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影响今日沪深指数300指数期货价格的因素

解读《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表》|期货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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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你我贷
沪深300合约的合约乘数为300点,以沪深300指数为2500点计算,一张合约的市值为75万元,门槛相对较高,这主要是监管层为了通过资金门槛过滤部分抗风险能力较差的者而设计的,但同时可能会对股指期货的市场流动性造成一定的影响。最小变动点位为0.2个点,相当于人民币60元。而目前市场的日内波动较大,未来会给投资者提供比较丰厚的投资机会。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但以国外股指期货的经验,一般当月合约的成交量最大,流动性最好,也是未来投资者最应该关注的合约。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主要是考虑到基金的月末效应可能导致市场波动,从而将最后交易日安排在第三个周五。股指期货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15(第二节),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为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00(第二节)。其中先于提前15分钟开始交易,其目的是为了缓冲前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所公布的政策消息对现货市场的冲击,而投资者也可以在股指期货市场针对消息面采取适当的操作;而迟于证券市场15分钟收盘,则是考虑到套期保值者的需求。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其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涨跌停板幅度时,其不同于股票,采用的是上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而非收盘价。此外,除了涨跌停板对期指价格进行限制外,盘中还有熔断制度,对期价进行约束。文章归期货开户所有,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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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交易规则是指在股指期货交易中应当遵循的规则。股指期货(Stock Index Futures)的全称是股票价格指数期货,也可称为股价指数期货、期指,是指以股价指数为标的物的标准化期货合约,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个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股价指数的大小,进行标的指数的买卖。作为期货交易的一种类型,股指期货交易与普通商品期货交易具有基本相同的特征和流程。类&&&&别规则条例相关条例《》
19日,中金所就《》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稿,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除已发布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和多项交易所业务规则修订稿外,证监会将继续统筹上市前的各项工作,预计将于4月前后正式上市并接受投资者开户。
从公布的规则以及合约内容分析,认为,有十大要点值得关注:
一、交易时间较股市开盘早15分钟,收盘晚15分钟,投资者可利用管理风险。
二、幅度为10%,取消熔断,与保持一致。
三、最低的收取标准为12%,假设沪深300指数为2200点,保证金比率为12%则交易一手需要保证金%=82800(元),费率调整后则需要69000元,每手降低了13800元。
四、定在每月第三个周五,可规避股市月末波动。
五、遇涨跌停板,按“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进行撮合成交。
六、每日交易结束后,将披露活跃合约前20名结算会员的和。
七、单个非套保的限额为100手,
八、出现极端行情时,中金所可谨慎使用控制风险。
九、自然人也可以参与。
十、规则为等其他创新品种预留了空间。早开盘15分钟 晚收盘15分钟
