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的国税 地税地税是按什么要求征收的...

关于国地税对个体工商户联合征收税款的告知书
全区个体工商户:为了进一步提高税收服务效能,方便个体工商户办税,简化纳税程序,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经吴中区国家税务局和吴中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决定,于日起对国、地税共管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国、地税税款联合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实行联合征收的意义:通过实现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国税税款和地税税费(基金)的联合征收,以体现以下目的:1、实现由国、地税共同委托的个体经济管理办公室(简称个体办)统一征收个体定期定额户,简并了征收部门,提高了服务效能。2、实现国、地税办税程序的合并,简化了纳税人的办税流程,节约了人力资源。3、实现在同一账户上扣缴纳税人应缴纳的国税税款、地税税费(基金),方便了纳税人。4、实现纳税人应缴纳的国、地税税款的系统同步扣缴,避免了纳税人的纳税遵从风险。5、实现了定期定额户销售收入的国地税共同核定,提高了征收效率。二、联合征收税款的对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国、地税共管的有证个体工商户。三、联合征收的税款:包括纳税人代开国税发票时应缴纳的国税税款、地税税费(基金)(包括代开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购领国税定额发票时应缴纳的国税税款、地税税费(基金);纳税人的定期定额税款。纳税人国税税款有:按不含税销售收入的3%计算增值税。纳税人应缴的地税税费(基金)有:按增值税税额5%或7%计算的城建税,按增值税税额3%计算的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税额2%计算的地方教育附加,按开票额或购票额0.5%-1.5%计算的个人所得税。实行联合征收后,地税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由按应税所得率征收调整为附征率征收,其中:行业&计税依据&附征率&行业&计税依据&附征率工业(制造、工业性加工)&销售收入&0.80%&建筑业(建筑、装饰装潢、安装)&营业收入&2.00%加工修理业(修理修配、维护性加工)&营业收入&0.50%&其它服务业&营业收入&1.50%商业(批发、零售)&销售收入&0.50%&娱乐业&营业收入&3.00%餐饮业&营业收入&1.20%&律师事务所、各类鉴证中介机构&营业收入&3.00%交通运输业(公路、内河货物运输除外)&营业收入&1.50%&其它行业&营业收入&1.50%文化体育业&营业收入&1.00%& & & 四、联合征收税款的扣缴方式:各个体办在纳税人申请代开国税普通发票或购领国税定额发票扣缴国税应缴纳增值税的同时,同步扣缴地税税费(基金)。国税机关在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完成税款征收的下一个工作日,将开票征收信息传递至地税,由地税完成相应地扣缴地税税费(基金)。纳税人的定期定额税款申报期内按原方式在同一纳税账户中分别扣缴。五、纳税人实行联合征收的后注意事项:1、纳税人仍按原规定向个体办办理国税的普通发票代开业务、定额发票购领和定额税款缴纳。在办理普通发票代开和定额发票购领业务时应一并缴纳地税税费(基金)。2、纳税人应保持国、地税登记信息的一致,及时根据税务部门要求及时办理信息维护,保证扣税的同步。3、确定原国税扣税账户为个体工商户联合征收税款的扣税账户。用于代开或购领发票时扣缴国税税款、地税税费(基金)和国、地税核定的定额税款。4、纳税人在扣税账户中应备有足够的国、地税税款资金余额。避免因资金不足带来的纳税遵从风险和往返,保证定额税款缴纳、代开普通发票申请、定额发票购领的顺畅。5、新办登记的纳税人请至银行办理银税协议,扣款事项为“代扣国(地)税”。调整工作中可能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感谢您对国、地税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吴中区国税局& 吴中地税局                  日个体工商户国税相关税收政策在线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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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国税相关税收政策在线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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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登录&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
主持人:今天我们邀请到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王义平副局长,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方铭辉副处长及业务权威人士,做客本期&在线访谈&,为您现场宣传讲解有关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政策相关问题,欢迎广大网友积极参与。
主持人:您好,王局长!欢迎您和各位处长在百忙之中做客本期访谈。
王义平副局长: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有机会通过这个平台与广大纳税人进行交流。
主持人:几年来,国家为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科学发展,陆续出台了相关税收政策,特别是针对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在去年又进行了调整,王局长,请您为大家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王义平副局长:好的。在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第65号令),明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内容具体如下: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王义平副局长:65号令的出台是国家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之一。辽宁省为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根据财政部文件下发了《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辽财税[号),增值税起征点从日起,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5000元提高到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主持人:从这个起征点来看,辽宁省直接就把起征点定在国家规定的最上限了,力度可是够大的了!
王义平副局长:是的。我省此次上调增值税起征点,有利于减轻个体工商业户的经济负担,增加下岗职工再就业机会,对于推进民营经济发展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都将发挥积极作用。据当时统计,如果将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2万元,大连市国税局预计实际缴税的个体户数量将从47000户下降到7300户左右,不征税户占总户数92%。预计2012年全市个体税收收入也将减少3.5亿元。
主持人:减少税收3.5亿元,那可真是大大减轻个体工商业户的经济负担呀。
王义平副局长:是的。也很好地体现了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主持人:日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我们国税局为落实此项政策都采取了哪些措施?有没有出现税务机关为了多收税提高定额的情况发生?
