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单作废等同于电子底账吗??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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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0:0:0 wondial
如何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如何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企业在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之前,需上网向外汇局申请所需领用核销单份数。  企业在网上申请后,不需等待外汇局的网上审批,即可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外汇局根据企业网上申请的新版核销单份数以及本地出口收汇核销系统确认的企业可领单数量,向企业发放纸质新版核销单,同时将所发新版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联网存放到公共数据中心。  出口单位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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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倒冲自动生成的材料出库单如何带上收发类别-倒冲自动生成的材料出库单如何带上收发类别?
问题版本:810-U6普及版3.1问题模块:818-报账中心所属行业:0-通用问题状态:公示关 键 字:倒冲自动生成的材料出库单如何带上收发类别?适用产品:U8补 丁 号:开放状态:注册用户原问题号:提交时间:问题名称:倒冲自动生成的材料出库单如何带上收发类别?问题现象:入库倒冲的材料属性,且材料有批次管理,在产成品入库时需要入库倒冲生成材料出库单时允许负库存出库.倒冲自动生成的材料出库单如何带上收发类别?原因分析:应用问题解决方案:基础设置对照表中,单据类型与收发存类别对照表,增加单据类型:材料出库单;业务类型:生产倒冲;发类别名称:生产领用出库(根据用户实际设置的出库类别设置)。
财务通标准版2005备份引入失败财务通标准版2005备份引入失败
财务通标准版2005-备份引入失败自动编号:4738产品版本:财务通标准版2005产品模块:系统管理所属行业: 通用适用产品:2关 键 字:备份问题名称:备份引入失败问题现象:重庆装操作系统后,备份数据引入失败.&&&原因分析:此现象是由于数据库的逻辑文件名出错引起&&&解决方案:现有如下方案:&&&1、用软件安装目录下admin\app\ufuncomp.exe解压备份出来的.ba_文件&&&2、然后新建一套账(参数和以前的一样,如005账套号,2006年)&&&3、用数据库的还原来实现解压后文件的引入(还原的文件名为ufdata_005_2006,注意选择强制还原)&&&&&&&&&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
U8.52启用银行对账功能时,启用日期前的单位日记账全部的当作了未达帐显示在期初U8.52启用银行对账功能时,启用日期前的单位日记账全部的当作了未达帐显示在期初
U8.52-启用银行对账功能时,启用日期前的单位日记账全部的当作了未达帐显示在期初自动编号:9241产品版本:U8.52产品模块:总账所属行业: 通用适用产品:U852关 键 字:启用银行对账功能时,启用日期前的单位日记账全部的当问题名称:启用银行对账功能时,启用日期前的单位日记账全部的当作了未达帐显示在期初问题现象:启用银行对账功能时,启用日期前的单位日记账全部的当作了未达帐显示在期初原因分析:软件问题,以前版本在启用银行对帐时,启用日期前的单位日记帐都认为是已达的,未达的需录为期初解决方案:在数据库中表GL_accvouchs中字段Bdelete核销标志由FALE改为TRUE即可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
U8.52打印凭证时提示:运行时错误打印凭证时提示:运行时错误3021
U8.52-打印凭证时提示:运行时错误3021自动编号:18281产品版本:U8.52产品模块:总账所属行业: 通用适用产品:U8关 键 字:打印凭证时提示:运行时错误3021问题名称:打印凭证时提示:运行时错误3021问题现象:8.11软件升级到U852后打印凭证时提示:运行时错误3021,BOF或EOF有一个为真,或当前的记录已被删除,所需要的操作需要一个当前的记录,然后进3填制凭证提示:运行时错误429,activex部件不能创建原因分析:升级后结算方式为空导致解决方案:对照原来的软件在新软件中把结算方式加上即可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
如何办理现金支票 如何办理现金支票
  现金支票是财务人员时常接触的一种票据,那么它的办理流程具体是哪些呢?  1.出票:客户根据本单位的情况,签发现金支票,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2.提示付款:收款人持现金支票到出票人开户行提示付款,收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现金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现金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3.领取现金。  4.挂失止付:现金支票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由银行提供,同时按标准交费。
总帐、应收问题: 1、总帐的对帐不平问题。 2、应收的帐龄分析和科目余额对不上。总帐、应收问题: 1、总帐的对帐不平问题。 2、应收的帐龄分析和科目余额对不上。
问题版本:810-U6普及版3.1问题模块:8-应收应付所属行业:0-通用问题状态:公示关 键 字:U8总帐建立帐套适用产品:u821补 丁 号:开放状态:注册用户原问题号:提交时间:问题名称:总帐、应收问题: 1、总帐的对帐不平问题。 2、应收的帐龄分析和科目余额对不上。问题现象:总帐、应收问题: 1、总帐的对帐不平问题。 2、应收的帐龄分析和科目余额对不上。 3、冲销凭证后,上月的单据如何冲销?原因分析:错误原因见下述解决方案分析。解决方案:1、恢复到年初 delete gl_accass from gl_accass inner join department on gl_accass.cdept_id =department.cdepcode where gl_accass.ccode=‘40511‘ and department.cdepname=‘付靖萍‘ and citem_id is not null update gl_accass set citem_id=null FROM gl_accass inner join
用友启用销售时,提示“各系统结帐月不一致,本模块不能建帐”启用销售时,提示“各系统结帐月不一致,本模块不能建帐”
问题版本:810-U6普及版3.1问题模块:17-销售管理所属行业:0-通用问题状态:公示关 键 字:启用适用产品:U821补 丁 号:开放状态:注册用户原问题号:提交时间:问题名称:启用销售时,提示“各系统结帐月不一致,本模块不能建帐”问题现象:V8.21财务业务一体化,2002年起用了财务模块,2003起用业务模块,因2002年底帐务未结束,先建年度帐,暂不做年度结转。在2003年起用采购、库存、存货正常,但起用销售时,提示“各系统结帐月不一致,本模块不能建帐”,不知什么原因?原因分析:有可能是数据表中关于各模块启用日期有误。解决方案:检查: 1、ufsystem.mdb数据库中的gl_accvouch_sub表 2、ufdata.mdb数据库中的gl_mend、accinformation表 上述三个表中记录的启用时间是否一致,改成一致即可。
存货结转后有一个存货期初不对存货结转后有一个存货期初不对
问题版本:810-U6普及版3.1问题模块:16-存货核算所属行业:0-通用问题状态:公示关 键 字:结转后存货期初不对适用产品:u812补 丁 号:开放状态:注册用户原问题号:提交时间:问题名称:存货结转后有一个存货期初不对问题现象:存货结转后有一个存货期初不对,去年该存货结存数量为零,金额不为0,客户没有做金额调整单,但是结转过来以后,并没有生成新年度的金额调整单,但是其他存货可以生成。原因分析:可能数据库有点问题解决方案:反记账到期初,直接在iasummary修改该存货余额。
工资中选择代扣个人所得税,并设置...工资中选择代扣个人所得税,并设置...
