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根据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和法律说明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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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交纳的方式、期限及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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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税款缴纳的方式 】   纳税人应当按照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收方式缴纳税款。
  (一)自核自缴。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一贯依法纳税的企业,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依照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审核纳税申报表,自行填写税收缴款书,到开户银行解缴应纳税款,并按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
  (二)申报核实缴纳。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基本健全,帐册、凭证完整,会计核算较准确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纳税申报表,按照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并填开税收缴款书,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缴纳税款。
  (三)申报查定缴纳。即财务制度不够健全,帐簿凭证不完备的固定业户,应当如实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供其生产能力、原材料、能源消耗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等,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测定或实地查验后,填开税收缴款书或者完税证,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或者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四)定额申报缴纳。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确无建帐能力或者帐证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固定业户,按照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销售)额和征收率,按规定期限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实际营业(销售)额与核定额相比升降幅度在20%以内的,仍按核定营业(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税款;对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上升幅度超过20%的,按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税款;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下降幅度超过20%的,当期仍按核定营业(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税款,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其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需要调整定额的,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调升或调降定额。但是对定额的调整规定不适用实行起点定额或保本定额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
  【 二、纳税期限 】  (一)增值税、消费税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纳税人应自期满后十日内缴纳税款;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纳税人应自期满后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二)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纳税人应于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内资企业在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按照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凡经营应纳税商品、货物的,应于发生纳税义务的当日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其他税种,税法明确规定纳税期限的,按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五)税法未明确规定纳税期限的,按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三、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一)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不设置帐簿的;
  (二)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三)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核的;
  (四)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五)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和跨县(市)经营的纳税人,逾期未进行纳税清算的;
  (六)合资企业的合作者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分得产品的;
  (七)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为某项权益的;
  (八)应缴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和正确的申报收入额,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的,应当按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的审查意见,依照核定的收入额或者费用发生额核算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九)外商承包工程作业或对有关工程项目提供劳务服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如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按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应纳税款。
  (十)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额的,应当按照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合理调整后的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缴纳税款。
  【 四、延期缴纳 】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除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外,还应从滞纳款之日起,按日计算缴纳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二)在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延期纳税审批表,说明原因,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在批准的延期内缓缴税款;未经核准的,仍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
  【 五、扣缴、代征税款 】  (一)除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家税务机关委托代征零星分散的税收,应当予以配合,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委托代征证书。
  (二)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必须依照税法或者委托代征证书的要求扣缴或者代征税款。
  (三)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或者代征人代征税款时,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的,或者应故不能扣缴、代征税款的,应当及时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处理。
  (四)扣缴义务人或者代征人的手续费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按规定比例提取发给,不得从代扣代收或者代征税款中坐支。
  【 六、税款补缴与退还 】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内的,自税款所属期起三年内发现的,应当立即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补缴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自税款所属期起在十年内发现的,应当立即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因国家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自税款所属期起三年内发现的,应当立即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补缴税款,但不缴滞纳金。
  (二)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退还税款书面申请报告,经国家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还。
