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零售经营许可证证这个证件吗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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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6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6号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于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二○○四年二月四日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四条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14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设置标准: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四)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五)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监管的条件;
  (六)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内容组织制定,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生物制品;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八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6、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2.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对申办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受理部门应当听取申办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听证。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当将已经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予以公开,公众有权进行查阅。  对公开信息后发现企业在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文件、数据或其他欺骗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和出借。
          第四章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与换发
  第十三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由原发证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  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必须出具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第十六条 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应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后,应由原发证机关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十九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原发证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申办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根据药品经营企业的申请,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持证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企业经营设施设备及仓储条件变动情况;  (三)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四)发证机关需要审查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发证机关可以要求持证企业报送《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关材料,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职责;
  (二)发证机关可以对持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必须进行现场检查:  1.上一年度新开办的企业;  2.上一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  3.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4.发证机关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企业。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当年,监督检查和换证审查工作可一并进行。
  第二十三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标准,由发证机关按照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标准及其现场检查项目制定,并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经营企业,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第16条规定,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按《药品管理法》第79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证机关依法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有关监督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的结果,发证机关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二)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消、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  (四)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发证机关应建立《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监督检查、变更等方面的工作档案,并在每季度上旬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变更等情况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对因变更、换证、吊销、缴销等原因收回、作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建档保存5年。
  第二十九条 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 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发证机关吊销或者注销、缴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应置于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姓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流水号 、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  《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编号方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三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中国宁波网/东南商报
2003年4月7星期1&&第710期
这证那证重复办理便利店审批不便利
  中国宁波网  4月7日 6:59
&&&&记者许光亚&&&&东南商报讯要开家小小的便利店,但需办理的证件却不下七八种,手续方面丝毫不少于开家大公司。而且各种证件的审批快的也要半月,慢的得等上一二个月,一道道关卡层层卡住了便利店的发展。&&&&便利店作为一种新的业态,从去年开始在我市遍地开花。目前,市区已有便利店100余家,遍布了30多个小区。联华快客、KK和宁波新华联3家企业也雄心勃勃,计划每个月以3至5家的速度发展。然而,各种证件的审批和材料的重复提供,令企业疲于应付,大大拖累了便利店的发展速度。&&&&便利店相当于一家小型超市,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据了解,开便利店一般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烟草零售许可证、计生用品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代码证、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食盐专营许可证等一系列证件。&&&&一位便利公司的负责人向记者叹苦道,便利店采用的是统一配送,一些证件的审批其实完全是重复的。但目前除了食盐专营许可证由总公司取得后各分店都可共用外,其他如烟草零售许可证、计生用品经营许可证、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等都是每开一家就得审批一次。在办理同一家便利店的审批过程中,有些材料还需要反复提供,如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都得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总公司营业执照等。如果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或店址等作一下变更,那么所有的证件又都得重新办理一遍。据一位专门负责申请办理证件的便利公司职员称,如今筹备一家新的便利店非常快,只要半个月就可以完成,头疼的还是各种证件的审批办理,既费精力又费时间,捆住了企业的手脚。便利店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行业,时下的办证制度已不适合便利店的发展速度。据了解,目前,国内部分城市已经走在前头,对便利连锁行业的办证程序开始实施改革。&&&新闻热线:021-
全国首个《药品经营许可证》合证颁发
原标题:全国首个《药品经营许可证》合证颁发
  天津北方网讯:今天上午,全国首个五证合一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合证在本市河西区行政许可中心颁发。据悉,这是继3月份“三证合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市市场监管委推出的又一项高效便民措施。
  据了解,实施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五证合一”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是指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分别向原食药监、工商部门申领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五证合并为一证,即《药品经营许可证》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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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药品经营许可证》合证颁发
日 16:24 来源:今晚报
原标题:全国首个《药品经营许可证》合证颁发
  天津北方网讯:今天上午,全国首个五证合一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合证在本市河西区行政许可中心颁发。据悉,这是继3月份“三证合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市市场监管委推出的又一项高效便民措施。
  据了解,实施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五证合一”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是指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分别向原食药监、工商部门申领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五证合并为一证,即《药品经营许可证》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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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许可证件是指当事人在办理当前许可事项时,必须持有的上一环节的许可证件。例如,从事卷烟销售经营的经营者,在办理或者审验《营业执照》这一行政许可时,必须持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核发的有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方能办理或审验。同样,如果从事食品销售经营,就要首先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后才能办理《营业执照》,在这里,《烟草专卖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就是前置许可证件。
当前企业登记前置许可有112种。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目录
1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2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①国家工商总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②以募集方式设立还应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③上市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3 国有企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4 集体企业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①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②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
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批准证书
