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关税贸易壁垒壁垒与关税壁垒相比的优点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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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关税壁垒及其他贸易政策
第一节 非关税壁垒概述
一、非关税壁垒及其分类
非关税壁垒 (Non-tariff Barriers) ,又称为非关税措施,它是国际贸易中除关税以外的一切直接或间接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法律和行政措施的总称。
非关税壁垒措施种类繁多,这里仅将主要的非关税壁垒分为数量限制、价格限制、经营及采购限制、金融控制、技术性贸易壁垒等五大类介绍如下。
1 .数量限制。在现代国际贸易中,数量限制 (Quantitative Restrictions) 是指进出口国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对特定商品的进出口量进行实物或金额数量限制,从而达到贸易管理和市场保护目的的一种措施。
(1) 进口配额制 (Import Quotas System) 。进口配额制是指进口国在一定时期 ( 如一季度、半年或一年 ) 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和金额规定一定的限额。对限额以内的商品允许进口,对超出限额的部分不准进口或征收高关税或罚款的一种进口直接限制措施。这种贸易限制措施多用于对 “ 敏感 ” 或 “ 半敏感 ” 商品的进口限制。
进口配额制的实施方式多种多样,目前颇为常见的可归类为绝对配额和关税配额两种。
第一,绝对配额 (Absolute Quotas) 是指进口国在一定时期内 ( 一般为一年 ) 对特定产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允许进口的最大限额,达到这一限额后便不准进口。绝对配额在数量限制上非常严格,因而它是强有力的市场保护措施之一。这种配额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具体做法有:全球配额、国别或地区配额及进口商配额等。
全球配额 (Global Quotas) 是进口国在规定了进口总限额之后,对来自世界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商品,在没有国别和地区限制的情况下分发配额。分发方式通常包括:按照先申请者先获得的原则分发配额;根据过去某一时期的进口实绩,对信誉好的企业优先发放配额;按竞争原则出售进口配额。全球配额的优点在于进口国对进口产品的价格、质量、信誉等方面的选择具有主动性。但由于它不限定进口国别和地区,这样往往容易被邻国或强大力量的公司垄断,难以贯彻公平的国别政策。
国别或地区配额 (Country or Region Quotas) 是进口国在规定了进口总限额之后,再对来自世界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产品分别规定进口配额,每一国家或地区的进口产品限制在被规定的限额之内,超过额度便不准进口。在国别或地区配额制下,进口商必须向进口国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书。
国别或地区配额有自主配额和协议配额之分,前者是由进口国单方面强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某种商品的配额;后者是由进口国与出口国家或地区之间通过签订协议确定的配额。协议配额一般可以避免实施自主配额所可能引发的出口方之报复行为。
国别或地区配额,在具体分发时,通常采用两种方法,一种是严格规定从每个出口国或地区进口产品的数量或金额;另一种是规定从某一国家或地区进口的产品在总进口量中所占的百分比。国别或地区配额制有利于进口国从总体上调节贸易平衡,同时兼顾到特殊利益关系,缺点是常常不能最大限度地进口优质优价产品,并容易造成配额指标的浪费。
进口商配额 (Importer Quotas) 是进口国在规定了某些产品的进口总限额之后,把这些限额直接分配给本国进口商,进口商则按政府部门所分配的额度组织进口,超过额度不准进口。这种分配方式有利于进口国政府从宏观上加强对国内产业的调控和引导,但如果这种配额分配不当,容易被个别进口商所垄断。
第二,关税配额 (Tariff Quotas) 是对商品进口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而是在一定时期内,对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进口附加税或罚款。关税配额是关税与配额相结合的贸易限制措施,它以关税税率变化为其存在条件,故有学者称其为 “ 条件配额 ” 。与绝对配额相比,关税配额的最大特点是,进口产品仅就数量而言,并投有一个绝对的限制,它的限制实际上是对进口产品划定了施以优惠条件的范围。
关税配额商品进口的来源,可分为全球性关税配额和国别关税配额。按征收关税的差别,可分为优惠性关税配额和非优惠性关税配额。优惠性关税配额是对配额内进口的商品,给予较大幅度的税减让,甚至免税;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按最惠国税率征收关税。欧共体实行的普惠制,所采取的关税配额就属于此类。非优惠性关税配额则是在配额内仍征收原来的进口税,但超过配额进口商品,就征收很高的进口附加税或罚款。
