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对退伍军人简历自谋职业的保险怎样规定的

国家对退伍军人有什么优惠政策?_百度知道
国家对退伍军人有什么优惠政策?
按现行政策,退伍军人分非农和农村户籍的区分:
1非农:可以就近安排到企事业单位从实专技工作,如果选择不安排工作,那么可以一次性补偿退伍费用,这个就看你在哪里当兵和什么军衔了,价格不一。2 农村户口,一般就是补偿给你一部分钱作为退伍费用,每个月还有一定费用的退伍费,不过很少!(一)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三)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①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②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③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④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⑤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四)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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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伍军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5]18号文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2、其他: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征兵工作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有相应规定,如《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服现役。学生依照前款规定应征服现役的,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学校可以酌情减免学费;本人申请调整专业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照顾,妥善解决。”《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退役士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不要求复学的,按本办法第14条的规定办理。复学的退役士兵,视为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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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于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第608号发布,自日起施行。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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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海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工作,维护和保障城乡低收入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山东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和《烟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重点保障基本生活。
第三条 坚持政府救济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第四条 实行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应保尽保。
第五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
第二章 保障标准
第六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是指持有本市常住城市户口的居民;农村居民是指户籍所在地为农村,并持有农村户口的居民。
第七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市民政局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组织研究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依据维持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食品、居住、衣着费用,并适当考虑医疗、教育等费用。
第九条 建立物价上涨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的联动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低保标准
第三章 保障对象
第十条 持有海阳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经申请被批准后即为城乡低保对象,享受低保待遇。
第十一条 要坚持“以户为单位”的保障原则。家庭人均纯收入虽然超过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成员中有年满18周岁、生活不能自理且无收入的未婚重度残疾人(主要是指视力、听力一级,肢体、智力和精神二级以上),可单独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第十二条 家庭成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夫妻;2、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3、(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外)孙子女;4、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5、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弟、妹。户口已迁出本地的在校大中专生,因需父母继续供养,仍视为家庭成员,正在服兵役以及劳教、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第十三条 由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组成的混合家庭共同生活的,应计算其全部收入。其中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仍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农村子女可视为城市居民,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十四条 已婚、离异或丧偶的成年子女(及其子女)因无房与父母共同居住的,与父母分户计算收入。
第十五条 长期不在户籍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不能在户籍地申请低保,已享受的应注销。因病不能自理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投亲靠友的除外,但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明显高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1.拥有、使用各种大中型机动车辆、大型农机(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且未用于客货运营的机动车辆除外)的家庭;
2.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3.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家庭;
4.持有或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他投资行为和有高值收藏的家庭;
5.无特殊情况,申请前2年以内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购买商品房,或以商品房价格购买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的家庭;
6.无特殊情况,申请前2年以内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高标准装修房屋的家庭:
7.无特殊情况,家庭水、电、气月人均支出超过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通讯费月人均支出超过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的家庭;
8.饲养观赏性名贵宠物的家庭;
9.家庭成员持有并使用高档移动电话,或购置、佩戴贵重首饰,或经常享用高档烟酒等非生活必需品,以及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家庭;
10. 年内家中购买电脑、摄像机、数码相机、大屏幕平板电视、钢琴、空调、冰箱、机动车辆、金银珠宝首饰等单件价值超过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家庭。
(二)拒绝配合低保审批管理机关进行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三)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
