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用人单位为员工试用期缴纳社保缴纳的社保劳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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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的通知
关于调整2009年度苏州市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苏劳社工[2009]4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企业年金工作的指导意见
苏劳社险[2009]16号
关于转发《关于发布2009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9]15号
关于开展高温季节劳动保护专项检查的通知
苏劳社监[2009]10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
(四)》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2009年调整工伤人员护理费的通知
京人社办发〔2009]65号
商务部等介绍扶持服务外包政策:实行特殊工时制
   商务部等部门23日在南京举行的“第二届中国国际服务外包合作大会”上介绍了我国近期推出的服务外包扶持政策,其中包括税收、劳动工时和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内容。
   服务外包是指客户单位将非核心业务剥离,外包给机构外的服务供应商完成。目前跨国公司为应对危机,降低成本,增强发展能力,纷纷将非核心业务剥离出来,加快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外包的步伐,这都使服务外包产业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商务部、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近期制定了一系列支持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税收、劳动工时、人才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电信服务、金融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和数据安全等。
根据财政部介绍,在北京、上海等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其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在劳动工时方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通知,允许20个示范城市内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符合服务外包产业特点的特殊劳动工时制。
在人才培训方面,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或培训机构,每新录用或培训1名大学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央财政分别给予企业不超过每人4500元、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财政支持。
同时,商务部与教育部颁布了《关于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推动服务外包企业吸纳大学生,解决就业难的问题;跨国公司、服务外包企业与45所高校及软件学院签署了校企联盟合作协议,促进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养。
与此同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国际通信发展,设立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与国际端口的信息高速公路,完善电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电信服务效率。
【来源:新华网】 时间:      
央企高管薪酬规范有望下月出台 可能不设上限
   据报道,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资委等共同参与的“央企高管薪酬规范”有望7月出台,可能不设统一上限。据悉,此次央企高管限薪将不同于金融机构高管“限薪令”统一划出“上限”的方式,人保部在确定央企高管总体薪资水平下调的前提下,将不会为央企高管的收入设置“统一上限”,而是针对每个不同企业的情况,以相应公式计算后单独划定。
 据透露,《薪酬规范》对央企高管的薪酬不像财政部对金融高管指定了不能高于280万元的年薪“上限”。
 “每个央企高管的薪酬多少是根据指定的薪酬计算公式来指定的。比如动辄上千万元、上百万元的高管薪酬肯定会下调,而收入并不高,达不到平均水平的也会有所提升。”前述专家说。
 根据国资委此前的调查,2008年央企高管平均收入为53.1万元。据推断,尽管采用“非统一划线”的方式,但央企高管的平均收入水平仍将下降,多家央企有关人士表示,限薪后央企高管的平均收入较53.1万元/年将有所降低。
 那么,此次将出台的央企高管薪酬水平与普通员工的薪酬水平会有多大差距呢?“应该在10倍到12倍之间,不会再高于这个水平。”国家电网一人士预测说,“规范出台后,高管薪酬总体水平可能低于之前公布的53.1万元。”据称,国企高管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三部分组成,绩效年薪不超过基本年薪的三倍。
【来源:羊城晚报】&& 时间:
补充养老医疗保险费税优比例提高
   本报讯【记者
张春生】企业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免税额度,由工资总额的4%提高到5%。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早在2003年,财政部曾就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发布通知。根据规定,有条件的企业为员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总额分别在工资总额的4%以内的部分,可以在成本中列支。这一比例一直持续至今。
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2008年3月,财政部再次发文,对4%的税前列支比例明确,并强调,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
今年,新医改方案公布,国家规定企业可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保险费允许税前列支。“此次免税比例提高,从宏观上看是积极利好。但从微观上看,短期内,补充医疗保险市场出现很大变化谈不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保险部总经理丁学斌分析。
丁学斌说,虽然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一直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各地执行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企业效益情况等种种差异,4%的比例在多数地区并未用足,补充医疗保险发展缓慢。