(2)“ 自动 ” 出口配额制 (Voluntary Export Quotas) 。 “ 自动 ” 出口配额制又称自动限制出口,是指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 “ 自动 ” 规定某一时期内 ( 一般 3―5 年 ) 某些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限额,在规定的限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限额则禁止出口。 “ 自动 ” 出口配额制属于关贸总协定中的 “ 灰色区域 ” ,它是缔约国利用关贸总协定条款所作出的选择性保障措施。通常以非协定的和协定的 “ 自动 ” 出口限制两种方式实施。非协定的 “ 自动 ” 出口配额即不受国际协定的约束,而是由出口国迫予来自进口国的压力,单方面自规定出口配额,以限制商品出由。这种配额一般是由机构或组织申请配额,领取出口许可证或授权书才能输出商品。
协定的 “ 自动 ” 出口配额即进出口双方通过谈判签订 “ 自限协定 ” 或 “ 有秩序销售协定 ”(Orderly Marketing Agreement) ,规定某些商品在一定时期的出口配额,出口国据以实行出口许可证制或出口配额签证 (Export Visa) ,自行限制这些商品出口。进口国则根据海关统计进行检查。目前, “ 自动 ” 出口配额大多数属于这一种。
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力图通过 “ 自限协定 ” 来限制一些国家的商品出口。其所实行的这种 “ 自限协定 ” 的条款和内容虽不尽相同,但一般均包括:配额水平,即规定对方国家一定时期内各年度的 “ 自动 ” 出口限额;自限商品分类,分别对各类商品确定限额,一般对第三性商品限额最严;限额融通,即对各类商品留用额与预用额的确定和融通方法进行规定,留用额用来规定当年未用完的余额可供下年使用的最高额度和权限,预用额用于规定当年额不足而预先使用下年度的额度和权限;保护条款,进口一方有权通过一定程序,限制或停止某些造成 “ 市场混乱 ” 的商品进口;管理规定,一般规定出口国厂商必须凭出口许可证输出,以保征曲口吓超过限额水平和实现按季度均匀出口;协定期限。
( 3 )进口许可证制度 (Import Licence System) 。进口许可证制度是一国为了加强对外贸易管制,规定某些商品进口必须领取许可证的一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贸易制度。
由于进口许可证制是国际贸易中最为敏感的非关税壁垒措施之一,因此,关贸总协定及附属协议对这个问题作出了一系列专门规定,它构成了总协定下的进口许可证规则体系。在关贸总协定中,进口许可证制度是数量限制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在一定程度上与配额制相配套的一项贸易保护措施。按照《关贸总协定进口许可证手续协议》第 1 条第三者款的规定, “ 进口许可证制度是指为实施进口许可证需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或其他单证 ( 海关要求的音证除外 ) ,作为进口到该进口国海关管辖地区的先决条件的行政管理手续。 ” 这些管理手续包括发放许可证及其他类似管理手续。
在一个国家的对外贸易中,哪些商品的进口应受到许可证的限制,以及应受到何种限制,这通常应事先公布,并在公布时确定不同的商品使用不同的进口许可证。
进口许可证可分为公开一般许可证和特种许可证两种。公开一般许可证对进口国别或地区没有限制,凡列明属于公开一般许可证商品,进口商只要填写公开一般许可证后,即可获准进口。因此属于这类许可证的商品实际上是 “ 自由进口 ” 的商品。特种许可证要求进口商必须向政府当局提出申请,经政府有关部逐笔审查批准后才能进口。根据进口许可证与进口配额的关系,进口许可证又可分为有定额的和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是由国家有关机构在确定了商品的进口配额后,根据进口商的申请按一定程序发放进口许可证。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则是对非配额商品发放的进口许可证。
2 .价格限制。
(1) 最低限价 (Minimum Price) 。最低限价就是一国政府对某种进口商品规定的最低价格,凡进口货价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时征收高额进口附加税或禁止进口。进口最低限价制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差价税,都是为了使进口商品的价格达到某一水平,低于最低限价的进口商品原则上是不准进口的。
(2) 海关估计价制 (Customs Valuation System) 。海关估计价制是进口国海关通过对进口货物的价格进行审核,确定或估定其完税价格,从而实现对本国市场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
