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太数据公司对苏里南是否有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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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苏里南农药行业投资风险及前景预测报告.pdf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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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苏里南农药行业投资风险
及前景预测报告
报告制作单位:
中文名称:北京正点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英 文 名 称 : Beijin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Consultancy
称:Zhengdian International
公司简述:
正点国际是一家大型权威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拥有深远的国际智囊
背景、广泛的商业资源关系,具备高度职业化、专业化和国际化的运
作能力。他全身心致力于研究中国企业面临的管理问题,为企业导入
人文管理、并重塑企业经营战略;推行企业理财之术、用人之道和谋
略之法以再造企业强劲竞争力;对投资、品牌战略、发展规划、企业
诊断、营销策划等问题皆有独到之研究,融合中国大智慧与现代企业
管理相结合,为中国企业家精心设计。并成功运用于多家企业。
创业至今,在国务院研究发展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
所专家的指导和支持下,正点国际逐步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咨询能力和
核心优势,正点国际用国际一流咨询公司的标准来武装自己,建立了
庞大的知识库、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咨询师阶梯式培训体系,本着
“不仅给客户提供解决方案,而且交给客户解决问题的方法”的服务
理念,曾经先后为国内众多大中型企业提供过咨询服务,服务的领域
本报告所节选的内容与报告本身无关。若需要订购本报告请与我们联
系:座机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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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报告内容后再购买的服务。
囊括了汽车、石油及化工、机械制造、建筑及房地产、印染、造纸、
服装、传媒、煤炭、电梯及通讯等众多高新产业和传统行业。
多年来,正点国际不断摸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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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
&&&&中太集团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基建工程兵352团于1985年军转工改编的特大型企业集团。集团公司注册资本金3.26亿元,常年施工人数17000余人;拥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300人,其中高中级职称人员200余人,建造师400余人。目前,集团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愈十亿元,年产值过百亿元。&&&&走出“绿色军营”的中太集团秉承“拼搏、奉献、服从”的优秀军人文化精神,凭借准确的市场定位、科学的决策机制和完备的管理体系,使得中太集团在短短二十几年间由弱到强、从小变大,现已发展成为涵盖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商品混凝土、建筑材料生产、水泥制品生产、装饰装修、大型设备租赁、建筑检试验、钢结构施工、市政道桥施工、消防工程、建筑与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土地测量、工程担保及劳务、物业管理、宾馆、酒店、医院等多领域,常年职工人数60000人的特大型企业。&&&&中太建设集团公司具有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对国外承包工程业务。同时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等壹级资质。下属6个工程局,拥有18个控股子公司及廊坊银行等6家参股公司、2个全资子公司、14个土建分公司、10个专业分公司(安装一、二、三分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建筑防水分公司、装饰装修分公司、消防分公司等),在北京、天津、上海等28个直辖市、省、自治区设有办事处或分公司,工程项目遍及全国各地;并承建利比亚、俄罗斯等国外房建工程项目,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公司秉承“团结拼搏、务实高效、开拓创新、勇攀高峰”的企业精神,走全面质量管理之路,以实力、拼搏加智慧,创造了辉煌业绩,树起了座座丰碑。公司自成立以来,在房屋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领域承担了大量工业及民用建筑和国防科研、轻工食品、市政环保以及水力发电、卫星发射基地等国家、地方重点工程建设任务,创出了航天卫星总装车间、宇航员培训中心、韩国好丽友厂房、湖北工业大学图书馆、湖北中医学院教学楼、广东中山展览馆、珠江新城商务大厦、河北廊坊移动通信大楼、清华大学河北科技园、华日国际展馆等大批精品工程,先后获河北省“十大精品工程”、“安济杯”、 “黄鹤杯”、“总参优质工程”、“用户满意工程”、“文明工地”奖200多项,300多个工程被评为优质优良工程。&&&&中太集团秉承“重质量、守信誉”的经营理念,曾先后荣获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颁发的“全国先进施工企业”金质奖,中华全国总工会授予的“全国抗震救灾重建家园工人先锋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授予的“全国抗震救灾英雄集体”及 “全国先进施工企业”、全国“用户满意施工企业”,全国“安康杯”竞赛优胜企业,全国“企业文化建设优秀单位”等100多项荣誉。是全国首批“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连续多年的国家、省、市重合同守信用单位,“AAA”级资信、“纳税信用等级企业A级”企业,连续多年被评为省、市质量、安全管理先进单位,是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状”获得者,河北省“AAA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河北省“百强”企业及河北省重点支持的十家大型建筑企业与重点行业排头兵企业。&&&&大浪淘沙方显英雄本色,沧海横流崛起中流砥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承载着“百年中太,强企富民”使命的中太集团,以人为本、科学管理,在前进的道路上大步跨越,不断为企业创造财富,与社会共谱和谐。&&&&中太建设集团求贤若渴,热忱欢迎各界精英加盟,让我们强强联合,共谋发展,携手开创辉煌灿烂的中太新纪元。
