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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指涨逾3%突破4500 央企改革概念爆发
大盘分析中国新闻网[微博]
15:08我要分享 228
  中新网4月27日电 沪指午后继续上攻,大涨逾3%,再次突破4500点。今日两市成交额高达16395亿元,已经连续20日成交破万亿关口。
  截止今日收盘,上证综指报收4527.40点,涨133.71点,涨幅3.04%,成交9752亿元;深成指报收14809.4亿元,涨210.72点,涨幅1.44%,成交664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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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央企改革概念集体爆发,两桶油领衔涨停。创业板指冲高回落收涨0.47%报2747.50点,成交3468亿元。
盘面上,各板块涨多跌少,石油板块在两桶油涨停带动下大涨逾9%,领涨各板块。港口水运、铁路、船舶、航空、煤炭等板块涨幅居前。
今日两市大盘便在周末赚钱效应的扩大与四大利好共振下,再次井喷式式大涨攻克4500点,做多人气可谓强大。
促使大盘拿下4500点的四大利好分别为:其一,中国股民增持意愿比例达60%,全球第一。场外资金望继续大举入市,力推股指再井喷;
其二,重组潮涌现,央企或缩至40家,大盘蓝筹股整合预期强烈,两桶油合并传闻助力股指创新高;
其三,纳指时隔15年再创历史新高,国家队社保基金对创业板仍宠爱有加,创业板牛劲仍十足;
其四,上周基金一周新增开户数为120.5万户,刷新了08年来单周新增基金开户数新高,入场资金仍马不停蹄。因此,在股指新高不断下,对具有央企整合、低估值、未大涨与主力大举买入的个股,可大胆持有并重仓买入。
不过虽然今日大盘再次逆势大涨,但其在高位拉升过程中却浮现了不详现象,投资者须注意个股高位剧烈分化的风险。
第一大不详现象当属石化双雄涨停板。从过去两桶油涨停来看,往往都是阶段性顶部信号,而今日两桶油涨停,不少题材股便纷纷逆势杀跌,主力借权重上涨大举调仓动作非常明显。如前期涨幅巨大的高送转概念再成领跌主力军,金龙机电、永高股份大涨后便再次滑铁卢;欧浦钢网、蓝英装备等业绩透支的个股也在连阳后打回原形;而荣安地产、瑞和股份的高位杀跌,更是说明了筹码松动与量价背离的个股,往往是主力重点调仓的对象。因此,在借两桶油高位调仓下,若要跑赢大盘,对涨幅巨大、没业绩支撑、筹码不稳、主力出货且技术破位的股票,就必须先行调仓出局。
另外,主板与创业板,就应抓住当前市场风口,对具有政策利好与改革的蓝筹股进行积调仓换股。而在以南北车为首的一带一路龙头谢幕后,具有央企整合类题材有望接力南北车的涨停好戏,成为市场领涨新龙头。
1,重组潮涌,央企或缩至40家。由于前期央企中南北车合并,铁建、核电重组带来巨大赚钱效应,市场对其他央企重组预期有望进一步蔓延。大盘蓝筹股风声再起。
2,一带一路通信信号2018年或全覆盖,或将发射多颗卫星。有望通过走出去带来增量利益的高铁、核电成为市场风口,高铁、核电龙头标的股价狂飙。由于高技术门槛,资本青睐卫星、通信设备可能性较大。
3,姜洋:加强资本市场与现代农业对接。农业、中小微企业是中央政府极力定向扶持领域,在国央企改革当下,写入一号文件的农垦改革有望进入市场视野,成为市场领涨龙头。
综合来看,在周末利好频频、管理层没对行情再出打压政策迹象下,周一大盘在4400点上方再爆发,当前不应整天盲目的担心或然的东西,而应顺应牛市趋势,对上面三类未大涨的股票进行积极逢低布局,才能充分享受牛市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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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的实践与探索――以广州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订单”式合作为例
高​等​职​业​教​育​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目​标​.​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发​展​道​路​,​要​按​照​教​育​规​律​和​市​场​规​则​,​积​极​探​索​校​企​合​作​新​模​式​。​作​者​结​合​本​院​在​应​用​电​子​专​业​学​生​中​实​施​“​订​单​式​”​人​才​培​养​的​实​践​.​对​高​职​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模​式​进​行​了​实​践​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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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鸿利有限公司
以现金方式收购深圳市斯迈得光电子有限公司100%股权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广州市鸿利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黄贞和邹志峰律师担任贵公司专项法律顾
问,对贵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深圳市斯迈得光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斯迈得”)100%
股权(下称“本次收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以及斯迈得股权变更的情况进
行核查。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广州市鸿利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收购方案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并购重组委员会召开2014年第44次工作会议,审核广州市鸿利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的重组事项。经审核,该次重组事项未获得通过。已于近日收到中国
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公司向安茂领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决
定》(证监许可[号)。公司于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决定终止以发行股份方式向安茂领等自然人发行股份收购其所持
有的斯迈得重组事项,改为全部以现金方式收购。根据与交易各方、斯
迈得签署的《深圳市斯迈得光电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本次收购的方案如
(一)本次收购的方式
