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人寿保险红利发是什么产品

2009年5月后上传资料均经过严格审核,80%以上为最新资料,部分质量较差内容较旧
的资料在上传前已经删去。除技术部、财务部外,所有工作人员均有多年保险营销培训管理工作经验,能够更好
地把握用户的需求。全国统一客服电话全年无休。22:30前正常情况客服QQ均在
线,第一时间解决用户问题。资料由整个工作团队六年多时间制作收集整理归档上传,目前仅仅只需支付180元就可以获得我们的劳动成果。万一网是目前中国保险业知名网站,为业内一大品牌,用户的权益更加能
够得到保障。您现在的位置是: >
> 太保人寿银行保险红利发两全保险介绍10页.ppt更新时间:资料大小:1.83MB资料性质:授权资料下载次数:900 次详情请看或者&&&&更多资料部分文字内容:销售产品精讲之一红利发两全保险(分红型)5年、10年1000元/份起,一次性缴清不同年龄所对应基本保险金额系数×份数身故、意外身故(2倍基本保险金额)产品简介——投保说明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基本保额保险费保险责任90天 – 70周岁2
1125 &产品简介——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表(每1000元保费所对应各年龄段系数)3
1170 &产品简介——现金价值表现金价值:分红险的特征之一,只体现在退保时,客户投资后分红还按照实际投资金额计算。&4产品简介——保险利益满期收益: 基本保险金额+保单累积红利意外伤害身故:基本保险金额×2+保单累计红利+特别体恤金一年后病故:基本保险金额+保单累计红利+特别体恤金一年内疾病身故:总保费5
特别体恤金
11700 &投保示例刘先生30岁投保10份红利发10年期,一次性缴费10000元,则保险利益如下客户的分红收益:是保险公司将实际经营成果的盈余以分红分配给投保人,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低于该盈余的70%要返还给客户的。我司的分红型保险是复利计息的,每5年固定复利累积利率,保证不低于3%,现行红利发产品为3.7%,这也是吸引客户最主要的原因。特别体恤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的,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情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除年度红利以外的其他红利,则将该红利以特别体恤金的形式与身故保险金同时给付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6&10年期保险&满期生存金:体现保证收益&分红:体现保证收益之上的预期收益&&&&&&&(不确定的)&意外多倍给付:体现一定保障功能&附加险:全面巩固风险保障期限固定收益保底分红累积保障功能质押贷款附加险红利发两全分红保险分析——产品卖点7资金安全性要求强具有长期理财目标风险承受能力弱个人资金流动性弱防范人生风险能够抵御通货膨胀资产传承合理避税红利发两全分红保险分析——客户需求分类8一分钟精讲产品&&& 这是一款固定收益(满期)+分红的产品,真的很不错!分红与公司经营情况相关,太平洋投资公司的投资收益在业内处于领先水平。现在还省了转存的麻烦,是能让人省心、放心、安心的。我给您介绍一下吧?&&& 这个保险产品保值增值,还能年年分红。10年到期,非常适合像您这样的客户,您看今天缴纳3万还是5万呢?&&& 您好,我们新出了一款保险产品。满期时享有固定收益+年年分红,还享受2倍意外保障,非常适合您这样既想投资安全又能有不错收益的客户!9&相关资料推荐同栏目资料你可能还会喜欢
上一条: 上一条: &内容质量:&美观度:&已输入0个字,评价五个字以上方可成功提交。50字以上优质评价可额外得10分 |
|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  浙江省嘉兴轩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C)  All Rights Reserved.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太平洋保险集团旗下:
您现在的位置: >
现在市场上有着诸多的理财产品,其中可以分类为孩子储备教育费、为自己储备养老金、为家庭准备医疗备用金。拥有大额资金的客户也可以将该产品作为风险防范备用金账户,作为在外打拼的坚强后盾,同时还能体现明智的理财之道。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讲太平洋保险银保理财产品红利发两全保险。 1、太平洋保险银保理财产品红利发两全保险收益有哪些? 太平洋红利发两全分红险产品的收益由两部分组成:固定收益+浮动收益。固定收益即基本保险金额,逐年递增;浮动收益即累积红利,每年分配,逐年复利累积。作为保险理财产品独有的特色,红利发两全保险产品提供有疾病身故保障和意外身故保障,该产品意外身故保障翻倍,保障功能更强。 2、太平洋保险银保理财产品红利发两全保险有什么特色? 回报更稳,该产品顺应市场需要,保底更高,满期利益有力保证。 理财更佳,作为全新分红型金融产品,该产品保费资金运作面临更多利好环境,投资渠道拓宽,银行利息上升。因此,该产品的理财功能更强,红利水涨船高。 保障更高,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将获得更高生命保障,疾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意外身故保险金=2倍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该产品还保留了“特别体恤金”这种红利形式,被保险人身故,公司将按分红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特别体恤金的给付。 3、太平洋保险银保理财产品红利发两全保险的有理财能力吗? 太平洋保险银保理财产品红利发两全保险拥有理财功能,资金在保证收益的基础上还能获得额外的分红,开辟储蓄存款之外用来积累子女教育金以及自己养老金的第二空间,而且盈利空间更具弹性。市场方面也更有优势,加息后分红保险再一次成为市场宠儿;分红功能从容应对通货膨胀和利率波动,客户不用再担心会错失升息带来的收益。
家庭险热文推
官方微信号关注微信送百万保障
下载APP送航延险
你现在所在的位置是: &
太平洋红利发两全保障计划-分红型
太平洋红利发两全保障计划-分红型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红利发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90天至70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年龄、保险期间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分为5年、10年两种,您在投保时可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2.4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5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的身故的,我们不负保险金和特别体恤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满期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 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满期生存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双方依法确定。