问题版本:2-财务通标准版2005问题模块:1-总账所属行业:0-通用问题状态:公示关 键 字:工资适用产品:补 丁 号:开放状态:注册用户原问题号:提交时间:问题名称:工资中选择代扣个人所得税,并设置...问题现象:工资中选择代扣个人所得税,并设置一项目《扣税基数》,当扣税基数1000.04,《个人所得税》功能模块中对应工资项目选中扣税基数,税率表中的基数为1000,则在工资变动中计算时报错:?计算异常[第XX条公式被终止]?。实际工资项目为XX-1条。原因分析:参见答案解决方案:应税所得额*税率四舍五入小于1分钱的时候会报此错误。避免此中情况发生。或者用补丁程序。
工资每月分两次发放,如何解决代扣税问题工资每月分两次发放,如何解决代扣税问题
问题版本:803-U8.52问题模块:4-工资管理所属行业:0-通用问题状态:公示关 键 字:工资每月分两次发放,如何解决代扣税问题适用产品:852补 丁 号:开放状态:注册用户原问题号:提交时间:问题名称:工资每月分两次发放,如何解决代扣税问题问题现象:工资每月分两次发放,如何解决代扣税问题原因分析:使用问题解决方案:系统可以将代扣税作为一个项目参与计算公式的设置,在工资设置中讲工资设置为不计税工资,从而使系统内置的计税功能失效,然后自定义设置代扣税项目(注意此处避免设置与系统同名),如下例设置的计提公式: iff(a&1000,iff(a&1500,iff(a&3000,iff(a&6000,iff(a&21000,iff(a&41000,iff(a&61000,iff(a&81000,iff(a&101000,a*0.45-15425,a*0.4-10425),a*0.35-6425),a*0.3-3425),a*
用友畅捷通T+审批流安装好后在哪里打开使用-用友畅捷通T+审批流安装好后在哪里打开使用?
问题版本:用友畅捷通T+ 11.5问题模块:云应用适用产品:T+系列问题现象:审批流安装好后在哪里打开使用?原因分析:&系统管理&--&单据设置&--&单据审核设置&中打开。问题答案:进入&系统管理&--&单据设置&--&单据审核设置&中打开。
用友通标准版10.1PLUS2工资类别被删除用友通标准版10.1PLUS2工资类别被删除
用友通标准版10.1PLUS2-工资类别被删除自动编号:5865产品版本:用友通标准版10.1PLUS2产品模块:工资管理所属行业: 通用适用产品:49关 键 字:工资类别问题名称:工资类别被删除问题现象:在处理本月工资时,发现进行工资分摊制单时的工资计提数小于工资汇总表和工资发放表的金额,后选择按分配到个人的工资计提分配方式进行计提,发现计提的员工人数为15人,而工资发放表人数为67人,于是想进入工资分摊设置进行检查,按工资分摊->工资分摊设置->修改->下一步后,系统提示错误"94",再点确定后又提示"440"错误,随后点击工资模块任何功能都无反应,总帐及其他模块功能正常,但用友通系统无法退出,点击关闭和退出均无反应,只得从任务管理器中强行终止"portal"进程&&&原因分析:问题原因是:工资的人员类别在使用后不允许删除,用户可能直接到数据库里删除人员类别(wa_grade),破坏了数据完整性,造成在计提时人员、金额数据错误和工资分摊设置系统提示错误。&&&解决建议:直接到SQL数据库里(wa_grade)将被删除的人员类别加上,人员类别编号不能有断号,如:1、2、4、5、6,中间缺少3。&&&解决方案:问题原因是:工资的人员类别在使用后不允许删除,用户可能直接到数据库里删除人员类别(wa_grade),破坏了数据完整性,造成在计提时人员、金额数据错误和工资分摊设置系统提示错误。&&&解决建议:直接到SQL数据库里(wa_grade)将被删除的人员类别加上,人员类别编号不能有断号,如:1、2、4、5、6,中间缺少3。&&&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
U8.60SP审核的生产订单报检保存时报系统性错误“灾难性故障”U8.60SP审核的生产订单报检保存时报系统性错误“灾难性故障”
U8.60SP-审核的生产订单报检保存时报系统性错误“灾难性故障”自动编号:15927产品版本:U8.60SP产品模块:生产订单所属行业: 通用适用产品:U860----生产制造--生产订单关 键 字:日常操作问题名称:审核的生产订单报检保存时报系统性错误“灾难性故障”问题现象:已经重新安装860后更新了9-6号hotfix测试问题还是存在; 审核的生产订单报检,保存时报系统性错误“灾难性故障”原因分析:同解决方案解决方案:打9-6号hotfix补丁后执行setconfig.exe需重新手工注册“X:\WINNT\system32\UFCOMSQL\u8intface.dll”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
U8.60SP8.60SP 销售发货单启用二级审批流出错U8.60SP8.60SP 销售发货单启用二级审批流出错