海关估价以什么价格为依据,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规定。过去,国际贸易中的海关估价制度相当混乱。 1950 年海关合作理事会 (CCCN) 制定了《海关商品估价公约》,规定在从价计征关税时,进口货物价格应当是相互独立的买卖双方在充分竞争条件下成交的正常价格。由于货物价格形成受许多因素影响,这种估价制度很难实施,一些国家仍然利用海关估价提高进口货的关税负担,阻碍商品的进口。以美国为例,为防止外国商品与美国同类产品竞争,美国海关当局曾对如煤焦油产品、胶底鞋类、蛤肉罐头、毛手套等商品,依 “ 美国售价制 ”(American Selling PriceSystem) 这种特殊标准进行估价和征税,使这些商品的进口关税率大幅度地提高。
1979 年关贸总协定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中,把海关估价作为非关税壁垒措施的一种提出来作了讨论,缔结了 “ 海关估价协议 ” 。这个协议规定了六种不同的依次采用的新估价法:一是基于成交价格的海关估价;二是基于 “ 相同货物 ” 之比照方法的海关估价;三是基于 “ 相似货物 ” 之比照方法的海关估价;四是基于 “ 计算方法 ” 的海关估价;五是基于 “ 推行方法 ” 的海关估价;六是基于 “ 合理方法 ” 的海关估价。 “ 海关估价协议 ” 第一次较全面地统一了各国和各地区实施海关估价的规则,并为进出口商确定了相应的权利,使进出口商可以事先较准确地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海关估价,便于核算货物成本。
3 .经营及采购限制
( 1 )国营贸易 (State Trading) 。占全球贸易总额约 1 / 4 的国营贸易,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被定义为: “ 享有法定专营权、特权的政府或非政府企业,它们通过买卖能够影响进出口流向 ” 也就是说,国营贸易是国家对某些产品的进出口贸易及与贸易相关的生产进行价格、数量、流向及管理方面的垄断或控制。在国营贸易规则适用的国际惯例中,一种贸易活动是否为国营贸易,不取决于国家是否享有该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而取决于该项贸易活动是否受制于国家的某些政策、指令或规划,是否受制于政府的某项特别措施。如果一个企业的贸易活动完全或主要受市场经济则的调节,即使它是国营企业,其活动仍然是非国营贸易;如果一个企业的贸易活动主要受制于政府,即使它是私营企业,其活动依旧属于国营贸易。
一国政府从事国营贸易,其主要动机推动国内市场有剩余的产品的出口;争取较有利的贸易条件;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取得政府收入以及便于对国防或其他特种商品进出口实行管制。同时,国营贸易无疑是阻碍商品进口的重要措施之一。
日前,国营垄断贸易主要集中在三类产品上:武器、烟酒及产品。
( 2 )政府采购 (Government Procurement) 。政府采购作为一种非关麓璧鱼,一 r 是指一国政府通过颁布法令或政策,规定本国政府机构在采购时必须优先购买本国产品,即所谓 “ 购买国家化 ”(Buyat Home) 从而导致对外国产品的歧视和进口限制。
在关贸总协定 “ 东京回合 ” 中,专门缔结了《政府采购守则》,规定除国防开支、通讯设备和部分能源设备外,各国政府采购应实行公开竞争的国际投标。但目前各国的政府歧视性采购行为仍然很严重。例如在一体化程度很高的欧共体,政府采购约占共同体国内生产总值的 15 %,但公开投标的仅有 2 %。据说在美国联邦政府的.采购项目中至今有 85 %的商品受政府采购政策的制约。
4 .金融及税收控制。
(1) 外汇管制 (Foreign Exchange Control) 。外汇管制是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国际结算和外汇买卖实行限制,以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护本国货币稳定的一种制度。
在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出口商必须把他们出口所得的外汇收入按官定汇价卖给外汇管理机关。进口商也必须在外汇管制机关按官定汇价申请购买外汇用于进口。本国外汇的携出入国境也受到严格的限制。这样,国家的有关机构就可以通过确定官定汇价、集中外汇收入和控制外汇供应数量的办法,来达到限制进口商品种类、数量和控制进口国别从而限制进口的作用。
外汇管理的方式较为复杂,各国管制外汇的办法也有很大差别,一般主要有成本性、数量性和混合性外汇管制。
成本性外汇管理是一种复汇率制度,有的是官方制定不同汇价;有的是国家高估本国货币币值,形成事实上的复汇率。其目的是利用外汇买卖的成本差异达到限制或鼓励某些商品的进出口。
数量性外汇管理由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的数量直接进行限制和分配。例如,规定进口商必须获得许可证后,方可得到所需外汇等。其目的在于集中外汇收入,控制外汇支出,限制商品进口。
混合性外汇管制,即同时采用成本性和数量性的外汇管制,直接地或间接地控制和影响商品进口。
&&&&(2) 预先进口存款制 (Prior Import Deposits) 。又称进口押金制。即进口商必须在规定时间按进口金额的一定比例,预先在指定的银行无息存放一笔现金。这样势必增加进口商的资金负担, 从而起到了 ‘ 限制进口的作用 6 进口存款所造成的利息损失,相当于对进口商品征收了进口附加税。
&&&&(3) 利润汇出限制。利润汇出限制是外汇管制的另一种形式。许多国家对在本国经营获取和利润汇出进行管制,还有的国家采取拖延批准利润汇出时间来限制利润汇出。
