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和保险公司领导们互相认识的游戏吗 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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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对于批准新设立的保险公司有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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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对于批准新设立的保险公司有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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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监会目前对新设立保险公司的审核比较严格,除非是特别优质的保险公司,但是支持合理的并购重组。另外,从本质上来讲,银保合作还是企业之间的合作,保监会只是按照规则做一些审核,对于该环节,为了提高业务质量,保监会出台了一些监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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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被保监会接管的保险公司们
来源:证券时报编辑:
摘要:作为监管层给出的最后期限,正德人寿的增资程序如果于今日仍未能有所突破,公司或将被保险保障基金接管。新华人寿是第一家被保险保障基金接管的公司。
作为监管层给出的最后期限,正德人寿的增资程序如果于今日仍未能有所突破,公司或将被保障基金接管。回顾保险业发展,自保险保障基金于2005年成立,正式被接管的险企有和。
新华人寿是第一家被保险保障基金接管的公司。
2006年,新华人寿原董事长关国亮挪用巨额公司资金的事件浮出水面。当时,保监会调查称,关国亮8年间共挪用公司资金130亿元,但在后续的庭审中,检方只指控关国亮涉嫌职务侵占300万元,挪用资金2.6亿元。
2007年,保监会首次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接管新华人寿,先后购买了隆鑫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格林岛投资有限公司等所持的新华人寿股权,接手价格为5.99元/股,持股数约为4.6亿股,占新华人寿股权的38.815%,位居第一大股东。
2009年11月,保险保障基金&功成身退&。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宣布,将把新华人寿38.815%的股权整体转让给中央汇金公司。此次交易中,新华人寿每股8.7元,比保险保障基金接手时的每股5.99元,高出了2.71元,整个交易对价约为40亿元。以此计算,保险保障基金在本次交易中盈利12.5亿元。
与新华人寿不同,中华联合保险被接管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巨额亏损和偿付能力不足。
在经历数年高速扩张之后,以作风激进著称的中华联合保险于2007年巨额亏损达64亿元,并从此开启了漫长的引资过程。尽管先后有法国安盛等方面表示有意介入,但最终都不了了之。
2009年5月,新疆兵团将其所持有的61%中华联合的股权交由保监会托管,保监会开始介入中华联合保险。到了2011年12月,保监会宣布,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正式介入,并控股,持有约8.6亿股,持股比例为57.43%。
2012年3月,保险保障基金再度斥巨资增持中华联合股权。据保监会公告,中华联合财险的增资扩股请求被批准,公司注册资本由此前的15亿元变为75亿元。其中,高达60亿元增资的主角,只有保险保障基金一个。
在增资完成后,保险保障基金持股比例也由此前的57.43%变为91.49%,而第二大股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仅持有2%的股权,保险保障基金成为单一大股东。
尽管业界多猜测保险保障基金对中华联合只会阶段性持股,不过至今为止,保险保障基金仍未完全&脱手&。2012年12月,中华联合保险对外宣布公司重组完成,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债转股方式注资78.1亿,控股51%成为第一大股东,占据了近一半的董事会席位,保险保障基金列居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为44.82%,这一股权比例延续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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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进行必要合理的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90日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及伤残: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门急诊与住院医疗: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主险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额给付。
意外保障/主险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境外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特定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补偿。(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旅程变更保障/旅行延误:若由于恶劣天气、罢工、航空公司超售或航空管制等原因而导致飞机或轮船延误,每延误5小时,可获赔偿300元。