  (三)纳税人享受出口退税及其他退税优惠政策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 七、纳税担保 】  (一)下列纳税人必须依法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  1、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人或者预缴税保证金,按期进行纳税清算。  2、跨县(市)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人或者预缴纳税保证金,按期进行纳税清算。  3、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人或者预缴纳税保证金,按期进行纳税清算。  4、国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纳税人。
  (二)纳税担保的形式  1、纳税人提供的并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作纳税担保,纳税担保人必须是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能作为纳税担保人;  2、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纳税担保;  3、纳税人预缴纳保证金。
  (三)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纳税担保书,按照纳税担保书的内容,写出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分别签字盖章,报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纳税担保人。
  (四)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为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作为纳税担保的财产清单,并写明担保财产的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和国家税务机关签字后方为有效。
  (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由其纳税担保人负责缴纳,或者以其纳税保证金抵缴税款,或者由国家税务机关拍卖其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缴纳税款。
  【 八、违反税款缴纳规定的法律责任 】  (一)欠税及其处罚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应解缴的税款,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国家税务机关除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国家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处罚;数额不满一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并处以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3、代征人不缴或者少缴已代征税款,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扣缴、代征税款及其处罚  1、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但是,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2、代征人未按照委托代征证书的要求征收税款的,由代征人缴纳应征而未征或者少征的税款。受托代征人已将纳税人拒绝缴纳的情况或者其因故不能代征税款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三)偷税及其处罚  1、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所偷税款,并处以所偷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以及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应依法补缴所偷税款外,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2、扣缴义务人采取前项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依法追缴税款外,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国家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并处以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骗税及其处罚  1、骗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骗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下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并处以所骗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外,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2、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数额较小,未构成犯罪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以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抗税及其处罚  1、抗税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抗税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2、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由司法机关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依照前项规定处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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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方法的改革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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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明确界定CPA的法律责任、减少法律诉讼两个方面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避策略进行了简要述说。
[abstract] at present, professional to be written concerning grain please add button button one dance six land two zero listed, the evasion of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registered accountant is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industry faces significant problems, coordinat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law, an independent CPA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professional appraisal committee for the evasion of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registered accountant provides the organizational safeguard. Should actively establish concerning the improvement of the listed company of the false statement civil responsibility system, speeding up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accounting firm properties, combining with the advantages of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and system innovation, better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key words]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registered accountant independent audit
[摘要]目前,专业待写论纹请加扣扣 壹舞六陆贰零伍,法律责任的规避是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的重大问题,协调法律之间的矛盾,成立独立CPA法律责任的专业鉴定委员会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避提供了组织保障。应积极建立关于完善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体系,加快推进会计师事务所性质的转变,结合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的优点,进行制度创新,更好的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 法律责任 独立审计
一、完善有关CPA的法律、法规。明确界定CPA的法律责任
