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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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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崂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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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机关:崂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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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区安委会有关单位:为监督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促进安全费用正常提取和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市文件的要求,区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对全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企业范围和主要内容(一)检查范围: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财企[2007]12号),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情况;(二)检查内容:本次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企业是否按照规定的标准足额提取和是否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情况。二、检查方式本次检查以企业自查、行业主管部门全面监督检查、区安监局重点检查、省市安监局抽查的方式进行。企业认真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行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安监办。区安监局将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力量对相关企业进行重点检查。省市安监局将对部分企业进行重点抽查。本次检查时间紧、任务重,根据职责分工,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由区交通局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由区城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区安监局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由企业所在地街道安监办负责(见附件2)。三、有关要求 1、本次检查要深入企业,通过查看财务报表、台帐、购物清单、实物等形式,认真检查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并要求企业填制《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表》(见附件1)。该表要与企业财务报表、台帐一一对照核实,并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2、检查中,发现企业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要如实将情况汇总报区安监局,区安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为确保按时完成本次检查任务,各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集中组织检查,并将企业自查表收齐后于日前统一报送区安监局法规宣教科。联系人:秦承栋;电话(带传真):邮 箱:附件:1、《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表》2、《全区非煤矿山企业明细表》3、《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安全费用提取 检查 通知崂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日印发附件1: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表(日---8月31日)企业名称性质所属行业企业销售收入(产量、安装工程造价、营业收入)安全费用提取比例应提取总金额(万元)实际提取总金额(万元)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附件2:全区非煤矿山企业明细表序号企业名称企业所在地负责人联系电话1青岛巨风雪饮料有限公司王哥庄街道姜家村耿海清2青岛市崂山区龙涎泉饮料有限公司王哥庄大桥村邴兆军3青岛市崂山区双涌泉饮料有限公司王哥庄街道东台村李葵花4青岛海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海尔工业园内杨绵绵5青岛崂山神怡矿泉水有限公司沙子口街道董家埠刘敏6青岛崂山泉心矿泉水有限公司北宅街道周哥庄村张立田7青岛绿石饮品有限公司王哥庄街道东台村刘配顺8青岛登瀛矿泉水有限公司沙子口街道登瀛村朱志刚9青岛玉凌矿泉水厂沙子口街道岭西村段存海10青岛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崂山区仰口张正欣11青岛白花蛇草水有限公司高科园牟家村张福山12青岛青啤朝日饮品有限公司沙子口街道崂山路97号大泽正彦13青岛市崂山区天源矿泉水有限公司(暂扣)沙子口街道大河东村董岩明14青岛绿园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株洲路186号张先岐附件3: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生产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道路交通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六条 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第七条 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九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 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条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  (二)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三)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一条 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1.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  2.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十五条 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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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行业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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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文件
安监总厅财[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重新明确高危行业企业提取安全生产
费用会计处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一
&&& 财政部近期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附后),其中第三条对高危行业企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问题作了重新明确。请各单位尽快将文件及有关精神转达到辖区内各高危行业企业。
&&& 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是落实安全生产十二项治本之策的一项具体政策措施,是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号)等文件规定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和政策指导工作,对企业在执行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政策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财务司)反映,以便及时与财政部协调解决。
财政部文件
财会[2009]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3号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考虑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情况,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现予印发。本解释中除特别注明应予追溯调整的以外,其他问题自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 一、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应当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在判断该类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出现类似情况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 二、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企业在确定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公允价值确定的规定执行,不得改变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公允价值确定原则和方法。
&&& 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确定所持有限售股权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
&&& 三、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 答: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
&&&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 &“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四、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理?&
答: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廷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 &&五、在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中,应当如何正确运用可行权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
& &&答: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股权激励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确定的相关条件,不得随意变更。其中,可行权条件是指能够确定企业是否得到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且该服务使职工或其他方具有获取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权益工具或现金等权利的条件;反之,为非可行权条件。可行权条件包括服务期限条件或业绩条件。服务期限条件是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服务期限才可行权的条件。业绩条件是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服务期限且企业已经达到特定业绩目标才可行权的条件,具体包括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
&&& 企业在确定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应当考虑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可行权条件中的市场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的影响。股份支付存在非可行权条件的,只要职工或其他方满足了所有可行权条件中的非市场条件(如服务期限等),企业应当确认已得到服务相对应的成本费用。
&&& 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权益工具,企业应当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将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职工或其他方能够选择满足非可行权条件但在等待期内未满足的,企业应当将其作为授予权益工具的取消处理。
&&& 六、企业自行建造或通过分包商建造房地产,应当遵循哪项会计准则确认与房地产建造协议相关的收入?
答:企业自行建造或通过分包商建造房地产,应当根据房地产建造协议条款和实际情况,判断确认收入应适用的会计准则。
房地产购买方在建造工程开始前能够规定房地产设计的主要结构要素,或者能够在建造过程中决定主要结构变动的,房地产建造协议符合建造合同定义,企业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收入。
房地产购买方影响房地产设计的能力有限(如仅能对基本设计方案做微小变动)的,企业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有关商品销售收入的原则确认收入。
&& &七、利润表应当作哪些调整?& &&
&&& 答:(一)企业应当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合计金额。“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的序号在原有基础上顺延。
&&& (二)企业应当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金额等信息。
&&& (三)企业合并利润表也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调整。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
&&& (四)企业提供前期比较信息时,比较利润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 八、企业应当如何改进报告分部信息?
&&& 答:企业应当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并按下列规定披露分部信息。原有关确定地区分部和业务分部以及按照主要报告形式、次要报告形式披露分部信息的规定不再执
&&& (一)经营分部,是指企业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
1.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
2.企业管理层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
&&& 3.企业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
&&& 企业存在相似经济特征的两个或多个经营分部,同时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第五条相关规定的,可以合并为一个经营分部。
&&& (二)企业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第八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之一。未满足规定条件,但企业认为披露该经营分部信息对财务报告使用者有用的,也可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
&&& 报告分部的数量通常不应超过10个。报告分部的数量超过10个需要合并的,应当以经营分部的合并条件为基础,对相关的报告分部予以合并。
&& &(三)企业报告分部确定后,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 1.确定报告分部考虑的因素、报告分部的产品和劳务的类型;
2.每一报告分部的利润(亏损)总额相关信息,包括利润(亏损)总额组成项目及计量的相关会计政策信息;
3.每一报告分部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相关信息,包括资产总额组成项目的信息,以及有关资产、负债计量的相关会计政策。
&&& (四)除上述已经作为报告分部信息组成部分披露的外,企业还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 1.每一产品和劳务或每一类似产品和劳务组合的对外交易收入;
&&& 2.企业取得的来自于本国的对外交易收入总额以及位于本国的非流动资产(不包括金融资产、独立账户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下同)总额,企业从其他国家取得的对外交易收入总额以及位于其他国家的非流动资产总额;
&&& 3.企业对主要客户的依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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