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业金如何领取失业金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4]45号
时间: 14:27:41  来源:政策法规处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安、安康铁路分局失业保险代办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完善我省失业保险制度,确保失业人员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的落实,特制定《陕西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九日
陕西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失业人员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及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或除名的;
  (四)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面告知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单位参保缴费及个人档案等证明材料。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到其受理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第七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5日内,确认其是否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将认定结果及有关事项书面告知本人。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自确认后的次月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由于单位未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未及时书面告知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或未按规定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致使失业人员无法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的,由单位按照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和期限予以支付。失业人员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监督落实。
  第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定期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到,并如实说明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情况。
  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不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在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规定享受门诊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住院医疗补助金。正常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与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一次性住院医疗补助金累计不得超过本人正常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倍。
  第十条 女性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持准生证和生育证明,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可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费。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以下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一)失业人员死亡证明;
  (二)领取人身份证明;
  (三)领取人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
  丧葬费按企业在职职工死亡标准确定;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按照原核定的失业人员本人应领取期限、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确定。
  失业人员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因参与违法活动致死的,不得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次性抚恤金。
  第十二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4)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待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后,将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及&次性医疗门诊补助金一次性发放,但最长不得超过暂停期限)。
  (二)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移居境外的:
  (3)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提供适当的就业机会的;
  (4)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和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视同缴费时间按下列时间确定:
  (一)单位视同缴费时间:
  (1)事业单位在1998年12月以前,其中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日以前;
  (2)国有企业在1986年9月以前;
  (3)集体企业、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在1995年7月以前;
  (4)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在2003年7月以前。
  (二)个人视同缴费时间:
  (1)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在1998年12月以前;
  (2)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在2003年7月以前。
  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金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本人所在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
  第十五条 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十六条 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单位缴费满1年以上的可按《实施办法》规定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一)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
  单位、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转往省外时,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失业保险费不转移。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迁转证明。转出单位或职工应在60日内持证明到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按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自转出地停止缴费的当月起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
  (1)省内转迁
  失业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失业保险费不转移。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由原单位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转出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支付。
  (2)跨省转迁
  失业人员跨省迁转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失业保险费也一同转移。需划转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2计算。
  第十八条 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直接向主管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九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不符合条件,或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应责令其退还;对情节严重的,经办机构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经办机构或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失业人员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一条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觉接受同级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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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党组传达学习省纪委二次全会精神湘潭市关于印发《湘潭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潭劳社字[2005]73号
关于印发《湘潭市失业保险金
申领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局:
现将《湘潭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湘潭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市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发放工作,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44号)、《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省劳动保障厅湘劳社发[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领对象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
二、申领条件
(二)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用人单位及其个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申领程序
(三)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 劳动(工作)关系和停发工资(基本生活费)日期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其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备案。
(四)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五)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1、&&& 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 失业人员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的证明和停发工资(基本生活费)日期的证明;
3、&&& 本人的失业证;
4、&&& 求职登记证明;
5、&&& 乡镇街道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6、&&& 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4张;
7、&&& 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失业人员在办妥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其人事档案由原用人单位转交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后统一转交到失业人员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管理。其他日常管理工作转交失业人员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和社区统一管理。
(七)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之日起60日内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未重新就业的,可以申请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八)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应于次月停发其失业保险金。