根据《沪深300》()中,交易时间为“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15”,时间“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00”。也就是说,除了最后交易日外,(.30,0.28%)股指期货开盘较股票市场早15分钟,收盘较股票市场晚15分钟。这一设计更有利于期货市场反映股票市场信息,便于投资者利用股指期货管理风险。
东证期货高级顾问方世圣表示,的市场是24小时交易,则是早晚各增15分钟,与一样。期货作为一个的工具,比股市早15分钟开盘有利于市场各方对价格的发现。而比股市晚15分钟收盘,也是因为必须有一段时间来消化流动性,并让市场对第二天的价格作出预估,更好地发挥。与股市一致均为10% 取消熔断
根据《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中,为上一个的±10%。这一幅度与现货市场保持一致。
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本次修订取消了《》和《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有关的。
考虑合约的波动性可能较近月合约大,借鉴国内各商品的,在规则中增加“季月合约上市首日幅度为挂牌的±20%。上市首日成交的,于下一恢复到合约的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的规定。
为加强风险控制,此次业务规则修订稿将股指期货最低的收取标准由10%提高至12%。同时,为保证单边市下调整保证金水平的针对性,修订了单边市下对调整保证金的限制性。
修订稿,“在某一出现单边市,则当日时交易所可以提高标准”。而此前的《风险控制办法》则:“Dt与Dt-1交易日同方向累计小于16%的,Dt交易日时该合约的标准按照12%收取,收取标准已高于12%的按照原标准收取”。同时,修订稿也删除了“Dt+1未出现单边市恢复正常标准”和“当日结算时标准按照正常标准收取”的。
业内人士同时表示,12%并非投资者最终的收取标准。根据商品期货市场经验,期货公司将在此基础上加征2到5个百分点。以的点位计算,买卖单个合约至少需要15万-20万左右资金。定在每月第三个周五 规避月末波动
根据《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征求意见稿)中,与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遇国家法定假日顺延”。根据计算,每月的第三个周五基本都在当月中旬,有时甚至会在当月的14号、15号就进行。这与国外股指期货通常在月末有所不同。
业内人士表示,股票市场通常有“月末效应”,许多法人单位因做账原因,会频繁进行交易,因此月末波动会较大。而股指期货也有“”,许多资金会在到期日,导致价格波动。如果两个市场的波动叠加在一起,会增大市场的波动,对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都将产生较大影响。如今将定在第三个周五,基本就可以在当月中旬进行交割,避免出现月末剧烈市场波动。涨跌停板成交“平仓挂单优先”
股指期货交易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这一点与A股市场相类似;但在遇到的极端之时,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指令,按照“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这是因为股指期货采用,投资者既可以开多仓,也可以开。
股指期货采用和两种方式撮合成交,正常9:10-9:15为集合竞价时间。其中,9:10-9:14为指令申报时间,9:14-9:15为指令撮合时间。指令申报时间不接受申报,集合竞价指令撮合时间不接受指令申报。
为防止部分会员和客户利用技术优势影响交易系统安全和正常交易秩序,对于会员、客户采取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方式下达的,中金所可采取相关措施加以限制。基金、保险头寸可能会“隐藏”起来
任何一张挂牌交易后,只要其单边达到1万手以上,即被视作“活跃月份合约”。中金所每日交易结束后,将披露活跃月份合约前20名结算会员的成交量和持仓量。
值得一提的是,为保护会员和客户的商业秘密,中金所只公布活跃月份合约前20名结算会员的成交量和持仓量。市场人士推测,基金、保险等大资金未来有望成为与中金所直连的非结算会员,也就是说,未来基金、保险等大资金的股指期货交易可能会被很好地“隐藏”起来。
这与国内商品期货市场的习惯有很大不同。国内三大商品会员分为两种,即自营会员和非自营会员。无论是哪种会员,只要其交易的合约达到信息公开标准,交易所就会公布其和持仓量。单个账户限额约1500万元
为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防止价格操纵,中金所将非套保交易的单个股指期货交易账户限额由原先的600手调整为100手。若以当前点位计算,每手合约面值100万元、比例15%计算,单个的限仓金额约在1500万元左右。
除了对单个账户进行限仓管理,中金所还将对单个会员进行限仓。限仓标准将按照每日结算后,某一合约单边的总计算。但进行和的客户号的按照交易所有关执行。