站在提供医疗保险产品服务的角度,丁学斌认为,商业保险公司包括专业的健康保险公司已经做好了充分准备,针对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起付线以下,团体的、个人的,都有非常灵活的产品形态。他期望,税优比例提升,能激发企业购买补充保险的热情,真正推动商业医疗险市场发展。
【来源:中国保险报】&&
上海高温津贴标准不变 工作环温达35℃最少补贴10元
   今年夏季高温已提前到来,35℃天气已经出现。5月21日,新民网记者从上海市总工会获悉,今年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企业应向劳动者支付每天不低于10元的高温季节津贴,和去年的标准相同。
上海市总工会表示,企业在发放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不能影响高温岗位工作劳动者的高温岗位津贴的发放,并继续做好高温季节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据新民网记者了解,当工作环境气温达到35℃及以上时,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缩短工作时间。当气温达到38℃及以上时,除涉及国计民生、城市运行安全和人民基本生活等重要行业外,工作环境不能满足极端高温条件作业的企业,可视实际情况采取暂停工作和保证休息等措施。
【来源:新民网】&&
上海7月起外来从业人员可参加城镇养老保险
   须45岁以下符合相关条件综合保险暂不会取消
  两类外来从业人员
  ◆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
  ◆外省市非城镇户籍,但属于用人单位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专业技术职称,或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其他专门技术人员,与单位协商一致,也可以参加城保。
7月1日起,两类符合条件的外来从业人员可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但上海暂时不取消综合保险。
  取消综合保险是误读
昨日,天涯社区上海站出现一则标题为“上海即将取消综合保险,外来人员参加城镇保险”的帖子,帖子中还附有“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6月12日盖章的,文件号为:沪人社养发(2009)22号的”文件复印件,以示内容的真实性。
昨日,早报记者就此采访相关部门的业内人士。该人士明确表示:“这是一个内部文件,文件内容是,从7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是,上海取消综合保险&的说法,肯定是对文件的误读。”
根据沪人社养发(2009)22号文件,今年7月1日起,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两类外来从业人员,可以开始缴纳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类为: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另一类为:外省市非城镇户籍,但属于用人单位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专业技术职称,或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其他专门技术人员,与单位协商一致,也可以参加城保。
文件明确指出,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的,应当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而且,缴费基数和比例及享有的待遇,按本市现有规定执行。是“居转户”政策的补充
“居转户”政策出台后,各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的较多咨询就是“虽然办了居住证,但是单位只给我们缴综保,怎么办?”的问题。此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开发与市场管理处处长丁振文在电台讨论“居转户”问题时,曾透露:本市已经考虑了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衔接问题。
因此,这一政策的出台,“也可以看作是对本市&居转户&的补充和衔接。”华东师范大学人口研究所副教授王大犇表示。
  用工成本至少增700元
不过,王教授同时也指出:“外来从业人员也缴城保的话,企业用工成本将增加不少。”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如果给职工缴纳城保的话,即使按照最低标准,成本至少也将支出948元,而如果给职工缴综保的话,只要近247元。因此,如果企业给原来缴综保的外来人员改缴城保的话,每月每位职工的用工成本至少将增加700余元。
因此,王教授认为,给外来从业人员缴纳城保的政策,还是比较适合那些白领职工。而对于农民工,缴纳城镇保险可能反而增加农民工的就业难度,上海的小城镇保险可能更适合他们。
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的,应当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而且,缴费基数和比例及享有的待遇,按本市现有规定执行。
【来源:东方早报】时间:
7月1日起沪常医保异地就医正式开通
为切实减轻上海、常州两地长期居住人员的看病负担、解决他们就医报销周期长、个人垫付资金负担重及往返奔波烦等问题,常州市积极探索沪常两市异地就医结算新模式。从7月1日起,沪常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实时联网结算正式开通,沪常两市长期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就医报销可在所居住城市得到解决。
 该项工作委托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上海市黄埔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为异地就医结算经办机构,负责代为报销对方参保人员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明确服务对象为在常长期居住或工作六个月以上的上海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和在沪长期居住一年以上的常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当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垫付后,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指定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直接报销。这一举措,直接解决了目前上海在常长期居住的2350人、常州在上海长期居住的2231人的就医难题,未来随着两市经贸合作等领域的进一步加大、两地长期异地居住人口增多,将有更多的人群受益。
 同时,从7月1日起,常州市市内(溧阳、金坛、武进)
异地就医也正式互通,异地安置人员可申请办理当地的医保卡,持卡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就医,待遇按安置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来源: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时间:
北京公司员工因流感被隔离照常发工资
   针对市政府全民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部署,昨天,北京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