四、申领失业保险金标准
(九)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十)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十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十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数额按照其工作时间长短计算,连续工作每满1年,按当地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的总和。
五、医疗补助
(十三)失业人员的门诊医疗费按本人月失业保险金5%的标准计发,每月随同失业保险金一并由银行代发。
(十四)失业人员因病需住院治疗,应携带居民身份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及住院通知单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并在指定医院就诊的,可以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未申报或未经批准住院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住院医疗补助。急诊可在入院后3日内补办申报手续。
(十五)失业人员患病住院应到指定医院就医。属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失业人员患病住院,定点医疗单位为湘潭市定点医院。各县(市)区定点医疗单位由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
居住地不在湘潭市城区的失业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证明,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可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
失业人员如病情严重,确需转院治疗,须医院出示转院证明,& 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院治疗费用方可补助。
(十六)失业人员在住院终结后30日内,由本人携带《失业保险金领取证》、《住院治疗申报表》、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和医疗费用清单到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补助手续。其中,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住院终结后,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住院治疗申报表》、个人自负原始收据、住院费用支付结算表(加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章),到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补助手续。
失业人员探亲访友,因私外出期间因急诊抢救后住院的(需县级以上医院),其医疗费用由本人全额垫付,并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住院终结后15日内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急诊抢救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加盖医院医务科公章)、原始收据、住院费用清单到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补助手续。其中,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住院终结,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住院费用支付结算表(加盖医保中心章),到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补助手续。
医疗补助金记入失业保险金个人帐户,由银行代发。
(十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预支或垫付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费用。
(十八)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补助标准为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总额的7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不含危重病)。
医疗保险明确规定不予支付的治疗项目如近视矫正手术、镶补牙手术等治疗、医药费用一律不予补助。
(十九)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危重病抢救并下达了病危通知的,须在住院终结的15日内,携带十六条规定的全部资料及医院出具的病危抢救有关资料,到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危重病医疗补助。经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给予一次性危重病医疗补助,医疗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危重病无力住院治疗而进行门诊治疗的,失业人员须携带十六条规定的全部资料及医院出具的危重病病历证明,到所属的失业申请建立家庭病床治疗,家庭病床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补助规定进行申报补助。
危重病医疗补助金和家庭病床医疗补助金记入失业保险金个人帐户,由银行代发。
六、生育补助
(二十)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申请领取生育补助金。
(二十一)生育补助金标准
1、 平产:按失业保险金月标准四个月补助;
2、 难产:按失业保险金月标准五个月补助。
(二十二)女性失业人员自生育之日起60日内,携带《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准生证》、接生记录卡或住院证明、本人申请到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补助手续。已享受医疗生育保险管理机构的生育补助的,不再重复领取生育补助金。
生育补助金记入失业保险金个人帐户,由银行代发。
七、丧葬、抚恤金补助
(二十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在30日内携带《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及其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按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补助。
在火葬区不实行火葬的,不得申领丧葬补助金。
失业人员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二十四)失业人员所供养直系亲属应在30日内携带《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公安部门出示的抚恤对象的相关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到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抚恤金。
抚恤金按失业人员所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确定:供养1人,为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供养2人,为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供养3人和3人以上,为2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八、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助
(二十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或者认可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职业的,可以全免职业介绍费2次。
(二十六)失业人员参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可全免考务费、学杂费1次。
(二十七)本人申请自谋职业,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自谋职业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十八)农民合同制工人除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外,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十九)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 重新就业的;
2、&&& 应征服兵役的;
3、&&& 移居境外的;
4、&&&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
7、&&&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十)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计划外生育、自杀、酗酒、吸毒以及蓄意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等原因引发病、伤、死亡者,不得申领住院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怃恤金。
(三十一)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三十二)失业人员逾期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又重新就业的,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由于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失业人员迟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三十三)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按照《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章规定办理。
(三十四)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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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
关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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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年前,企业为我办理了相应的五险一金,现在我失业了,还没有找到新的工作,请问我能不能领取相关的失业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有哪些条件?”一位刚的杨先生询问道。
关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就有了明确规定,其中失业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同时提醒,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凡是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都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来保障自己最根本的生活。
最后,失业人员在符合领取条件的同时,必须在由单位在7天内向有关部门申报职工失业保险申请,而后60天内,由申请人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及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办理完失业登记及审核完毕后,便可由相关部门核发《失业证》,符合条件者再办理领取手续。然后由劳动保障事务所将签到花名册汇总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拨款到银行,每月25~30日发放失业保险金,这样才能顺利的领取到相关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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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我在上一个公司工作3年后因公司原因终止合同后没去领失业金,后来我又进了一家公司满了一年现在又因公司原因终止合同,前后共缴纳4年的失业保险金。现在我想领取不知道能领共4年的失业金还是只能领取最后缴纳的1年?还有需要什么手续
&&&&根据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于离职之日起60天内到相关部门审核办理。
请携带《失业保险金申请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个人档案材料、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身份证等前往前进西路69号社保大厅失业金窗口办理。
你本次申领时,系统将把上次失业保险缴费记录累计合并计算时限。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_HRo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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