为加强对的监管,中金所从事的或者客户不同客户号的及客户在不同会员处的持仓合并计算;增加“客户的持仓尚未满足相关大户标准,但认为有必要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其进行大户报告”的规定。极端行情下谨慎使用强制减仓
借鉴国内期货市场处置极端行情的经验,中金所保留了在连续出现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的制度,即将当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为成交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盈利客户按照比例自动撮合成交。考虑到这种制度虽然化解风险简单有效、但是对于和不利,因此中金所只有在出现极端行情时才能谨慎使用。
根据《》第八十六条“出现同方向连续的,交易所可以采用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标准及按一定原则减仓等措施化解风险”的,将股指期货的执行条件改为“期货交易连续出现同方向单边市”。也可申请
为促进功能发挥,提高效率,业务规则修订稿简化了套期保值申请和审批的程序,将套期保值的申请和审批单位由分合约审批改为按照品种审批。
修订稿,套期保值额度自获批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内可以重复使用。获批额度可以在多个月份合约使用,各合约同一方向套期保值合计不得超过该方向获批的套期保值额度。分析人士指出,通过这一修订,投资者进行可以在各个合约之间进行动态分配,避免因合约到期摘牌而需要频繁申请新的套期保值额度。
与商品期货市场不同,业务规则修订稿也允许申请。整个制度设计鼓励股指期货发挥的基本功能,中金所不会区别对待对机构和个人的套保需求。规则为等新品种预留空间
在《》()中,记者注意到有多处关于“”的表述,这表明中金所在制定规则之时,也为未来的金融创新预留了空间。
业内人士表示,世界范围内交易量数倍于期货,例如的就是全世界交易最大的品种。在中“预留伏笔”,为往后推出留下了空间。
对于市场猜测的“上证50”等新产品,有关方面表示没有这方面进展。从长远发展看,中金所将建立包括类、利率类、汇率类的产品体系。当前的主要工作是保证平稳上市安全运行,尚没有其他相关产品推出想法。从各国的现有规则来看,大多数国家的课税规则是以股指期货交易系买卖合同为基本前提建立起来的,如德国、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但对交易标的的认定则存在分歧,如德国认为股指期货交易的标的是高度抽象而无法进行物理化交割的股票指数,英国则认为交易标的为合约中的权利和义务。当前国内学界对股指期货合约的法律性质同样存在诸多争议,主要存在“买卖期货说”、“买卖期货合约说”和“折衷说”三种不同的学说。三种理论均认为股指期货合约属于买卖合同,但股指期货合约为买卖合同,则合同履行的结果为“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由此所取得的所得应当为“财产转让所得”。然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第9款的规定,“财产”是指“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财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 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如依照“买卖期货合约说”,期货交易就是在专门的场所对期货合约的竞价买卖,亦即期货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似乎可以将其归属于财产中的“债权”项目。然而,尽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何为“债权”并无明确的规定,但税法上的“债权”,并不具有与民法上债权作为“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的相同内涵与外延,而仅指传统意义上基于货币借用行为而发生的权利。因此,尽管根据民法规定,股指期货合约包含了债权的内容,却依然难以归人税法中视为“财产”的“债权”的范围。实际上股指期货交易是否为“合约买卖”仍是值得怀疑的。从实际交易过程来看,投资者建仓行为是其缔结远期交割合同的过程,对冲平仓则是以缔结新的一份数量相等、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冲销原有的合约,投资者并无转让其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只是由于其同时持有数量相等、方向相反的两笔合约,新合约的履行恰好可保证原合约的实现,通过结算系统即可促成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实现,从而了结投资者参与交割与清算的义务。因此,股指期货交易并非“合约买卖”。