《甲型H1N1流感防控法律知识问答》,希望公众和单位在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全民运动”中,担负起各自的社会法律责任,同时依法保护自己的健康相关权益。
因防控甲型H1N1流感需要,配合疾控部门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甲型H1N1(疑似)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同时,甲流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甲流诊断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妨害甲型H1N1流感防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在甲型H1N1流感流行期间,百货店、超级市场、大型综合超市、家居中心和宾馆(旅店)、餐饮服务、美发美容服务等场所,均应成立防疫工作机构、制定应急预案、实行首见报告制、对员工建立每日健康检查制度等要求。
该标准还要求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所有商业企业都应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保证公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在甲型H1N1流感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者,将根据相关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来源:北京晨报】&&
北京日起上调工伤护理费
七月一日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人员护理费将上调,最高调整额度达202.13元,凡在去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皆在此次调整之列。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告表示,北京市现已根据最新公布的2008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确定了对今年工伤人员护理费的调整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调整数额最高,与目前正在执行的每月1661元相比,直涨202.13元。其他两种情况的调整数额依次为171.5元、120.88元。新标准拟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伤后情况 调整后金额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1863.13元/月
&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1490.5元/月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117.88元/月
【来源:新京报】&&
北京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工会人保司法三方联动维权
   工会人保司法三方联动维权
本报北京6月29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
实习生徐伟伦以往工会负责企业调解、人保局负责劳动仲裁、司法局负责人民调解的独立工作格局将在北京被打破。记者今天从北京市司法局获悉,北京市18个区县将全部在今年年底前,建立起由上述三方联合成立的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由政府出资聘请专业律师,为职工免费提供调解、咨询等服务。目前已有北京市朝阳、海淀等8个区县正式成立了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据了解,自2008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北京市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今年前5月已出现3.8万件劳动争议案件,是去年同期的2.5倍,而95%以上的劳动争议双方并没有接受调解,导致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压力越来越大。为了将劳动争议化解在源头和基层,北京市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司法局整合三方资源,共同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
按照北京市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北京市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北京市将在各个区县建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在街道、乡镇的司法所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室。同时,由北京市总工会出资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免费为职工提供援助、调解服务。按照计划,每个区县的调解中心将至少配备两名律师担任专职调解员,街道、乡镇调解员上岗前则须接受专业培训。
【来源:法制日报】&&
北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月征缴
   本报讯(记者侯莎莎)7月1日,今年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将正式启动,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在7月1日至9月30日,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征缴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今年的征缴标准仍按去年21658元/人的标准执行。
根据规定,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每少录用一名残疾人应按“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依照此计算标准,今年的征缴数额应该是23920元。据了解,市政府决定今年的征缴标准维持去年的21658元不变,降低了2262元,为企业减轻了经济负担。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21658元×(本单位2008年在职职工总数×1.7%-残疾人职工数)。
今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首次开通了网上申报系统,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市残联www.、市地税局www.和首都之窗www.等网站登录《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审核。此外,为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今年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安排残疾人就业享受岗位补贴政策的审核将同步实施。