U8.60SP-8.60SP 销售发货单启用二级审批流出错自动编号:3183产品版本:U8.60SP产品模块:销售管理所属行业: 通用适用产品:通用关 键 字:8.60SP 销售发货单启用二级审批流出错问题名称:8.60SP 销售发货单启用二级审批流出错问题现象:8.60SP 销售发货单启用二级审批流;现审核销售发货单时提示"已达到终审";"弃审"该单据系统却提示"该单据未审核";通过"查审"可看到两个审核人的审核记录原因分析:数据库表有异常解决方案:删除EA_stream表中错误的审批流记录即可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
用友门户登陆失败门户登陆失败
问题版本:809-U6普及版(原U8普及版3.0)问题模块:1-总账所属行业:0-通用问题状态:公示关 键 字:门户登陆失败适用产品:补 丁 号:开放状态:注册用户原问题号:提交时间: 0:33:00问题名称:门户登陆失败问题现象:用户xp系统 软件输入操作员,密码,选好账套后,登陆门户后软件一闪后消失原因分析:一般是控件未能注册成功,有问题插件或病毒影响软件,用户使用的不是金盘安装,后来发现是有病毒影响导致,杀毒重装软件后可以正常登陆解决方案:一般是控件未能注册成功,有问题插件或病毒影响软件,用户使用的不是金盘安装,后来发现是有病毒影响导致,杀毒重装软件后可以正常登陆
用友U8.52web双击凭证列表无法打开凭证U8.52web双击凭证列表无法打开凭证
U8.52-web双击凭证列表无法打开凭证自动编号:11063产品版本:U8.52产品模块:WEB财务所属行业: 通用适用产品:852关 键 字:web双击凭证列表无法打开凭证问题名称:web双击凭证列表无法打开凭证问题现象:在852WEB财务中,在凭证查询和凭证处理中双击凭证列表后无法打开凭证原因分析:项目档案数据表丢失。解决方案:项目档案缺少fitemss98class和fitem98数据表,将演示帐套中的两个表导入过来即可解决问题。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
U8其他应收应付在进行年度账结转时,提示错误号“0”U8其他应收应付在进行年度账结转时,提示错误号“0”
U8其他-应收应付在进行年度账结转时,提示错误号“0”自动编号:7546产品版本:U8其他产品模块:应收应付所属行业: 通用适用产品:U821关 键 字:年度结转问题名称:应收应付在进行年度账结转时,提示错误号“0”问题现象:客户使用的是8.21版,2003年应收应付在进行年度账结转时,提示错误号“0”,执行网上的语句后,结转成功。客户便开始日常处理,一个月的业务完成后,才发现应收应付系统,在进行期初对账时,应收应付的期初与总账不符。而且错误的记录较多,还发现2002年的应付期初也有问题2001年已平的数据,又在2002年期初出现,在转到2003年账前,是正确的。请问有什么方法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由于错误记录较多,我不敢修改数据库,如果要修改,能否告知该改哪几个表。原因分析:应收应付的年度结转,结转后总的科目帐与去年对上,但具体的每个科目无法和去年对上的原因分析:在AP_DETAIL中存放原始发票和应收(付)单的记录,在制单后,该单据的CCODE字段被写入制单的科目,在进行核销并且制单时,在AP_DETAIL中会增加对应单据号为已核销的发票号或应收(应付)单的记录,制单时系统会把发票制单的科目自动带过来,如此时如修改发票上的科目,会写入到结算单的记录上。而在年结时,系统按单据进行结转,821版本中,一个单据只能有一个科目,所以在结转完后,会造成没有核销完的单据的科目的改变,解决方案:此类用户科目帐不好解决,可以通过在总帐查询具体的科目帐,在应收查业务帐的方法解决。根据上述分析,请使用821版本及较低版本的用户在使用应收应付时,不要再出现核销时更改科目的问题。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
用友单据列表高级过滤条件查询问题单据列表高级过滤条件查询问题
问题版本:803-U8.52问题模块:818-报账中心所属行业:0-通用问题状态:公示关 键 字:单据列表高级过滤条件查询适用产品:U85x补 丁 号:开放状态:注册用户原问题号:提交时间:问题名称:单据列表高级过滤条件查询问题问题现象:在库存管理的单据列表-材料出库单列表-高级条件选择中,若想过滤出"(制单人='a' or 制单人='b') and 审核人 is null"的记录,如图所示。但最终结果却是"制单人='a' or (制单人='b' and 审核人 is null)"。建议开发部能在加入条件时加入"()"。原因分析:对于目前U85x产品的高级过滤条件中,逻辑关系‘或者’‘并且’之间无法使用括号()来组合查询条件,例如条件"(制单人='a' or 制单人='b') and 审核人 is null"就变成了"制单人='a' or (制单人='b' and 审核人 is null)"。解决方案:建议这样写: 制单人='a' and 审核人 is null or 制单人='b' and 审核人 is null 或者使用IN条件变通解决,/是对于IN条件值必须使用Tab键分开,而目前不支持输入Tab键值,若按Tab键直接跳转到下一个功能按钮上了。 (部分可参照返回多值的如仓库编码、仓库等可直接带入多个In条件值,大多条件项无法成功带入多个In条件值,只能在其它文本中输入再拷贝粘贴过来。)
云时代ERP的移动应用特性?云时代ERP的移动应用特性?