3.6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
本合同红利分为年度红利和特别体恤金。
(1) 年度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年度红利分配方案。年度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年度红利分配的,则该红利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分配。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年度分红报告,告知您年度分红的具体情况。
分配的年度红利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我们每年公布的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合同终止时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身故或合同解除时,给付上一保单年度末的累积红利。在年度红利的同一计息期间(1个保单年度)内,若我们改变红利累积利率的,本合同在该计息期间内仍适用改变前的红利累积利率。
年度红利的给付对象: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我们给付年度红利予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的,我们给付年度红利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因本保险条款&2.5责任免除&第(1)项情形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年度红利。
您或我们解除本合同的,或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因本保险条款&2.5责任免除&第(1)项之外的其他情形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我们向您给付年度红利。
(2)特别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进行核算。红利是不保证的,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除年度红利以外的其他红利,则将该红利以特别体恤金的形式与身故保险金同时给付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5.保险费的支付
5.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取趸交(即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支付,每份趸交人民币1000元。
6.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见本合同相应栏目。
6.2 保单质押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当日24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7.合同终止与解除
7.1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即时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7.2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保险条款&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8.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保险单上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与根据实际年龄确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不符,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基本保险金额。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年龄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每年分配的保单红利与实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进行调整。
9.2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质押贷款、其他未还款项及相应的利息,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9.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9.5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0.释义&&&&&&&&&&&&&&&&&&&&&&&&&&&&&&&&&&&&&&&&&&&&&&&&&&&&&&&&&&&&&&&&&&&&&&&&&&&
10.1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零时起至下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的24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10.2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0.4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10.5意外伤害
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本合同所述的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后自杀身故的,在保险金的给付上按疾病身故处理。
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是指由于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后身故,在保险金给付上按疾病身故处理。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0.8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0.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0.10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0.11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0.12情形复杂
指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5日内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
关注微信送百万保障
下载APP送航延险
您对我们网站有什么建议?
您提出的每一条建议都是我们不断进步的动力!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太平洋人寿保险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