(四)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五)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家庭及个人。
(六)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七)参与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活动经教育不思悔改的人员。
(八)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矫正人员除外)。(九)外地来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
(十)无正当理由,擅自将土地承包权转租他人,或者对承包土地人为抛荒的家庭。
(十一)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家庭财产数额超过上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口)1.5倍以上的。
(十二)其他按照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情形。
第四章 家庭收人的核算
第十七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下列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
(一)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二)离退休养老金、退养退职生活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社会养老保险金、商业养老保险金、商业医疗保险金;
(三)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四)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经济补(赔)偿金、水库移民后扶补助、粮食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补贴以及其他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补助(偿)费;
(五)土地承包权流转收益、财产租赁或变卖收入;
(六)接受资助、赠与和继承所得收入;
(七)存款及利息,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收益;
(八)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捕捞业等家庭经营收入;
(九)自谋职业收入;
(十)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收入;
(十一)购买彩票等获得的偶然收入;
(十二)其他按照规定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规定的有关费用,不计入家庭收入或允许从家庭收入中抵扣: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
(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三)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四)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政府奖励扶助资金;
(五)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
(六)老年人按政策规定享受的高龄老人长寿补贴;
(七)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死亡职工的丧葬费;
(八)因病、因就学困难接受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中用于治病、学业支出的部分,以及因突发性灾难接受的临时性救(资)助款物;
(九)由单位按期统一扣缴的应由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个人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中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部分;
(十)由单位按期统一扣缴的应由个人承担的住房公积金;
(十一)因拆迁获得的一次性拆迁补偿款中,用于购置经济适用房等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实际支出的部分(超标部分除外);
(十二)政府给予的廉租住房补贴;
(十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区组织公益性劳动所得的奖励;
(十四)其他按照规定不应计入家庭收入或允许从家庭收入中抵扣的费用。
第十九条 家庭收入的核查。
(一)自行申报。低保申请人需按照要求填写《海阳市申请低保家庭收入申报表》(附件1),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报所在地村(居)委会。
(二)入户核查。村(居)委会收到当事人低保申请后,应当组织专门力量,在个人自报的基础上,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采取入户调查、走访调查、信函索证、跟踪调查和社会监督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实。
(三)张榜公示。村(居)委会应在首次公示时将《海阳市申请低保家庭收入申报表》与村(居)入户核查及民主测查、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一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家庭收入的计算。
(一)核算家庭收入,应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把定量计算与民主评议结合起来,注重考察申请人家庭的实际生活水平。具体测算标准参照《海阳市城乡困难居民收入测算参照标准》(附件2)执行。
(二)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应按照申请人前3个月家庭总收入的平均额除以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如果月家庭人均收入波动较大的,可按照前6个月家庭总收入的平均额除以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应以户为单位,一般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上一年度或当年的家庭收入计算。年景丰歉悬殊及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可按照两个年度的平均收入计算。
第五章 城乡低保的申请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 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凡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由户主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向镇街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镇街申请。
人户分离家庭,在申请低保前应将户籍予以理顺。因当事人自身原因没有理顺的,不予受理或暂停低保待遇。无房租房居住、拆迁或其他特殊情况,居住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以现居住地申报为主,居住时间不足一年的,以户籍地为主进行申报。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镇街的,由一方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其他家庭成员未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的证明。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申请低保待遇时,由村(居)委会协助办理申报手续。
(二)申请人应当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下列申请和证明材料:
1.户主书面申请;
2.户口簿复印件、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3.在职人员工作证、失业人员失业证、学生学籍证明、残疾人残疾证;
4.户主及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5. 户主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四张;
6.二胎以上家庭提供计划生育部门证明;
7.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劳动证明、县(市)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或司法鉴定证明;
8.不共同生活法定赡养、扶(抚)养人户籍索引复印件、收入情况证明、离婚协议书、裁决书或判决书等。
(三)对有符合就业条件未就业(再就业)人员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难以确定的,需提供前3个月家庭水、电、管道天燃气(液化气)、电话的交费单据,作为审查评估依据。