1.协调法律条款之间的矛盾,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公司法》、《刑法》与《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及《独立审计准则》之间的矛盾,CPA和CPA协会应积极主动地争取立法机构对《公司法》与《刑法》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或颁布相关司法解释确赢《注册会计师法》及《独立审计准则》为判决与CPA有关的法律诉讼的法律依据,其他法律与之冲突的应以《注册会计师法》及《独立审计准则》规定为准,使相关法律协调一致,从而避免在法律诉讼中对法律依据的分歧与争执,减少由法律依据而引起的CPA法律责任风险。完善与CPA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相关的法律条款,使CPA的刑事与民事责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确立独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独立审计准则是规范CPA审计服务手段和技术方法的质量标准,它应该成为法庭判定CPA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但目前司法人员在审理CPA法律责任的案件时,主要依据一般的法律,对审计准则考虑较少。独审计准则应该成为我国司法界判定CPA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即CPA严格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但审计在客观上与实际不符时小应承担法律责任,使之既有法律约束又有法律保障。
  3.增加保护条款,免受无谓诉讼。《注册会计师法》应当将已存在于《独立审计准则》中保护CPA的条款补充进来,在法律责任方面就责任对象、责任范围和责任程序给予明确规定,以保护CPA免受无谓诉讼的骚扰。
  (1)就责任对象而言,应当参照其他国家的经验,确定审计受益第三人的范围,限定CPA承担法律责任的第j人的具体对象范围。即将第三人细分为直接第三人、应预见的第j人、可预见的其他第三人。犯有普通过失的CPA只对委托人直接第三人和应预见的第三人负责:而犯有重大过失和欺诈时,应对上述所有第三人负责。
  (2)就责任范围而言,当务之急是建立有关&普通过失&、&重大过失&和&欺诈&的判定标准,并从有利于我国CPA事业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在《注册会计师法》中明确规定,CPA仅对自身的&重大过失&和&欺诈&行为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
  (3)就责任程序而言,应该在《注册会计师法》中有明确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强调CPA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然后可借浆美国司法中的&比例责任&,减轻CPA的责任程度。
  4.成立独立CPA法律责任的专业鉴定委员会。随着市场经济向法制化方向的发展,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将成为处理CPA法律责任的重要形式,但当涉及的诉讼案件专业性强时,法院将难以独立对案件做出合理鉴定。例如认定一项会计信息是虚假的,但如何界定这项会计信息的产生是故意还是过失,在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人员量刑时,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借鉴西方经验,成立专家鉴定委员会。作为CPA法律责任的界定机构,其出具的鉴定报告应成为庭审的有力证据。
  二、加强对CPA和会计事务所的管理。减少法律诉讼
  1.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的要求。CPA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CPA是否有过失或欺诈行为。而判别CPA是否具有过失的关键在于CPA是否遵循了专业标准的要求执业。因此,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循专业标准的要求执行业务,出具报告,对于避免法律诉讼或在已提起的法律诉讼中保护CPA是非常重要的。
  2.建立、健全会计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会计事务所不同于一般的公司、企业,质量管理是会计事务所各项管理工作的核心。如果一个会计事务所质量管理不严,很有可能因某一个人或一个部门的操作失职而导致会计事务所的信誉扫地。
  3.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责任。《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六条规定,CPA承办业务,会计事务所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即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它是确定CPA和委托人责任的一个重要文件。会计事务所不论承办何种业务,都要按照业务约定书准则的要求与委托人签订约定书,这样才能在发生法律诉讼时将一切争辩减少到最低限度。
  4.审慎选择被审计单位,深入了解委托人的情况,不接不能胜任的委托业务。中外CPA法律案例告诉我们,CPA欲法律诉讼,必须慎重地选择被审计单位。一是要选择正直的被审计单位。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其顾客、职工、政府部门或其他方面没有正直的品格,也必然会蒙骗CPA,使CPA落人它们设定的圈套。北京中诚会计事务所就是在长城公司非法集资出现危机之时轻信长城公司谎言而被卷入的。这就要求会计事务所接受委托之前,一定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被审计单位历史情况有所了解,弄清委托的真正目的,尤其是在执行特殊目的的审计业务时更应如此。2 it is to financial and legal trouble in the case, were focused on the bankruptcy of the auditees.
(责任编辑:BUG)提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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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审计学复习资料完整笔记: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与法律责任
精品学习网教师频道编辑为参教师资格考试的考生搜集整理了:审计学复习资料完整笔记:执业准则体系与法律责任等信息,祝愿广大考生取得满意的成绩。
第三章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与法律责任
第一节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规范体系包括四个部分:执业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准则和职业后续教育准则。职业准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核心部分。
一、审计准则的含义、目标和作用
审计准则:是用来规范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标准。
审计准则包括政府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准则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一)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含义和目标
1、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含义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是用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标准。它是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注册会计师在执行独立审计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也是衡量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质量的权威性标准。
2、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目标
我国制定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应该达到的目标有:
第一,建立执行独立审计业务的权威性标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促使注册会计师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有效地发挥注册会计师的鉴证、和服务作用。第二,促使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照统一执业准则执行审计业务,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提高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第三,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护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第四,建立与国际审计准则相衔接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作用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实施,使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有了规范和指南,便于考核审计工作质量,对推动审计事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可以指导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使审计工作规范化;第二, 可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质量;第三, 可以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第四, 可以促进国际间审计经验的交流。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的演进
(一)制定执业规则阶段()
(二)建立准则体系阶段()
(三)完善与提高阶段(2004年以后)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的框架结构
(一)执业准则体系的框架结构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与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并列,执业准则体系包括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准则、相关服务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主要内容
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是用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准则,日起实施。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1、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包括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