王义平副局长:日,为即将开始的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工作,大连市国税局召开了全市基层局一把手参加的紧急会议,市局党组要求各局统一思想、统一行动。提出:本次政策调整将使近4万户的纳税人受益,要让更多的群众分享到改革的成果,一定要把好事办好。总体来看,对于大连这样一个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来说,减少的税收收入并不会对财政收入带来太大的影响,而对每名纳税人则意义重大,他们也都非常期待政策的落实到位。因此各单位不仅要将这项工作作为税收业务,按政策法规要求严格贯彻执行,更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优惠政策贯彻好、实施好。在这里,我敢负责任的说:&没有出现税务机关为了多收税提高定额的情况&。
王义平副局长:日至15日是落实起征点优惠政策的第一个征期,经过我们征管系统统计,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是7249户,与我们先前的统计是一致的,也说明我们是完全按照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落实此项工作的。
主持人:2012年上半年已经过去了,到目前为止我市个体工商户税收情况怎样?
王义平副局长:我市2012年上半年个体税收共计实现2.01亿元。定期定额户9.4万户,其中不达起征点8.4万户,占总户数的88.9%,同时我们对0.8万户纳税人下调了定额。
主持人: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是如何确定个体工商户是否达到征税标准也就是起征点?
方铭辉副处长: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七条规定:&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方铭辉副处长:2008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大连市国税局启用了&计算机定额系统&,从此,大连市告别了人工定额时代,税务管理人员对纳税人的经营信息如实采集填制《个体定额信息采集表》,并将纳税人的经营信息输入到计算机定个系统中,计算机定额系统在统一设置的定额参数的基础上,系统自动计算出纳税人的月销售额,使在同一地区、经营行业类似的纳税人的定额工作更加公平、公正。
主持人:那所有的个体工商户都是定期定额征收税款吗?
方铭辉副处长: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17号令《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 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实行建帐征收;但由于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规定的方法和程序核定定额。也就是说,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先建账核算,不能建账核算的,税务机关才按照你的实际经营情况核定定额,定期定额不是个体工商户唯一的征收方式。
主持人: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核定期一般多长时间?
方铭辉副处长: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期一般一定一年,对特殊行业、销售额月份之间波动较大的纳税人也可按季度或按半年核定。
主持人:按照您的介绍我们国税局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定额工作是有严格工作要求的,具体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方铭辉副处长:税务机关核定定额是有严格的程序的,它包括以下六个核定定额程序:1.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并填写《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2.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在《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签署意见。
方铭辉副处长:3.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根据实际工作地点、管辖征收范围,采取张榜公示、数据信息公开查询等多种形式,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4.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填制《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方铭辉副处长:5.下达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向经核定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送达《核定定额通知书》并执行,向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并执行,并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6.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主持人:通过王义平副局长及方铭辉副处长的介绍,我们对个体工商户的相关政策及定额核定的相关规定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和掌握,下面我们关注一下网友的有关提问。
网友:请问一下,最近有个体工商户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嘉宾:1、从去年11月1日起,根据辽宁省国税局、辽宁省地税局和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辽财税[号),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5000元提高到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2、免收个体工商户购买发票的工本费。3、免收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证件的费用。
网友:我是不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有时购买方要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是否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
嘉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中规定&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但是,如果你当月单笔专用发票代开额超过起征点的或当月累计销售额超过起征点,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1)购货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2)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网友: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是否享受起征点政策?
嘉宾:按照《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你单位是公司类纳税人,不能享受起征点政策。
网友:请问调整起征点为20000元,是否意味着我月营业额低于20000元,就不用上税了吗?假如月营业额为30000元,是扣除20000元以后上10000元的税吗?谢谢!
嘉宾:你月销售额低于20000元,按照起征点政策月销售额低于20000元的就不用上税了,假如你月销售额为30000元,是就30000元全额上税,征收率3%,而不是扣除20000元。
网友:我是一个体工商户,每个月发票开具额不到两万元是否纳税?
嘉宾:这位网友你提出的问题具有普遍性,按照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是当月全部收入乘上适用税率,你当月全部收入不但包括开具发票收入,同时也包括没有开具发票的收入,也就是说,如果合计超过2万元,你当月应纳税款=(开具发票收入+没有开具发票的收入)&3%,不超过2万元,不交税。
网友:我是个体工商户,如果连续三个月的销售额超过起征点20000元,主管局是否会对我实行定额征收?如果我偶尔一个月达到起征点,当月是否需要补税?
嘉宾: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申报纳税。连续3个月达到起征点,税务机关应当重新核定定额,恢复征税。&
网友:个体工商户到哪里申报纳税?