对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将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追缴欠缴数额外,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据介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方式自2006年调整为残联审核、地税代征,截至去年年底,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了3.93万人,市残联共支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1.66亿元,用于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障、扶贫开发、扶残助学以及为残疾人服务和改造生活环境等,惠及17万余名残疾人。RJ173
3年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
(一)残疾人就业方面,包括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政策、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政策等。共支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6.16亿元。
(二)残疾人社会保障方面,包括生活困难残疾人的各项困难补助等。共支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9亿元。
(三)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开发方面,包括对从事种养业和多种经营的农村贫困残疾人给予一次性扶持等。共支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0.24亿元。
(四)扶残助学方面,包括对低保残疾人子女在校高中生、大学生和残疾人高中生每学年给予助学补贴等。共支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0.18亿元。
(五)为残疾人服务和改造生活环境方面,包括对5000户重残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等。共支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99亿元。
【来源:北京日报】&&
北京市安监局表示:室外超35℃需调整工作时间
   京华时报讯(记者 易靖)6月27日,市安监局表示,针对本市持续高温,当室外温度超过35℃时,要合理调整职工工作时间,避开高温作业时段,尽量不安排露天长时间作业。
由于行业特点需在高温环境下进行作业的企业,如交通运输、建筑、市政、环卫等,应缩短高温环境下作业时间。
【来源:京华时报】&&
我省服务外包企业实施特殊工时制度受到肯定
6月23日,第二届中国国际服务外包合作大会在南京召开,省劳动保障厅应邀到会作服务外包企业特殊工时政策解读。近年来,我省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产业的总体部署,将优化服务外包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作为服务经济、服务民生的重要切入点,积极应对经济形势的变化,创新并完善特殊工时管理实践与制度措施,把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机结合起来,取得了“双维护”、“双赢”的效果。服务外包企业作为新兴产业,在劳动用工特别是工时管理方面有其自身特点,如工作任务不均衡,研发工作具有独立性,与国外客户存在沟通时差等,这类企业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客观上有一定难度。我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积极向原劳动保障部争取政策支持,将苏州工业园区作为服务外包企业率先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试点地区,通过一年多的实践,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效果。此后,在省政府出台的《江苏省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又将特殊工时实施范围扩大到全省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的部分岗位。此举不仅惠及更多的服务外包企业和劳动者,增强了企业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也得到了国家相关部门及领导的充分肯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下发《关于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后,我省及时出台了配套实施意见,着重抓好三个关键环节,即事先明确条件、事中跟踪指导、事后加强回访;在具体操作上,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表式、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统一流程,多策并举,切实为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提供快捷、方便的公共服务。
【来源:江苏劳动保障网】<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宋体; color: #09-6-30
南京市出台见义勇为人员社会保障意见
为了体现社会保障功能,激励更多的社会成员投身见义勇为的实际行动,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近日,南京市劳动保障局出台了《关于做好见义勇为受表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该意见主要从五个方面解决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后顾之忧。
一是明确保障的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和本市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受到表彰并获得相关奖励证书或荣誉证书的人员。见义勇为人员未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不在该意见实施范围内。
二是确保认定为工伤的见义勇为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见义勇为人员经认定为工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见义勇为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向用人单位追回。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用人单位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其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参保人员处理。
