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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工作实施细则(最新文件) - 进出口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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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工作实施细则(最新文件)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细则
一、发证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含2002版《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需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以及国家和本市禁止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属于许可范围。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以及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方式
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分为:
(一)零售(加油站);
(二)零售(除加油站);
(三)批发(不带储存设施);
(四)批发(带有储存设施);
(五)仓储经营。
仓储经营是指利用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场地,专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危险化学品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仓储经营企业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应同时申请仓储经营和批发经营。
三、许可机关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区县安全监管局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并实施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
(一)零售(加油站);
(二)批发经营(带有储存设施);
(三)仓储经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由区县安全监管局实施。其中,奉贤区、金山区、闵行区、青浦区安全监管局自日起实施,其他区县自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暂由市安全监管局实施(具体实施细来电咨询众聚投资管理董先生:,QQ:)。
企业申请多种经营方式,其中涉及批发经营(带有储存设施)或仓储经营的,相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由市安全监管局实施。
四、许可条件
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二章的规定执行。
五、申请类别
(一)新设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新设申请:
1.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或被注销的;
3.变更经营地的;
4.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5.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6.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7.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二)延期申请
企业需要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
办理延期手续时,如经营企业有变更事项,应结合延期一并完成,无需单独办理变更手续。
(三)变更申请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
1.企业名称;
2.法定代表人;
3.主要负责人;
4.门牌号(指因道路建设变更路名等原因,由公安机关依法变更门弄牌号并经相应变更工商登记的情形);
5.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
6.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
(四)遗失补办申请
企业遗失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的,应在本市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后,提出申请。
(五)注销申请
企业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提出注销申请。
六、新设和延期申请材料
提出危险化学品经营新设申请,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含承诺书)及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经营的汽油、煤油属于成品油的,提交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经营进口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经营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燃气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房屋用途为非居)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一致)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申请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零售(加油站)、批发(带有储存设施)的,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文件(存量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新建、改建、扩建企业);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提交备案证明材料,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应的学历证书或相应的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安全评价报告;
(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的,除应当提交原经营许可证外,其它申请资料按新设申请执行。
七、变更、遗失补办和注销申请材料
申请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提交下列相应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和原经营许可证;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四)门牌号变更证明材料;
(五)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六)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意见书。
申请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的,应当提交补办申请书、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营业执照。
申请经营许可证注销时,应当提交注销申请书和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附页。
八、网上申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统一使用市安全监管局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登录“上海安全生产”网()“网上办事”-“在线受理”,进行注册并经审核后进行“在线申请”,根据系统提示填写表格、上传电子版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均须用原件(如无原件,复印件须经企业盖章)拍照或扫描形成彩色图片文件,并以WORD或PDF文件形式(可内含图片)上传。每个文档标题应当与其内容一致,文件内容应清晰可辨。
企业网上申请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但需承诺对所有文件、资料真实性负责,并将全套纸质材料存档备查。如发现申报文件、资料等与企业事实不符,除责令整改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纳入上海市安全生产信用体系。
九、许可受理
市和区县安全监管局分别设立受理窗口负责许可申请的咨询、受理、颁证等工作。各受理窗口的地址、联系电话在“上海安全生产”网()公开。
受理审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按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即予以受理,由信息系统告知企业,并出具受理书面凭证;
(二)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通过信息系统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即告知不予受理。
十、审查要求
市和各区县安全监管局统一使用“上海安全生产网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进行经营许可证审查。
零售(加油站)、批发经营(带有储存设施)、仓储经营企业的新设申请和延期申请审查,由所在区县安全监管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初审,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提出意见报市安全监管局决定。
十一、审批时限
新设、延期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如遇法定节假日、国家规定调休等,审批时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变更、注销和遗失补办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十二、许可证书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分为正、副本、附页。正本、副本、附页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格式由市安全监管局统一设置。
十三、其他事项
原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非企业单位(中央企业所属分公司除外)或者个人,在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先依法登记为企业,再依照规定申请经营许可。
十四、有效期
本细则自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号)及其配套文件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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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