突破介质,信息化外延拓宽;突破流程;管理碎片化渗透;突破时空;需求无所不在;基于角色,应用个性简便;软硬兼施,产业协同集成化。
U8.52年度结转时,提示“系统科目被非法删除”U8.52年度结转时,提示“系统科目被非法删除”
U8.52-年度结转时,提示“系统科目被非法删除”自动编号:17130产品版本:U8.52产品模块:系统环境所属行业: 通用适用产品:U813-U85X关 键 字:系统科目被非法删除问题名称:年度结转时,提示“系统科目被非法删除”问题现象:年度结转时,提示“系统科目被非法删除”原因分析:由于年度结转前,2006年科目有部分被删除造成解决方案:删除ufdata_001_2006数据库中的code表中的数据后,再由ufdata_001_2005数据库引入CODE数据到ufdata_001_2006数据库中后正常!!!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
适合中小型企业的软件
适合中型企业的管理软件
适合中大型企业的管理软件
适合集团公司的管理软件
处理财务核算业务
处理企业进销存业务
生产成本及生产过程管理
用友协同OA,公告、发文、审批流
用友HR管理,劳动合同、薪资等
用友CRM管理软件
用友餐饮酒店管理软件
用友服装鞋帽行业管理软件
用友票据产品满足企业票据打印需求
满足不同企业的涉税核算
U8其他银行余额调节表不平衡。U8其他银行余额调节表不平衡。
U8其他-银行余额调节表不平衡。自动编号:11923产品版本:U8其他产品模块:总账所属行业: 通用适用产品:U821关 键 字:银行余额调节表不平衡。问题名称:银行余额调节表不平衡。问题现象:银行余额调节表不平衡。原因分析:9月末该银行余额调节表平衡,10月末突然停电,再重新查看余额调节表不平衡,与9月末打印出的调节表明细有很大差异。解决方案:恢复对帐至年初,重对帐,仍不平。后用10月1日重新启用该银行对帐,将该银行对帐进行核销,再查看余额调节表,正确。各未达帐项均正确。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
U8其他银行对帐U8其他银行对帐
U8其他-银行对帐自动编号:8165产品版本:U8其他产品模块:总账所属行业: 通用适用产品:U821关 键 字:U821银行对帐不平问题名称:银行对帐问题现象:该数据的银行对帐期初(2004年度)与2003年度的期末余额调节表不相符,而且还不平衡,试着重新结转也不可以。如何解决?银行科目编码为100203。原因分析:系统结转时将2003年已经勾对但是未做核销的银行帐及对帐单记录也结转到2004年了。建议在上年银行对帐无误后,做银行帐核销,然后再进行总帐年转。解决方案:在本帐套2004年度库中执行以下语句删除期初已达的的银行帐及对帐单即可。1.删除错误的银行帐记录delete from gl_accvouch where ibook=1 and (iflag is null or iflag=2) and ccode = '100203' and iperiod20 and bdelete=0 and dbill_date < '' and iflagbank is not null order by dbill_date,isign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
1、2、3、4、5、6、7、8、9、10、
通2005UFO模块登陆,提示找不到服务器通2005UFO模块登陆,提示找不到服务器
通2005-UFO模块登陆,提示找不到服务器自动编号:4272产品版本:通2005产品模块:总账所属行业: 通用适用产品:关 键 字:UFO模块不能登陆问题名称:UFO模块登陆,提示找不到服务器问题现象:UFO模块登陆,提示找不到服务器,或者提示年度帐不正确原因分析:UFO是一个单独的模块,进入时不显示登陆界面,直接进入主界面。如果服务器名称记录错误或者帐套号记录错误。则发生这样的错误。解决方案:按照以下方法解决:&&&1。 使用远程配置工具重新配置数据库服务器。&&&2。 在注册表中HKEY_LOCAL_MACHINE\SOFTWARE\UFSoft\UF\Login\MR,察看Server的键值,如果不是服务器的名称,修改过来。&&&3。 关闭防火墙&&&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
通2005ufsystem.mdb索引破坏通2005ufsystem.mdb索引破坏
通2005-ufsystem.mdb索引破坏自动编号:18876产品版本:通2005产品模块:总账所属行业: 通用适用产品:关 键 字:问题名称:ufsystem.mdb索引破坏问题现象:登入软件提示,c;windows_system32/sfsystem/ufsystem.mdb
索引被破坏原因分析:请在安装同样软件的电脑上复制一个ufsystem.mdb文件,然后放到c:\windows\system32\ufsystem 文件夹里,如果不行的话就卸载干净 软件重新安装即可.解决方案:请在安装同样软件的电脑上复制一个ufsystem.mdb文件,然后放到c:\windows\system32\ufsystem 文件夹里,如果不行的话就卸载干净 软件重新安装即可.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
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如何核算 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如何核算
  ⑴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主要经营活动所获取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获取的收入等。企业应设置&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⑵本科目可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⑶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实现的收入,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本科目。其中涉及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企业注销分公司的损失应如何申报扣除 企业注销分公司的损失应如何申报扣除
  问:我公司在外地有一个分公司,所得税实行汇总申报。对于分公司在关闭过程中的资产损失,应如何申报?   答:《跨地区经营汇总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四条规定,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第三十五条规定,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规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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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口收汇系统&为进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收汇业务过程中,通过联网的方式,完成核销单申请,口岸备岸,批量备案,企业交单,核销单挂失,以及核销单信息组合查询等操作功能。
&&&&是指出口企业在进行出口业务前,通过联网输入申请核销单的份数向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来完成收汇核销单网上申领的过程。具体操作见操作指南。
&&&&是指出口企业对从外汇管理局申领的出口收汇核销单进行“使用口岸”的备案的过程。其目的是为了解决海关对核销单电子底帐的分发问题,因此企业在报关出口前需对该张核销单的使用口岸进行设定。口岸备案后,不能进行变更。
&&&&是指出口企业对已从外汇管理局申领的多份核销单的“使用口岸”进行成批备案的过程。&&&&
四、企业交单&
&&&&是指出口企业在完成出口业务后向外汇管理局提交此项业务的核销单数据的过程。出口企业插入本企业的操作员卡,输入核销单号,从数据中心查询出该核销单,检查该核销单的海关使用状态必须为“已用”或“退关”,企业输入交单日期并进行交单。交单后设置该核销单的交单状态为“交单”,将“交单日期”设置为当前日期。
五、核销单挂失
&&&&出口企业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后,如有遗失,可通过出口收汇子系统申请挂失,也可到外汇管理局申请挂失。挂失的条件是申请挂失的核销单外汇管理局已签发且未被海关核销。核销单一经挂失不能再使用。
&&&&出口收汇核销单已用于出口报关,发生遗失的,企业须到外汇管理局申请挂失。核销单一经挂失不能再使用。
&&&&出口企业插入本企业的操作员卡,输入要挂失的核销单起始号、终止号,从数据中心查询出按发放日期排列的,该出口企业指定范围内的,外汇局使用状态都为“有效”且海关使用状态为“未用”的核销单,企业可在这些核销单中选择成批或单张进行挂失。挂失后这些核销单的外汇局使用状态设置为“挂失”,原因代码设置为“挂失”,操作日期设置为机器当前日期。&&&&
&&&&出口企业可通过“组合查询”项,根据“核销单号”、“外汇局使用状态”、“发单日期”等多重条件来查询核销单的数据。&桂林市审计局
当前位置: &&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
发布者:glsj_admin  时间:  阅读:834次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印发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严格规范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 出口收汇核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出口单位办理备案登记、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均应当在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第四条 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年度考核情况、国际收支申报率、出口贸易方式、收汇方式以及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等情况,并结合相关部门对出口单位的管理意见,对出口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分别采取自动核销、批次核销和逐笔核销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外汇局对出口单位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员(以下简称核销员)管理制度,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均应当由本单位的核销员负责。核销员管理办法由各分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总局备案后执行。
  第二章 出口单位备案登记
  第六条 出口单位取得出口经营权后,应当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
  第七条 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备案登记时,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五)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出口单位电子档案信息。
  第八条 出口单位在外汇局备案登记的电子档案信息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海关等部门的变更登记手续后一个月内,持有关部门变更通知,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汇局需在“中国电子口岸”变更该出口单位IC卡权限。
  第九条 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持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外汇局需在“中国电子口岸”注销该出口单位IC卡权限。
  第三章 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
  第十条 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的发放实行逐级核发,专人负责制。国家外汇管理局向各分局核发核销单,各分局向所辖中心支局核发核销单,各中心支局向所辖支局核发核销单,各外汇局向所辖出口单位核发核销单。
  第十一条 出口单位在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外汇局提出领取核销单申请,然后由本单位核销员持本人“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
  第十二条 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申请的核销单份数和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向出口单位发放核销单,并将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传送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第十三条 外汇局应可以根据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和日常业务经营状况调整发单数量,对出口收汇核销考核中被评定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和“出口收汇达标企业”实行按需发单,对“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出口单位应控制发单。
  第十四条 出口单位在领取核销单时,应当办理签领手续。空白核销单长期有效。
