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什么是安置房房管理的一些措施?

| 24小时滚动 |
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 17:29&&365地产家居网&&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芜政办[2006]45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安置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于日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芜湖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五日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市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与上市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的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以需定产、政府定价&的原则,严格执行《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大拆迁安置房管理力度,加快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步伐,建立健全拆迁安置房的销售和上市交易等相关配套制度,确保拆迁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如期竣工交付,及时解决市重点工程、市区储备地块涉及拆迁安置的被拆迁人住房问题,有效调控和引导房地产市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组织实施&&& (一)成立市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为有效发挥政府各部门联动作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成立市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与市房地产宏观调控领导小组合署办公,负责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计划、地块选址、建造等重大问题和事项的审议、决策以及拆迁安置方案、招标挂牌方案的审查。&&&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管理办公室,作为落实领导小组决策、具体开展拆迁安置房管理的执行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市房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由各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 (二)扩大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实施单位。按照《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是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实施单位。同时,为充分调动各区的积极性,加快建设速度,扩大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实施单位,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组织实施拆迁安置房建设。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建的拆迁安置房的销售和调配按原来计划执行。各区所实施建设的拆迁安置房,负责安置所辖区内被拆迁人,首先满足辖区内市级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及政府收储的拆迁需要,5%左右用于充实廉租安置房。具体安置计划由各区在拆迁安置房项目报建时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三、实施办法&&& (一)关于拆迁安置房管理的工作思路和目标。拆迁安置房管理,必须遵从&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标准、统一优惠政策、统一定价、统一安置和上市政策&的&五个统一&的工作思路,坚持拆迁安置房建设与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规模相适应、与房地产宏观调控措施相适应的原则,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拆迁安置房年度建设规模总体控制在年度住房拆迁总量的60%以内,基本满足低收入被拆迁人住房需要。&&& (二)关于拆迁安置房的地块选址和土地供给。各拆迁安置房建设实施单位根据市重点工程和土地储备等计划,按照《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提前1个月提出拆迁安置房建设计划报&综合管理办公室&汇总,由领导小组统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批准执行。市规划局依据拆迁安置房建设总量计划负责落实地块选址。选址时应充分考虑当前拆迁安置房建设的紧迫性,尽量选择原有居住密度小的地块供应。市国土局在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优先安排。&&& 各区建设的拆迁安置房用地按有偿使用原则供给,土地出让金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实行按比例分成的通知》(芜政秘〔2006〕74号)精神,执行&3∶7&分成比例,各项规费、税收不予减免。各区以&竞地价、限、全部回购&的运作方式招标确定开发或建设单位,地块拆迁工作由各区负责。&&& 建设项目的拆迁安置方案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前由各区报领导小组审查。&&& (三)关于拆迁安置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拆迁安置房应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标准。在套型面积上按照《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设计,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出90平方米。以单套建筑面积30-45平方米为主,并分幢或分单元建设。拆迁安置小区要符合设计规范,进行配套建设,在社区、绿化、物业、公建配套等方面满足基本需求,体现拆迁安置房的保障性质。小区配套的经营性用房的权属在安置房建设招标、挂牌公告中约定。廉租房纳入市直管公房,由市房管局统一管理。&&& (四)关于拆迁安置房的价格核定。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的拆迁安置房成本价由市物价局根据《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规定核定;所有拆迁安置房的销售价格由&综合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销售价格与成本价之间的增值部分统一用于市区廉租房建设。&&& (五)关于拆迁安置房的安置政策。各区人民政府、拆迁人必须统一执行市有关拆迁安置政策。对拆迁中&双困户&家庭没有经济能力购买拆迁安置房,符合&廉租住房&政策的,按照《芜湖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办理;不符合&廉租住房&政策,经审核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承租方式取得超面积部分的使用权。关于拆迁安置房租赁的具体办法由市房管局另行制定。被拆迁人对拆迁安置房中的超面积部分实行承租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协议书中明确,并将该部分产权委托市房管局纳入直管公房统一管理。办理产权登记时,由被拆迁人和拆迁人按照各自所有的拆迁安置房面积比例办理共有权登记。&&& (六)关于拆迁安置房的登记发证。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时必须注记拆迁安置房优惠价格购买面积、优惠单价以及&拆迁安置房&字样。&&& (七)关于拆迁安置房的上市交易。拆迁安置房必须在使用1年后(以产权登记时间为准)方能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产权人必须先行缴纳《房地产权证》中注记的需要补交的费用(即优惠总金额)。需要补交的优惠总金额=享受拆迁安置房优惠价格购买面积&优惠单价&(1+产权登记时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安置房持有年限)。对拆迁安置房中的实行部分承租的被拆迁人需补足交纳承租部分产权的资金后,方可按上述规定办理上市交易手续。