根据“买卖期货说”的观点,股指期货交易是交易者通过订立标准化期货合约进行股票价格指数买卖的行为,其标的物是通过某种方法编制出的股票价格指数及其涨跌情况。然而,股票价格指数是虚拟非实物存在的经济符号,本身并无价值,似乎难以归入所得税法所认定的“财产”范围。有学者认为,尽管股票指数是无法交付的东西,在期货交易中只能以现金作为结算手段,但只要其在法律上予以认可,作为法律上的“拟制物”同样可以成为买卖交易的“物”。但正如该学者所强调,一个虚拟的东西可以拟制为法律上的物,必须是在该物上能够设定实在的、现实的、能给权利人带来切实利益的权利。股票指数是客观存在的一组数据,其数值的涨跌只与若干股票价格变动有关,实际上仍是不足以为人力所支配的,在股票指数之上也难以设定足以带来确定利益的任何权利。因此,股票价格指数并非“财产”,并非股指期货交易的客体。
股指期货交易是基于管理和规避系统性风险的需要而产生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目的在于以一定的货币投入而承担、转移或管理一定的风险。在这一交易活动中,股票价格指数不过是未来特定时间内的股票市场发展变化的风险的表现形式,或称载体。股票价格指数基本上代表了整个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趋势和幅度,每一时点的股票价格指数反映了该特定时点股票市场的风险。此种风险能够被量化为货币价值。尽管股票价格指数是虚拟的存在物,但其所代表的风险则是实际存在且能以货币予以表达的。股指期货合约的缔结,并不在于实现股票价值指数的转移占有,而是通过合约的缔结获得在未来特定时点规避或承担特定风险的机会。因此,股指期货交易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以一定的货币为代价,对未来风险的移转与承担达成合意,其标的为特定时期内的风险管理权。交易一方当事人让渡风险管理权,从而获得相应的报酬,另一方则取得风险管理权并给付一定的费用。在此交易中,股票价格指数并非双方交易的对象,与其它金融产品一样,只是代表了某一具体类型的市场风险。股指期货交易价格的高低则反映了未来市场风险变化的程度及由此所决定的风险管理权的价值。因此,股指期货合约是以“风险管理权”为标的物的买卖合约,该权利以股票价格指数作为参照物,以指数的变动反映其价值的变化。随着风险管理权的转移而发生相应财产在当事人之间的变动。以股票价格指数作为参照物的风险管理权同样是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切实利益的“财产”,因其转移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财产增减应当产生税法的效果。[1]第一要点、看着大盘做。自从有了期货以后,股票变成了什么呢?股票变成了现货。股票是现货,是期货。我们做商品的时候,那么市场上的铜是现货,我在这里交易的是期货。是现货,这里交易的是期货。有了之后,股票是我们的现货。期货主要的功能有两个,第一是规避风险,第二是发现价格。规避风险主要是套保这样的,会有很多的方式。在实盘当中的交易主要研究的是。大家来看一下,期货引导现货,现货推动期货。把这句话给它简单地推断一下,就是引导大盘,大盘推动。我们在交易的时候,注意一下,上涨了,总体上的方向是一致的,毫不怀疑它走的会一致,说的是在一分钟、两分钟的时间引导大盘,你看不到它的方向的时候你看一下就可以了,会告诉你大盘怎么走。[2]  假设说在上涨,大盘在下跌,你在这里再等上一两分钟,你会看到大盘掉头了。大盘掉头往上走。大盘一往上走,一掉,大盘往上一掉,又把往上推动,推动的再次上涨,上涨又带动大盘继续上涨。大盘的继续上涨又推动着再上涨。这个旱地拔葱就是在瞬间出现这三五十个点的时候,都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我们看到大盘往上掉头,这个时候你千万不要再去放空,一会儿一跳十个点,突然一个三五十个点,把多单平掉,等着回落,回落十个点八个点,能不能做空,不做空,继续做多单。  在交易当中我们看到做单的思路,第一个短线凭着什么呢,技巧是短线凭着盘感,这个盘感就让你在瞬间感觉到一股力量。假设说,这里有一张纸,那么来了一股力量,这是一支箭,射过来了,能把纸穿透,还有我拿着它也可以把纸捅破。当然我们知道箭的力量是相当大的。刚才说的交易者就是这么抓住这些点的。短线凭的是盘感,长线就看趋势。在交易当中既然看着大盘我来做,那大盘和当它出现一个方向的时候,你大胆第做。大盘和是向上的方式,大胆做多,不要想太多。每个交易者心中都有一个老虎,这个老虎时时刻刻准备跑出来,那就是怕损失。实际上在交易当中,不要去想这么多,真正要做到心中有底。当你把方向看好的时候,你发现你会赚钱很轻松。如果两个方向背离,大盘向下,向上,这样我就那里等,空单我也不敢做,多单我也不敢做,等它两个发出同一个信号再做。股指期货合约是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标准化协议,是股指期货交易的对象。一般而言,股指期货合约中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1)合约标的。即股指期货合约的基础资产,比如沪深300股指期货的合约标的即为沪深300股票价格指数。