  第十五条 出口单位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核销单发生全额退关、填错等情况的,出口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单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出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或发生合并、分立的,按以下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一)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未使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对已经报关出口的核销单应当按规定继续办理核销手续。外汇局应当对其停止发单,对已发放未使用且未退回外汇局的核销单实施“禁用”处理。
  (二)出口单位因合并、分立不再经营出口业务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未使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外汇局应当对其已发放未使用且未退回外汇局的核销单实施“禁用”处理。
  (三)出口单位因合并、分立继续经营出口业务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未使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并应当按照合并、分立协议的约定继续承担原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第十八条 出口单位发生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外汇局可以对其已领未用的核销单实施“禁用”处理。
  第四章 出口报关
  第十九条 出口单位到海关报关前,应当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
  第二十条 出口单位填写核销单应当准确、完整,并与出口收汇报关单证明联(以下简称“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第二十一条 出口单位报关时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成交方式,按成交方式申报成交价格、数量、运费、保费以及加工贸易合同协议号等内容,保证报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二条 对监管方式为需要使用核销单报关出口的,海关应当审核出口单位提交的核销单和其他报关材料,并核对核销单电子底账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通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海关为出口单位办理通关手续时,应当在核销单“海关核放情况”栏加盖“验讫章”,并对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进行“已用”核注,结关后应出口单位申请向出口单位签发注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同时将核销单电子底账的核注情况和报关单电子底账等数据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传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二十四条 海关签发报关单时,核销单号码和报关单号码应当一一对应。
  第二十五条 出口单位在报关出口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第五章 出口收汇
  第二十六条 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应当按照出口合同约定的收汇时间和方式以及报关单注明的成交总价,及时、足额地收回货款。即期收汇项下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远期收汇项下应在远期备案的收汇期限内收汇。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下列外汇的结汇或入账,银行可以向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以下简称“核销专用联”):
  (一) 对于直接从境外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银行应当按照结售汇管理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手续或办理进入出口单位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入账”)手续后,出具核销专用联。
  (二)对于出口货物保险或出口信用保险所得的理赔款,银行应当在凭核销单正本、理赔协议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出口货物保险理赔款”或“出口信用保险理赔款”。
  (三)对于通过福费廷业务方式取得的外汇资金,银行应当在按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福费廷业务”。
  (四)出口保理项下,银行未向出口单位提供服务或提供有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银行应当在出口单位从境外收回出口货款后,按规定为其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并向出口单位出具核销专用联。
  银行向出口单位提供无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银行可以在向出口单位提供融资资金并按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后,以融资金额为准向出口单位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编写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同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出口保理融资业务”。待银行从境外收回货款后,扣除融资资金及利息后,出具余款的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出口保理余款”以及保理项下的相关费用和融资利息以及涉外收入申报单号码和原核销收汇专用号码。
  (五)对于从境外进口商在境内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开立的离岸账户收回的货款,银行应当在按规定办理结汇或入账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境内离岸账户划转”。
  (六)对于深加工结转业务项下转出方收回的外汇,银行应当在为转出方办理结汇或入账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深加工结转收汇”字样及转入方单位名称。
  (七)对于出口买方信贷项下的出口收汇,银行应当在凭出口合同、境外借款人同意支付的指令或信用证等支付依据或境内贷款银行的委托付款附言或摘要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出口买方信贷,境内划转”。
  (八)对于以外币现钞结算的出口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向银行办理结汇,不得自行保留或存入银行。对于携入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银行应当在凭出口合同、发票、核销单、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入境申报单正本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手续,并在申报单上签注结汇金额、日期、加盖戳记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同时应当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外币现钞结汇”。 对于携入现钞金额未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银行应当凭出口合同、发票、核销单和结汇申请办理现钞结汇,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外币现钞结汇”。边境贸易和包机贸易出口业务项下出口收汇除外。
  (九)银行在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押汇的结汇或出口信用证下远期汇票贴现业务、打包放款的入账手续时不得出具核销专用联,应当在出口货款收回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出具核销专用联。
  (十)对于直接从境外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需由境内银行转汇的,在办理境内原币划转手续时,由解付行出具核销专用联。转汇行应当在交易附言中注明“转汇”字样。
  (十一)其他外汇局规定可以出具核销专用联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下列外汇的结汇或入账,银行不得为出口单位出具核销专用联:
  (一)除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出口收汇以及暂时无法确定为出口收汇的;
  (二)除第二十七条规定外从境内其他单位外汇账户或者从同一单位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划转来的外汇;
  (三)其他外汇局规定不得出具核销专用联的。
  第二十九条 银行在出具核销专用联时,应当与银行留存联、收款人记账联的业务内容一致。核销专用联应当具有以下要素:
  1、经办银行名称;
  2、结汇或收账日期;
  3、收款单位名称、账号;
  4、实际收汇金额及币种;
  5、各种扣费明细(如有)、金额及币种;
  6、净结汇或入账金额及币种;
  7、核销单编号;
  8、涉外收入申报单编号或核销收汇专用号码;
  9、“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
  10、银行业务公章及业务员签章;
  11、其他外汇局规定应当注明的。
  第三十条 银行应当事先将核销专用联格式及印模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若格式或印模发生变动,应当在使用前到外汇局变更备案。
  第三十一条 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为不需国际收支申报且按规定可以出具核销专用联的,银行应当在核销专用联上编写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并注明相应的收汇资金来源。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共22位,前6位为地区标识码; 随后6位为银行标识码及顺序码; 再后6位为该笔出口收汇的收汇日期; 最后4位为该银行当日业务流水码。
  第三十二条 银行出具的核销专用联上必须注明涉外收入申报单号码或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否则,外汇局不得凭以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 对多次出口一次收汇的,银行应当要求出口单位提供该笔收汇所对应的核销单编号,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一次出口收汇只能出具一张核销专用联,不得分次出具。对于一次收汇中含预收货款和尾款的,银行需填写尾款所对应的核销单号码,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含预收货款”,待出口单位实际出口后到银行补填核销单号码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及业务员签章。对于单笔预收货款,银行应当在按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并确认出口单位有贸易出口(提供核销单号)后,为出口单位出具核销专用联。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结汇或入账后银行已经出具了核销专用联,出口单位需要调整账户或冲销错账的,银行应当将已经签发的核销专用联收回注销。
  第三十五条 代理出口项下,若代理方和委托方均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要将外汇原币划转委托方时,银行应当将所收外汇全部进入代理方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向代理方出具核销专用联,代理方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外汇划转; 若代理方没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银行应当将所收外汇结汇,并向代理方出具核销专用联,代理方将人民币划给委托方。
  第六章 出口单位核销报告
  第三十六条 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规定的核销凭证集中或逐笔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实行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无须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
  外汇局可以根据本地区出口收汇核销业务量以及出口单位的具体情况,实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制度,或者实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电子化管理。
  第三十七条 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出口报关后60天内凭远期备案书面申请、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
