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灌溉灌溉渠道已损坏,想向水利部门申请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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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贯彻执行有关水利水电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我县的水利、水电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拟订有关水利水电规范性文件,组织水利依法行政和法制宣传、建设工作。
  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编制水利、水电、农村饮用水、水资源保护等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拟订水利五年规划、城镇防洪排涝规划、中小河流治理规划、农村饮用水规划、水资源保护等规划并组织实施。
  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
  拟订年度水利工程建设计划、预算资金安排和调整。
  承担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库建设。
  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负责水工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备案。负责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审批,安排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防汛防洪安全监管。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
  拟订重大防御洪水方案和调度计划。
由防汛办负责落实
  组织实施防汛安全检查,负责检查、督促有关防汛抗旱措施的落实。
由防汛办负责落实
  组织协调防汛抗旱工作、防洪调度及抗洪抢险、抗旱和灾后恢复等工作。
由防汛办负责落实
  负责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防汛防洪安全监管。
由防汛办负责落实
  承担县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防汛值班。建设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根据气象局、水文局提供的水文水情信息、进行防汛抗旱预报、预警。
由防汛办负责落实
  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
由防汛办负责落实
  负责全县水利建设、涉河涉堤涉坝(占用水域)、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等水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管理。组织涉水审批技术方案评审工作。
  负责全县水利建设、涉河涉堤涉坝(占用水域)、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等水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管理。
&由水政大队负责落实
  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行政许可。
  组织涉水审批技术方案评审工作。
  组织实施审批项目的联审联办、联合踏勘、联合验收工作。
  组织建设项目防洪论证。
  负责收取占用水域、水资源、水土保持等行政规费。负责基本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监督检查。
  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由水政大队负责落实
  负责占用水域、水土保持、河道采砂等行政规费的征收。
  组织、指导水土保持工作;
由水保站负责落实
  负责基本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监督检查。
由水保站负责落实
  拟订水资源调配方案,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负责全县水资源监管、监测和调查评价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指导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
  拟订水资源调配方案,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组织、指导水资源监测和调查评价工作。
  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指导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
  负责农村饮用水工程的行业管理,指导监督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
  负责全县农村饮用水工程的项目规划,申报工作
&由项目办负责落实
指导农村饮用水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指导农村饮用水工程的长效管理工作。
  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江河、水库的治理及开发利用。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和江堤的安全监管工作。
  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已建水利工程设施及河道的运行管理工作;
  指导水域管理工作。
 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和江堤的安全监管工作。
 负责全县水库、堤防、清洁河道考核工作。
  负责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安全及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水利水电工程招投标以及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
  指导水利工程的建设与安全管理工作。
  承担辖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由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落实
  承担辖区人饮项目工程以及坝高20米以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负责水事纠纷的仲裁处理,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涉水违法案件,并协助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负责对水利建设、水工程管理、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河道管理等违反水利水电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处罚和相应的行政强制。指导、监督河道采砂及疏浚工作。
  负责水事纠纷的仲裁处理。
由水政大队负责落实
  负责水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涉水违法案件,并协助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
由水政大队负责落实
  负责对水利建设、水工程管理、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河道管理等违反水利水电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处罚和相应的行政强制。
由水政大队负责落实
  指导、监督河道采砂、疏浚、及河道漂浮物打捞工作。
由水政大队负责落实
  指导全县水利队伍和基层防汛体系建设。
  负责水利水电新技术的推广、培训和应用工作。
  指导全县水利队伍和基层防汛体系建设。
  指导、监督水利资金的管理工作。
  监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
  指导、监督水利水电中介机构。
  指导、监督水利水电中介机构,对参加水利工程建设的中介机构进行备案管理。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
  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负责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负责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金家洞水库库区化肥养鱼污染水源,水利局已将水库划为饮用水源区,防止水体污染、禁止新增排污口。环保局将水库划为饮用水源区要求养鱼禁止使用化肥,禁止网箱养鱼。
 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按规定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机构应当通知农委参与调查处理。
河道采砂管理
 牵头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河道采砂防洪影响评价、统一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组织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有偿出让、河道采砂统一监督管理,牵头组织考核考评。
 1、《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4、《河道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6、《矿产资源法》; 7、《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发[2012]10号文件)
