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合同盖章需要哪些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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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用人单位的一封信
全市各用人单位:
& & 感谢您为全市各界人士就业创业提供良好的条件和环境,感谢您在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六安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所作出的贡献。就业是民生之本,正因为您坚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守法用工,才有了实现和谐幸福六安的基础。为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温馨提示如下:
& & 一、依法建立劳动关系。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相关手续。在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其证件,也不得要求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将要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 &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要按照《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为所有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进行处罚。
& & 三、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方式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六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分别支付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300%的加班工资。劳动者离开时,用人单位应 & &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 & 四、严禁违法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统称童工)。特别提醒广大用人单位,不可违法使用童工,否则,将会受到行政处罚。如果用工单位要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必须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使用,且应当认真核验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许可证,否则,将承担连带责任。
& & 五、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用人单位均不得安排劳动者超时加班,每日加班一般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否则将面临按受侵害劳动者人数每人100元至500元的罚款。用人单位要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年休假,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 & 各用人单位,如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有不明之处,敬请登录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查看相关资料,或拨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热线12333进行询问。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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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集试验区祥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3)六行终字第0000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叶集试验区祥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保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周家洋,该局局长。
一审第三人:刘兆江。
一审第三人:王远琴。
一审第三人:台运林。
一审第三人:刘欣宇。
一审第三人:刘曦。
叶集试验区祥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兴公司)诉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工伤认定行政决定一案,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2)六金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祥兴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元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日3时45分许,唐勇驾驶的辽14/16617号变型拖拉机从湖州方向驶往安吉马家渡方向,在浙江省306省道40KM+40M徐村湾地段,与前方停放在右侧车道由刘士伟驾驶的皖N/70698重型牵引车拖带皖N/7788挂平板挂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当时在道路上行走的刘士伟及辽14/16617号车乘坐人唐明光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安公交认字(2011)第0009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士伟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肇事车辆皖N/70698拖带皖N/7788的实际车主系王合军,并挂靠登记在原告祥兴公司名下。死者刘士伟从事驾驶员工作,被安排到浙江省托运货物。日死者近亲属刘兆江、王远琴、台运林、刘欣宇、刘曦向被告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于日作出决定,认定刘士伟死亡为工伤,并于日邮寄送达当事人,后因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决定书里复议机关有误,被告更正后于日重新进行了送达。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刘士伟与祥兴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符合劳动规范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的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虽然王合军为车辆实际所有人,刘士伟为王合军所聘用,但王合军将车辆挂靠祥兴公司后,以该公司名义对外承揽运营业务,刘士伟从事的运输工作当属祥兴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刘士伟在工作中,当受用人单位祥兴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制约,间接从事用人单位安排有报酬的劳动,双方具有一定的从属性。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6)行他字第17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本案被告市人社局认定刘士伟与祥兴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且刘士伟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亡,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的情形,认定属工伤,并无不当。祥兴公司认为刘士伟与原告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案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叶集试验区祥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六人社工伤(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叶集试验区祥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祥兴公司上诉称:一、刘士伟驾驶的车辆实际所有人为王合军,二者之间为雇佣关系,上诉人与刘士伟之间不具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二、上诉人对挂靠车辆不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认定刘士伟的行为构成工伤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市人社局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车辆实际所有人为王合军,挂靠在祥兴公司对外进行运营,受其指派以及刘士伟到浙江运送货物时,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客观存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2006)行他字第17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明确: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因此,本案刘士伟与祥兴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其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祥兴公司是取得合法营运资格的合法公司,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王合军向该公司缴纳相关费用,说明其车辆营运活动是祥兴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一审此节认定符合事实。车辆挂靠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规范,而不能让其规避法律的行为得到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依法维持,驳回上诉。
市人社局在法定期间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证明系死者刘士伟近亲属申请;
2、刘兆江、王远琴、台运林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申请人个人身份信息情况;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发时间、地点及责任;
4、居民死亡殡葬证、火化证明、户籍注销复印件,证明刘士伟死亡火化的情况;
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王合军和随车驾驶员王勇的户籍信息;
6、交通事故死者及家庭情况登记表,证明亲属关系;
7、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和车辆信息,证明皖N/70698拖带皖N/7788登记车主为祥兴公司;
8、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及法人代表户籍信息,证明祥兴公司为合法用人单位;
9、工伤认定受理决定,证明被告市人社局于日受理;
10、刘兆江的调查笔录,证明刘士伟受王合军指派到浙江托运货物,并因交通事故受伤死亡;
11、六人社工伤(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证明依法认定刘士伟为工伤;
12-13、《送达回证》及《特快专递邮件详情清单》,证明已将认定决定送达原告及第三人。
祥兴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六人社字(号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回证,证明原告与刘士伟之间不具有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刘士伟构成工伤是不正确的,且原告向法院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
2、安公交认字(2011)第9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刘士伟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所驾驶车辆的实际车主是王合军,二者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3、汽车挂户合同,证明皖N/70698及皖N/7788的实际车主是王合军,原告系该车的挂靠单位。
二审中,当事人所举证据同一审,并重申了一审所持诉辩意见。经审查,一审查明的事实正确,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受害人刘士伟与祥兴公司之间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结合本案的证据材料,各方当事人对涉案车辆挂靠在祥兴公司名下及车辆在外出浙江托运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均无异议,应予确认。祥兴公司与王合军签订的汽车挂户合同明确&乙方在挂户期间,如需更聘驾驶员,应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其相关证件及复印件交甲方审查、备案&,祥兴公司对车辆以及驾驶员具有一定的管理权;且涉案车辆行驶证载明车辆所有人为祥兴公司,说明刘士伟是以祥兴公司名义并接受祥兴公司的指派从事托运工作。王合军与祥兴公司签订的挂靠合同系双方内部协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仅对王合军与祥兴公司有效,该车辆对外是以祥兴公司公司名义运营,故因运营所产生的各项风险均应由祥兴公司承担。市人社局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6)行他字第17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的精神,认定刘士伟与祥兴公司之间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符合相关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属工伤,亦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叶集试验区祥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颜 凯
审 判 员  张西湖
代理审判员  刘莹洁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牛 婧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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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备案
一、项目类型
二、办事程序
申请 & 审查& 备案
三、申报材料
(一)、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登记证
(二)、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式2份
(三)、用人单位录用工作人员花名册一式2份
(四)、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不是法人单位的提交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及营业执照副本)
四、承诺时限
当场或当日办结
五、收费标准
六、政策法规
&&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劳动用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六安市劳动用工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七、办公地点及电话
六安市梅山南路与环城路交叉口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行车路线:9路、11路、16路、17路、19路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下。
窗口联系电话:; 投诉电话:
中心网址:http://192.168.1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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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劳动用工登记的公告
市直各用人单位:
&&& 为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及时掌握劳动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经研究决定,从日起,凡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办理劳动合同备案的用人单位,都应先行办理劳动用工登记。
&&& 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应当提供《六安市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纸质)、《签订(续签)劳动合同人员名册》(纸质和电子报盘),或者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名册》(纸质和电子报盘)等材料,以上材料的格式及其电子报盘模板可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索取,或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材料下载栏下载,或者从六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表格下载栏劳动用工登记项中下载。特别提醒,电子报盘模板格式一定不要改变,同时填入的数据必须符合报盘要求。
&&&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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