  第三十八条 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核销凭证:
  (一)以“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有权军事装备”、“无权军事装备”、“对台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二)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易货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属全额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部分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以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三)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收汇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四)以“补偿贸易”方式出口且合同规定以实物形式补偿的,提供补偿贸易合同、核销单、报关单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报关单金额大于进口报关单金额时还应提供核销专用联。
  (五)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全额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进料抵扣的,需到外汇局进行进料抵扣登记,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差额部分的核销专用联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抵扣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 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以“进料深加工”方式出口且转入方以“进料深加工”方式进口的,提供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提供人民币入账凭证和进口报关单。
  (六)以“货样广告品A”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专用联,对单笔不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提供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七)以“对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对外承包的核准件、承包工程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
  (八)以“退运货物”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对于已经办理付汇手续的退运货物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
  (九)以“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方式出口的,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注明“进料对口”或“进料深加工”等方式的进口报关单。
  (十)以“进料料件退换”方式出口的,有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 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进料加工类的进口报关单。
  (十一)以“对台小额”方式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 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和购货发票; 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
  (十二)以“保税工厂”、 “出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 加工后货物运回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十三)以“租赁贸易”和“租赁不满一年”方式出口的,提供租赁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如外商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若收回的租金不足核销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 如我方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十四)以“寄售代销”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能全额收汇的,还应当提供寄售代销确认书。
  (十五) 以“边境小额”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购货发票; 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在境外贸易机构已开立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的地区,可以提供境内人民币资金划转证明); 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经海关核验的携带毗邻国家货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 以易货方式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 通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外汇货款的,提供报关单、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
  (十六)以“ 旅游购物商品”及“一般贸易”方式报关的包机贸易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以外币现钞或个人汇款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购货发票及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或个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 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人民币入账证明。
  (十七)以其他海关贸易监管方式出口的,按外汇局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供相关凭证。
  第三十九条 因专营商品、更改合同条款或经批准的总、分(子)公司关系等发生收汇单位与核销单位不一致时,收汇单位可以向外汇局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境外收汇过户”手续以便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报告时应当提供境外收汇过户申请书、相关协议、出口合同、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 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如所属外汇局实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制度,除提供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核销凭证外,还应当提供《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如所属外汇局实行核销报告电子化管理,除提供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核销凭证外,还应当提供核销凭证的电子数据。
  第四十一条 出口单位出口后,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大于报关金额在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内,或者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小于报关金额在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以内的,可以按照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办理核销报告手续。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大于报关金额超过等值2000美元,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小于报关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应当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手续。实行批次核销的,可以按核销单每笔平均计算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
  第四十二条 出口单位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时除按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提供核销凭证外,还应当提供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差额原因说明函,以及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一)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产生差额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产生差额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三)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差额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 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五)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六)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
  (七)因溢短装产生差额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八)因其他原因产生差额的,提供外汇局认可的有效凭证。
  第七章 出口收汇核销
  第四十三条 外汇局收到出口单位报告的核销凭证(包括电子数据)后,应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及其他相关系统核对出口单位报告数据的真实性。如提交的核销凭证与海关、银行传送的数据不一致或提交的审核材料不齐全,应退出口单位进行更正。海关、银行在接到出口单位的更正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核销凭证或电子数据的核对、修改手续。
  第四十四条 外汇局可以根据各地业务量和出口单位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分别采取不同的出口收汇核销方式:
  (一)逐笔核销: 即由出口单位按核销单证一一对应进行报告,外汇局按照一一对应的原则逐笔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方式。适用于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差额核销和无法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数据。
  (二)批次核销: 即由出口单位集中报告,外汇局按批次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方式。适用于除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外的所有出口单位的全额收汇核销,以及来料加工项下和进料加工抵扣项下需按合同核销的出口收汇数据。外汇局审核批次核销数据时,应当按照核销单与核销专用联总量对应的原则进行。
  (三)自动核销: 即出口单位不需向外汇局报告,外汇局根据从“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采集的核销单信息和报关信息,以及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采集的收汇信息,进行总量核销的核销方式。适用于国际收支申报率高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的一般贸易项下及其他出口贸易项下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数据。
  第四十五条 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以“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有权军事装备”、“无权军事装备”、“寄售代销”、“对台贸易”、“对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二)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按加工合同规定的工缴费收汇核销。