日,我水政大队经江口镇人民政府,发现沅水溆浦段大江口镇枫香码头段河道内水工程保护范围有非法挖砂石现象,经查证,是辰溪县仙人湾元旦村李超所为,属于河道管理范围,当时,我局水政大队立即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溆水责停字〔2015〕第11号),要求其停止该违法行为。经水政监察大队人员的现场勘察,李超为谋取个人利益,私自在沅水溆浦县大江口镇枫香码头河道内水工程保护范围进行非法挖取砂石,属非法采砂危害水工程。李超没经任何部门的批准,擅自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采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3条第4款规定,经逐级请求,建议立案查处。日我局及时派执法人员到实地进行现场调查,经核实根据以上违法事实存在。作业船现场对当事人李超进行询问,当事人李超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形成了《询问笔录一份》、《勘验笔录一份》。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李超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2条规定,建议恢复河道现状,并处罚款。  &&&
 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负责采砂作业船舶在通航水域内航行和作业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监督下级航道管理部门对河道范围内采砂实施许可;协助水利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
国土资源管理局
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负责河砂资源地质调查评价、资源储量管理、资源权益价款评估,参与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有偿出让、河道采砂许可的会签;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河道、湖泊漂浮物清理的职责分工
  负责组织清理影响防洪安全的河道、湖泊漂浮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清理影响城市市容市貌和城市用水取水安全的河道、湖泊漂浮物。
耕地(基本农田)保护
  负责加强农田灌溉排水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涉及占用废弃河滩耕地垦造审批和管理。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
《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七条&
侧重于耕地(基本农田)的质量保护工作。负责土地承包流转管理,引导休闲农业依法使用耕地。
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全面履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职责。
  负责加强对建设占用林地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做好低丘缓坡的利用开发。
  负责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管理
负责涉水项目审查和指导检查项目设计中涉及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工程的设计、施工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指导项目单位开发新增耕地地力检测和质量评定与地力分等定级和耕种等工作。
  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的审查、报批和项目实施的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验收和监督管理。
负责涉林项目的审查,林木砍伐的审批,以及统筹森林开发、利用、评估及流转等工作。
 负责溪流、水库等湿地保护相关工作,做好湿地保护宣传、湿地环境监测工作,配合做好湿地资源普查等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10、13条。
  负责农田、水塘等湿地保护工作,做好湿地保护宣传、湿地环境监测工作,配合做好湿地资源调查等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主管湿地保护工作,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负责湿地征占用审批;做好湿地保护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湿地资源普查等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负责征占用湿地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湿地环境监测;负责湿地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做好湿地保护宣传、湿地环境监测工作;配合做好湿地资源普查等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
各类水电站立项(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防洪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6号。
各类水电站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及工程验收
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
负责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对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并发放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前置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工作
负责对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环保局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气象灾害防御
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启动气象及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三十六条。
3、溆政办发〔2012〕33号《溆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溆浦县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年)&的通知》。
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工作。
负责气象灾害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
负责气象灾害造成的城市洪涝、住房及建设场所的安全的应对工作,保障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
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气象灾害的应对处置,协助公安做好道路交通管控工作,应当优先运送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及时抢修被毁的道路交通设施。
负责组织开展农业抗灾救灾和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工作。
负责台风、暴雨引发江河洪水、山洪灾害、渍涝灾害、风暴潮和干旱灾害等应对工作。统筹协调主要河流、水库的水量调度,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
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卫生应急工作。
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和气象灾害的应对工作。
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协助组织跨市、跨部门的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保障。
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并按照规定职责核查灾情、发布灾情信息。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制度,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强化政府市场监管职能,完善取水许可监督体系,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的建设,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溆浦县水利局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2.监督检查内容
a.取水水量是否在审批取水范围内、水源及地点是否符合审批要求;
b.取水方式是否改变、取水许可时限是否超过、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c.是否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及计量监控安装,已安装的运行是否正常等情况;
d.取水户节水评估与水平衡测试是否需要做节水措施;
e.是否实行计划用水,用水是否在计划内等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①常规检查:成立不少于2人的检查小组,每季度对各单位进行一次常规检查;开展取用水户自查、核查和本辖区落实取水许可制度情况自查,并予以总结。
②抽查:随机抽查重点取水户,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取水许可落实情况。
  4.监督检查措施
