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保险险 保障哪些事项?保障到什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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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区县失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公共服务机构:
  为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 96号)精神,做好我市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合理医疗待遇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日起,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失业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进行缴费,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建立个人账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待遇。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补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未接续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7月1日前失业的人员失业后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7月1日前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可视作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间。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七、自日起,停止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的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在7月1日前出院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政策予以报销;7月1日后出院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政策予以报销。
  八、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当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实际人数核定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补助费,按月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划拨到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医疗保险缴费》相关凭证。
  九、7月1日前失业的在领失业金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预缴2011年度医疗保险费的,可携带交费凭证到托管档案的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手续。
  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缴纳转入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十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密切合作,及时沟通,简化程序,注重服务,确保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O一一年八月十日
---国家部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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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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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曲江招商网厦门市社会保障卡信息网-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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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劳社[2008]58号
发布机构:
厦门市劳动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税局
发文日期: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字体显示:
厦劳社〔2008〕58号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厦委办[2007]4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确保我市城乡居民都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现就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劳动年龄内的界定:以每年6月30日为截止期,男性16周岁至60周岁,女性16周岁至55周岁。对年龄在16周岁至18周岁的城镇居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未成年人医疗保险,但在此年龄段的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
2、外地迁入人员的缴费:从外地迁入厦门,在劳动年龄内未就业的人员,应按《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户籍迁入不足5年的,财政补助部分由个人承担。
3、大学生参保: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险参保办法,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已毕业但未就业的本市户籍的大学生,可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参保。
4、参保险种的选择:已在用人单位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再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处于停保状态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在下一社保年度转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转换期间未中断缴费的,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年限视为居民医疗保险连续参保年限。
5、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的身份认定:在参保登记时或在参保缴费的医保年度内,属于低保、残疾或“三无人员”的参保居民,且门诊自付医疗费累计达到规定额度的,可申请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
6、落实免费体检办法:对2007年1月1日零时至2007年12月31日24时,参保的城镇居民从未刷卡就医和报销医疗费用(以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记录为准)的,可在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免费体检一次,其体检额度按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体检的有关规定执行。
7、连续参保时间的计算:由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2007年1月实施,与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相差半年,为方便计算、让利百姓,经研究,2007年1至6月视为一个完整的参保年度,计算为连续参保年限。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连续参保时间的计算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连续参保时间一致。
8、新生儿年龄界定:指参保登记时未满一周岁的新生幼儿,其参保依据《厦门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1、待遇调整的执行时间:《实施意见》中规定外来从业人员在门诊就医个人帐户用完后,发生的医疗费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其执行时间从2008年7月1日开始。
2、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外来从业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根据其连续参保的年限确定,并与住院医疗费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合并计算,连续参保5年以上的,其社会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一致。
3、中断缴费的处理:外来从业人员中断缴费三个月内续保并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视为连续参保;中断三个月且未补缴或中断超过三个月以上的,不予视同连续参保年限;中断三个月以上参保的,从再次参保的时间开始计算缴费年限,中断之前的参保年限与再次投保后的缴费年限不得累计计算。
