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找外交部发文外发加工合同(2006)17号...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自即日起取消對菲律賓所採制裁措施。 - 第7页 #5302066
[菲律賓及長灘島]我早上收到Agoda的來信成功退房成功感謝包友提供來自booking的訊息..因此用了兩邊議價的下下策略去向Agoda爭取退房希望香港... have a nice day-------------------------成功退款..希望以上經驗對想退的人有幫助..感恩..
【交通】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自即日起取消對菲律賓所採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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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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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我在長灘島天氣晴 -
超棒的耶!......
都是「政府」.....
我也好想去長灘島哦!....
但...現在去真的會被罵到「豬頭」。
還是等平息之後....在去吧!
有空分享一下在那....美麗島.....的照片。
性别: 秘密
感谢: 0次/0帖
回覆: 外交部自即日起對菲律賓全境發布「紅色」旅遊警示燈號 -
作者: magoe
版管註記:本主題為此次事件的集中討論主題,紅色虛線中的內容為站方公告,非原主題發文者所發表。
--------------------------------------------------------------------------------------------------
重要:因應外交部對菲律賓發佈旅遊紅色警示燈號的棧內發文規範
個人至菲律賓旅遊相關的疑問及討論,請棧友集中在本置頂主題討論。
主題名稱:外交部自即日起對菲律賓全境發布「紅色」旅遊警示燈號
非以上內容,請至哈拉打屁區發表。
以下為外交部網站所發佈的消息
外交部自即日起對菲律賓全境發布「紅色」旅遊警示燈號,不鼓勵國人前往菲國旅遊或洽公
對於我國「廣大興28號」漁船漁民遭菲律賓公務船射殺,菲國對我政府四項嚴正要求未能作出應有回應,我政府表達強烈抗議,並採取各項制裁措施。菲律賓政府此項不誠懇且不友好作法已造成兩國關係緊張,因此我自即日起對菲律賓全境發布「紅色」旅遊警示燈號,不鼓勵國人前往菲國旅遊或洽公。
在菲律賓境內國人如遇緊急情況需要協助,請撥打我駐菲律賓代表處緊急連絡電話:63- 917-8194597(菲國境內直撥)或請撥打外交部「旅外國人緊急服務專線」:當地國際長途電話冠碼+886+800-085-095,與「外交部緊急聯絡中心」聯繫。
外交部發布國外旅遊警示,係為提供國人出國旅行之參考資訊,由國人自行決定其旅行計畫,屬參考性之建議,並無任何強制約束力,與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適用並無必然關係。民眾如遇有消費爭議而無法解決時,可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地址:台北市長安東路2段78號11樓,電話:)或交通部觀光局(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免費申訴電話:;電子信箱:tbroc@tbroc.gov.tw)申訴,以便安排調處。
發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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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行........長灘島,訂克拉克轉卡利波「亞航」
6/5到6/9............自遊行.....
新聞一直在報,搞的轟轟烈烈.....
腦代......被父母轟炸.....
機票亞航都買了、住宿也都訂了,每天都被轟炸,一直被念...
煩耶!.....到底這鬧劇....要搞到何時,
要打~~~~~就快打,不打就別在那作戲....
時間72小時....又在延到晚上六點....哪來...那麼多延長賽...
人家菲律賓........在熱「選舉」....
我們台灣....在瘋......支持/抵制....有完沒完。。
(我好不容易,終於要放鬆出國,還要搞的被轟炸.............)很累耶!
想請問有沒有和我一樣的人呢 ?
我們是跟旅行社在6/24 要出發去長灘島
但現在和旅行社弄退費的事弄得很複雜
我知道扣除掉&必要支出&後 剩餘須全額退還
但我們之前繳了一萬訂金
旅行社說已經付給飯店和航空公司(宿霧)了
想請問各位如果是在出發前一個月以上(現在!)
飯店應該是可以退的吧 ?