①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②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湖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③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④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⑤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取水单位或个人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⑥取水单位或个人每年11月报送年度用水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通过资料审核或现场查勘等方式,确定并下达取水计划;&&&&&
⑦符合《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管理规定》相关条件之一的指令性取水户必须在取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中,提交水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报告;
⑧对自查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复核;对计量设施、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对照《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 )要求,对水平衡测报告书进行复核评估;
⑨根据需要对取水单位或个人开展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全面评估取用水情况。
  5.监督检查程序
  ①制定取用水监督检查方案,并根据检查任务成立检查小组,检查组不少于2人。
  ②组织开展取用水户自查、核查和本辖区落实取水许可制度情况自查,并提交总结。
  ③通过重点抽查取水户,检查取水户取水许可落实情况。
  6.监督检查处理
  ①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②取水户应在批准的取水计划范围内取水。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取水户超过经批准的指令性取水计划量取水的部分,其水资源费按照超计划累进加价征收。取水户未提出取水计划建议(含变更计划)的,未按规定进行节水评估,或者经评估、测试不符合节水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湖南省节约用水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通告有关部门。
  ③监督管理中发现如下问题的,向非居民取水户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包括取水户不按规定要求开展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的;取水户不具备水平衡测试能力(包括技术人员或计量设施)而自行测试的;不按规定要求编制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的。
7.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的后续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完善市县两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促进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改善,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①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设置入河排污口项目的监督管理。
县级水行政主部门对其辖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项目(包括上级审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②监督检查对象
经县水利局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
③监督检查内容
对县级审批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经审批同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对排污口门要求的落实情况;特别情况下限制排污的落实情况;水资源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其他需要注意事项的落实情况。
④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一般为1年一次,检查范围为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存在问题较突出的设置入河排污口单位。抽查不定期进行,重点抽查市本级审批的存在问题较突出的设置入河排污口单位。
⑤监督检查程序
a.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两人。
b.通知相对人,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c.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设置入河排污口项目进行检查。现场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d.总结专项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达整改通知。
e.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⑥监督检查措施
针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的监督检查措施。
a.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b.入河排污口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要求排污单位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
⑦监督检查处理
未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水行政执法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市级部门主要负责对区县(市)工作指导和监督,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市级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水事违法行为、对辖区内水行政执法工作统筹协调和对县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督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水行政执法活动。
2.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①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③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④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⑤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⑥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⑦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①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③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④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检查单位及时纠正,受检查单位应当报告纠正落实情况。
⑤县水利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4.监督检查措施
①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a.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b.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c.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d.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e.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f.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②建议撤销或者责令整改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a.被检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名称;
b.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c.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d.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作出整改,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5.监督检查处理
①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a.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b.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c.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d.在办案过程中,为行政相对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导致严重后果的;