4、退保后再参保年限的计算:外来从业人员办理了个人医疗帐户退保后再继续参保的,其退保的月份不计入连续参保缴费的年限。
(三)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农村未成年人参保范围:农村居民中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18周岁以上在校生(不含大专及大专以上的学生)应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其他人员参加农村居民医疗保险。
2、农村居民的参保险种:农村居民在参保登记期时已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农村居民医疗保险的,在参保年度内不得以个人身份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除在用人单位就业外)。
(四)农民工子女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1、按《实施意见》规定,农民工子女的参保范围,指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暂住证》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农民工。
2、必须随其父母在厦门居住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参保后与本市户籍的未成年人一样,凭本人的社保卡在厦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医疗费用。
二、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与管理
(一)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业务
1、建立免缴个人医疗保险费资格审核制度。参保居民中的低保、残疾人员,应在每年3月10日至5月25日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审核其免缴个人医疗保险费的资格,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核的,不再享受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的待遇。
2、实行险种转换或停保制度。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后,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终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换险种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时个人缴交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非在校未成年人在下一社保年度起始时(7月1日)满18周岁的,自动终止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资格,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实行以户为单位参加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其家庭全体成员,凭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统一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参保,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不再参加农村居民医疗保险。
4、实行“变动申报,不变不报”的续保制度。参保居民的参保信息发生变化,或下一年度中止参保的,应在参保登记时间进行申报变更;参保信息未发生变化且须继续参保的居民,不需重新申报。
(二)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业务
1、首次参保的居民在参保登记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社保经办机构制作社会保障卡所需的相关资料。
2、在校学生由学校负责医疗保险费的代收代缴工作,并统一向地方税务局办理申报缴纳手续。
3、参保的城乡居民及非在校未成年人,原则上采用“缴费一卡通”(必须在参保当年5月31日前办理委托代扣)方式从个人帐户直接扣费;无法采用“缴费一卡通”方式扣费的镇、街或村(居)委会,可选择由镇、街或村(居)委会统一代扣代缴,具体扣费方式由各镇、街或村(居)委会确定。
4、缴费时间:城乡居民按年度办理参保登记后,应在当年6月20日前完成缴费或代扣代缴;新生儿在参保登记后的次月20日前完成缴费(采用缴费一卡通扣费的须在参保登记当月的月底前办理委托代扣)。
5、城乡居民和未成年人未在规定的参保登记时间(3月10日至5月25日)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的,只能在下一年度的参保登记时间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社会保障卡的申领业务
1、首次参保的城乡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5个工作日后,由村(居)委会统一到所属区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障卡。
2、村(居)委会需对申报资料、参保人数进行认真核对,以保证社会保障卡信息的准确性。
3、首次参保的城乡居民,其社会保障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发放。因社会保障卡丢失、被盗或损坏等原因须重新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本费。
4、社会保障卡是城乡参保居民就医、结算医疗费用的专用凭证。参保居民患病时,应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三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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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人数:201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参保有关事项
  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201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参保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县人社发〔2011〕10号)相关规定,从日起,我县将启动201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医保”)缴费参保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时间及标准
  城乡医保集中缴费期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在集中缴费期内缴费参保。
  2012年度城乡医保筹资标准为240元/人(其中:各级财政补贴210元/人,城乡居民个人缴费30元/人)。
  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个人缴费标准为30元/人,三无人员、低保人员、优抚人员、残疾人员必须在集中缴费期截止(即12月31日)前持相关证件到所在社区(村)进行查验,符合免缴条件的,个人缴费部分免予缴纳。
  集中缴费期结束后,下列人员可以按240元/人标准申请中途缴费参保:
  1、因婚娶、退伍、转业、刑满释放、新生儿等家庭新增的人口;
  2、我县户籍的原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待遇享受
  城乡医保基金为参保人员按政策支付下列范围的医疗费用:
  1、住院医疗费用(含普通住院,单病种包干住院);
  2、符合政策规定的部分门诊费用,含特殊病门诊、未成年人意外伤害的门诊治疗、纳入门诊统筹的医疗费用;
  3、生育补助。
  在集中缴费期缴费参保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从日起至12月31日止。
  在集中缴费期内预缴的新生儿、退伍(转业)人员、刑满释放人员,从出生、退伍(转业)、刑满释放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
  不在集中缴费期缴费参保的城乡居民,从缴费参保的下月起的第三个月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
  不在集中缴费期缴费参保的新生儿,从参保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
  在非集中缴费期内,我县户籍原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因故解除劳动合同后30天内参加城乡医保的,从缴费参保的下月起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医保待遇;30天后参加城乡医保的,从缴费参保的下月起的第三个月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从缴费参保的下月起,原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停止享受。
  三、参保条件和程序
  除我县境内的大、中专学校(院)的在校学生外的下列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在所在社区(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1、具有我县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城乡居民凭户口本(婚嫁我县未迁户的须提供结婚证)到所在社区(村)参加城乡医保;
  2、预计将在非集中缴费期出生的新生儿,可凭生育证、孕妇身份证、户口本在所在社区(村)预缴城乡医保;