(四)符合就业条件未就业(再就业)的人员申请低保待遇时,需先到有关部门求职登记,并提供有关部门的求职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 审批城市低保待遇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村(居)委会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人家庭构成、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查评议同意后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查公示榜》(附件3)予以张贴公布,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的,于3日内调查核实完毕;无异议的,指导申请人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附件4)一式三份,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它证明材料一并报镇街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村(居)委会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及提供齐全的证明材料后,村(居)委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公示工作。
对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难以确定或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再就业)人员申报无收入的,应结合其家庭日常生活支出情况进行民主评估。
(二)镇街对上报的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应对上报的申请家庭逐户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村(居)委会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市民政局对镇街上报的材料进行严格复核,并再次对申请家庭逐户复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连同办理好的低保金发放银行卡,通过镇街分发到村(居)委会;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镇街、村(居)委会退回申请材料,并以适当形式告知申请人。
(四)市民政局批准后,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要及时张榜公布审批结果,时间不少于3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的,村(居)委会代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银行卡;有异议的,由管理审批机关重新核实确认。
(五)在保低保对象领取低保证时,应与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签订《海阳市城市低保对象权利义务告知书》(附件5),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承诺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如果其家庭人口、收入或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及时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如实申报。
(六)管理审批机关自批准之月起发放城市低保金。
第二十三条 农村低保实行个人申请、村(居)评议推荐、镇街审核、市民政局审批、三榜公示、社会化发放的运行机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由户主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向镇街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镇街申请。
(二)对于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村(居)委会应当协助其办理有关手续。
(三)申请人应当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下列申请和证明材料:
1.户主书面申请;
2.户口簿复印件、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3.户主近期一寸照片一张;
4.残疾人残疾证、学生学籍证明;
5.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劳动证明、县(市)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或司法鉴定证明;
6.二胎以上家庭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证明;
7.不共同生活法定赡养、扶(抚)养人户籍索引复印件、离婚协议书、裁决书或判决书等。
第二十四条 审批农村低保待遇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村(居)委会自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1.家庭收入核实。负责组织对申请人家庭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2.民主评议。将申请人家庭调查核实情况如实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重点评议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实际生活水平等,评议意见要及时告知申请人,确保客观、公平、公正;
3.公示。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住址、家庭收入、民主评议意见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张榜期不少于5天;
4.上报。将民主评议且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申请人申请书、村(居)民主评议意见及有关证明等材料报镇街审核。
(二)镇街自接到村(居)委会上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1.审核。派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逐个进行家庭收入核实认定,并结合村(居)评议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2.公示。将对每个申请人的审核意见在村(居)张榜公示,张榜期不少于5天;
3.填表。经公示群众无异议、认为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指导申请人填写《海阳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附件6);群众有异议的,要进行复核;
4.上报。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及时报市民政局审批。
(三)市民政局自接到镇街上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1.审查。对镇街上报的申请人家庭进行严格审查,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实地了解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
在管理审批机关调查核实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过程中,村(居)委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审批。经审查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签署同意批准意见,明确补助数额;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批准意见;
3.公示与告知。市民政局审批后,由镇街委托村(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情况、审批意见、拟补助数额、管理审批机关监督电话等进行张榜公示,张榜期不少于5天。对于未被批准的申请,市民政局应委托镇街以适当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提出异议的,重新组织复核;
4.发证。经公示群众无异议的,发放《山东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从批准之日下季度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第二十五条 低保对象在本市范围内迁移的,由镇街民政部门办理迁移手续,变更管理关系并告知市民政局,不需重新审批。
第六章 保障金的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被保障家庭月入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坚持实行“以户为单位、依收入定补差”的低保金核算方法,严禁将低保金平均发放。其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现行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
第二十七条 建立特殊对象分类施保制度。特殊对象的保障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同一特殊对象只能享受其中一项)。村(居)负责初审分类施保的资格,并按年度填写《海阳市城市分类施保家庭情况村居统计表》(附件7)、《海阳市农村分类施保家庭情况村居统计表》(附件8),镇街负责复核分类施保的资格、汇总分类施保的有关情况,并填写《海阳市城市分类施保家庭情况镇街统计表》(附件9)、《海阳市农村分类施保家庭情况镇街统计表》(附件10)。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中,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且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家庭成员每人每月按低保标准33%的比例增发低保金。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成员每人每月按低保标准lO%的比例增发低保金。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或扶(抚)养人的三无对象家庭;