因為旅行社跟我們說
&今天以前解約 他們可以幫我們負擔飯店費用 但我們還要再補兩千塊 因為機票是12000&
過了今天 飯店部分我們就要自行負擔
呃我想請問&今天以前解約 否則自行負擔& 這是合理的嗎 ?
在補兩千 這也是合理的嗎 ?
有旅行社會先買好機票 並且先幫顧客出錢的嗎 ?
因為如果只有&訂&
應該都是可以退的吧 ?
實在對這方面沒概念 希望有經驗的人可以幫幫忙 QQ
性别: 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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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我已成功向agoda申請退款 -
其實如果自行在Tune hotel網站訂房
取消房間的手續費也是約450PHP喔
(在My Booking處的reference勾選選擇取消即可)
而且不需要任何的信件來往
大家可以參考
性别: 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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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外交部自即日起對菲律賓全境發布「紅色」旅遊警示燈號 -
作者: kisa
真的是人算不如天算,早在去年就安排6/12_17在長灘過開心的端午連假,這期間遇亞航變動班機時間就算了,加上最近的頻頻出招,讓人想旅遊的興致都被消磨掉了。唉,真不知道現在該怎麼辨呢。
你的日期跟我一樣!!!我也是6/12~6/17去長灘玩
也遇到亞航班機變動(不過變動後的時間似乎比較好XD)
機+酒全都是自己定的,一人total才10250元
然後旅遊小冊子也都做好了
結果發生這樣的事情讓大家不知如何是好啊...
性别: 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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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外交部自即日起對菲律賓全境發布「紅色」旅遊警示燈號 -
作者: e2319
我打去交通部觀光局電話:886-2-,轉1698他們說會協助處理自由行非透過旅行社的客人,他們會跟訂房的網站和菲律賓相關航空協調!!
叫我不要去(本來我是17號飛機)........
需要幫忙的打去吧!!!!
我是訂宿霧航空6/6-6/11台北-馬尼拉-iloilo,也是去年一元買的
帶了4位老人家,我爸一直說不要去,我自己也擔心,請問有人退宿霧航空機票成功的嗎?
我剛打去民航局,他說已經派人協商中,建議下午在打去問看看
如有最新消息請大家多多提醒,謝謝!!
性别: 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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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外交部自即日起對菲律賓全境發布「紅色」旅遊警示燈號 -
預計6/9~6/16前往
不過不是去長灘
而是去更偏遠的Malapascua & Siargao
共計六段機票
雖然每年都會去菲律賓1~2次
且都是去非熱門觀光區
但目前這種情況
頭一次讓我有點猶豫
自己碰上狀況都還能處理
但這次有帶上家中兩老
所以.....觀望到月底再決定是否放棄...
性别: 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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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外交部自即日起對菲律賓全境發布「紅色」旅遊警示燈號 -
作者: jenny03021
我是訂宿霧航空6/6-6/11台北-馬尼拉-iloilo,也是去年一元買的
帶了4位老人家,我爸一直說不要去,我自己也擔心,請問有人退宿霧航空機票成功的嗎?
我剛打去民航局,他說已經派人協商中,建議下午在打去問看看
如有最新消息請大家多多提醒,謝謝!!
我們一群12人是6/3~6/7要去長灘島畢業旅行
結果旅行社跟我們說,加加總總都扣掉之後
只能退給我們一人5000元....
我們也是訂宿霧航空....
性别: 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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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外交部自即日起對菲律賓全境發布「紅色」旅遊警示燈號 -
作者: jenny03021
我是訂宿霧航空6/6-6/11台北-馬尼拉-iloilo,也是去年一元買的
帶了4位老人家,我爸一直說不要去,我自己也擔心,請問有人退宿霧航空機票成功的嗎?
我剛打去民航局,他說已經派人協商中,建議下午在打去問看看
如有最新消息請大家多多提醒,謝謝!!
宿霧航空可以退現金嗎?
我不要費用轉到travel fund~
性别: 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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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外交部自即日起對菲律賓全境發布「紅色」旅遊警示燈號 -
我也想知道宿霧航空能不能直接退款現金或退款到信用卡?