e.违反规定,采取或解除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f.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g.不按法定程序或者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h.未按罚缴分离原则,收缴罚款,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i.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j.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k.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l.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决定的;
m.对于按照规定需要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n.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阻扰、干预查处水事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o.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a.责令书面检查;
b.通报批评;
c.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d.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e.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f.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1.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合理划分裁量阶次,明确规定适用不同阶次的具体情形;针对执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特别就法律适用裁量和处罚额度裁量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2.标准规范
根据省政府要求,省水利厅于2011年制定《湖南省水利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作为全省水利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已在省水利厅网站公布。
3.有关措施
①省水利厅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②依据省厅制定的标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③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
④省水利厅通过年度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标准的监督检查。
(四)水工程安全运行与管理事项监管
按照《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根据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所在受益区县以上水利水电部门负责管理;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由所在乡(镇)负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利水电工程由上一级水利水电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为确保水工程安全运行,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水利工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所在受益区县以上水利水电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由所在各乡镇负责监督管理)。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①监督检查内容
  a.水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b.水工程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落实情况;
  c.水工程管理人员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情况;
  d.水工程安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e.水工程设施维修养护情况;
  f.水工程安全隐患处置情况;
  g.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②监督检查指标
a.日常巡查:每季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
  b.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30%。
  c.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抽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3.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上述工程实施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a.现场检查工程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及运行操作等情况;
  b.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
  c.查阅与水工程安全运行管理相关的资料;
  d.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意见,需要整改的问题,检查人员现场出具整改通知书;
  e.对于存在严重影响的水利工程安全运行问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发文予以督办;&&&&
  f.水工程管理单位整改完成后,由当地乡镇将有关整改落实情况报县水利局。
4.监督检查措施
  可视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①对水工程主管部门(业主)、管理单位通报批评;
  ②下达空库运行或限制蓄水指令;
  ③具有发电功能的水库,函告电网企业或电力监管部门要求予以解网;
  ④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5.监督检查程序
  ①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检查部署。
  ②实施检查。在基层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检查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现场检查工程安全情况等形式进行检查。
  ③检查结果汇总反馈。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④通报检查结果。检查组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6.监督检查处理
  ①对督查发现的一般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②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发文予以督办及全县通报批评。
  ③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五)河道采砂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维护河道采砂秩序稳定,规范河道采砂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和管理水域内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①监督检查内容
  a.河道采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宣传贯彻实施情况;
  b.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河道采砂作业中安全管理措施情况;
  c.加强河道采砂管理队伍建设情况;
  d.规范河道采砂作业行为,排查违规采砂情况。
  ②监督检查指标
  a.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3次,每次巡查不少于1个可采区域或2个乡镇;
  b.专项监督:每年不少于4次,检查面不少于30%;对重点河道的采砂作业工具做到100%的检测;
  c.全面检查:每年组织2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取10%的重点河道或乡镇进行监督检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时,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3.监督检查方式
  ①加强河道采砂作业时间、范围检查;
  ②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违规作业专项检查;
  ③做好河道采砂重点河段突出检查;
  ④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①制订河道采砂防汛防台应急预案;
  ②推进河道采砂社会化管理,召集采砂从业人员、砂机主、沿江乡镇水利联系员出席会议,督促砂机从业人员、砂机主落实河道采砂责任并签订河道采砂承诺书;
  ③通过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对河道采砂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
  ④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执法活动,严厉打击违法采砂现象发生;