6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①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批准证书;②由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
7 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①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②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
8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 构 ①《》;②《国际海运条例》;③《》;④《进出口商品检验法》;⑤《》;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⑦《新闻出版署关于对境外传媒在我国设立办事机构加强审批管理的通知》;⑧《》;⑨《认证认可条例》;⑩《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12《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境外传媒在我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加强审批管理的通知》;
13《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①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②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③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处,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④外国检验鉴定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⑤设立驻华代表处(含外国银行关闭分行并在同城设立代表处),经国务院部门审批;⑥境外版权组织和权利人在华设立代表机构,经国务院部门审批;⑦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新闻出版机构在内地设立办事处,经新闻出版署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⑧外国保险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经审批;⑨设立境外认证机构的代表机构,由国家认监委批准;⑩外航驻华常设机构由民航总局审批;
11外国旅行社常驻代表机构由审批;○12境外广播电影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由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13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 动 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②《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①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②石油、天然气(含煤气层)对外合作建设项目由国家审批 取消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审查(见第二批第72项)
10 企业 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司名称冠以“中国”等字样问题的通知》 ①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企业名称由国务院批准;②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字样以及不冠以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由批准
11 农作物林木种子生产经营 《种子法》、《》 ①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种子生产、经营由省级农业、林业部门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②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部门核发;③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及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林业部门核发;④农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由国务院农业部门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⑤生产、加工由省级以上农业部门批准;⑥外国投资农作物种子生产和经营由农业部审批 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参照执行
12 种畜禽生产经营 《》 ①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其他遗传材料的,由省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②其他种畜禽生产经营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3 鲜茧收购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放鲜茧收购资格证书
14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 《农业法》、《》 ①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②设立其他饲料生产企业由省级饲料主管部门审批
15 化肥农膜经营 《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 国家委托中国公司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专营
16 木材经营加工 《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木片经营加工单位,加强木片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 ①重点国有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由县级以上批准;②木片经营加工由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17 水产养殖业捕捞业 《渔业法》 ①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②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及中国与其他国家共管渔区或出海从事捕捞业,由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发放捕捞许可证;③其他捕捞业由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发放捕捞许可证
18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矿产资源法》、《》、《》 ①矿产勘查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勘查许可证;②设立矿山企业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开采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放划定的批复文件,其他矿产开采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放划定的批复文件;③黄金开采由国家黄金管理部门核发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
19 煤炭开采生产经营
《煤炭法》 ①煤炭开采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由省级煤炭主管部门核发煤炭生产许可证;②煤炭经营由省级以上煤炭主管部门核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其中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除外。煤炭主管部门为发改委
食盐生产批发
《》、《》、《》
①开发盐资源、开办盐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②开采矿盐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③食盐生产由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核发定点生产批准文件,其中碘盐加工还必须取得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的批准文件和省级核发的卫生许可证;④批发由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核发食盐批发许可证;⑤零售由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指定或者批准委托经营 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为国家发改委
21 成品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通知》
①炼油由国务院批准;②批发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核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③零售、仓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成品油零售、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属于危险化学品还应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2 电力供应
《电力法》、《》 ①由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核发供电营业许可证;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核发供电营业许可证
23 航空运输
《民用航空法》
①设立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核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②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核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③销售代理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核发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④生产、维修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审批 取消营业部的设立审批(见第一批第535);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审批保留一年(见第三批改变管理方式第27项)
24 铁路运输 《铁路运输企业行政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及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25 道路运输
《道路运输条例》 ①客运经营、货运经营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发;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许可证;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许可证 取消城市客运交通运营证审批(见第三批第87项)
26 出租汽车经营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城市出租车汽车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公共客运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取消出租汽车在外地从事起、迄点均在该地区的经营活动审批(见第三批第84项)
27 小轿车经营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审批 取消轿车生产企业销售网点核准,设立一年的过渡期(见第三批第237项)
28 水路运输及服务 《》 ①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经营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发;②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29 国际海运 《国际海运条例》 ①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核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②经营、,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登记;③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30 港口理货业务经 营 《港口法》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港口经营许可文件
31 民用枪支制造、配 售 《枪支管理法》 ①制造民用枪支由公安部核发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 ;②配售民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32 营业性射击场和制造、销售弩及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击项 目 《枪支管理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
由省级公安部门批准
33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 《》、《》 ①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经营由国防科工委核发爆炸物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取消氯盐酸类混合炸药生产的审批(见第一批第120项)
34 公章刻字业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公安部门核发特行许可证 取消非公机构公章刻制单位审批(见第三批第41项)
35 危 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法》、《》 ①生产、储存由市(设区)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批准书;②经营由市(设区)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③运输由公安部门实行资质认定