责任保障/个人随身财产:旅行期间被保险人随身财产被盗窃或抢劫,或因其他第三方责任遗失,意外损坏,可获赔偿。(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最高赔偿额为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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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见:无所不能 健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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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要求保险中介机构排查“类相互保险组织”
  【财新网】(记者 丁锋)刚刚进入主流视线的“”领域正在进行着创新与监管的边界冲突。
  国庆节前,财新记者获得的一份文件显示,监管部门要求各机构组织开展“类相互保险”风险排查工作。文件称,“各机构要迅速摸排本单位是否存在以下情况,一是通过网络平台等渠道设立‘类相互保险组织’,向加入组织的成员事先收取较小数额费用甚至无需缴费,待发生成员意外死亡、患病等事件后再向全部成员征集钱款予以救助。二是为上述‘类相互保险组织’提供服务。”
  排查工作要求,保险中介机构于10月15日前将《保险中介机构涉及“类相互保险组织”情况表》通过电子邮件上传,排查未发现问题的机构也需要上报零报告。
  据财新记者了解,该文件为某地方保监局下发,此前保监会向各保监局下发了排查通知。
  相互保险,是指具有相同风险保障需求的人通过缴纳保费形成基金,当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而遭受损失时,由基金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的保险活动。与股份制保险公司相比,两者最大的差别在于,股份制保险公司客户不参与公司治理,经营利润分配给股东;而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股东,会员即客户,一人一票共同参与公司治理,公司运营的盈余全部返还给会员。
  这一在国外举足轻重的保险组织形式,在中国保险业一直处于主流视线之外,目前只有2004年成立的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一家,此外还有少数相互保险性质的农村保险互助社、渔业互保协会等。但2015年2月保监会《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正式下发、国务院常务会议鼓励发展相互保险后,相互保险的地位被扶正,各路资本的热情一并被激发。因较传统保险公司更为低的门槛,许多人欲将相互保险作为进入保险业的切口。
  目前,已有多家机构公开宣布拟设立相互保险组织并向保监会上交申请材料,保监会也已启动三家相互保险公司的审批工作,但尚未有一家获批。
  不过,在第一家相互保险公司正式获批之前,“相互保险”概念却在被多个创业者或保险中介机构借助互联网或微信这种新兴渠道付诸实践,其中较为知名的有壁虎互助、夸克联盟、e互助、抗癌公社等。目前它们均以互联网公司的形式存在。如上述文件所述,这些互联网公司运行模式大致为,“向加入组织的成员事先收取较小数额费用甚至无需缴费,待发生成员意外死亡、患病等事件后再向全部成员征集钱款予以救助。”
  然而,这种相对新生的事物显然为监管带来难题。《保险法》第六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如此来看,上述几家主体并没有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
  但何为保险业务?《保险法》称,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一位保险精算师告诉财新记者,这种以低成本获客的方式,实际上相当于没有事前对风险进行充分定价,所收的费用是会员费而不能算是风险保费。但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伟认为,无论采取怎样的表面形式,上述机构行为的实质就是保险经营活动,若无保险牌照,则不可开展保险业务。对此,监管层并无明确表态。
  这些先行先试者,并非对与监管的摩擦无所知。壁虎互助创始人李海博就认为,目前的网络互助必然会进化到相互保险公司,这样可以解决规模化运营、监管、信用背书和资金运用等一系列问题。目前,壁虎互助与e互助已上交相互保险公司设立的申请材料,当下的存在方式更多为一种过渡。
  在一位保险业内人士看来,作为新生事物的相互保险,正处于政策博弈期,这是任何创新必须经历的一个过程。他认为,监管层很可能会提示风险,但不太可能取缔,毕竟风险并不大,而取缔则争议太大。
  上述监管层文件仅要求保险中介机构排查“类保险组织”,或许也反映了其谨慎态度。徐伟告诉财新记者,只要求保险中介机构排查是因为,保险中介机构为其监管对象,但又不可以直接开展保险业务。若是对保险业外的机构进行排查,保监会会更加慎重。目前,上述四家较为知名的“类相互保险组织”中,仅e互助是由保险中介机构设立。
  其实,在相互保险进入主流视线的短暂时间内,此前已有过一次纠偏。相互保险开闸之初,一家由佳美医疗、融通盛世拟发起成立的国民互助保险,称会员在出资1000万元、300万元和50万元不等加盟后,即可享有经营收益、分红收益、投资人溢价收益和上市收益等。不久后,保监会发布风险提示,称相互保险组织“主要是为社会公众提供风险保障,而不是提供高额投资回报。相互保险组织与股份制保险公司在资本构成方面有所不同,不存在股权溢价和上市收益,目前也无需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筹建资金。” 随后,国民互助保险方面表示,已暂停牌照申请、招募会员等工作。
  这些问题,或多或少都反映出新兴事物之初监管者与实践者面临的共同挑战。在互联网时代才开始破冰的中国相互保险,尽管有国外的经验可资借鉴,但却面临着急剧变化着的经济科技环境。此外,尽管已有《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在相互保险组织的组织治理、信息披露、章程制定、偿付能力、分支机构等方面,监管部门还需进一步出台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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