(1)鉴证业务准则是为确定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适用的业务类型而做的规范。它由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统领,审计准则是整个业务准则体系的核心。
2、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是用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各类业务时应当遵守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提出的制度要求。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
一、鉴证业务
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它主要包括审计业务、审阅业务与其他鉴证业务。
(一)鉴证业务的要素
鉴证业务要素是指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鉴证对象、标准、证据和鉴证报告五要素。
1、三方关系
三方关系分别是注册会计师、责任方和预期使用者。
2、鉴证对象与鉴证对象信息
鉴证对象信息:是指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鉴证对象是鉴证对象信息所反映的内容。比如年报审计中年报反映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就是年报审计中的&鉴证对象&。
标准是指用于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的基准,当涉及列报时,还包括列报的基准。
适当的标准应当具备如下特征:相关性;完整性;可靠性;中立性;可理解性。
注册会计师从事鉴证业务,提出鉴证结论,必须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基础。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是注册会计师提出鉴证结论的基础。
5、鉴证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鉴证报告,在鉴证报告中应当清楚地表达其鉴证结论,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证。
常见的保证程度有合理保证与有限保证
合理保证要求注册会计师通过不断修正的、系统的执业过程,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对鉴证对象信息整体提出结论,提供一种高水平但非百分之百的保证。
有限保证在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范围等方面受到有意识的限制,它提供的是一种适度水平的保证。
(二)鉴证业务的基本分类
鉴证业务分为审计业务、审阅业务与其他鉴证业务。
1、审计业务
审计业务:是由独立的专门机构人员接受委托或根据授权,对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并发表意见。
审计业务的特点是:第一,审计对象是历史财务信息。第二,为了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单独或综合地运用各种程序,包括检查记录或文件、检查实物资产、观察、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等。第三,得出的结论是合理保证,即提供审计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对所审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合理保证。第四,表达意见与结论的方式是肯定式的,如审计报告的表述。
2、审阅业务
审阅业务:是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阅程序的基础上,说明是否注意到某些事项,使其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阅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审阅业务的特点是:第一,针对历史财务信息。第二,使用的程序是有限的,主要使用询问与分析程序。第三,得出的结论是有限保证的。第四,提出结论的方式是消极的。
一般审阅报告的结论段是这样表述的: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或发现)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范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其他鉴证业务
其他鉴证业务:是指除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及审阅业务外的鉴证业务。
其他鉴证业务的特点是:第一,针对非历史财务信息。第二,其他鉴证业务使用的程序根据准则的制定情况、客户的要求不同而不同。第三,保证程度也因准则、与客户约定不同而不同。第四,表达方式依保证程度不同而不同。
(三)鉴证业务的其他分类
1、按鉴证业务的目标分为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和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
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主要指审计业务;
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主要指财务报表审阅;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鉴证业务则可以提供有限保证或合理保证。
2、按照责任方认定能否为预期使用者直接获取,可以把鉴证业务分为两类: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
3、按照提供的保证程度和提出结论的对象分为三类: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
二、相关服务
相关服务主要包括代编财务信息、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对客户提供税务咨询、管理咨询等。
第三节 审计质量控制准则
审计质量是指审计工作及其结果的优劣程度。
审计质量控制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确保审计工作质量符合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对审计的各种业务活动或行为进行有计划的监督、综合和协调的一种活动或行为。它是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的核心,其根本目的在于保证审计质量符合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
一、质量控制制度的目的和要素
(一)质量控制制度的目的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质量控制制度的目的在于:第一,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的规定;第二,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二)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
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包括七项要素: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职业道德规范;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执行;业务工作底稿;监控。
[简答]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1)对主任会计师的总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2)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
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强调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重要性及下列要求: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工作;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3)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
会计师事务所为实现质量控制的目标而应当采取的措施有:第一,合理确定管理责任,以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第二,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的政策和程序;第三,投入足够的资源以制定和执行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并形成相关文件记录。
三、职业道德规范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包括如下措施:
(一)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的示范
领导层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内形成重视职业道德规范的氛围,并将相关政策和程序传达给会计师事务所员工。
(二)教育和培训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所有人员提供适用的专业文献和法律文献,并告知希望他们熟悉这些文献。会计师事务所还应要求所有人员定期接受职业道德培训,这种培训既可涵盖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职业道德规范的政策和程序,也可涵盖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中有关职业道德的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定期检查,监督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职业道德规范的政策和程序设计是否合理、运行是否有效,并采取适当行动,改进其设计和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为每位员工建立职业道德档案,记录个人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及处理结果。