&&&&(4) 各种国内税 (Intemal Taxes) 。有些国家在进口商品进入关境以后的运输、销售、购买等环节,征收比本国货物高的各种国内税,以此提高进口商品价格,间接实现限制进口。这是一种比关税灵活又便于伪装的贸易限制手段。国内税的制定和执行都属于本国政府权力,有时甚至由地方政府制定和执行,其他国家很难通过贸易谈判对其进行限制。
&&&&5 .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是现代国际贸易中商品进口国在实施贸易进口管制时,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等方式,对进口产品制定过分葡蒯的技术标准、卫生检疫标准、商品包装和标签标准,从雨提高进口商品的技术要求,以限制进口的一种非关税壁垒措施。
&&&&技术壁垒扭曲了技术规则的本来面目,使原本有利于国际贸易发晨雕按术标准变成了阻碍国际贸易正常进行的手段。
&&&&在技术性贸易壁垒时,进口国往往采用复杂的、旷日持久的技术检验调查、取证、辩护、裁定等程序,延误交货期或错过季节,使商品的销售成本大大增加。进口国还可以通过实施有关商品包装和标签的规定,迫使进口商品的经营者重新包装或更换商品标签,增加进口商品的成本,从而实现阻碍进口的目的。
&&&&二、非关税壁垒的特点
&&&&非关税壁垒与关税壁垒都有限制进口的作用。但是,非关税壁垒与关税壁垒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 .非关税壁垒比关税壁垒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关税壁垒主要是通过提高关税税率来达到限制进口的作用。一般来讲,各国关税税率的制定,都必须通过立法程序,并像其他立法一样,要求具有一定的延续性,而不能朝令夕改。调整或更改税率,需要通过较为繁琐的法律程序和手续,这种立法程序与手续往往迂回迟缓,在需要紧急限制进口时往往不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同时由于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均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这样,关税在同等条件下,还要受到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约束,从成员国国家进口的同种商品适用同样的税率,因此在税率上作灵,活性的调整往往有较大的困难。但在制定和实施非关税壁垒的措施上,通常采用行政程序,制定手续比较迅速,程序也比较简便,能随时针对某国的某种商品采取或更换相应的限制进口措施,更快地达到限制进口保护国内市场的目的。
&&&&2 .非关税壁垒比关税壁垒更能直接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关税壁垒是通过征收高额关税,提高进口商品成本和价格,削弱其竞争能力,间接地达到限制进口之目的。如果出口国采用出口贴补、商品倾销等办法降低出口商品成本和价格,关税往往较难以起到限制商品进口的作用。但一些非关税措施如进口配额等预先规定进口的数量和金额,超过限额就直接地禁止进口,这样就能把超额的商品拒之门外,达到了关税未能达到之目的。
&&&&3 .非关税壁垒比关税壁垒更具有隐蔽性和歧视性。由于各国的关税税率均是通过立法程序确定的,因此关税税率确定之后,往往以法律形式公布于众,依法执行,所以出口商往往比较容易获得有关税率。与此相反,非关税壁垒措施往往不公开,或者规定极为繁琐及复杂的标准和手续,使出口商难以对付和适应。以技术性贸易壁垒为例,一些国家对某些商品质量、规格、性能、安全、卫生检疫、商品包装和标签等规定了极为严格繁琐的和特殊的标准,检验手续繁琐复杂,而且经常变化,使外国商品难于对付,因而往往由于与某一个规定不符,使商品不能进入对方的市场销售。同时,一些国家往往针对某个国家采取相应的限制性的非关税壁垒措施。这样就大大加强了非关税壁垒判别性和歧视性。
&&&&三、非关税壁垒的作用
&&&&非关税壁垒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替代关税降低的一种保护手段。二战以后,由于关税税率的大幅度下降,因此关税作为保护手段的作用已经大大降低。在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后,工业化国家进口工业制成品的关税普遍降低,发达国家工业制成品的关税已由当初的 40 %左右下降到 5 %左右,发展中国家工业产品的平均进口关税水平也仅为 14 %左右。乌拉圭回合市场准入谈判要求各缔约国降低工业品和水产品关税 33 %,各主要工业国的降税范围也都相继扩大。由于目前世界贸易额的 90 %左右是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中进行的,单方面提高关税会遭到出口国的报复而导致两败俱伤,而且世界上众多的跨国公司往往通过内部调拨价格等方式来逃避海关的征税,使关税失去限制意义,因此从整体上讲,关税不再对进口构成主要的壁垒。取而代之的是非关税壁垒,它成为替代关湃低的一种保护手段。
&&&&2 .实施贸易歧视的重要手段。非关税壁垒的贸易歧视作用中体现在数量限制措施上。在当前贸易保护主义蔓延和区域一体化日益加强的情况下,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不同程度地实施歧视性数量限制,阻止发展中国家有竞争力的产品进入本国的市场,使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上蒙受很大损失。尽管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规定,实施数量限制不得采取歧视性作法,从而体现非歧视性原则,但在实际贸易中一些国家仍把数量限制作为歧视性手段。如进口配额中的国别配额,进口国可以根据需要给有的国家配额多,有的国家配额少,这种差别对待就是一种歧视。