颁布日期:& 发文文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c0,c0,c00977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已经日商务部第9次部务会议、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和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和海关总署同意,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商务部部长 薄熙来公安部部长 周永康海关总署署长 牟新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李毅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邵明立二○○五年八月一日cpdf/c04175.pdfa5、p3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化学品、管理目录、许可证、一批一证、一证一关、国际核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c04175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特定国家(地区)用于毒品制造,规范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本规定附件1《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所列化学品。商务部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需要调整并公布《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定国家(地区)是指本规定附件2《特定国家(地区)目录》所列国家(地区)。商务部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需要调整并公布《特定国家(地区)目录》。第四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向特定国家(地区)的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向海关交验有关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办理有关出口验放手续。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同一合同项下如需分批出口,出口经营者应在出口申请中提出,由商务部核准后,签发相应份数的出口许可证。同一申请最多分批不超过12次。第六条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国际核查制度。第七条出口经营者拟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申请表》一式二份;(二)出口合同(协议)副本;(三)进口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者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四)出口经营者营业执照复印件;(五)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盖有联合年检合格标识的批准证书复印件)。第八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将初审意见及有关材料报商务部审批。第九条商务部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将审查意见和有关材料转公安部进行国际核查。第十条公安部自收到商务部的审查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3日内将核查材料发送进口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公安部自收到进口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确认通知后3日内书面通知商务部。商务部自收到公安部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第十一条出口经营者在申领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证时,应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严禁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证。第十二条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交流和电子数据联网核查制度。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或者擅自超出许可的范围出口易制毒化学品,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证件以及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证件的,依照《对外贸易法》、《海关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对易制毒化学品实施出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五条由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适用本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由境内运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无须申领出口许可证。第十六条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本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原外经贸部制定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原外经贸部1999年第4号令)、原外经贸部和公安部联合制定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外经贸贸发[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七条本规定自日起施行。附件:1.《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2.《特定国家(地区)目录》htm/c04175.htm附件1  附件1: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 
麻黄碱(麻黄素,盐酸麻黄碱)&
硫酸麻黄碱
消旋盐酸麻黄碱
草酸麻黄碱
伪麻黄碱(伪麻黄素.盆酸伪麻黄碱)
硫酸伪麻黄碱
盐酸甲基麻黄碱
消旋盐酸甲基麻黄碱
去甲麻黄碱及其盐&
供制农药用麻黄浸青粉
供制农药用麻黄浸膏
供制医药用麻黄浸膏粉&
供制医药用麻黄浸膏
其他麻黄浸膏粉
其他麻黄浸膏
药料用麻黄草粉
香料用麻黄草粉
其他用麻黄草粉
麻黄碱盐类单方制剂〔指盐酸(伪)麻黄碱片,盐酸麻黄碱注射剂,硫酸麻黄碱片〕
胡椒醛(洋茉莉醛、3,4-亚甲二氧基苯甲醛、天芥菜精)&
黄樟脑(4-烯丙基-1、2-亚甲二氧基苯)
异黄樟脑(4-丙烯基-1,2-亚甲二氧基苯)
苯丙酮(1-苯基-2-丙酮)
n-乙酰邻氨基苯酸&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乙酸酐(醋酸酐)
氯化氢(盐酸)
丁酮〔甲基乙基(甲)酮〕
邻氨基苯甲酸(氨茴酸)&
哌啶(六氢吡啶)
氯仿(三氯甲烷)
二氢黄樟素&
碳酸钠(纯碱)&
碳酸氢钠(小苏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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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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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出口危险化学品的许可证
公司, 想出口危险化学品如硫化钠类的, 请问要怎么办理出口危险品的许可证, 都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这个和是不是生产企业没有多大关系,是有没有进出口权的问题,是自主出口还是买单出口的问题,只要货物不涉及商检在国家允许出口范围,提供必要的危险品运输单证就OK了。
参考资料:资深国际物流从业者
1:代理出口最主要的是,工厂的增值税发票(工厂必须能开17%增值税的发票,否则无法代理)
2:提供数据信息:国外付款方式;真实收货人;货值金额;毛件体;品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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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崂山区公安分局 >执法依据 >执法职权 > 行政许可">
剧毒化学危险品通行证办理许可
剧毒化学危险品通行证办理许可
执法依据:
项目名称:剧毒化学危险品通行证办理许可
实施主体: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秩序科
监督电话:
办理时间:工作日9时-12时 14时-17时
联系电话:
收费标准:无
办理地点:仙霞岭路10号133房间
公开形式:网络
公开时间:长期公开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3、《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申请材料:1、提供《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运输进口或者出口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登记证。2、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3、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押运人的身份证和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4、随《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附运输企业对每辆运输车辆制作的运输路线图和运行时间表,每辆车拟运输的载质量。承运单位不在目的地的,可以向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委托运输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但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具体委托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
许可条件: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领时,托运人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和驾驶人、押运人员的查验、审核:  (一)《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运输进口或者出口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登记证。  (二)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运输)许可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必须设置安装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标识和安全标示牌。安全标示牌应当标明剧毒化学品品名、种类、罐体容积、载质量、施救方法、运输企业联系电话。  (三)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押运人员的身份证件以及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  (四)随《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附运输企业对每辆运输车辆制作的运输路线图和运行时间表,每辆车拟运输的载质量。
许可程序:(一)向所在辖区大队提出申请(二)由各大队提交支队审核、查验(三)经过审核和查验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对证明文件真实有效,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驾驶人和押运人员符合规定,通行路线和时间对公共安全不构成威胁的,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每次运输一车一证,有效期不超过15天。  (2)对其他申请条件符合要求,但通行路线和时间有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通行路线和时间后,再予批准签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3)对车辆定期检验合格标志已超过有效期或者在运输过程中将超过有效期的,没有设置专用标识、安全标示牌的,或者没有配备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应当经过检验合格,补充有关设置,配齐有关器材和用品后,重新受理申请。  (4)对证明文件过期或者失效的,证明文件与计算机数据库记录比对结果不一致或者没有记录的,承运单位不具备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的,驾驶人、押运人员不具备上岗资格的,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录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或者车辆有非法改装行为或者安全状况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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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
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所需资料: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2、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广东省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6、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7、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二、办理流程:整理---审核----上报-----复审----通过----领证三、联系方式:广州市阳溢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020-38(F) 或联系: (程生)invest@ .cn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丰兴广场德兴阁1003室(地铁三号线石牌桥站B出口)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58同城看到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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