  ⑤认真做好河道采砂权拍卖工作,落实拍卖规定,明确采砂时间、边界、堤防安全保护员;
  ⑥做好河道采砂日常巡查,做到可采区内所有砂机检查到位,采砂量登记到位。不定期检查砂机落锚点。
  5.监督检查程序&&&
  ①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河道采砂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②抽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③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员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④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河道采砂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⑤对河道采砂作业工具中的时间、范围、号牌悬挂、人员配备进行抽查。
  ⑥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规采砂作业行为的,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6.监督检查处理&&&
  ①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采取限期整改、责令停采整改等措施;
  ②遇有洪水等汛情,及时通知砂船,做好防汛应急措施;
  ③对违规采砂作业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六)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的审批、实施、验收,加强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经溆浦县水利局许可的涉河涉堤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①监督检查内容
  涉河涉堤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溆浦县水利局行政许可批文要求,项目施工期间有无对江道、堤防防汛安全产生影响等。
  具体工作事项:
  a.复核项目建设的位置、界限;
  b.监督、检查涉及防洪安全的施工方法、工艺、进度;
  c.检查防治补救措施、堤防安全监测方案的实施情况;
  d.检查度汛方案落实情况;
  e.检查涉河涉堤部分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
  f.完工后,检查是否恢复项目区域的河道、堤防原貌
②监督检查指标
a.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建设项目。
b.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建设项目的20%;
c.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建设项目的1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3.监督检查方式
  批文交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第三方堤防变形观测、工程质量抽检、资料备案、专项验收等。
  4.监督检查措施
  ①批文条目说明,明确涉河涉堤施工注意事项。
  ②落实专人负责,开展项目监管。
  ③对照批文,审核涉河涉堤施工准备情况。
  ④根据批文,检查涉河涉堤建设情况,包括工程位置、涉河涉堤范围、建(构)筑物的布置和施工质量等;检查涉河涉堤施工进度及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含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检查涉堤施工对堤塘的影响以及完工后江道、堤防的恢复情况;检查防治补偿措施落实情况等。
  ⑤审查涉河涉堤建设项目专项验收条件,包括建设内容的符合性,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等。
  5.监督检查程序
  ①批文交底;
  ②办理开工手续;
  ③涉河涉堤施工监管,包括涉河涉堤建设内容、度汛和防治补偿措施落实情况等;
  ④组织涉河涉堤建设项目专项验收。
  6.监督检查处理
  ①具备涉河涉堤施工条件的,办理开工手续。
  ②涉河涉堤建设出现批建不符的,责令停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按水事违法案件查处。
  ③涉堤项目出现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或因涉堤施工导致堤防安全受到影响的,责令停工,提出整改要求,审查整改方案,督促整改。
  ④度汛措施和防治补偿措施未全面落实的,督促落实到位。
  ⑤具备涉河涉堤建设项目专项验收条件的,组织专项验收,出具验收纪要。有遗留问题的,进一步督促解决。
(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实施事项监管
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实施、验收,有效地预防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的对象
由溆浦县水利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含省、市放权审批项目)。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①监督检查内容
  a.水土保持方案备案及变更等手续是否依法履行;
  b.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c.施工合同中是否包括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内容,水土保持设施施工进度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d.水土保持施工的监理是否依法开展;
  e.水土保持监测是否依法开展;
  f.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按期、足额缴纳;
  g.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h.是否存在水土流失及危害隐患;
  i.水土保持档案是否符合要求;
  j.弃渣场、取料场等关键部位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向河道、水库、湖泊倾倒弃渣,影响行洪安全的违法行为;
  k.水土保持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诚信度。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及时性及后续变更技术服务,监测单位是否服务规范、实效明显。
②监督检查指标
a.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建设项目。
b.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建设项目的20%;
c.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建设项目的10%;
上述指标比每月审批项目数大的,以每月审批数为上限
  3.监督检查方式
①对开发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②对开发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完成及验收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③对开发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日常管理进行日常巡查。
  4.监督检查措施
a.对生产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等建设进程予以跟踪检查。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b.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c.通过水土保持监测成果了解情况。
d.监督人员持证现场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取证,当面向建设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由参加检查的人员和建设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e.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5.监督检查程序
  ①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
  ②实施检查。听取生产建设单位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
  ③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④整改后检查处理。
  ⑤总结通报检查结果。
  6.监督检查处理
  ①对一般性问题,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现场反馈给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②对存在问题较多、较突出的生产建设项目,发出书面整改通知。
  ③整改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溆浦县水利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④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反映有突出问题、现场检查发现突出问题的,对整改情况进行再次检查。
⑤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县水利局领导批准,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⑥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按法律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⑦做好监督检查的台账和档案管理,每年年终对当年监督检查活动进行总结,适时推广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八)防汛抗旱工作监管