三是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伤、医疗保险待遇最大幅度享受。见义勇为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经认定为工伤的,在治疗和抢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相应的社保基金全额支付。不在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见义勇为人员,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等之一的,在治疗和抢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相应的社保基金全额支付。见义勇为人员可就近就便就医,不受医疗机构定点资质限制。
四是见义勇为人员优惠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见义勇为人员牺牲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额支付给遗属;在领失业保险金的见义勇为人员,其未领取的剩余月数失业金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遗属;参加失业保险未享受过失业保险待遇见义勇为人员失业的,其失业保险金可逐月或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遗属;见义勇为人员及其配偶可以按照生育保险政策享受生育津贴、营养费和生育医疗费。
五是为见义勇为人员开通申领待遇快捷通道。我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一站式服务,简化工作程序,第一时间完成见义勇为人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等各项工作。
【来源:江苏劳动保障网】<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宋体; color: #09-6-23
南通市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保补贴期限可延长
为应对金融危机对就业工作影响,南通市政府专门出台了《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09】38号),明确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南通市市区2009年上半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报工作将于6月22日正式开始(截至日期至7月22日)。凡市区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均可到其户籍地或居住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是国家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鼓励和帮助灵活就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续保,提高其灵活就业稳定性的重要手段。南通市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工作开始于2006年,现补贴险种已扩大到养老、医疗、生育和工伤四大保险,三年来,市区共申报6.1万人次,补贴金额为7816.9万元。
【来源:江苏劳动保障网】<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宋体; color: #09-6-23
7月1日起,苏州大市范围内异地就医结算正式实施
   从2009年7月1日起,苏州大市范围内异地就医费用可以直接在就医地报销,不用像以前那样为报销费用在参保地和就医地之间往返奔波了。
实现异地就医,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的民生实事项目,同时由于其政策差异大、技术难度大,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尚处于试点阶段。苏州市劳动保障部门为了尽早实现全市医保“联网结算”,汇集全市医保经办机构力量,组织专业软件开发公司,经过近半年的不懈努力,在苏州大市范围各经办机构顺利建立了异地结算平台,通过数据交换手段,7月1日起全市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正式上线。本办法的实施,切实解决了大市范围内居外参保人员的异地就医报销问题,特别是对于退休后异地居住的退休老人,将带来极大的便利与实惠。同时,苏州异地结算平台的顺利实施,为省内即将推开的全省异地就医结算做出有益探索、奠定扎实基础。
&&&&&办理异地就医结算对象为参加本市职工医疗保险,且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在职、退休人员。苏州大市范围内已办理居外手续的参保人员即日起可在参保地进行申办。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按自愿原则,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办妥申请登记后可在居住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直接选择就医。在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先用现金结付医疗费用,然后凭病历发票等相关就医资料至就医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就医地社保经办机构按“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目录”&进行审核结付,即医疗保险政策待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医疗费用按就医地的药品、诊疗项目目录审核结付。
&&&&&市社保中心提醒,市区统筹范围、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之间因地域靠近,不实行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即参保人员的参保地和居住地均在市区(含七区)范围内的,不列入异地就医的实施范围。另外,参保人员办理了异地就医结算登记手续后,不能同时再在参保地进行划卡就医和零星报销。&
【来源:苏州劳动保障网】
工业园区“网上通” 大市社保关系转移实现“全市漫游”
   从7月1日起,苏州工业园区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实施“社会保险网上异地转移”业务。至此,我市9个社保统筹区间转移社保关系全部通过网上业务平台交换数据,标志着我市网上异地转移实现苏州大市全覆盖。
&&&&&我市于去年12月在全市范围实施网上异地转移业务,由于工业园区特殊的公积金制度与我市其他地区存在较大差异,暂缓实施。在经过一系列紧张的筹备、完成大量基础工作后,工业园区顺利于7月1日正式实施网上异地转移,社保关系转移实现与全市“一线通”。
&&&&&据统计,在短短的半年时间里,我市除工业园区以外的其他社保统筹区已通过“网上异地转移”平台成功实现近两万人次的社保关系转出和接收,简便的转移手续,畅通的衔接方式,受到社会广泛肯定。而将工业园区纳入“网上异地转移”,最终实现了全市社保关系轻松“漫游”。&&&&&
【来源:苏州劳动保障网】
我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7月1日起起调整
   我市工伤职工的定期待遇标准7月1日起将作调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将有增加额。&&&
&&&&&此次调整,范围为2009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