&&&&3 .保护和发展国内特定产业。产业政策是高速优化产业结构、合理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产业政策中能够对外起作用的是产业贸易政策,它含进口、出口、国际竞争和国际分工等方面的内容。在进口保护政策中,主要依靠非关税措施。对于刚起步的产业来说,由于技术、人员素质和设备等因素的制约,产品成本一般较高。如果来自他国的同类产业的商品质量高、价格低,很快就会把进口国刚起步的产业挤垮。为了保护和发展这些产业,
&&&&就必须采取一些非关税措施,如数量限制等,来限制这些商品的大量涌入,给国内产品设置一个保护圈,使该产业在特定的保护下逐步发展壮大。如德国保护本国汽车产业,规定从前向后开门(拉门 ) 的汽车不准进口。
&&&&4 .保护国民身体健康及保护生态环境。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现在追求的是有益于身体健康、生态平衡的高质量的产品。为此各国政府对进口商品的要求也不断提高,不符合标准的商品就要被限制或禁止。 IS014000 环境管理体系国际标准已于 1996 年正式颁布,它要求世界各国制造商在确保其自身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符合系列标准的同时,其生产环境也应满足 IS014000 标准要求和自己国家制定的环保法规。
&&&&对于任何不符合该标准的产品,任何国家都可以拒绝进口。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也允许缔约国为维护公共道德,保障人类和动植物生命与健康,保护稀有资源和国家文物等对进口实施禁止或限制措施。这些规定为各国充分发挥非关税壁垒的保护国民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作用提供了依据。目前在国际贸易中,几乎每个国家都对进口商品是否有益于国民身体健康,是否有益于生态平衡规定了严格的检查标准。
&&&&5 .保护国际收支平衡。一国的国际收支平衡主要受国际贸易平衡、国际资本流动平衡的影响。国际贸易不平衡必然引起国际收支不平衡。从进口结构上看,国际市场若对某类商品的需要发生了较大变化,必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一些国家的出口结构,若这些变化涉及到某些国家的大宗出口产品,而该国国内的产品结构又不能适应这一变化,进口商品又得不到有效的限制,势必引起贸易的不平衡,从而导致国际收支不平衡,从进出口速度上
&&&&看,如果一段时期进口增长率快于出口增长率,也会引起国际贸易逆差。要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就要从进出口的结构和速度上加以限制,而这种限制的主要措施就是非关税壁垒。
&&&&6 .作为涉外谈判的一种手段。非关税壁垒措施可作为在贸易谈判中讨价还价争夺国外市场的有力手段,有时甚至与政治外交交织在一起,互为手段和目的。如在中美人权问题、知识产权问题、中国复关问题等谈判中,非关税壁垒就被美国作为向中国施加压力和实行贸易报复的一项重要手段。
&&&&非关税壁垒对进口国具有以上积极作用外,也存在着保护过度引起保护落后和贸易报复的消极作用,并且影响国际贸易的发展速度。您的位置: > 《电器工业》 > 2002年 > 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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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总局要利用优势帮助企业冲破非关税壁垒  《中国经济时报))消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规司负责人刘兆彬日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组建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不但要从源头E打假治劣,提高产品质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要积极利用自身的政策和技术优势,帮助国内企业冲破非关税壁垒,大举进军国际市场。 他介绍说,国务院把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合并为一个正部级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这是我国从政府机构调整上采取的一个应对WT0的具体措施。 他说,“我们打开大门的同时,也跨进了人家的门槛。但人家的门槛也不是好进的。入世以后,关税的作用会逐渐弱化,但非关税壁垒的门槛仍然很高。检验、检疫、认证、标准、计量等一些符合国际贸易规则的、最基本的、技术性非常强的手段,将成为发展国际贸易中的一个很重要的手段。” 