性别: 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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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外交部自即日起對菲律賓全境發布「紅色」旅遊警示燈號 -
作者: UAN-WENG
本來預計7月去長灘玩,機票和酒店都訂好了,酒店是無法免費取消的,若取消要付50%房價,我訂的是booking,剛剛booking來信並且來電巳全力協助我跟酒店聯繫把取消費用變為0,大家可以再跟所預定的網站問一下,把損失金額降到最低,我真的要好好讚揚booking寫信過去不到30分就回覆並處理好,還安慰我
以下是我收到的取消來信
之前的取消費用為
新的取消費用為
酒店已免除取消的費用
您的預訂詳情
如果您想要重新預訂,請登錄我們的網站。
我早上收到Agoda的來信成功退房成功
感謝包友提供來自booking的訊息..
因此用了兩邊議價的下下策略去向Agoda爭取退房
希望香港客服不要覺得我xx..lol
我原來的行程是6/9-6/14 TPE-Manila-Bohol-Cebu-Manila-TPE
機票訂cebu Pacific(尚未解決 先不談)
住宿用Agoda
6/9-6/11住Amorita Resort 這個21天前退都可全額退 剛好還在安全期限內
6/11-6/14住Crimson Resort and Spa 取消政策是不能取消
由於訂的都是算不錯的酒店 猶豫要不要成行真的很掙扎
因此在包友的經驗下我寫信給Agoda去退我的Crimson Resort
第一封被打槍,內容如下:
您好由於目前台灣與菲律賓的政治關係緊張,台灣政府已經對菲律賓發出紅色旅遊警戒,我想確認是否能針對xxxxxxxx這個預訂作修改或是退費.我瞭解此預訂是不可退款的政策,但是因為現在兩國雙方情況也不是我們願意的,是否能協助提供較佳的處理方式 感謝
Agoda回應:
此訂單不能申請退款,也不能被修改。 不能在預訂日期入住飯店將被視同No-Show(客人未按照預訂日期入住),且不能退款。(飯店政策)
您這筆訂單有任何的修改和取消都要根據酒店的取消政策, 根據酒店政策我們無法幫您修改, 但是, 因為這個特殊的原因, 如果您需要修改或者是取消訂單, 我們會幫您和酒店查詢, 但是無法保證, 您需要提供新的日期給我們, 我們和酒店確認之後會回复您.
----------
第一封寄信時間上午08:17 回信時間:10:27 效率出乎我意料的快 但比Booking的30分鐘要遜一點
本來態度略作保留 想說不能取消就算了 至少看能不能改期
但再我收到第一封信之後 覺得客服好像沒什麼努力就回信的感覺
又正好正在爬文 看到包友們的建議之下
於是不死心寫了第二封
第二封就算沒打動他至少應該也嚇到他了,內容如下:
由於目前台灣政府不斷提高限制甚至未來有可能斷航,是否能請貴公司與酒店協商取消事宜,能否協助溝通退款事項
就我多方的瞭解,台灣有很多旅客被迫要面臨這個選擇,都是出於無奈,有旅客致電貴公司客服關於&不能退費&訂單的部份,客服也願意協助致電飯店溝通,甚至貴公司的競爭對手booking服務效率高,將本來無法取消的訂單,與酒店溝通之後,成功協助客戶100%退費成功,我相信Agoda為全球最大的代訂網站,一定能夠提供更好的服務協助,相信未來台灣的消費者一定會對貴公司更佳的信任與支持
煩請幫忙是否取消退費
我們已經發送郵件給酒店幫您和酒店查詢, 但是無法保證。一旦酒店回覆,我們會再通知您。謝謝!
------------
第二封回信時間51分鐘 效率變好了一點 應該只是剛好
隔天早上我再收信收到:
-------------------------
Please be inform that your booking has been cancelled accordingly. You will receive a full refund with total amount of USDxxxx. Refund process will take up to 7-10 working days.
Thank you and have a nice day
-------------------------
成功退款..