(2)合约价值。合约价值等于股指期货合约市场价格的指数点与合约乘数的乘积。
(3)报价单位及最小变动价位。股指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指数点,最小变动价位为该指数点的最小变化刻度。
(4)合约月份。指股指期货合约到期交割的月份。
(5)交易时间。指股指期货合约在交易所交易的时间。投资者应注意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可能有特别规定。
(6) 价格限制。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或者某一时段中交易价格的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
(7)合约交易保证金。合约交易保证金占合约总价值的一定比例。
(8)交割方式。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9)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合约在交割日进行现金交割结算,最后交易日与交割日的具体安排根据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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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300指数效应分析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过去20年里,指数化投资经历了非周期的强劲增长,指数已经演变成为使投资者管理组合风险、收益以及控制成本的有效工具。截至上半年,全球ETP规模突破2万亿美元。对于跟踪基准指数的被动产品,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并不是基于基本面分析,而是通过调整组合,最大限度减少跟踪误差。因此,标的指数的样本调整会对基金管理人产生显著影响。如果标的指数同时有期货期权等衍生产品,这种指数效应的影响将会放大。
  一、指数效应的界定及其理论解释  指数效应反映的就是这种在指数成分股调整时,加入或剔除股票常伴有价格或成交量异常的现象。一般而言,在指数调整期间,调入指数股票价格上涨,异常收益为正,而调出指数股票价格下跌,异常收益为负,这是指数调整的价格效应。同时,在调整期间调入调出股票成交量均有较大幅度增加,这是指数调整的成交量效应。国际上著名的指数效应有标准普尔效应,摩根效应等。实证研究表明,买入调入股票,卖空调出股票已经成为有利可图的策略。(Bos ,2000; Chen et al。, 2004)  那么指数效应从何而来?从研究问题的视角不同,国内外学者提出了“价格压力假说” ( Harris和Gurel, 1986; Woolridge和Ghosh,1986; Malkiel和Radisich, 2001)、“不完美替代假说” (Shleifer,1986; Denis et al。, 2003)、“流动性假说”((Mikkelson和Partch, 1985; Amihud 和Mendelson, 1986))和“选择规则假说”(Jacques, 1988;Dhillon和Johnson, 1991)等。  目前,对于指数效应最为直接的解释就是价格压力假说。当指数成份股调整后,追踪指数的基金、s以及期权期权等将会重新调整其投资组合,买入调入指数的股票,卖出调出的股票。这种大宗股票买卖将在短期内对股价产生压力。根据价格压力假说,调入股票在公告日或调整实施日前由于大量买入将导致价格上升,压力消失后,股价将反转,回复到先前的水平,而被调出的股票则相反。因此,对于具有重要市场影响力,跟踪指数的基金产品和衍生工具较多的标的指数,指数效应越明显。  二、指数产品和衍生产品显著提升沪深300指数效应  沪深300指数是目前国内市场最重要也是最具影响力投资类指数。截至目前,跟踪沪深300指数的资产规模已经超过1500亿元,远高于其它指数,而国内市场唯一的沪深300指数期货在2010年推出后也成交非常活跃,这些因素都成为了沪深300指数效应增强的直接推动力。  图 1 跟踪沪深300指数的资产规模  本文采用事件窗口研究法对指数效应进行验证。选取公告日前5个交易日、公告日、公告日至实施日、实施日和实施日后5个交易日五个事件窗口。确定事件研究中的异常收益率为股票收益减去指数收益:  其中ARit是指股票i在时间t的异常收益率,Rit为股票i在时间t的实际收益率,Rmt为指数在时间t的收益率,AARi为总体样本在某个时点上的“平均异常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总体样本在窗口期的“累计异常收益率”为:  T1、T2为窗口期的起止日。  实证结果显示,在五个事件窗口中,公告日至实施日的指数效应最为显著,都达到95%的置信水平,其中调入样本的超额收益达到3%,调出样本的超额收益达到-4.94%。  在公告日前5个交易日事件窗口,调出样本在90%的显著水平上取得-0.73%的超额收益;在公告日,调入样本在90%的显著水平上取得1.43%的超额收益;在实施日,调入样本指数效应不显著,调出样本在90%的显著水平上取得0.44%的超额收益;在实施日后5个交易日事件窗口,调入调出样本均呈现出反转效应,但都未通过显著性检验。  