&&&&&具体调整标淮为,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50元,二级伤残增加240元,三级伤残增加230元,四级伤残增加22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96元;生活护理费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每月标准分别调整为1493元、1194元、896元。此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伤残待遇的人员,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增加金额不足原待遇的12%的,予以补足。
【来源:苏州劳动保障网】
《就业失业登记证》在苏州市区正式启用
   根据《苏州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市区将于2009年7月1日起开始启用《就业失业登记证》,7月1日后初次到各级就业管理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将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不再发放《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而部分今年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失业人员若要享受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相关优惠政策则需凭本人《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到户籍所在的社区换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与原《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在市区可同时使用,新申领及换发的劳动者使用《就业失业登记证》;原持有《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的劳动者可继续使用原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的载体,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的合法凭证,是规范公共就业管理、完善公共就业服务的有力抓手;《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书面记载与失业人员动态管理库内的信息应保持一致,这也方便了失业人员对自身的就业、失业经历以及相关的优惠政策享受情况有一个明确的了解。(市就管中心)
【来源:苏州劳动保障网】 
我市就业态势回暖迹象明显,就业形势可望企稳好转
今年以来,在相对严峻的就业形势下,我市劳动保障部门千方百计保民生促就业,帮助企业减负稳岗,保证了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目前,我市就业态势回暖迹象明显,就业形势可望企稳好转。
&&&&&一是城镇登记失业率首度下降,就业形势开始好转。5月末,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04%,尽管与去年同期相比,失业率仍然高出0.22个百分点,但这是失业率在本年度出现的首次下降。年初受金融危机影响,我市登记失业率从去年的2.92%上升到3.06%,2~4月份,一直徘徊在3.08%左右。
&&&&&从经济发展情况来看,一季度末我市工业发展已有回暖迹象,对外贸易降幅收窄、经济态势好过预期,各项就业优惠政策框架逐渐清晰,就业形势的转机已露端倪。
&&&&&其它城镇就业、失业统计数据也反映出就业形势的好转。失业人员实现就业人数历经2、3、4月每月的低幅增长后,5月份当月新增1.09万人,是今年以来首次超过1月新增的1.05万人;这得益于新一轮就业政策扩大了对就业困难人员帮扶范围。1~5月份,全市失业人员实现就业5.03万人,其中,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2.58万人,城镇困难人员实现就业8115人。
&&&&&二是本地劳动力就业稳定。与外来务工人员相比,本地劳动力文化水平、技能较高,对企业的归属感较强,企业一般都愿意优先录用本地劳动力。今年一季度末,本地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为159.55万人,转移率为88.13%;比去年末净增加2.48万人,转移率提高0.62个百分点。&&
&&&&&三是外来务工人员就业人数逐月增加。今年3月份以来,企业对外地农民工的需求有所回升,5月份新增办理就业登记人数比一月份增加了2倍,这与生产型企业用工需求普遍回升,电子制造业操作工需求旺盛具有密切的联系。
&&&&&四是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变化中“回暖”迹象明显,外资企业订单增加。今年春节后,劳动力市场供需逐步增加,至6月中旬,求人倍率上升到0.96,比上季度末的0.67增加了0.29个百分点,劳动力需求回暖明显。
&&&&&从经济拉动就业情况来看,今年一季度内资企业用工需求占总需求人数的50.17%,港澳台和外资企业占43.89%,内资企业拉动就业略显优势;5月份,港澳台和外资企业有复苏的迹象,占总需求数的47.87%,比一季度上升了近4个百分点。华硕科技有限公司、罗技科技有限公司等大企业由于订单数猛增,用工需求动辄达近千人,预计随着订单数的增加,这类企业在拉动就业方面的作用将明显增强。
&&&&&五是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止跌回升,基金征缴额相对稳定。从上年末至今年4月,我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逐月下降,但下降幅度趋窄,5月参保人数实现年度首次止跌回升,达223.54万人,比上月221.95万人上升了0.72%,也从另一侧面反应了5月份以来我市就业形势回稳趋好的发展态势。
&&&&&在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等三市将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率从2%减为1%的情况下,我市失业保险征缴额仍保持略增态势,1~5月,基金征缴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基金收支情况相对稳定。
【来源:苏州劳动保障网】 
我市书面审查43000余户用人单位
今年我市劳动保障部门书面审查工作采用了市区协作、网格辅助的方式,进一步优化审查方式,下移工作重心,加强服务指导,对全市43295户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进行了审查,审查用人单位数比去年增长了10.45%,进一步扩大了劳动保障定期书面材料审查覆盖面,圆满完成了2008年度定期书面审查工作。
&&&&&一、发挥监察网格优势,创新书面审查工作模式。今年,我市将书面审查与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优势,在开展书面审查工作的同时,较好地完成了上门走访企业、采集基本信息、进行宣传指导和建立企业信息数据库等工作,提高了书面审查工作成效。
&&&&&二、加强联动协调机制,提高书面审查工作效率。市支队通过与各市、区监察机构挂钩结对的方式,主动加强与市、区的联系和协作,实时掌握各地书面审查的工作进度。同时,为方便市属企业接受审查,市支队监察员定期到各区监察大队进行指导和现场办公,为参加书面审查的市属用人单位集中上门服务,并对各单位书面报送材料进行现场审验。