2.独生子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的家庭;
3.家庭成员患有医疗保险统筹病种的家庭;
4.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且无自理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等级为一级)成员的家庭;
5.需要独立赡养两个或两个以上无收入高龄(70周岁以上)老人的家庭;
6.由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或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老幼家庭;
7.有普通全日制高等(含本科、专科、高职)学校在读学生的家庭。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每年按低保标准30%的比例增发低保金。
1.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人员;
2.施行重要器官(肝、肾、骨髓等)移植手术人员。
(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每年按低保标准10%的比例增发低保金。
1.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且正处在治疗期的人员;
2.重度残疾且无自理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等级为一级)人员;
3.致残(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独生子女;
4.同一家庭中仅有一个赡养人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无收入的高龄(70周岁以上)老人;
5.父母一方死亡的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包括年满十八周岁,仍在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
第七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城乡低保工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的管理体制,建立完善市、镇街、村(居)三级管理服务网络。市里建立由民政、财政、统计、劳动、物价、教育、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参加的城乡低保工作协调小组,共同协调做好城乡低保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乡低保的管理审批工作,设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的管理审批小组,负责具体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城乡低保工作计划和具体工作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二)负责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初定和调整方案的拟定;
(三)负责本级低保金预算的申请;
(四)负责城乡低保对象的审批和注销;
(五)负责城乡低保金的管理和发放;
(六)负责对骗取或冒领城乡低保金及救助款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七)负责市级城乡低保档案管理和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管理使用和数据录入;
(八)负责城乡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九)负责城乡低保有关政策和工作情况的公开;
(十)负责城乡低保政策咨询、投诉和来信来访的受理;
(十一)负责本级政府或市民政局受理城市低保行政复议案件的答辩;
(十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十条 镇街负责城乡低保审核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配备专职低保工作人员,成立由镇长(主任)任组长、分管副镇长(副主任)任副组长、民政助理、低保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审核小组,负责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辖区内人户分离居民城乡低保的申请,并组织对申请者的收入情况、生活困难程度进行实地调查、全员审核;
(二)负责指导村(居)进行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
(三)负责城乡低保资格认定或注销的摸底调查和审核上报;
(四)负责组织城乡低保对象的定期复核;
(五)负责本镇街城乡低保档案的建立和管理、统计报表以及城乡低保信息系统的使用和数据录入;
(六)协助对骗取或冒领城乡低保金及救助款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七)通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帮助介绍或安排本辖区城乡低保对象就业或再就业;
(八)负责城乡低保政策咨询、投诉和来信来访的受理;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受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负责本村(居)城乡低保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配备专(兼)职低保工作人员,成立由主任任组长、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低保工作人员、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为成员的审查小组,具体负责城乡低保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村(居)民或镇街转交的城乡低保的申请,并对申请者的收入情况、家庭实际生活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评估审查、张榜公示及上报;
(二)负责告知申请人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条件、审批程序以及所需的相关证明和证件;
(三)指导证明材料齐全、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填写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
(四)负责保障通知书、低保证以及城乡低保金领取卡等的代发;
(五)负责城乡低保定期复核和续保申请的组织;
(六)负责城乡低保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各类统计报表;
(七)协助对骗取或冒领城乡低保金及救助款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八)协助行动不便等特殊困难居民做好城乡低保申请、专项教助申请及款物领取;
(九)负责城乡低保政策咨询、投诉和来信来访的受理;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条 档案管理制度。市民政局、镇街、村(居)应建立城乡低保对象档案,做到一户一档、材料齐全、规范管理。
(一)城市低保
1.村(居)应当建立城市低保档案,内容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附证明材料)、《海阳市申请低保家庭收入申报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附件11)、《低保对象权利义务告知书》《低保家庭诚信记录》(附件13)等材料,按居民小组序列装订成册并长期存档;
2.各镇街应当建立城市低保档案,内容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附证明材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连同全员审核、复核、信访等工作建立的簿册、记录、公示照片(电子版)等材料,按社区居委会序列装订成册并长期存档。
(二)农村低保
1.村(居)应当建立农村低保档案,内容包括:个人书面申请、《海阳市申请低保家庭收入申报表》、家庭成员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民主评议记录等;
2.各镇街应当建立农村低保档案,内容包括:《农村低保申请暨审批表》、《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和按村(居)建立的全员审核、复核、信访等工作簿册,连同民主评议记录和公示照片(电子版)一起存档。
第三十三条 动态管理制度。加强低保工作的动态管理,对城乡低保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和定期续保。
(一)城市低保对象
1.“三无”对象家庭和主要成员为一级重度残疾或因重大疾病等原因失去劳动能力,收入相对固定的特困家庭。此类家庭一年复核一次,于每年12月领取低保金后的10日内,向村(居)委会提出续保申请,提交当月家庭收入状况证明。行动不便的,由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协助办理;