  3、预计将在非集中缴费期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人员,凭户口本在所在社区(村)预缴城乡医保;
  4、具有我县户籍在县外从业和长期在县外居住的的城乡居民,如因故不能在居住地参加当地医疗保险(或新型合作医疗),可在户籍所在社区(村)参加城乡医保,参保后须办理异地安置手续;
  5、非我县户籍在我县从业一年或以上且未参加我县城镇职工医保的外来务工人员,凭身份证、劳动合同、租房合同(用人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单位证明)等证件(明)到居住社区(村)参加城乡医保;务工人员随行居住满一年以上的父母、配偶、子女,可凭户口本、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租房合同(用人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单位证明)等材料向居住社区(村)申请参加城乡医保,由社区(村)核实符合条件的可办理缴费参保手续;
  6、因购房、投靠(仅限父母(或配偶父母)、配偶和子女)等居住我县的非我县户籍居民,凭身份证、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在居住地社区(村)参加城乡医保;投靠的父母(或配偶父母)、配偶和子女须提供购房合同(或房产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明与房主关系的材料。
  特此通告。
  监督投诉电话:9
                  & 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关于下达201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 法规库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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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关于下达201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 、、
发布文号: 宁人社[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完善医疗费用结算指标的正常调整机制和结算考核办法,根据《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65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现就201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度住院费用结算控制指标    (一)调整原则    1、根据基金收入和医疗费用变化情况,适度调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控制指标(以下简称“结算指标”);    2、综合考虑定点医疗机构近三年合理医疗费用增长率、重复住院率、药占比等因素,结合定点医疗机构类别、等级、收治情况和医疗服务的变化,同类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指标保持基本一致;    3、定点医疗机构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和主要职责发生变化的,结算指标根据政策作相应调整。    (二)调整结算指标    1、同一定点医疗机构的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不含16周岁以下学生儿童)住院费用结算使用同一个结算指标,均不含自理费用,但自理费用的比重纳入年度考核。建筑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住院费用暂按项目结算,逐步执行与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不含16周岁以下学生儿童)相同的结算指标。各定点医疗机构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不含16周岁以下学生儿童)结算指标见附件。    2、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结构和医疗服务情况发生变化,以及因危重病案等因素而致住院费用发生较大变化的,在年终决算时予以适当考虑;    3、定点医疗机构收治住院病人较少、不宜按结算指标结算的,其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按项目审核结算。    二、居民医保门诊血液透析定额标准由4000元/人·月调整为4500元/人·月。    三、对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市医保中心每月按应结付额的98%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其余2%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结付。    附件:2011年度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控制指标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卫生局    二о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2011年度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控制指标  单位:元  
机 构 名 称
按人次指标结算
三级(含参照)
省人民医院
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南京市鼓楼医院
南京市第一医院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
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一医院
第二军医大学长征医院南京分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四医院
省省级机关医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院
省口腔医院
省肿瘤医院
南京市第二医院
南京市口腔医院
南京市妇幼保健院
南京市脑科医院
南京市胸科医院
省中西医结合医院
省第二中医院
南京市中医院
南京江北人民医院
南京宁益眼科中心
南京东南眼科医院
南京医科大学眼科医院
南京同仁医院
南京明基医院
南京爱尔眼科医院
省人民医院神经内科ⅱ病区(雨花)
二级(含参照)
南京市市级机关医院
南京市玄武区新街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玄武医院)
南京市红十字医院
南京市秦淮区双塘街道许家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秦淮医院)
南京市建邺区南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邺医院)
南京市下关区建宁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南京市浦口医院
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迈皋桥医院)
南京市栖霞区栖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栖霞区医院)
南京市六合区大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大厂医院)
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汤山分院
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南京市白下区止马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中中医院)
南京市秦淮区中医医院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白下区中医医院)
南京张文新骨伤科医院
南京金康老年康复医院
南京市江宁区中医院
南京市鼓楼区中央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京康爱医院)
南京南钢医院
南京扬子医院
南京东瑞医院
南京市江宁医院
南京丁义山肛肠专科医院
按人次指标结算
二级(含参照)
武警总队南京医院(南京市红山医院)
中国南车集团南京浦镇车辆厂医院
南京市白下区朝天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白下医院)
南京南华骨科医院
南京市浦口区中心医院
南京博大肾科医院
南京市浦口区中医医院
南京市建邺区兴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邺医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医院
南京市六合区中医医院
南京市高淳县人民医院
南京华世佳宝医院
一级及以下
南京市下关区小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关区小市医院)
南京烷基苯医院
南京市玄武区后宰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熊猫集团医院)
南京市鼓楼区长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南京市鼓楼区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南京万寿医院
南京瑞海博康复医院
南京高新医院
南京曙光医院
南京永平显微外科医院
按床日指标结算
南京市江宁区第二人民医院
南京市青龙山精神病院
南京市祖堂山精神病院
一级及以下
南京市六合区长芦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长芦街道卫生院)
南京市秦淮区精神病工疗站
未给定指标的医疗机构2011年度实行项目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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