据介绍,WTO现有21个基本协议框架中,《技术的贸易性壁垒协定》(简称TBT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简称SPS协定)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即任何一个国家在制定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认证程序的时候,必须符合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健康的安全、符合保护环境的安全、符合反欺诈的安全、符合保护国家(本文共计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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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关税壁垒的特征与表现形式
  【 】摘要:非壁垒(Non-tariff barrier),又称非关税贸易壁垒,指一国政府采取除关税以外的各种办法,对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进行调节、管理和控制的一切政策与手段的总和,其目的是试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市场和国内产业的发展。
  一、非关税壁垒的类型
  非关税壁垒大致可以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两大类:前者是由海关直接对进口商品的数量、品种加以限制,其主要措施有:进口限额制、进口许可证制、&自动&出口限额制、出口许可证制等;后者是指进口国对进口商品制订严格的条例和标准,间接地限制商品进口,如进口押金制、苛刻的技术标准和卫生检验规定等。
  二、非关税壁垒的特征
  与关税措施相比,非关税措施主要具有下列三个明显的特点:
  首先,非关税措施比关税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关税的制定,往往要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要调整或更改税率,也需要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手续,因此关税具有一定的延续性。而非关税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则通常采用行政程序,制定起来比较迅速,程序也较简单,能随时针对某国和某种商品采取或更换相应的限制进口措施,从而较快地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其次,非关税措施的保护作用比关税的作用更为强烈和直接。关税措施是通过征收关税来提高商品成本和价格,进而削弱其竞争能力的,因而其保护作用具有间接性。而一些非关税措施如进口配额,预先限定进口的数量和金额,超过限额就直接禁止进口,这样就能快速和直接地达到关税措施难以达到的目的。
  最后,非关税措施比关税更具有隐蔽性和歧视性。关税措施,包括税率的确定和征收办法都是透明的,出口商可以比较容易地获得有关信息。另外,关税措施的歧视性也较低,它往往要受到双边关系和国际多边贸易协定的制约。但一些非关税措施则往往透明度差,隐蔽性强,而且有较强的针对性,容易对别的国家实施差别待遇。
  三、非关税壁垒的表现形式
  随着许多常用的非关税壁垒如数量限制等形式被纳入世贸组织所规范的框架内,非关税壁垒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变化,突出表现在技术标准、环境要求、生态标准和劳工标准等,成为披着合法外衣的有选择的新的非关税壁垒,常见的有:
  (1)技术性贸易壁垒。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现代国际贸易中商品进口国在实施贸易进口管制时,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检验制度等方式,对外国进口商品制定严格繁杂苛刻的技术标准、卫生检疫标准、商品包装和标签标准,从而提高进口产品的技术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限制进口目的的一种非关税壁垒措施。这些标准和规定往往是以维护生产、消费者安全和人民健康为由而制定的,但其扭曲了技术规则的本来面目,使原来有利于国际贸易发展的技术标准变成了阻碍国际贸易正常进行的手段,成为引发现代国际贸易纠纷的重要根源。
  (2)绿色贸易壁垒。
  绿色壁垒常以保护有限资源、环境、生态平衡或人民健康为名,蓄意制定一系列苛刻的环保标准,对来自国外的产品或服务加以限制。为此,环境因素逐步成为一种服务于各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武器,它作为一种新兴的非关税壁垒,必将以其隐蔽性强、技术要求高、灵活多变等特点,被西方发达国家越来越多地利用。
  (3)劳工标准壁垒。
  劳工标准的内容主要有:废除强制劳动;禁止劳改产品出口;严禁使用和剥削童工;非歧视的工资水平、同工同酬;实行最低工资标准,保证劳工的最低工资水平;工人有自由结社和集体议价的权利等。劳工问题纯粹是一个社会问题,它和贸易没有任何必然联系,发达国家试图把劳工问题同贸易捆在一起解决,其主要目的在于削减发展中国家的劳动成本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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