四、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接受与保持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必要条件);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五、人力资源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人力资源政策和程序应当解决的人事问题主要包括:招聘(首要环节);业绩评价;人员素质;专业胜任能力;职业发展;晋升;薪酬;人员需求预测。
六、业务执行
业务执行主要包括四个环节:对业务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督与复核;业务执行中的咨询;意见分歧的处理与解决;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一)指导、监督与复核
会计师事务所在制定指导、监督与复核政策和程序时,应当考虑的事项包括:
如何将业务情况简要告知项目组,使项目组了解工作目标;保证适用的业务准则得以遵守的程序;业务监督、员工培训和辅导的程序;对已实施的工作、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拟出具的报告进行复核的方法;对已实施的工作及其复核的时间和范围作出适当的记录;保证所有的政策和程序是合适有效的。
项目组在业务执行中时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当这些问题和事项在项目组内不能得到解决时,有必要向项目组之外的适当人员咨询。
对咨询的具体要求包括五个方面:
第一,形成良好的咨询文化。第二,合理确定咨询事项,适当确定被咨询者。第三,充分提供相关事实。第四,考虑利用外部咨询。第五,完整记录咨询情况并得到认可。
(三)意见分歧
(四)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作出客观评价的过程。
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三个方面要求:
第一,对所有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第二,规定适当的标准,据此评价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以确定是否应当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第三,对符合适当标准的所有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七、业务工作底稿
(一)业务工作底稿的归档要求与保存期限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业务工作底稿归档期限。对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审阅业务和其他鉴定业务,业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业务报告日后60天内。
对鉴定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业务报告日起,对业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
(二)业务工作底稿的管理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安全保管业务工作底稿并对业务工作底稿保密;保证业务工作底稿的完整性;便于使用和检索业务底稿;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
除下列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业务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取得客户的授权;根据法律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督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质量检查。
(三)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
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质量控制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序是相关、适当的,并正在有效运行。这些监控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持续考虑和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如定期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
第四节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社会审计人员因违约、过失或欺诈对审计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造成损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概述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表现形式
诉讼爆炸;保险危机。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注册会计师涉及法律诉讼的数量和金额呈上升趋势,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被审计单位方面的责任,也有注册会计师方面的责任,有的是双方的责任,还有的是因为使用者的误解。其中,被审计单位方面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方面的责任是最重要的。
1、被审计单位方面的责任
(1)错误、舞弊与违法行为。被审计单位存在错误、舞弊与违法行为是形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对于被审计单位的错误、舞弊与违法行为,被审计单位理应承担直接的会计责任,而注册会计师对由此而带来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承担审计责任。
(2)经营失败
经营失败是指被审计单位发生债务危机、甚至破产清算,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况。
审计失败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有过失甚至欺诈行为,被揭发后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审计历史表明,绝大部分审计失败集中发生在宣告破产的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失败是导致审计诉讼、发生审计失败的主要导火线。
审计总存在一定水平的审计风险,如果被审计单位发生经营失败,则这些审计风险就有可能显化为审计失败,是注册会计师承担一般情况下不会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可能发生经营失败的被审计单位,其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通常也较高,注册会计师发生过失的可能性也较高,因而发生审计失败,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也较高。
2、注册会计师方面责任
导致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本原因是注册会计师自身的违约、过失与欺诈行为。
违约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未能达到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如未能按时提交审计报告,违反了与被审计单位订立的保密协议等,审计人员应负违约责任。
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因缺少其应有的职业谨慎而导致审计失败的行为。
过失认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
普通过失即一般过失,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合理的谨慎,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而导致审计失败。如未能查出隐蔽较强的错漏等。
重大过失是指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没有保持,对业务或事项不加考虑,满不在乎,根本没有遵守专业标准或严重违背审计准则而导致审计失败。
另外,还有一种过失叫&共同过失&是指因注册会计师和客户双方共同的责任而导致的审计失败,即对他人过失,受害者自己未能保持合理的谨慎因而蒙受损失。
欺诈指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是注册会计师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财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行为。与欺诈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推定欺诈&,是指虽无故意欺诈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
(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种类
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赔偿受害者损失。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处罚,对注册会计师个人来说,包括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撤销等。
刑事责任是指按照有关法律程序判处责任人一定的徒刑。
一般来说,违约和过失可能是注册会计师负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欺诈可能会使注册会计师负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三种责任可以单处,也可并处。
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防范
避免法律责任的措施:
(一)完善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
(二)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的要求
(三)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四)审慎选择被审计单位
(五)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业务
(六)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
(七)聘请熟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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