希望以上經驗對想退的人有幫助..
性别: 女生
感谢: 2次/2帖
回覆: 外交部自即日起對菲律賓全境發布「紅色」旅遊警示燈號 -
我是亞航飛克拉克5/24-6/4來回
5/25-6/1宿霧航空馬尼拉菲公主港來回
飯店剛剛跟agoda做取消.但有2間房是無法退款剛也寫email請求退款.
機票是不是要認賠宿霧國內機2人退款的機率..0快6千塊錢. 亞航會退錢嗎?
本來是開心渡假.現在是
性别: 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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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我已成功向agoda申請退款 -
作者: artemisNZ
非常感謝你的分享!如果方便,可分享你的通信內容,讓有需要的人學習。Thanks in advance.
我今天也成功退款
退款金額跟先前付的差不到10美金 就沒多計算計較
請看我的通信內容
希望對需要的人有幫助
性别: 女生
感谢: 29次/17帖
回覆: 外交部自即日起對菲律賓全境發布「紅色」旅遊警示燈號 -
請問有沒有人現在在菲律賓的? 或是這幾天有出入菲律賓海關??
可以好心分享一下經驗嗎?
不知道這次的事件,會不會對台灣人出入菲律賓海關造成影響??
很擔心,因為不得不去了.... &&
性别: 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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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外交部自即日起對菲律賓全境發布「紅色」旅遊警示燈號 -
請問有沒有人成功拿回飯店的錢呢??
性别: 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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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外交部自即日起對菲律賓全境發布「紅色」旅遊警示燈號 -
剛打去民航局說..
宿霧航空會在下週一有定案...
介時會發新聞稿通知...
看樣子...只能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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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文单位:外交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文  号:外发[1995]17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高级人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海关、交通厅(局)、渔政厅(局)、民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外事司(局),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涉外案件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妥善处理涉外案件的有关问题,明确分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效率,便于操作,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总 则
  (一)本规定中“涉外案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及外国、外国人(自然人及法人)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治安等案件及死亡事件。
  (二)处理涉外案件,必须维护我国主权和利益,维护我国国家、法人、公民及外国国家、法人、公民在华合法权益,严格依照我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法律手续完备。
  (三)处理涉外案件,在对等互惠原则的基础上,严格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当国内法或者我内部规定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各主管部门不应当以国内法或者内部规定为由拒绝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
  (四)处理涉外案件,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和分工,密切配合,互相协调,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征求意见和通报情况等制度。
  (五)对应当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涉外案件,必须按规定和分工及时通知。
  (六)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按对等互惠原则办理。
  二、关于涉外案件的内部通报问题
  (一)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其他主管机关应当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以及对外表态口径于受理案件或采取措施的四十八小时内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1、对外国人实行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拘留审查、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扣留护照、限期出境、驱逐出境的案件;
  2、外国船舶因在我国内水或领海损毁或搁浅,发生海上交通、污染等事故、走私及其他违法或违反国际公约的行为,被我主管部门扣留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案件;
  3、外国渔船在我管辖水域违法捕捞,发生碰撞或海事纠纷,被我授权执法部门扣留的案件;
  4、外国船舶因经济纠纷被我法院扣留、拍卖的案件;
  5、外国人在华死亡事件或案件;
  6、涉及外国人在华民事和经济纠纷的案件;
  7、其他认为应当通报的案件。
  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报外交部。案件了结后,也应当尽快向外交部通报结果。
  (二)重大涉外案件,或外国政府已向我驻外使、领馆提出交涉或已引起国内外新闻界关注的涉外案件,在案件受理、办理、审理过程中,以及在判决公布前,中央一级主管部门经商外交部后,应当单独或者会同外交部联名将案件进展情况、对外表态口径等及时通报我驻外使、领馆,并答复有关文电。
  三、关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问题