  为切实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确保安全度汛,推进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减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损失,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各类防汛抗旱责任人、重要河段涉水建设项目等。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①监督检查内容
  a.防汛准备工作情况
  Ⅰ 洪水防御准备工作情况;
  Ⅱ 小流域山洪与地质灾害防御准备情况;
  Ⅲ 已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准备情况;
  Ⅳ 基层防汛体系建设及物资储备情况;
  Ⅴ 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情况;
  Ⅵ 重要河段涉水建设项目设障情况。
  b.汛期日常工作
  Ⅰ 影响度汛安全项目整改情况;
  Ⅱ 防汛抗旱预案修编情况;
  Ⅲ 水利工程防汛抗旱责任人落实情况;
  Ⅳ基层汛期值班制度执行情况;
  Ⅴ 联络协调村级防汛抗旱工作情况;
  Ⅵ 向县防指提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决策建议情况;
  Ⅶ 拟订防汛抗旱有关行政措施及管理制度情况;
  Ⅷ 防汛抗旱信息报送工作情况;
  Ⅸ 发布汛情、旱情通告情况;
  Ⅹ 山洪灾害防治建设和运行管理情况;
  Ⅺ 开展防汛抢险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情况。
  c.调度工作
  Ⅰ 防御洪水预案执行情况;
  Ⅱ 水雨情监测、洪水预报、调度令执行情况;
  Ⅲ 水库放水预警、江河高水位预警发布情况;
  Ⅳ 水利工程的泄洪设施等维修养护情况,在建工程的度汛方案编制及执行情况;
  Ⅴ 易受淹区人员转移预案及执行情况;
  e.汛后工作
  Ⅰ 总结评估防汛抗旱工作情况;
  Ⅱ 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②监督检查指标
a.日常巡查:每季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
  b.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
  c.汛期检查:实行24小时值班,对各乡镇值班情况进行抽查每月1次以上,对各重点隐患水库巡查一轮以上。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3.监督检查方式
  ①乡镇、水管单位自查。乡镇人民政府、水管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自查。
  ②县级定期检查。汛前检查一年一次,检查方式为听取乡、镇、水管单位检查汇报和现场检查结合。
  ③县级不定期督查。县防汛指挥部在做好乡、镇、水管单位指导工作的同时,在汛期对各地防汛抗旱工作进行督查,重点是汛前检查中存在隐患的工程或者是一些涉水在建工程。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4.监督检查措施
  ①报送资料。乡镇、水管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向县防汛指挥部报送有关自查材料。
②电话抽查、视频监控。针对汛前各地上报的防汛网格化责任人员情况,对到岗到位情况进行抽查;通过视频了解各地汛情及水库蓄水位情况。
③实地检查。县防汛指挥部到乡、镇、水管单位,通过实地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走访当地防汛责任人等形式开展检查。
  5.监督检查程序
  ①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检查部署。
  ②实施检查。在基层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检查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现场检查工程安全情况等形式进行检查。
  ③检查结果汇总反馈。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县防指。
  ④通报检查结果。检查组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⑤整改落实。县防汛指挥部督促乡、镇、水管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防汛指挥部。
  6.监督检查处理
  ①对督查发现的一般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②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发文予以督办及全县通报批评。
  ③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督与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保证工程施工质量、进度与安全,提高水利工程的建设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订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招标代理、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①监督检查内容
  a.前期与设计。检查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供图进度与设计工作质量,施工图审查落实情况等。
  b.建设管理。检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执行情况,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根据开工情况报告,检查项目法人是否严格执行开工条件,是否存在违规开工,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度汛方案的报审、备案和试运行控制运用计划的审批与落实情况。
  c.计划下达与执行。检查投资计划管理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形象面貌和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等。
  d.资金使用与管理。检查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各项费用支出情况,合同执行情况,会计基础工作和内控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等。
  e.工程质量和安全。国家和水利行业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落实情况。检查参建单位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中间产品验收情况,工程质量检测和质量评定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情况,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情况,质量监督情况等。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安全生产制度执行及安全监督情况,工程安全度汛开展情况,工程安全状况和安全事故处理情况,文明工地创建情况等。
  ②监督检查指标
  a.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项目。
  b.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
  c.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3.监督检查方式
  ①听取项目法人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②查阅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③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测。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④根据施工进度对重要施工节点进行现场安全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查阅工程建设资料,开展专项安全检查等。
  4.监督检查措施
  ①全面检查在建水利工程防汛责任、队伍、预案、物资等落实情况;
  ②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③组织专项检查或抽查,开展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
  ④质监机构采取现场检查和工程资料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
  ⑤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
  5.监督检查程序
  ①下发要求在建水利工程做好年度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
  ②全面检查在建水利工程防汛准备的落实情况,重点排查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隐患;
  ③反馈或下发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④质监机构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相关参数,制定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明确质监内容和要求,根据法人上报确认工程项目划分,并对各验收阶段质量等级进行核备核定。
  ⑤印发诚信通知,进行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提出与下发整改意见,限期整改落实,根据需要确定复查与核查项目。