2.家庭主要成员已固定就业或已退休,收入来源比较明确、相对稳定的家庭。此类家庭半年复核一次,于每年6月、12月领取低保金后的10日内,向村(居)委会提出续保申请,提交当月家庭收入状况证明。连续两次或两年内累计三次不提出续保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低保待遇予以注销;
3.家庭主要成员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家庭收入不稳定和家庭成员结构易变化的家庭。此类家庭一个季度复核一次,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月、6月、9月、12月)领取低保金后的10日内,向村(居)委会提出续保申请,提交当月家庭收入状况证明。连续两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不提出续保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低保待遇予以注销;
村(居)对收入发生变化的家庭,要及时上报,经查实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按程序予以注销低保待遇;其他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低保金额。要及时调整因年龄、疾病、就业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家庭属性或类别。
(二)农村低保对象
加强在保对象的复核管理,实行镇街、村(居)随时监管、随时报告制度。结合村(居)实际,采取镇街走访、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张榜公示等方式对农村低保家庭每半年或一年开展一次定期复核工作,并根据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变化和人员增减等情况,评议是否需要调整或注销。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在保对象,要逐户进行核查,畅通低保出口。
农村低保对象应结合民主评议及公示情况,于每年12月领取低保金后的20日内,向村(居)提出续保申请,提交当年家庭基本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逾期不提出续保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低保待遇予以注销。
第三十四条 证件管理制度。低保证全部由省民政厅统一监制和印发,并做到一户一证。对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及时发放低保证,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对取消低保待遇的,由镇街工作人员及时收回低保证,并报市民政部门注销。严禁滥发、转借、伪造、涂改、买卖低保证。
第三十五条 信息管理制度。市、镇街、村(居)按照各自在城市低保管理审批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及时做好数据采集和整理录入工作,并按照纸制档案的审查、审核和审批进程,同步完成城市低保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审批、调整和注销。
建立并规范农村低保台账,严格资金管理。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各镇街将更新后的本季度农村低保台账及时上报,同时上报经镇街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海阳市农村低保情况季度统计表》(附件14)。报表统计数字要准确,并与台账明细一致。
第三十六条 诚信低保制度。
(一)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已发放的低保资金,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低保待遇的;
2.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家庭成员减少,不按规定及时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的;
3.转借、伪造、涂改、买卖低保证件的。
(二)鼓励就业,倡导诚信,打造诚信低保,建立低保家庭诚信记录。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期间的失业和无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后如实申报其收入的,其收入延缓三个月,从第四个月开始计入家庭收入;未如实申报或被举报、核查发现的,从当月计算收入,情节严重的,取消低保资格。
(三)有关组织和个人故意出具虚假证明,协助骗取低保待遇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九章 配套优惠政策
第三十七条 城乡低保对象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在本市范围内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入托公办幼儿园免交管理费,高中段(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市属中等专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学生免交学费;2.城乡低保对象,患海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病种,在户籍所在指定医院就医,指定医院对其发生的住院检查治疗处置费(含注射、穿刺、换药、洗胃、灌肠、普通检查治疗)、普通床位费、住院诊疗费、院内专家会诊费、护理费(含一、二、三级和特殊护理)、取暖费、常规手术费用减免70%;检验费(含临床类、生化类、免疫、微生物)和医疗设备检查费(一般透视费、特殊透视费、X光摄影、造影检查、B超、彩超、CT)减免30%;3.租住公房的,新增的房租由住房产权单位给予全部免除;4.对火化、抬尸、运尸等丧葬服务费给予适当优惠;5.兴办生产经营项目的,按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
第十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低保资金的拨付。
市财政局应单独设立城乡低保资金专户,定期将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保障金转入专户,并通过专户及时、足额、准确拨付保障金。市民政局每年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保障金预算。
市、镇两级财政应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必要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保证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十九条 低保资金的发放。
城乡低保资金必须通过“一本通”的方式发放。各镇街要完善低保金领取发放手续,建立发放花名册,并长期存档。“一本通”必须在资金发放当月发到低保户手中,《海阳市城市低保对象权利义务告知书》或《海阳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发放通知书》(附件15)也要随“一本通”同时发放到位。未经审批,低保资金发放不得随意变动。无论注销还是调整,只要低保人员或资金发生变化,都需按要求提前申报《农村低保对象变更申请暨审批表》(附件12)(一式二份)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经市民政局批复后,按审批意见严格执行。
第四十条 自身无能力保管使用低保金的,可以由村(居)代管。村(居)要做好低保金的提取、使用记录,由两名以上村(居)干部签字及本人签字(章),并由村民理财小组成员或居民代表对该户低保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第十一章 工作监督
第四十一条 上一级城乡低保管理审批部门应对下一级城乡低保管理部门受理、审查城乡低保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市民政局和镇街、村(居)应当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宣传栏等形式,加强低保政策宣传,公开低保政策、低保标准、办事程序、低保资金发放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市民政局和镇街要设立并公开咨询、监督电话,受理群众咨询、投诉、举报。
第四十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拨付及发放,应手续完备、账册齐全,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对市民政局作出的不予批准、减发、停发低保待遇决定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六条 低保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一)对符合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不及时办理申报、审核、审批手续的。
(二)为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的。
(三)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优亲厚友行为的。
(四)其他侵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利或国家利益的行为的。
凡挪用、挤占、扣压低保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贪污低保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均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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