与年相比,沪深300指数效应得到了显著增强,其表现的时间窗口也发生了迁移。年沪深300指数的价格效应主要体现与公告日前和实施日后的两个事件窗口;公告日至实施日的指数效应并不明显,且显著性水平较低。而2011-的指数效应主要体现于公告日至实施日的窗口。沪深300指数效应的强度和动态变化反映了我国指数产品及衍生品市场近年来的快速发展。  表1 沪深300指数效应分析(附后)  三、沪深300指数效应与成熟市场仍有较大差距  虽然近年来,沪深300指数效应显著增强,但与成熟市场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从效应显著的窗口来看,美国 、英国和日本市场在公告日至实施日的事件窗口指数效应显著水平最优,2011年以来沪深300指数效应显著体现于公告日至实施日之间,这与成熟市场趋于一致。  但从效应的显著程度来看,成熟市场的指数效应较沪深300指数更为明显。其中,在公告日至实施日事件窗口英国和日本调入样本的累计超额收益达到15%以上,调出样本累计超额收益为-11%;而2011-沪深300指数,在相同窗口调入与调出样本累计超额收益仅为3%与-4.94%。虽然强度与成熟市场仍有较大的差距,但也从另一角度说明我国指数产品及衍生品市场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  表2 MSCI国家指数效应  注:数据来自Chakrabarti(2005)等研究。  四、沪深300指数效应的截面特征  1、指数效应具有明显的阶段特征  沪深300指数效应与市场当期表现存在一定的关系。当市场表现相对平稳时,其表现较为显著,但市场出现大幅下跌时,可能会减弱调入样本的指数效应,而放大调出样本的指数效应。从最近六期表现来看,仅有6月的调入效应并不明显。研究发现,当期市场波动率显著高于前五期,且市场整体呈现大幅下跌的趋势。所以,这种急剧下跌的市场可能削弱了基金买入股票所带来的对股价的正向冲击,但同时却显著放大了基金卖出股票的负面冲击。  2、指数效应影响因素具有不对称性  在不考虑市场因素情况下,指数效应应该主要与样本权重和流动性有关。实证显示,调入样本的指数效应与权重的大小呈正相关关系,而与日均成交金额关系不显著;调出样本的指数效应与日均成交金额大小有负相关关系,而与权重的关系不显著。  两者差异主要在于调出样本一般相对市值低,流动性差,使得成交金额比权重更能影响指数效应;而调入样本一般市值较高、流动性较好,因此相比日均成交金额所代表的流动性而言,调入样本指数效应更容易受到其所占权重的影响。从过去六次的定期调整来看,调入样本的平均权重为0.1479%,日均成交金额为1.51亿,分别是调出样本的1.67倍和2.48倍。可见,沪深300指数调入调出样本的指数效应与样本权重、日均成交金额的关系并不一致,具有不对称性。  表3 指数效应与权重、日均成交金额回归分析  五、自由流通股本调整效应检验  自由流通股本加权是当前主流指数采用的加权方式。由于股份限售以及控股或战略性持股等原因,对外发行的全部股份中有一部分股份在特定期限内几乎没有流动性,如果将此部分股份计入指数,将无法准确反映指数样本的真实投资机会。因此,中证指数有限公司采用分级靠档后的自由流通量加权进行指数计算。在指数定期审核的时候,除了会对指数样本进行调整之外,还会对计算指数的股本进行调整。对股东行为造成的自由流通量变化每半年定期调整一次,并与定期样本调整一同生效。由于采用了分级靠档技术,自由流通量的变化可能会直接反映在档位的上升和下降上,进而直接影响指数中权重变化。相应的指数产品会对此进行资产组合的调整,从而可能引发与成分股调整类似的指数效应。  1、股本调整效应强度弱于样本调整  自由流通量作为指数计算的重要环节,并不直接对外公布,并且自由流通量随公司事件进行实时调整,市场无法精确估计定期调整时的自由流通量。因此,公告日前的事件窗口不应存在指数效应,公告日后的事件窗口可能存在指数效应。实证显示,在五个事件窗口中,仅有公告日至实施日的指数效应最为显著,其中档位上升的样本超额收益达到1.99%,显著性水平达到99%;档位下降的样本超额收益为-1.68%,显著性水平达到90%。自由流通量的定期调整存在较为明显指数效应,且集中于公告日到实施日之间,符合预期,但从其强度而言,显著低于样本调整的指数效应。  表4 沪深300指数档位变动的效应分析  注:*、**、***分别指通过0.1、0.05和0.01显著性水平T检验。  2、股本调整效应强弱与权重、流动性存在直接关系  由自由流通量调整引起的档位变动越大对权重的影响也就越大,跟踪资产对该股票的配置比例也相应提高。根据价格压力假说,因档位调整而引起的权重变动越大,且流动性较差的样本,其指数效应应当更为显著。实证结果显示,档位上升致使权重变动较大,且成交不活跃的样本指数效应更加显著,排名前5位的样本在公告日至实施日的事件窗口,超额收益达到4.13%,明显高于全部样本的1.99%超额收益,并且显著性水平也达到了99%。相比而言,排名后5位的样本在五个事件窗口并不存在明显的指数效应且显著水平较低。  表5 档位上升样本指数效应分析  注:在档位上升的样本中以权重变动/日均成交金额为指标进行排名,并选取排名最高的5只样本和排名最低的后5只样本作为两个组合计算其指数效应。