&&&&&三、实行定期例会制度,及时掌握审查工作动态。为实时掌握各地书面审查工作的具体情况,我市实行书面审查工作周分析汇报例会制度,定于每周五上午召开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的工作例会,对各市区一周以来书面审查工作的完成情况和主要做法进行汇报交流,及时了解金融危机对企业劳动关系的影响,研究和解决书面审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四、突出服务指导企业,帮助解决企业实际问题。今年全市在开展书面审查工作的同时更加注重为企业服务,我们为企业提供了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等规范文本,提示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最新规定,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有关内部规章制度,对可能出现的劳动争议纠纷,及早介入,及早协调。太仓对审查中发现的轻微违法问题,由过去的开出整改指令书改为建议书;工业园区将“年检”与“培训”相结合,同期开展企业人事经理业务知识菜单式培训,帮助企业学习掌握法律法规,受到了企业的普遍欢迎。
&&&&&今年的书面审查数据表明,随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实施,我市劳动合同签订率、工会组建率、社会保险缴纳率等情况均比2008年有所提高,使用未成年工和实习生的情况也有了明显的改善。(市劳动监察支队)
【来源:苏州劳动保障网】
娄葑镇“送岗位、送政策、送技能”三进社区有效促进充分就业
   今年4月份至6月份,娄葑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认真贯彻园区“促进就业再就业”指导思想,积极组织相关社区的劳动保障服务站,举办了“送岗位、送技能、送政策”三进社区活动,紧紧围绕“关注民生、促进就业”主题,认真组织实施就业援助服务系列活动,至今已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举办“三进社区”活动过程中,娄葑镇充分运用社区文明服务栏、就业信息栏、电子屏、悬挂横幅、制作宣传展板、发放政策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活动举办的时间、地点和促进创业、就业工作的各项政策。充分挖掘适合社区失业失地人员的各类岗位。鼓励和引导企业进社区,免费为企业搭建招聘用人平台。活动中还对本地高校毕业生进行了调查登记和就业指导,帮助他们端正就业观念,使他们选择“先就业,后择业”的正确思路,并积极推荐他们参加娄葑人力资源市场举办的“高校毕业生夏季招聘周”活动,有效提高了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成功率。&&&&
截止6月20日,娄葑镇分别在莲花四社区、团结社区、泾园北社区、莲花一社区、葑塘社区、梅花社区、荷韵社区、金益社区共举办了8场“送岗位、送政策、送技能”三进社区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2500余份,政策咨询109人次;有21家企业参与活动现场招聘,提供就业岗位693个,还有110多人报名参加办公自动化、低压电工、叉车、插花、月嫂、家政保洁等项目的技能培训;有21人已经参加并完成了创业培训。本月21日和28日还有两场创业培训班分别在苏安北社区和东港家怡社区举办。通过“送岗位、送政策、送技能”三进社区活动,有效促进了全镇的就业再就业工作。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保障网】
解除抑郁症员工劳动合同之前是否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我单位一名女员工,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08年2年月开始,该员工开始断断续续请病假。2008年12月,该员工被当地医院确诊为抑郁症患者。之后,该员工持续向公司请病假,直至今年6月。如今该员工的医疗期早已满了,公司希望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 争议点:
&&& 对于抑郁症患者,公司在解除其劳动合同前是否必须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劳动法苑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
&&& 由于患病员工本身的弱势性,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有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严格按照481号文的规定,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必经程序是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此企业有义务为员工作劳动能力鉴定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人力资源管理实用手册—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参数分册》(2009年版)出版
上海HR专业人士的必备工具书《人力资源管理实用手册—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参数分册》(2009年版)正式出版了!经上海市劳动咨询事务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精心编撰,《参数分册》以简明、实用、查阅方便的特点,汇编了国家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参数部分,深受广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者、主管经理,以及劳动法律工作者等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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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高温下工作中暑算工伤 热浪席卷我国十三省区
   夏至刚过,高温已来。24日,我国京津冀豫等地都出现了35摄氏度以上高温天气,部分地区甚至达40摄氏度。针对一年中的最热时段,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出现高温天气时,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作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介绍,研究表明,气温条件超过一定的范围,在过冷或者过热的环境中,工伤的发生率都会升高。根据国家的有关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研究制定高温中暑应急救援预案。对患有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疾病的员工,用人单位应暂时将其调离高温、高湿作业岗位,暂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在高温、高湿天气对其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
劳动保障专家介绍,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高温下工作中暑算工伤。一线职工在高温环境下工作,一旦中暑,职工或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并由用人单位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后,中暑职工即可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应该由企业承担。
职工因中暑等工伤进行治疗期间,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及相应补贴。