嘉宾:(1)固定业户(按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报验登记。未持有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网友:我是不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今年税务机关为什么没有给我下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嘉宾: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大连市国税局从2012年起对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统一采取公告送达的形式。对所有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厅进行公告,同时市场内业户要在市场管理部门或市场醒目位置进行公告,市场外业户在街道或乡镇办事处进行公告。如果你需要,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为你出具《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网友:个体工商户的申报方式有几种?
嘉宾:(1)直接(上门)申报方式:纳税人可以自行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2)委托代征方式:以征代报。
网友:我每个月都进行纳税申报,为什么还要进行汇总申报?
嘉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号)规定,定期定额户应当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30日内将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经营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填制《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申报额超过定额的,税务机关按照汇总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定额30%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实际上汇总申报制度的建立,是给个体工商户一次&改正&的机会,将日常没有申报纳税的收入在汇总申报期间进行补缴。
网友:我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查账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什么优惠政策?
嘉宾:这位网友你好,到目前为止,独资企业查帐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没有什么优惠政策。
网友: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收到税务机关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如何缴税?
嘉宾: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如收入额超过2万元,缴纳税款。
网友:个体工商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定额有异议如何处理?
嘉宾: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号)第三条、第(十)款规定: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对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符合实际,应填制《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下达个体工商户执行。&
网友:个体户如果当月销售额比定额要大,是否需要补税?
嘉宾:如果你当月销售额比定额要大且达到起征点标准,需要按照实际销售额申报纳税。
网友:个体工商户如果销售额很大,开票有限制吗?我一年销售额很大能达到200万,如何缴税?
嘉宾:(1)主管局会根据个体工商户的实际业务需要核定发票使用数量和版别。(2)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二)从事货物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 ,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嘉宾: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您的销售额一年如果达到200万元,就应按照总局22号令规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按照一般纳税人核算要求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网友:个体户不缴应纳税款会受到什么惩罚?
嘉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8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嘉宾:《征管法》第65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友: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嘉宾: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文件规定:&自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网友:个体工商户取得营业执照之后多少日内办理税务登记证?
嘉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五条规定:&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网友: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嘉宾:(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2)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3)经营场所证明及复印件一份;(4)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表;(5)负责人照片两张;(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网友: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停业?停业期的最长期限是多少?停业期间还需要纳税申报吗?
嘉宾:(1)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需要填制《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2)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六条规定:&第六条 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3)纳税人在核准的停业期间可免于纳税申报。
网友:个体工商户如果在停业期间发生了纳税义务,税务方面有什么规定?
嘉宾:个体工商户如果在停业期间发生了纳税义务,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依法补交应纳税额;对不申报纳税的,一经查实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网友:我是个体工商户,申请停业了还需要交税吗?
嘉宾: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停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当月应纳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业当月应纳税额=定额&30天&开业天数&征收率。如当月开具发票的应纳税额小于当月经计算的应纳税额,按计算的应纳税额缴纳税款;如当月开具发票的应纳税额大于当月经计算的应纳税额,按开具发票额缴纳税款。&
网友:我是个体工商户,前期申请了停业,现在想继续干,如何办理手续?
嘉宾:已办理停业的纳税人停业期满或提前需恢复生产、经营的,应于停业期满前或提前复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办理复业登记,领回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并于恢复生产经营次月申报纳税。
网友:我是个体户,不想干了,如何办理注销手续?
嘉宾:双定户办理注销时应当先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纳税检查,结清税款、缴销发票、收回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纳税人持《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查帐征收的个体户办理注销时,按稽查程序办理。
网友:个体户到外地经营还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嘉宾:(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持税务登记副本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税务管理。(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累计超过180天的,必须在经营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纳入经营地税务管理。
主持人:今天的访谈就进行到这里了,感谢嘉宾们的解答和广大网友的关注,我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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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十六号发布)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十七号发布)(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已于日开始施行。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两个《办法》,规范全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和建账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工作(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定额执行的期限按半年或一年执行,并在每个执行期限前的一个月内下达定额。定额执行的期限一旦确定,一般不得随意变更。(二)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对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可以采用简易申报、简并征期、委托银行收款、&一卡通&缴税、委托代征等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三)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四)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20%,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二、关于建账管理(一)对未达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应当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自愿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纳税人账务的健全程度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二)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三、几点要求(一)截至2006年底,全省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已突破22万户,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和建账管理工作在构建和谐地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以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为目标,严格按照两个《办法》的有关规定,全面开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和建账管理工作。(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行&阳光定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的核定、公示、核准、下达、公布和定额的调整必须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应纳税定额必须分税种下达。(三)各级地税机关要鼓励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建账建制,完善财务管理。基层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建账建制的工作指导,逐步提高个体工商户建账率。(四)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开展两个《办法》的宣传工作,基层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税收定期定额征收和建账建制的纳税辅导。(五)省局已将两个《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列入今年的征管质量考核,并将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及相关的税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一并检查,对两个《办法》的具体检查安排另行通知。&&二○○七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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