  (一)凡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条约的,按条约的规定办理;未与我签订双边领事条约,但参加《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按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办理;未与我国签订领事条约,也未参加《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但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可按互惠和对等原则,根据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办理。
  在外国驻华领事馆领区内发生的涉外案件,应通知有关外国驻该地区的领事馆;在外国领事馆领区外发生的涉外案件应通知有关外国驻华大使馆。与我国有外交关系,但未设使、领馆的国家,可通知其代管国家驻华使、领馆。无代管国家或代管国家不明的,可不通知。当事人本人要求不通知的,可不通知,但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书面要求。
  (二)通知内容
  外国人的外文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当事人违章违法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法律措施及法律依据,各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固定的通知格式。
  (三)通知时限
  双边领事条约明确规定期限的(四天或七天),应当在条约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如无双边领事条约规定,也应当根据或者参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尽快通知,不应超过七天。
  (四)通知机关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外国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拘留审查、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决定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外国人执行逮捕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
  人民法院对外国人依法作出司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外国人作出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决定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
  依照本规定应予通报并决定开庭审理的涉外案件,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日期确定后,应即报告高级人民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在开庭七日以前,将开庭审理日期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
  2、外国船舶因在我国内水或领海损毁、搁浅或发生重大海上交通、污染等事故,各港务监督局应立即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由该局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馆。
  3、外国船舶在我国内水或领海走私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被我海关、公安机关扣留,有关海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逐级上报海关总署和公安部,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关或者公安厅(局)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
  4、外国渔船在我管辖水域违法捕捞,被我授权执法部门扣留,由公安边防部门监护,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关情况应立即上报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由该局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馆。
  5、外国船舶因经济纠纷被我海事法院扣留、拍卖的,由海事法院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如船籍国与我有外交关系,不论是否订有双边领事条约,均应通知。
  6、外国人在华正常死亡,由接待或者聘用单位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如死者在华无接待或者聘用单位,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通知。
  外国人在华非正常死亡,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在羁押期间或者案件审理中死亡,分别由受理案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人民检察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通知;在监狱服刑期间死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通知。
  外国人在灾难性事故(包括陆上,空、海难事故)中死亡的,由当事部门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予以协助。
  7、在对无有效证件证实死者或者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审查、拘留、逮捕的人犯的国籍,或者其主要证件存在明显伪造、变造疑点的情况下,我主管机关可以通过查询的方式通告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
  外国边民在我边境地区死亡或者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审查、拘留、逮捕的,按双边条约规定办理。如无双边条约规定的,也可考虑通过边防会晤的方式通知有关国家。
  四、外国驻华使、领馆索要材料、交涉等问题
  (一)外国驻华使、领馆如向我索要其公民被取保候审、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拘留或逮捕等有关材料,请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或司法厅(局)提出。凡公开的材料或者法律规定可以提供的材料,我应予提供。地方外事办公室或者外交部予以协助。
  (二)如外国驻华使、领馆索要一审和终审判决书副本,可请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我可以提供。
  (三)外国驻华使馆就有关案件进行交涉,可请其向外交部或者省级外事办公室提出,或者向中央或者省级主管部门直接提出。外国驻华使馆向主管部门提出的重要交涉,主管部门商外交部后答复外国驻华使馆。外国驻华领馆只同其领区内省级主管部门联系。外事办公室与主管部门之间互通情况,共商对外表态口径及交涉事宜。