劳动保障专家强调:高温天气情况下,用人单位尤其要加大对女职工的保护力度,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据新华社
【来源:中国劳动咨询网】
正确处理甲型H1N1流感疫情下的劳动关系
6月11日,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陈冯富珍女士宣布将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警告级别提升到6级,这标志着这一疫情已发展成为全球性的流感大流行。实际上,近一个月来,甲型H1N1流感疫情已经影响到很多行业劳动者的正常工作生活,本报法律事务中心近日就经常接到来自用人单位的相关咨询。一些用人单位的员工由于出境旅游或出国考察,身体不适并经医院观察实施了隔离治疗措施。那么,在隔离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应该怎样确定呢?有些被隔离员工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那么用人单位能否到期终止隔离员工的劳动合同呢?本期,我们将为您解答这些问题。
甲型H1N1流感属于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列明传染病之外的新病种,但是鉴于其传染性较强,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4月30日发布2009年第8号公告,明确将甲型H1N1流感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而《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规定,对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包括
(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其中,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正是由于传染病蔓延的不确定性和高致病性,国家在平衡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必然采取强制隔离措施以保护公众的安全。
正因为如此,感染甲型H1N1流感的人群本身没有过错,其被强制隔离也是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因此《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明确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也就是说,劳动者被隔离之后,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停止支付工作报酬。
那么,怎么支付隔离期间包括确诊治疗期间的治疗费用呢?目前法律虽然尚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2003年
“非典”肆虐的时候原劳动部曾经出台《关于切实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劳社部明电[2003]1号),用人单位可以参考。该
《通知》要求,
“非典”病人治疗期间的工资,按照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的规定执行;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是非典型肺炎病人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出勤照发。因此,参照该项规定,劳动者在被确诊为疑似甲型H1N1流感病例时,就将被强制隔离,在隔离留院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仍按出勤对待,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不得以缺勤或旷工扣发和减发。而一旦被确诊为甲型H1N1流感病例,那么将自然进入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劳动者的工资也应当按照各地病假工资规定的标准支付。
然而,有的用人单位实行的是绩效工资为主、基本工资保底的工资支付制度,那么劳动者在隔离观察期间绩效工资怎么计发?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曾经制定的《关于降低非典型肺炎对本市部分行业影响的若干政策》第8条规定,
“对受直接影响行业中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的企业,不因
‘非典’造成效益下降而影响效益工资的计算。”上海市甚至还明文规定临床诊断
“非典”病人、疑似
“非典”病人者以及
“非典”留院观察病人或接受医学观察者在接受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期间,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同理,当劳动者处于隔离观察或治疗期,而劳动合同期满的,其劳动合同也应顺延至治疗终结或隔离期满。所以,基于政策的连续性和当前形势的相似性,建议用人单位仍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1. 问题: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
   劳动法苑
江苏夏芙蓉回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2. 有一批应届毕业生毕业前在我单位实习了二个月,现在他们即将正式毕业,那么请问,我们单位还能不能重新约定试用期啊?
上海吴晓卿回复: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大学生在校期间并不算一名合格的劳动者,因此,严格地从法律条文来说,大学生在校期间实习,并不影响其成为一名适格的劳动者后,同一用人单位再次与之约定试用期。只不过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很多用人单位通过大学生在实习阶段的表现已经对其个人的人品与能力有了全面的了解,从引进人才的角度考虑,往往会选择直接与该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再约定试用期。具体方式选择,企业可结合自身情况加以决断。
3. 问题: 企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应主要关注哪些方面?
   劳动法苑
北京邢薇回复:
企业可直接同接触商业秘密的职工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在签订协议书时要注意几点:(1)双方当事人的资格要合法。(2)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3)甲、乙双方地位要平等,以自愿为原则,双方表达意思要真实,权利和义务要对等。(4)主要条款内容要清楚。(5)违约责任要明确。
课程:北京最新劳动争议裁审意见精要解析与实务应用
讲师:陆敬波
时间:2009年7月15日&&&
地点:北方佳苑饭店(北京王府井大街218-1号)
费用:168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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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刘佳 张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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