公司官网: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邮政编码:06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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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华昌轻质墙体砖厂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卜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民四终字第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小龙,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昌华昌轻质墙体砖厂,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负责人熊信高,厂长。原审被告徐卜宇,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太公司)因与被人诉人南昌华昌轻质墙体砖厂(下称华昌砖厂)、原审被告徐卜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3)南银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太公司委托代理人樊小龙,被上诉人华昌砖厂负责人熊信高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徐卜宇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日,徐卜宇与华昌砖厂签订了一份《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华昌砖厂向中太公司下属南昌永通财富广场项目部(下称永通项目部)提供各类彩瓦,中太公司在货款累计达万元付清,逾期按数额及时间加收百分之一的滞纳金,徐卜宇签名,加盖了永通项目部非合同用章,合同对彩瓦的数量、价格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华昌砖厂按约供货,中太公司收货后出具了九份收货单,收货单上加盖了永通项目部非合同用章,经结算华昌砖厂向永通项目部供应各类彩瓦计人民币68158元,已付款15000元,尚欠53158元。现华昌砖厂诉至法院,要求中太公司及徐卜宇付清所欠货款并支付滞纳金,诉讼费由中太公司及徐卜宇负担。原审法院认为,徐卜宇与华昌砖厂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加盖了永通项目部非合同用章,中太公司认为是非合同章,与中太公司无关,但永通项目部出具给华昌砖厂的收货单上加盖了该非合同章,应视为中太公司对上述合同的追认,故永通项目部所欠瓦款应由中太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徐卜宇在合同上签名,且经手出具收货单给华昌砖厂,应与中太公司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华昌砖厂要求中太公司承担滞纳金,因合同约定不符合有关规定,应自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付款的规定计算利息。中太公司广州分公司系中太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法人资格,不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卜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华昌砖厂货款53158元;二、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卜宇承担欠款利息,自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三、驳回南昌华昌轻质墙体砖厂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元,由中太公司、徐卜宇负担。上诉人中太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华昌砖厂在原审提供的结账单上的签字人是“熊杰国”,该人与本案无关,结账单上彩瓦的数量与收货单上的数量不相符,且与《产品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彩瓦价格也不相符,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判决上诉人中太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被上诉人华昌砖厂答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徐卜宇陈述称:其系永通项目部负责人,并对华昌砖厂在原审中出示的入库单、退货单、结算单均无异议。华昌砖厂共供货68158元,中太公司已付款45000元,尚欠23158元,徐卜宇与中太公司系雇佣关系,是中太公司请他负责管理工地,其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二审庭审后,原审被告徐卜宇向法院出示收据三张及领条一张,欲证实中太公司已支付华昌砖厂4.5万元。上诉人中太公司经质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永通项目部所付的款项与中太公司无关。被上诉人华昌砖厂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领条项下的1万元与编号为0178305收据项下1万元系同一笔款,实际收到3.5万元,帮中太公司支付工资2万元,故共收到货款1.5万元。上诉人中太公司向法院出示《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一份,欲证实永通财富商业广场一期建筑安装工程虽然是由中太公司承包,但中太公司已将该工程全部转包给江西省新华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新华仁公司),故涉案欠款不应当由中太公司承担。华昌砖厂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其与新华仁公司无关,涉案销售合同、入库单上均盖有永通项目部非合同章,故中太公司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审被告徐卜宇对该证据不予质证。本院除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中太公司与新华仁公司于日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在中太公司对项目管理总的监控下,由新华仁公司严格按中太公司与中永信置业(江西)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主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组织施工人员或劳务承包队伍/机械设备进场施工,并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采购项目施工所需材料和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和包验收……中太公司委派项目经理等3人负责管理、协调新华仁公司各项经营行为……新华仁公司应以自己的名义与材料商签订有关材料采购合同,不得以项目部或中太公司名义与任何方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新华仁公司无故拖欠材料款的,经中太公司提出警告二次以上,仍拖欠不予以支付的,中太公司有权在本工程进度款中代为支付和处以相应的违约款(拖欠材料款的3%)”。本院认为,涉案产品销售合同系徐卜宇以永通项目部名义与华昌砖厂签订,且徐卜宇在华昌砖厂出具的入库单中加盖永通财项目部非合同用章,虽然销售合同及入库单中加盖的均系永通项目部非合同用章,但从中太公司与新华仁公司所签承包协议来看,中太公司承接永通财富商业广场一期建筑安装工程后将该工程对内转包给新华仁公司,并与新华仁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中太公司对该工程进行总监控,且由其委派项目经理负责工程管理、协调各项工作,并在新华仁公司拖欠材料款时由中太公司向材料商代付拖欠的材料款,而本案中徐卜宇对收到华昌砖厂68158元货并用于永通财富商业广场一期建筑安装工程均不持异议,且中太公司对中永信置业(江西)发展有限公司向华昌砖厂已支付部分货款的事实亦无异议,故华昌砖厂的供货已全部用于永通财富商业广场一期建筑安装工程是不争的事实,中太公司作为该工程承包方,理应向华昌砖厂承担付款责任,至于其与新华仁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则仅能约束其与新华仁公司,该协议对外并不发生法律效力。虽然徐卜宇提出中太公司已支付华昌砖厂4.5万元,但结合在卷收据、领条、借条,足以见中太公司及徐卜宇通过第三方转账给付华昌砖厂3.5万元,其中2万元徐卜宇亦认可华昌砖厂已用于代其向喻某某支付盖砖工资,故原审判决认定中太公司及徐卜宇已实际支付华昌砖厂1.5万元,证据充分,应予维持。上诉人中太公司提出其与徐卜宇没有关系并不认识徐卜宇及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元,由上诉人中太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沈 莉审判员 喻声忠审判员 朱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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