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要求财税专业 431金融学综合怎么会通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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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优惠事后备案
发布时间: 部门:纳税服务处 作者:徐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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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描述
增值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详见单项业务描述)。
二、纳税人提供的资料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依法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
(1)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②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③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④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⑤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不需要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因认定部门向其收取费用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的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②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③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④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按政策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3)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三)自产农产品增值税优惠
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申请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免税资格进行备案确认的业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证明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四)避孕药品和用具增值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根据财税〔2008〕81号文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值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对符合财税财税〔2001〕113号免税条件的农业生产资料的销售,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对粮食企业销售的供应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
1、粮食部门提供的供应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数量、价格等有关资料。
2、政府部门提供的储备、销售储备食用植物油数量、价格等有关资料。
3、《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等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军工、军警产品(应税劳务)。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规定,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再生水免征增值税。
1、《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4、《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十一)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国家对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的自产货物销售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4、有权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胶粉应当符合GB/T规定的性能指标)。
5、《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十二)翻新轮胎
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国家对翻新轮胎的自产货物销售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4、有权机构出具的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检测报告(包括利用“三废”的名称、数量以及在原料中所占比例)
5、《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十三)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国家对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的自产货物销售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4有权机构出具的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检测报告(包括利用“三废”的名称、数量以及在原料中所占比例)
5、《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十四)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
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国家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按照财税[号规定的优惠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二)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三)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四)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初次申请时按照要求提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
1、《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
3、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4、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5、环保部门对该资源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6、自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津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书面证明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十五)黄金、钻石交易增值税免税优惠
按财税[号、财税{2008}5号等政策规定,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1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金的纳税人需提供:按照黄金交易所章程规定注册登记的会员以及按照黄金交易所章程规定登记备案的客户提供相应注册或备案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金的纳税人需提供:卖方会员或客户应凭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联)
3销售伴生金的纳税人需提供: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
4《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从上海钻交所购进成品钻石单位钻石交易信息
按照《上海钻石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钻石交易所交易规则》注册登记的专门经营钻石的所有会员单位,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自产毛坯钻石和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增值税减免,申请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享受免税销售明细进行备案的业务
1、会员单位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准单、备案清单或报关单等对成品钻石销售进行编号登记,并按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的主要内容是:进口单位名称、国际代码、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报关单或备案清单号码、进口日期、原产国(地区)、总价、购买方单位名称、税务登记代码、专用发票代码、号码、核准单号等。
2、根据《上海钻石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钻石交易所交易规则》注册登记的专门经营钻石的会员单位的注册登记资料;
3、海关开具的进出上海钻石交易所的《钻石交易核准单》。
4、《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1、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公益组织证明材料。
2、《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1、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2、《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为支持我国铁路建设,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纳税人经营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和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抗艾滋病药品增值税优惠&
根据财税〔2011〕128号文件,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生活质量,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简称饮水工程)的建设、运营,经国务院批准,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暂定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1、发改部门批准的饮水安全工程相关批文
2、水务部门批准其从事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材料
3、《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为完善投资性黄金相关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的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财税[2012]97号)
)报送资料
1、金融机构应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其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相关批件材料
2、属于“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的纳税人应提供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中国熊猫普制金币经销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的相关条款,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可享增值税免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与国际运输企业签订的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投产后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1、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证明材料复印件。
2、《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撤销金融机构清算增值税优惠&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文件规定,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时,相关资产处理免征增值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增值税优惠&
依据财税(2015)年84号文《财政部 国税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涉及增值税业务的免征增值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批复。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免征增值税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应税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免征增值税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应税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免征增值税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应税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免征增值税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应税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免征增值税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4、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免征增值税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4、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国际运输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国际运输服务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4、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4、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航天运输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航天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4、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除外)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电信业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程租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电信业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程租服务适免征增值税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免征增值税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4、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为节约水资源,促进农业节水灌溉,发展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1、生产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需报送: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关资质认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
2、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需报送:生产企业提供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3、《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根据财税【2008】第056号文件,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1、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需报送:(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2、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需报送:(1)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2)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3、《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饲料产品生产
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
2、《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饲料产品批发零售
符合财税[号免税条件的饲料批发零售,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2、《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营改增改革试点后,应税服务项目个人转让著作权可享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个人转让著作权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合同中注明的著作权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营改增改革试点后,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免征增值税
1、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营改增改革试点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1、企业签订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应附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或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商务部(原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商务冷言部门(原为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除外国企业、外籍个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提供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如委托境内企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应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
4、《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1、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复印件
2、提供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节能效果的说明材料(应税服务不需提供)
3、《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营改增改革试点后,离岸服务外包项目免征增值税
1、企业签订离岸服务外包项目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营改增改革试点后,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1、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许可证上注明的航运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
2、《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营改增改革试点后,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1、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原件和复印件;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营改增改革试点后,美国ABS船级社提供船检服务免征增值税
1、美国ABS船级社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四十四)残疾人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营改增改革试点后,残疾人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三份)
2、《残疾人证》(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3、残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十五)邮政企业为邮政速递公司代办速递物流类的代理业务,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的代理业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免征增值税
1、代办相关业务的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3﹞56号《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指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资产公司)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拍卖行拍卖货物属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货物范围的,需由拍卖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备案
1、委托人提供的委托拍卖货物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有效证明材料。
2、《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提供应税服务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驻江苏部队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提供应税服务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驻江苏部队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新开办的企业提供应税服务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企业提供安置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占职工总数60%(含)以上的证明
2、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财税字(2000)51号规定,生产销售的国产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1、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收取污水处理费的证明材料
2、《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按财税〔2008〕156号)规定,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1、符合规定水质标准的证明材料
2、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污染物排放地县及县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4、《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国家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按照财税[号规定的优惠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二)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三)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四)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初次申请时按照要求提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
1、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3、环保部门对该资源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4、自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津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书面证明材料
5、《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程序
受理—→出件
四、办结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填写内容准确、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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