼并收购成为可能,而部分业务转让使得业务的剥离和转让成为可能。“可能的转让方,应该是管理效率较低、专业化能力不强或股东资本补充能力不强的小型保险公司。”
  整合机会的出现,无疑为资金雄厚的上市保险巨头提供了借势“扩军”的良机。根据《暂行办法》,保险业务受让方保险公司的主要受让条件是:偿付能力充足、在受让业务的保单最初签发地设有分支机构,且转让方保险公司须就转让相关事宜书面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并须征得其同意。
  显然,目前几家上市保险公司在受让条件上基本没有障碍,一来资本补充能力更强,二来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同时上市保险公司因品牌和实力的优势,更容易得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同意,受让成功的可能性更大。
  市场人士分析认为,在现有的良好成本控制能力、完善的管理架构、强大的IT整合能力和充足偿付能力的前提下,保险业务转让的放开无疑给上市保险巨头提供了更多快速提高业务规模的机会,实现更好的规模效应。
  市场人士认为,保险业务转让的放开给上市保险公司提供了更快发展的机会,而管理效率型的和资本充裕型的,有可能更多地受益于潜在的业务转让机会。“中国平安作为行业内业务整合能力最强的公司,IT后援整合能力和成本控制能力优秀,因此在长期竞争中将更占优势。而中国太保H股上市后的资本仍然充裕,业务的外延式增长可以更好地提高资本使用效率。”(黄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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