  五、关于探视被监视居住、拘留审查、拘留、逮捕或正在监狱服刑的外国公民以及与其通信问题
  (一)外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求探视被监视居住、拘留、拘留审查、逮捕或正在服刑的本国公民,我主管部门应在双边领事条约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安排,如无条约规定,亦应尽快安排。如当事人拒绝其所属国家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探视的,我可拒绝安排,但应由其本人提出书面意见。探视要求可请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提出。地方外事办公室或者外交部可予以协助。外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探视时应遵守我有关探视规定。
  (二)在侦查终结前的羁押期间,探视的有关事宜由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安排;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羁押期间,探视的有关事宜由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安排;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作出终审判决前的羁押期间,探视的有关事宜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安排;人民法院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补充侦查的羁押期间,探视的有关事宜由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安排;经人民法院判决后在监狱服刑期间,探视的有关事宜由司法行政机关安排。
  (三)主办机关需要就探视事宜同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联系时,应当分别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进行。地方外事办公室或者外交部予以协助。
  (四)外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与其本国在华被监视居住、拘留审查、拘留、逮捕或者正在服刑的本国公民往来信件,我主管部门应按有关领事条约及《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迅速转交。
  六、旁听、新闻报道、司法协助、扣留护照等问题
  (一)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旁听涉外案件的公开审理,应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有关法院应予安排。旁听者应遵守人民法院的法庭规则。
  对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涉外案件,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旁听的,如有关国家与我国已签订的领事条约中明确承担有关义务的,应履行义务;未明确承担有关义务的,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由主管部门商同级外事部门解决。
  (二)主管部门就重大涉外案件发布新闻或者新闻单位对于上述案件进行报道,要从严掌握,应当事先报请省级主管机关审核,征求外事部门的意见。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涉外案件的新闻报道,由主管部门商外交部后定。对于应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案件,应当在按规定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后,再公开报道。
  (三)对与我国订有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条约或者我与其共同参加载有司法协助条款的公约的国家,我中央机关和各主管部门应按照协定、条约或者公约的有关规定办理。未签订上述协定或条约、也未共同参加上述公约的,在对等互惠的基础上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四)扣留外国人护照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87>公发16号),除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明确授权的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无权扣留外国人护照,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外国人的人身自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明确授权的机关扣留外国人护照,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报批,履行必要的手续,发给本人扣留护照的证明,并把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有关外事办公室应当及时报告外交部。
  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一九八七年《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87]5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
  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有关条款
  三、参加《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国家名单
  四、中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领事条约中关于死亡、拘留、逮捕通知时限表
  五、中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一览表
  六、外国驻华领馆领区一览表
  附件一:
  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
  一、死亡的确定
  死亡分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因健康原因自然死亡的,谓正常死亡;因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死亡的,谓非正常死亡。
  发现外国人在华死亡,发现人(包括个人或单位)应立即报告死者接待或聘用单位或当地公安机关、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如属正常死亡,善后处理工作由接待或聘用单位负责。无接待或聘用单位的(包括零散游客),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如属非正常死亡,应保护好现场,由公安机关进行取证并处理。
  尸体在处理前应妥为保存(如防腐、冷冻:
  二、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及死者家属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或双边领事条约的规定,以及国际惯例,外国人在华死亡后应尽快通知死者家属及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
  外国人在华正常死亡,在通报公安机关和地方外办后,由接待或聘用单位负责通知;如死者在华无接待或聘用单位,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通知。
  凡属非正常死亡的,由案件查处机关负责通知,在案件审理中死亡的,由案件审理机关负责通知,在监狱服刑过程中死亡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通知。
  通知时限。如死者所属国家已同我国签订领事条约,应按条约规定办;如条约中没有规定,或无双边领事条约,应按《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和国际惯例尽快通知,但不应超过七天。
  通知内容应简单明了。如死因不明,需要调查后方能确定的,可先通知死亡事,同时告死因正在调查中。
  三、尸体解剖
  正常死亡者或死因明确的非正常死亡者,一般不需作尸体解剖。若死者家属或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要求解剖,我可同意,但必须有死者家属或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有关官员签字的书面要求。
  死因不明的非正常死亡者,为查明死因,需进行解剖时由公安、司法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出具证明
  正常死亡,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死亡证明书”。如死者生前曾住医院治疗或抢救,应其家属要求,医院可提供“诊断书”或“病历摘要”。
  非正常死亡,由公安机关的法医出具“死亡鉴定书”。案件审理中正常死亡,由案件审理机关的法医出具“死亡鉴定书”。在监狱服刑中死亡,由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医出具“死亡鉴定书”。如案件审理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没有法医,可由公安机关代为出具。
  “死亡证明书”、“死亡鉴定书”交死者家属或死者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对外公布死因要慎重。如死因尚不明确,或有其他致死原因,待查清或内部意见统一后,再向外公布和提供证明。
  外国人死在我村、镇或公民家中,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无法出具“死亡证明书”,或者死者所属国家要求或者有关驻华使、领馆提出办理“死亡公证书”时,则应办理“死亡公证书”等公证文件。
  “诊断证书”、“病历摘要”、“死亡证明书”、“死亡鉴定书”、“防腐证明书”等证明,如办理认证手续,必须先在死者居所地公证处申办公证,而后办理外交部领事司或外国驻华领馆领区内我地方外办的认证和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在“死亡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中注明尸体已进行防腐处理的,可不再另行办理“防腐证明书”。
  五、对尸体的处理
  在华死亡外国人的尸体,可在当地火化,亦可运回其国内。处理时,应尊重死者家属或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的意愿。
  尸体火化应由死者家属或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提出书面要求并签字,由当地殡仪馆负责火化,骨灰由他们带回或运回其国内。
  如外方不愿火化,可将尸体运回其国内。运输(尸体及骨灰)手续和费用原则上均由外方自理。接待或聘用单位可在办理手续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协助。
  为做好外方工作和从礼节上考虑,对受聘或有接待单位的死者,在尸体火化或运回其国内前,可由聘用或接待单位酌情为死者举行简单的追悼仪式。有关单位可送花圈。可将追悼仪式拍照送死者家属。
  如外方要求举行宗教仪式,应视当地条件,如有教堂和相应的神职人员,条件允许,可安排举行一个简单的宗教仪式。宗教仪式应在我规定的宗教场所举行。
  如外方要求将死者在我国土葬,可以我国殡葬改革,提倡火葬为由,予以婉拒。
  如外方要求将骨灰埋或撒在我国土地上,一般亦予以婉拒。但如死者是对我国作出特殊贡献的友好知名人士,应报请省级或中央民政部门决定。
  六、骨灰和尸体运输出境
  1、骨灰运输:托运人必须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及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书”。各证明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始发站,一份附在货运单后,随骨灰盒带往目的站。
  骨灰应装在封妥的罐内或盒内,外面用木箱套装。
  骨灰自带出境,亦需备妥上述证明。
  2、尸体运输:可由中国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办理(见民事发<1993>2号文),也可由其他适当途径办理。尸体运输的包装要求是:首先应做防腐处理,然后装入厚塑料袋中密封,放入金属箱内。箱内应放木屑或碎木炭等吸湿物。连接处用锌焊牢,以防气味或液体外溢。金属箱应套装木棺,木棺两侧应装有便于搬运的把手。
  尸体、棺柩出境须备以下证明:(1)由医院或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者“死亡鉴定书”,亦可由有关涉外公证处出具的“死亡公证书”代替上述证明书;(2)由殡仪部门出具的“防腐证明书”;(3)由防疫部门出具的“尸体检疫证明书”;(4)海关凭检疫机关出具的“尸体、棺柩出境许可证明书”放行。
  七、遗物的清点和处理
  清点死者遗物应有死者家属或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官员和我方人员在场。如家属或者驻华使、领馆官员明确表示不能到场时,可请公证处人员到场,并由公证员将上述人员不能到场的事实和原因注明。遗物清点必须造册,列出清单,清点人均应签字。移交遗物要开出移交书,一式二份,注明移交时间、地点、在场人、物品件数、种类和特征等。签字后办理公证手续。如死者有遗嘱,应将遗嘱拍照或复制,原件交死者家属或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
  八、写出《死亡善后处理情况报告》
  死者善后事宜处理结束后,由接待或聘用单位写出《死亡善后处理情况报告》。无接待或聘用单位的,由处理死者善后事宜的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写出。《死亡善后处理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死亡原因、抢救措施、诊断结果、善后处理情况,以及外方反应等。上述死亡报告应报上级主管单位、地方外办、公安厅(局),抄外交部。外交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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