公司拟向斯迈得的全体股东安茂领、李俊东、刘文军和张明武(下称“交易
对方”)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斯迈得100%的股权(下称“标的资产”、“标的
股权”),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标的资产于基准日日进行整体
评估,交易各方参考《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价值,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总
对价为17,000.00万元。
本次交易对价具体如下表:
持有斯迈得股权比例
对价(万元)
121,520,800
32,896,600
10,388,400
170,000,000
(二)股权转让款支付进度
1、安茂领所获现金对价为121,520,800元,分四期支付:
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转让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20%,即
24,304,160元;
标的股权交割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31%,即37,671,448元;
斯迈得2015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且履行完毕2014年度、2015年度业绩
补偿义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19%,即23,088,952元;
斯迈得2016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且履行完毕全部业绩补偿义务之日起十
个工作日内支付30%,即36,456,240元。
2、李俊东、刘文军和张明武所获现金对价合计为48,479,200元,分二期支
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转让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20%,即
9,695,840元;
标的股权交割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80%,即38,783,360元;各方同意
将本期付款中26,978,674.80元(占李俊东、刘文军和张明武所获现金
总对价55.65%)汇入监管账户,专款专用。
李俊东、刘文军和张明武各自与、银行订立三方监管账户,同意鸿
利光电将上述款项按照各自取得对价的比例汇入各自监管账户。
(三)认购鸿利的锁定期
李俊东、刘文军和张明武(下称“购股义务人“)承诺将存入监管账户的款项
全部用于在二级市场认购的股份。购股义务人应当自股权转让款汇入监
管账户后6个月内完成认购。如认购期间遇到敏感期、重大事项、重组
等事由停牌的,则前述时间相应顺延。
购股义务人同意,配合要求将其认购的全部股份在登记结
算公司办理股份锁定手续,该等股份按照以下方式解锁:
1、斯迈得2015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可解锁50%;
2、斯迈得2016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可解锁50%。
(四)业绩承诺和补偿
交易对方承诺斯迈得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
不低于2,800万元、3,200万元和3,500万元。
净利润指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税后净利润。
如在承诺期内,斯迈得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
积承诺净利润数,则交易对方应在当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向支付现金补偿。当年的补偿金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
现净利润数)÷承诺期内各年度承诺净利润之和×本次交易的总对价-已补偿金
购股义务人当年度需向支付补偿的,则可以现金补偿;或出售其持
有的已解锁的鸿利,将所得收益用于补偿;不足的部分,购股义务人有
权出售其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鸿利,将所得收益用于补偿,届时
应配合购股义务人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解锁手续。
无论如何,交易对方向支付的补偿额总计不超过标的股权的交易总
对价。在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少于或等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
交易对方内部按照各自取得的对价占总交易对价的比例分担上述补偿金额,
且就其应承担的补偿事宜互负连带责任。
(五)期间损益归属
自基准日起至标的资产交割日期间,标的资产在此期间产生的收益或因其他
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部分由公司享有;标的资产在此期间产生的亏损或因其他原
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由交易对方按照协议签署日各自持有斯迈得的股权比例
(六)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斯迈得截至基准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及基准日后实现的净利润归公司所有。
(七)奖励对价
如果承诺期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总和高于承诺期承诺净利润的总和的,上市公
司将对购股义务人作出奖励,奖励对价为:承诺期每年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总和(本
处“净利润”,指以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且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税后净
利润为基础,按如下方式调整后确定的净利润金额:①若当年认定为非经常性损
益的政府补助扣除所得税影响后金额小于300(含)万元,则将该金额全部计入
当年实际实现的净利润;②若当年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扣除所得税影
响后金额大于300万元,则以300万元为上限计入当年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与承
诺净利润的差额的60%。购股义务人可以根据经营情况奖励予斯迈得核心骨干员
工;获得的奖励对价的奖励对象及奖励对价的具体分配,由购股义务人确定;奖
励对价相关的纳税义务由实际受益人自行承担。