由于档位下降的样本较少,排名最高5位和排名最低的5位存在重叠现象,因此不予分析。  结论与启示  上述分析可以发现,近年来,随着跟踪沪深300指数的资金规模日益增加以及相应指数期货的推出,沪深300指数效应得到显著增强,无论是样本调整还是自由流通量调整都表现出强于往年的指数效应,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衍生品市场发展和指数化投资给所带来的深刻变化与发展。  从沪深300指数效应所展现的特征及其内在动因来看,与成熟市场的表现开始接近,反映了我国指数化投资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在不断优化与规范,并逐步向成熟市场的模式靠近。但从沪深300指数效应的强度来看,与成熟市场仍存在较大的差距,这表明我国的指数产品及衍生品市场仍然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相信未来随着指数产品及衍生品的进一步发展,沪深300指数效应的表现将更加突出。  国家  样本类型  公告日-10 - 公告日-1  公告日  公告日-实施日  公告日-实施日+10  美国  调入样本  -0.49%  0.19%  4.32%  4.91%  调出样本  -2.41%*  -0.12%  -4.73%*  -5.77%*  英国  调入样本  7.9%**  -0.11%  15.63%**  18.83%**  调出样本  -2.30%  -0.52%  -11.27%**  -9.16%**  日本  调入样本  -0.79%  -0.33%  16.91%**  11.15%**  调出样本  -0.12%  -1.70%**  -11.11%**  -16.46%**  样本类型  变量  系数  T值  P值  调入样本  权重  0.25129  2.535528  0.0126  日均成交金额  0.01198  0.120828  0.904  调出样本  权重  0.0406  0.429127  0.6686  日均成交金额  0.16317  1.729567  0.0864  类别  生效时间  公告日前5个交易日  公告日  公告日-实施日  实施日  实施日后5个交易日  档位上升效应分析  201101  0.3299  0.0193  2.2720  0.9025  1.5171  201107  0.6346  0.6421  2.1125  -0.0244  -0.3563  201201  -0.2772  -0.3869  1.3630  -0.4982  -0.5502  201207  -0.1603  0.4427  1.5891  0.4664  -2.5927  201301  0.7951  -0.0866  3.6854  -1.5094  1.7712  201307  0.5674  0.6874  0.8945  0.9488  -0.7436  CAAR  0.3149  0.2197  1.9861***  0.0476  -0.1591  档位下降效应分析  201101  0.8307  1.1605  -2.2192  -1.8087  -0.6542  201107  1.4816  1.0691  -3.5126  -0.5236  -1.9411  201201  0.1607  -0.0031  -2.4675  0.1341  -1.4840  201207  0.4935  -0.5592  -1.0543  -0.9688  -2.7780  201301  -1.0885  -1.2010  -2.4055  2.0682  1.0908  201307  3.3773  -0.0644  1.5936  0.1814  -0.8285  CAAR  0.8759  0.0670  -1.6776*  -0.1529  -1.0992*  调入样本  公告日前5个交易日  公告日  公告日-实施日  实施日  实施日后5个交易日  全部样本  0.3149  0.2197  1.9861***  0.0476  -0.1591  排名前5位  0.1938  -0.1030  4.1300***  0.0983  -1.0260  排名后5位  -0.3142  0.0345  -0.7323  0.1660  1.1262  表1 沪深300指数效应分析  注:(1)*、**、***分别指通过0.1、0.05和0.01显著性水平T检验。  (2)日均成交金额为实施日前两个月的日均成交金额;沪深300波动率的计算区间为公告日至实施日。  (3)本次研究的时段为2011年初到年中,以沪深300指数为研究对象,仅考察该期间的定期调样情况,临时调样则不予考虑。定期调样期间,调入调出样本股价格波动的原因错综复杂,为了更好的体现定期调整引起的指数效应,剔除调样期间内发生并购重组、资产收购以及其他对股价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事件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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