36 监控化学品生产及生产设备技术进出 口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①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② 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实行特别许可制度;③进出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查批准;④进出口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为国家发改委
除特别许可证外,还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37 生产经营 《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生产、经营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根据生产经营的品种确定审批主管部门
38 化学试剂生产 《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经委、化学工业部等部门关于调整和整顿化学试剂厂点的通知》 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
39 食品用化工产品生产 《食品用化工产品生产管理办法》 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点生产,并核发生产许可证
40 化妆品生产 《》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药品管理法》、《》、《》、《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管理的通知》
①药品生产、批发经省级部门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经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②麻醉药品生产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麻醉药品经营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③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经营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经营分别由省级、县级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麻黄素及其单方制剂和供医疗配方用小包装麻黄素生产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购销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麻黄素定点经营企业承担。④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计划生产;经营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⑤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⑥戒毒药品生产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
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的管理职能调整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审查(见第一批第84项)
序号 项 目 设 定 依 据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备 注
42 中药材经营 《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的通知》、《整顿中药材专业市场的标准》
①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药品(中药材)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②甘草、麻黄草、麝香、杜仲、厚朴等中草药由国家指定经营
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由省级发改委(经贸委、工交办)等核发(见第三批下放管理权限第4项)
43 血液制品 《》 ①生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②开办经营单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44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 置 《》 ①生产、销售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②生产、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由省级卫生部门许可,同级公安部门登记;③涉及到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的,登记前还须经环保部门批准
45 农药生产经营
《》 ①生产经省级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②经营由国家指定,属于化学危险品的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为国家发改委
46 兽药生产经营
《农业法》、《》
①生产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②经营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序号 项 目 设 定 依 据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备注
47 营 利 性 医疗机构 《》 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8 医疗器械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①第二类、第三类器械生产、经营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②假肢和矫形器(辅助)生产装配企业资格由省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49 银 行 业
金融机构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 ①商业银行、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②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由外汇管理机关核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含邮政储蓄网点
50 非 银 行
金融机构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的设立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
51 证 券 业 《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 ①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章程、公司形式、合并分立及终止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②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修改章程、变更重大事项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52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实行业务许可
53 期货业 《》
①设立、业务范围、解散、合并、分立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审批;②境外期货业务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批复 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设立审批下放到证监会派出机构,颁发营业部经营许可证(见第三批下放管理权限第32项);取消期货经纪公司分公司的设立核准(见第三批第298项)
54 保险业 《保险法》、《》、《》、《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①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名称、注册资本、住所、业务范围、合并、分立、修改章程、变更出资人、终止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批;②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终止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批;③保险经纪、保险代理、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 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权限下放到保监会派出机构(见第三批下放权限第38 、39、40项);取消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的开业核准(见第三批第325、326、337项)
55 典当行 《》、《典当行治安管理办法》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公安部门核发特行许可证
56 邮 政通信业
《邮政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转邮电部关于加强通信行业管理和认真整顿通信秩序请示的通知》
①邮政企业设置由批准;②分支机构由省级邮政局批准;③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邮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57 开办集邮票品《》
省级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核发《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
58 电信业 《电信条例》 ①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②增值电信业务和专用电信网运营由省级以上电信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③外商投资电信业务由省级以上商务部门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核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59 互联网服务业 《》、《》、《》 ①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由省级以上电信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信息服务的,在取得许可证之前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文化行政部门核发;③网络文化经营单位设立由文化部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60 无线电台(站)设 立 《》
设区的市以上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61 卫星地面接收设 施 《》、《国家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管理的通知》 ①生产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批定点;②安装由省级批准;③销售实行定向销售(生产企业定向销售给安装企业)
62 电影业 《》 ①设立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核发摄制电影许可证;②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核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③设立由县级以上电影行政部门核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63 及电视剧制作 《》 ①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核发许可证
64 印刷业 《》
①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由省级新闻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②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由县级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 取消公安部门核发特行许可证(见第一批第113、134项)
65 出版业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①出版单位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省级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许可证;②出版物印刷或复制业务,经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许可;③报纸、期刊、图书的全国性连锁经营业务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查批准;④报纸、期刊、图书总发行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核许可;⑤报纸、期刊、图书批发由省级出版行政部门审核许可;⑥报纸、期刊、图书零售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⑦出版物进口经营,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⑧地图出版由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⑨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设立由新闻出版署审批;⑩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设立由省级出版行政部门审批;○11出版物发行单位由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出版物包括电子出版物
取消出版物出租单位设立审批(见第三批第244项)
制品业 《》 ①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复制单位由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核发音像制品出版经营许可证、复制许可证②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设立独立从事音像制品的制作业务单位,由省级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核发;③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核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④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核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⑤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由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核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取消公安部门对音像复制企业的设立审批(见第三批第42项)