  6.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现行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①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当事人开展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视情开展复查;
  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以及具有典型性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③对于检查中发现,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的问题,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十)水利资金使用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溆浦县水利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①监督检查内容
  a.资金的拨付到位情况;
  b.资金是否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
  c.资金实施项目与下达的建设内容是否一致;
  d.实施项目与上级部门批准的建设内容是否一致;
  e.项目进度和执行情况;
  f.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②监督检查指标
a.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项目为当年拔付资金项目;
  b.不定期抽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项目不少于2个;
  c.重点督查。重点项目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个项目。
  3.监督检查方式
  自行组织力量检查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①审阅财务及其他有关资料
  ②检查内控制度落实情况
  ③实物资产盘点,债权债务清理
  ④现场踏勘
  ⑤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调查了解
  5.监督检查程序
  制订检查实施方案&&组织检查实施&&安排重点抽查&&发现问题督促落实整改&&完善内控管理制度
  6.监督检查处理
  ①对发现的一般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②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发文予以督办及通报批评。
  ③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十一)防汛抗旱补助资金使用事项监管
  为加强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防汛抗旱补助资金补助对象、实施单位一般为乡、镇、水管单位、其他社会团体等)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①监督检查内容
  a.资金的拨付到位情况;
  b.资金是否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
  c.资金实施项目与下达的建设内容是否一致;
  d.实施项目与上级部门批准的建设内容是否一致;
  e.项目进度和执行情况;
  f.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②监督检查指标
  a.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项目为当年补助的全部项目;
  b.不定期抽查。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检查项目不少于2个;
  c.重点督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个项目。
  3.监督检查方式
  ①定期检查。一年一次,检查方式为资金补助对象、实施单位自查和现场检查结合。
  ②不定期监督抽查。对资金补助重点单位和重点项目抽查。
  ③重点督查。对受到举报的项目单位进行督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4.监督检查措施
  查阅资料、账面检查、实地勘查。
  5.监督检查程序
  ①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检查部署;
  ②实施检查。在乡(镇)、水管单位、其他社会团体等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检查项目实施现场等形式进行检查;
  ③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县水利局;
  ④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⑤整改后处理。督促各地项目实施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水利局。
  6.监督检查处理
  ①对建设内容、资金拔付进度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责令整改。
  ②实施单位存在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规定及法律规定处理。
(十二)规范案件查处
1.立案标准 
①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a.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
b.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
c.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②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水行政执法机关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突破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报经局领导批准,并报局办公室备案。
  2.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的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查处流程依法查处。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本局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3.查处流程
  ①发现违法行为
  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制作《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水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②立案阶段
  a.立案。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b.审核。由承科室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c.审批。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局领导批准。
  d.批准。水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③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经集体讨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送达《水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
④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
  附合当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组织召开听证。
  ⑤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a.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水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b.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水行政处罚(处理)法律文书签发单》及《水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c.承办科室审核。承办科室认真审核《水行政处罚(处理)法律文书签发单》及《水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
d.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水行政处罚(处理)法律文书签发单》及《水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e.批准。水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⑥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水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⑦执行。
  ⑧结案。
  4.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溆浦县水利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水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局监察室对承办机构负责人予以通报、下发督查通知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责任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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