(八)标的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标的资产应在协议签署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交割,交易各方若未能履行协议
义务,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方案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广州市鸿利
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本次收购的审批程序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广州市鸿利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深圳市斯迈得光电子有限
公司100%股权的方案》、《关于签署<深圳市斯迈得光电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
议>》等议案。
上述事项亦已经独立董事认可。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亦
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广州市鸿
利有限公司章程》,本次收购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方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广州市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综上,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次收购的决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斯迈得股权变更情况
(一)核查程序
1、查阅斯迈得成立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工商变更登记资料,并登陆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验证;
2、与赵亚朋、安茂领、李俊东、刘文军和张明武的访谈;
3、2009年1月,赵亚朋和安茂领、李俊东、刘文军、张明武签署的委托持
股合同,安茂领与李俊东、刘文军以及张明武签署的借据;
4、2011年7月,赵亚朋和安茂领、李俊东、刘文军、张明武签署的委托持
股合同,李俊东、刘文军和张明武向安茂领出具的借据;
5、2013年1月,李俊东本人及其代刘文军、张明武向安茂领还款的银行划
款凭证;以及同月,刘文军、张明武向李俊东出具的借据;
6、2012年-2013年期间,刘文军、张明武购房、购车合同;
7、2014年7月、8月,刘文军、张明武先后向李俊东还款的凭证。
(二)斯迈得的股权变更情况
斯迈得实际系由安茂领、李俊东、刘文军和张明武四人于日
设立的LED封装器件制造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安、李、刘和张等四人的持
股比例分别为72%、19%、6%和3%。根据日深圳张道光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深道光验字[号),截至日,
斯迈得注册资本已缴足。
日,斯迈得股东决定注册资本增至600万元,由赵亚朋全部
认缴。根据日深圳华拓信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深
华拓信达验字[2011]21号),截至日,斯迈得注册资本已缴足。
根据安茂领等四人的陈述,考虑到斯迈得创立之初尚未与客户建立互相信
赖、稳固的合作关系,安茂领经营的路森光电与斯迈得的客户在一定程度上的竞
争关系,可能会影响斯迈得初期业务的拓展。因此,安茂领与李、刘和张三人商
议,将四人持有斯迈得股权全部交由安茂领岳母赵亚朋代持。同时,鉴于李俊东
等三人创业初期资金周转压力较大,安于斯迈得2009年2月成立时以及2011年
7月增资400万元时,代三人垫资共计168万元(代李垫114万元,代刘垫36万
元,代张垫18万元)。
对于上述代垫资金的清偿,安茂领等四人说明,2013年1月李俊东向安茂
领配偶偿还其所欠114万元,并代刘、张清偿了全部欠款(合计还款168万元)。
而刘、张已先后于2014年7月、8月清偿了李俊东代偿的款项。对此,李俊东
三人还向本所律师提供了相关的银行凭证。日,安、李、刘和张
四人与赵亚朋解除了股权代持关系,成为斯迈得的显名股东。此后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斯迈得股权未发生任何变更。交易对方均已出具声明:交易对方
曾将其持有斯迈得合计100%股权委托他人代为持有,但代持关系现已解除,该
等股权均为其本人实际合法拥有,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是潜在纠纷,不
存在任何信托、委托持股或是类似安排,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任何承诺
或安排,亦不存在质押、冻结或任何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且上述状态将持续至
标的资产登记至名下。同时,该四人还出具承诺:如果因该四人所持斯
迈得股权曾经存在的代持关系,导致该四人与第三人发生任何纠纷、诉讼或被税
务机关追缴税款,该四人将自行妥善解决,并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费用、损失及
赔偿责任,且赔偿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保证不影响本次收购。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原由赵亚朋代持的股权已经归由安茂领、李俊东、刘
文军、张明武持有,该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或任何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标的
股权的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和本所负责人签名,加盖本所印章,并签署日期后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本页无正文,是《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州市鸿利有限公司以
现金方式收购深圳市斯迈得光电子有限公司100%股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负责人: 签字律师:
程 秉 邹志峰-->一个股民的痴狂生活:55万亏得精光 吓傻崩溃导读:数天之前,家住广州白云区的股民孙艺(化名)在万般无奈之下主动平仓了所有中国中车的股票,她50余万元的积蓄化为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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