67 广告业 《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广告企业、中外合资、合作广告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②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广告企业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
68 娱乐经营场所 《》、《》 文化行政部门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 取消公安部门治安审核(见第一批第102项)
69 公共场所经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
70 营业性演出机构
①营业性文艺表演单位设立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核发;②设立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取消公安部门治安审核(见第一批第102项);取消部门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审批(见第三批第150项)
71 旅行社 《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①设立国际旅行社经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②设立国内旅行社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③外商投资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审批;④经营边境游和赴港澳台游的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审批
取消旅行社门市部设立审批(见第三批第279项)
72 旅馆业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①公安部门核发特行许可证;②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
73 拍卖业 《拍卖法》 省级拍卖业主管部门核发许可文件;公安部门核发特行许可证
74 烟草业 《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①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②烟草制品批发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③零售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未设立烟草专卖部门的地方由上级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④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⑤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或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销售业务的企业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⑥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由审批;⑦烟叶收购站(点)设立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取消外国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申领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批(见第三批第360项)
75 商用密 码产品 《》 ①生产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②销售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许可
76 经营性测绘业务 《测绘法》 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核发测绘资质证书
77 食品生产经营 《食品卫生法》 ①食品生产、经营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 ②保健食品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78 糖精生产 《关于加强糖精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定
79 粮食收购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粮食收购
80 棉花收购加工 《》 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核发棉花收购或加工资格证书 皮棉经营除 外
81 棉纺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纱生产能力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纺织工业主管部门批准
主管部门为国家发改委
82 缫丝绢纺生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总会关于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缫丝、绢纺生产企业准产证
原为中国纺织总会审批
83 羊绒收购生产加工出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羊绒产销管理的通知》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认定资格
84 生猪屠宰 《》 商业流通和农牧等主管部门实行定点屠宰
85 特 种设 备 《》 ①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②维修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③检验检测机构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
序号 项 目 设 定 依 据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备 注
86 汽车、摩托车整车和发动机生 产
加工贸易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或商务部
87 报废汽车 回 收 《》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资格认定书 取消公安部门特行许可(见第一批第112项)
88 车辆维修 《道路运输条例》、《关于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 ①机动车维修由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②农机维修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确定机械维修等级
89 文物经营 《文物保护法》 ①设立文物商店、文物销售由省级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②从事文物拍卖由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文物拍卖许可证
90 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县级以上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同意
91 危险废物 经 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从事收集、储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
92 拆 船 业 《环境保护法》、《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设置拆船厂由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93 境 外 可
物 经 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从事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境外废物进口、经营以及使用可作为原料但必须限制进口的境外废物的生产企业,经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94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植物经 营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①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③因驯养繁殖需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省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④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皮张和加工、制作标本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⑤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经省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⑥设立对外国人开放的捕猎场所,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95 计量器 具制造、修 理 《计量法》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核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96 资产评 估机构 《》、《财政部、国家工商局关于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①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②证券业务资产评估由财政部、证监会审批;③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由省级商务部门审批
97 会计师 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法》 ①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②中外合资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批准;③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经过财政部、证监会核发许可证;④会计代理记帐机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批
98 人才中 介服务 《》
营利性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核发许可证
取消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机构审批(见第三批第361项)
99 出入境中介服务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和办理护照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①中介由教育部核发资格认定书;②因私出入境中介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发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③境外就业中介由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④外派劳务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①项取消商公安部(见第一批第122项)
100 劳动就 业服务企 业 《》、《中外合资合作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①职业介绍机构由地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职业介绍许可证;②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101 报关企业 《海关法》 海关总署审批
102 免税店 《海关法》 设立免税店由海关总署审批
103 社会福 利企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104 殡仪馆及服务
《》 ①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②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批;③建设公墓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④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105 专利代理 《》 成立由国务院专利管理部门审批
106 认证机构 《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培训机构的设立由国家认监委批准 取消申请代理机构注册(见第三批第257项)
107 城市燃气、供热企业 《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印发&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城市燃气、供热企业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初审
108 供水单位 《》 集中式供水单位须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
109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110 军 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企业
《关于做好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登记的意见》、《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企业审批、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军队审计事务所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①军队、武警部队设立企业由中央军委批准,分别由军队各大单位、武警总部核发军队企业证书、武警企业证书;②军队审计事务所由解放军审计署批准;③政法机关设立企业由省级以上政法委员会批准
111 信息安全产 品生产销售 《》 公安部对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112 出口国营贸易经营
《对外贸易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钨、锑、白银、原油、成品油、蚕丝、大米、玉米、棉花)由商务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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