  (三)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进料加工项下经外汇局核准抵扣的,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的加工合同,对增值部分进行收汇核销,进料部分用相应进口报关单抵扣核销。“进料深加工”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口报关单应当由转出方所在地外汇局核注、结案。
  (四)以“补偿贸易”方式出口的,如报关单注明金额小于或等于进口报关单注明金额的,直接抵扣核销; 报关单注明金额大于进口报关单注明金额的,对超过部分进行收汇核销。
  (五)以“退运货物”、“进料料件复出”、“进料料件退换”、“进料边角料复出”、“出料加工”、“保税工厂”方式出口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收汇核销或凭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抵扣核销。
  (六)以“货样广告品A”方式出口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或不收汇核销; 对单笔不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需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按不收汇差额核销。
  (七)以“租赁贸易”、“租赁不满一年”方式出口的,如外商为承租方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若收回的租金金额不足核销的,差额部分可凭退回设备(货物)的进口报关单抵扣核销。如我方为承租方的,凭进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办理不收汇核销。
  (八)以“对台小额”方式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注明的结汇金额核销; 以人民币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人民币入账证明上的人民币金额核销;
  (九)以“边境小额”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注明的结汇金额核销; 以人民币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人民币入账证明上的人民币金额核销; 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携带外币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上注明的毗邻国家货币金额核销; 以易货方式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成交总价抵扣核销; 通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货款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上注明的金额核销。
  (十)以“ 旅游购物商品”及“一般贸易”方式报关的包机贸易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以外币现钞或个人汇款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或者个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注明的结汇金额核销; 以人民币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人民币入账证明上的人民币金额核销。
  (十一)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全额易货的,按照报关单成交总价和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成交总价抵扣核销; 部分易货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收汇核销,差额部分以易进的进口报关单抵扣核销。
  (十二)以其他海关贸易监管方式出口的,按外汇局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核销。
  政府贷款项下,凭出口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政府部门批件、合同或协议、报关单等文件以及相应的银行给出口单位出具的人民币入账通知单或外汇入账通知单,以人民币或境内收取的外汇办理核销手续。
  援外贷款、基金项目下的出口及境外实物投资项下,凭出口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政府部门批件、合同或协议、报关单等文件,办理不收汇差额核销。
  第四十六条 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时,对用于抵扣的进口报关单,应当加盖“已核销”印章,并在“中国电子口岸&#0;进口付汇系统”进行核注、结案。
  第四十七条 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时,对于因网络不通、系统技术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获得相关电子底账,或者相关数据没有实行电子化管理无电子底账的,可以在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无误后,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补录入相关数据,同时办理核销手续。
  第四十八条 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时,对凭证齐全、数据无误且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根据不同贸易方式予以核销; 对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外汇局应当在审核规定的差额证明材料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差额核销; 对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超过规定标准且未能提供规定的差额证明材料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差额备查,不符合备查条件且超过规定的核销期限的纳入逾期未核销管理。
  第四十九条 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后,应当在相应的核销专用联、核销单退税专用联上加盖“已核销”印章,对于差额核销和以外币现钞、毗邻国家货币、人民币等核销的,还应当在核销单退税联上签注净收入金额、币种、日期。除手工录入出口收汇电子数据的留存核销专用联外,其余单证退还出口单位。对于分次使用的核销专用联,应在核销专用联上签注已核销金额或余额后退还出口单位,出口单位在第一次凭该核销专用联办理核销手续后将该核销专用联原件留存归档,以后凭该核销专用联复印件办理核销及留存归档。未实行出口收汇报告表制度的外汇局应当做好已核销清单的签退手续,实行出口收汇报告表制度的外汇局应当做好《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的签收、签退手续,并保存该表的外汇局留存联。差额核销项下外汇局应当留存除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外的所有核销凭证。
  第五十条 外汇局定期将已核销电子数据上传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供商务、海关、等相关主管部门查询使用。
  第八章 出口收汇自动核销
  第五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出口单位,外汇局按年度核定其自动核销资格:
  (一) 国际收支申报率为100%;
  (二) 上年度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三) 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 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二条 外汇局在审核出口单位自动核销资格时,应当填制《出口收汇自动核销资格审核表》(附件1),并逐级上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后,外汇局应当及时向出口单位发出《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附件2)。
  出口单位必须在《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的回执上签章确认,承诺履行规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责任后,外汇局方可对其实行自动核销管理。
  第五十三条 外汇局各分局应当及时将实行自动核销管理的出口单位(以下简称“自动核销单位”)名单对外公布,并抄送当地商务、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
  第五十四条 自动核销单位可一次性向外汇局申领半年出口所需的核销单,并按有关规定使用核销单。
  第五十五条 自动核销单位应当及时、全额收回出口货款,并按有关规定领取核销专用联。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核销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核销报告手续,外汇局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章规定为其办理核销手续:
  (一)不能按规定全额收汇的出口业务;
  (二)需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办理或其他相关手续且已收汇的;
  (三)以不收汇或部分收汇的贸易方式出口的;
  (四)出口后收汇不需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
  对第二种情况,自动核销单位向外汇局报告后,外汇局应当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相应调整出口应收汇日期。
  第五十七条 除本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自动核销单位无需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也无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但应将用于核销的报关单进行网上交单,由外汇局按月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对其出口报关数据和银行收汇数据按时间顺序自动总量核销。
  第五十八条 自动核销单位无须凭核销单退税联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由税务部门根据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接收的电子数据和外汇局按月向税务部门提供的已核销清单办理退税手续。
  第五十九条 自动核销单位的核销单口岸备案、出口报关、远期收汇备案、差额核销、退赔外汇、差额备查等核销业务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外汇局按月为自动核销单位办理核销手续后,如其出口收汇核销率未达到规定比率的,外汇局应当及时向其发出预警通知。
  第六十一条 自动核销单位经连续三次预警,出口收汇核销率仍未达到规定比率的,或不再符合第五十一条所列条件的,外汇局可以撤销其自动核销资格,且下一年度不再核定其自动核销资格。
  第六十二条 对被撤销自动核销资格的自动核销单位,外汇局应当向其发出《撤销自动核销资格通知书》(附件3),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同时抄送当地商务、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
  第六十三条 自动核销单位被外汇局撤销自动核销资格后,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章规定办理核销报告手续,外汇局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章规定为其办理核销手续。
  第六十四条 自动核销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各项出口收汇核销原始凭证。
  第九章 退赔外汇
  第六十五条 出口项下发生退赔需向进口商支付外汇的,出口单位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冲减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实绩并签发《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附件4),银行凭《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汇手续。对提供进口报关单的,外汇局应当按规定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中对相应的进口报关单进行核注、结案。
  第六十六条 出口单位申请退赔外汇时,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外汇局提供证明材料:
  (一)未出口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的,提供出口合同、终止执行合同证明或退赔协议、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二)已出口报关且已收汇,但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提供出口合同、退赔协议、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若为退货赔付的,还应当提供注明“退运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三)已出口报关并收汇且已办理核销手续的,提供出口合同、退赔协议、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或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或已补税)证明; 若为退货赔付的,还应当提供注明“退运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四)境外将货款错汇入境内未核销的,提供情况说明、外方要求退汇函件、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账凭证。
  第十章 逾期未核销监管
  第六十七条 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0天未办理核销手续的,视为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
  第六十八条 外汇局对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情况按月进行清理、定期催核,签发“催核通知书”,并向出口单位提供“逾期未核销清单”。
  第六十九条 出口单位接到外汇局“催核通知书”后,应当对照“逾期未核销清单”进行认真清理,核对、确认数据,及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七十条 出口单位存在如下情况,外汇局核销部门应当按规定移交检查部门予以查处:
  (一)外汇局核销部门催核无结果或经催核但出口单位无正当理由说明原因;
  (二)出口单位收汇6个月后未办理核销手续且无正当理由说明原因;
  (三)出口单位未核销收汇总量达到等值500万美元且无正当理由说明原因。
  第十一章 出口收汇核销考核
  第七十一条 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系指外汇局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对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业绩进行考核,评定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等级,并对不同等级出口单位分别予以奖励或惩罚的管理制度。出口收汇核销考核按年度进行。
  第七十二条 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的对象为考核期内有出口收汇且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所有出口单位。
  第七十三条 出口收汇核销考核指标是出口收汇核销率。出口收汇核销率系指考核期内应核销出口额中已核销额与应核销额之比。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商务部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对出口收汇核销考核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十四条 出口收汇核销考核标准和年度考核评定等级为:
  (一)出口收汇核销率达到或超过95%的,评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出口收汇核销率达到或超过85%且年度出口额在等值2亿美元以上的大型出口单位,也可评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二)出口收汇核销率在70%(含70%)至95%之间的,评为“出口收汇达标企业”;
  (三)出口收汇核销率在50%(含50%)至70%之间的,评为“出口收汇风险企业”;
  (四)出口收汇核销率低于50%的,评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
  第七十五条 出口收汇核销考核实行属地分级考核原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与同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出口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评定工作。
  第七十六条 出口收汇核销考核评定结果实行通报制度。通报的范围为辖内出口单位、海关、银行和税务等部门。省级外汇局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考核评定结果进行联合通报,并对年度考核评定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予以公布。
  第七十七条 “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出口收汇达标企业”、“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的评定结果自评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第七十八条 一个年度被评定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或连续两个年度被评定为“出口收汇风险企业”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暂停或取消其出口业务经营权。
  第十二章 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证的处理
  第七十九条 对遗失核销单的,出口单位和外汇局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用于报关出口的空白核销单遗失后,出口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
  (二)已用于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出口单位应当凭核销单以外的其他核销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及补办申请。外汇局应当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无误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并在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附件5)。
  (三)已办理核销手续后遗失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退税情况证明向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补办申请。对税务部门证明未退税的,外汇局在“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处理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
  第八十条 对遗失核销专用联的,出口单位、银行和外汇局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境外收汇的,出口单位应当凭书面报告、境外收入申报单向外汇局申请补办。外汇局核实银行报送的涉外收入申报电子数据并确认未用于核销的,为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附件6)。
  (二)属于不需要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出口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凭书面报告及出口收汇结汇水单/收账通知的出口单位留存联或银行出具的证实出口单位结汇或收账情况的书面说明,向外汇局申请补办,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材料无误并确认未用于核销的,为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
  (三)银行应当凭外汇局核发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为出口单位补办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补办”字样和原涉外收入申报单编号或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和收汇资金来源。
  第八十一条 对出口单位遗失进出口报关单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账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4号)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档案管理
  第八十二条 外汇局、银行、出口单位应当对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出口核销业务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管理,除按规定需长期保存的,其他核销档案均保存3年备查。对出口收汇核销项下相关电子数据,外汇局应当保存10 年。
  (一)外汇局应当保存的核销档案资料
  1、对于手工补录入电子数据的,留存相应的纸质凭证;
  2、出口收汇核销清单或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外汇局留存联);
  3、核销备查业务项下的资料;
  4、差额核销资料;
  5、银行提供的核销专用联格式、印模;
  6、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等相关文件时审核的资料及所出具证明的外汇局留存联;
  7、注销业务项下应留存的核销单;
  8、外汇局认为必须留存的其他资料。
  (二)银行应当保存的资料
  1、“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
  2、“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
  3、其他应当保存的资料。
  (三)出口单位应当保存的资料
  1、外汇局退回的核销凭证,其中对于分次使用的核销专用联,出口单位在第一次凭该核销专用联办理核销后,将该核销专用联原件留存归档,以后凭该核销专用联复印件办理核销及存档。
  2、出口收汇核销清单或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出口单位留存联);
  3、其他应当保存的资料。
  第八十三条 外汇局、银行、出口单位应当定期将核销资料整理成册,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十四条 外汇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及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档案保存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十五条 对超过保存期限的档案资料,外汇局、银行、出口单位可以自行销毁。
  第十四章 罚 则
  第八十六条 银行和出口单位应当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本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对违反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十七条 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一)不完整、准确填写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
  (二)未及时为出口单位办理收汇、结汇或未及时出具核销专用联,致使出口单位逾期未核销的;
  (三)错报、漏报收汇电子信息的。
  第八十八条 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给予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一)对不属于出口收汇的结汇或入账出具核销专用联的;
  (二)重复出具核销专用联的;
  (三)擅自为出口单位补办核销专用联的;
  (四)虚报收汇电子信息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出口项下退赔外汇业务的;
  (六)未妥善保存有关收汇单证,发生丢失及损坏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十九条 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一)收汇后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
  (二)向银行虚报、错报核销单编号骗取核销专用联的;
  (三)因故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清理手续的。
  第九十条 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给予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销单、进出口报关单、核销专用联等核销单证的;
  (二)重复使用核销专用联的;
  (三)用贸易出口收汇以外的外汇收入进行虚假收汇核销报告的;
  (四)未经外汇局批准,即期出口项下超过报关日期180天未收汇的; 远期出口收汇项下,超过在外汇局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未收汇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未妥善保管或丢失核销原始凭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3 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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