&&& 按照人均面积15平方米补足面积的&双困户&购买的拆迁安置房不允许上市交易。确需上市的,需经市房管局批准并按原价回购,且转让后不再享受国家有关住房保障政策。被拆迁人以当年市场价购买的面积部分上市时,不需补交以上述公式计算的优惠总金额。&&& 四、保障措施与相关政策&&& (一)统一认识,加强服务,提高效能。拆迁安置房关系到城市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体的切身利益,必须严格管理、保障供给、公平公正。领导小组要加强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主动服务,服从协调,对部门审批项目要集中办理,实行联合审批制,落实专人负责,提高工作效率。&&& (二)加大督查和监管力度。领导小组建立例会制度,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各部门相互进行情况通报,及时处理、协调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加大对以往建造的拆迁安置房的使用和流向的清理和监督力度,建立和完善报表制度,规范拆迁安置房安置过程中的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和使用制度,实行信息化管理。&&& (三)严格考核责任。各区人民政府、拆迁人、市拆迁管理部门必须统一执行市政府安置政策,认真核实拆迁安置房的购买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销售拆迁安置房。市政府将拆迁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列入对各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的年终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不严格按照《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和本意见执行、落实不力的政府部门和各区政府,要按照我市有关目标责任考核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并取消该区自建安置房资格。&&&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意见实施以前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strong>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意见实施以前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来源:芜湖房地产信息网&&【】 &&【】&&【】
>> 浏览更多房地产,了解更多,请点击进入
本月热门楼盘
04-02?04-02?04-02?04-02?04-02?04-02?04-02?
数据加载中, 请稍候…
数据加载中, 请稍候…
数据加载中, 请稍候…
数据加载中, 请稍候…
业主社区?TOP 10
&&&&&365芜湖地产家居网版权所有 | 建议您使用分辨率浏览
芜湖市新时代商业街 &&||网上调查|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
背景颜色:
关于印发《舒城县城区安置房建设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作者:&系统管理员】&【浏览次数: 次】
关于印发《舒城县城区安置房建设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度假区管委,县直各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舒城县城区安置房建设分配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舒城县城区安置房建设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城市化进程,保障城镇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区安置房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县城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区)范围内,因房屋征收,需要建设分配安置房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城区安置房建设分配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的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3、质量第一、住户至上的原则;4、全程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安置房建设分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组),统筹管理城区安置房屋的规划、建设、分配、资金筹措以及无房户、危房户的认定安置工作。领导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发改、监察、财政、公安、国土、审计、住建、环保、行政执法、招投标,城关镇、开发区以及各项目征收具体实施单位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为:1、制定年度工作计划;2、审查城区安置房建设方案,统筹安排资金使用,组织建设资金审计等;3、审查城区安置房分配方案,报领导组批准实施;4、统一组织城区危房集中鉴定工作;5、收回管理剩余未分配城区安置房;6、统一管理城区安置房建设分配管理过程中的各类档案资料。第二章 安置房建设第五条 &城区安置房可采取政府自建、开发企业配建或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多渠道进行建设。第六条 &县住建部门负责城区国有土地安置房的建设工作。城关镇、开发区负责各自辖区内村民安置房的建设工作。第七条 &城区安置房建设应严格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各项建设手续。第八条 &城区安置房建设位置应根据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县城近期建设计划的安排,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第九条 &城区安置房建设责任单位应依据城市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园区建设等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依据批准的安置房布点规划,提出安置房建设方式,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报经领导组审核批准后实施。政府自建安置房应列入城区重点工程建设计划。第十条 &县发改部门负责城区安置房建设项目审批;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城区安置房建设年度计划,负责资金筹措工作;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城区安置房年度建设需要,有计划地安排建设用地;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安置户户籍管理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城区安置房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招投标部门负责城区安置房建设的招投标工作。第十一条 &城区安置房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按照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结合安置户实际需求,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第十二条 &城区安置房应依据国家规定的普通商品房建设标准设计,严格执行规划、勘察、设计、环保、消防、安全、卫生、环卫、市政、绿化等国家规范,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建设水平。第十三条 &城区安置房配套水、电、气、通讯、绿化等公共设施应同安置房统一设计、同步建设。第十四条 &政府融资自建的城区安置房建设和销售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城区安置房建设过程的行政事业性、经营性收费参照县内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减免政策。第三章 &安置房分配第十五条 &城关镇、开发区为各自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村民安置房分配责任单位。县政府设立的各征收具体实施单位为各征收区域内国有土地安置房的分配责任单位。第十六条 &城区安置房分配责任单位应根据各区域征收安置方案,以各项目地块、村(社区)为基本安置单元,以签订的征收(拆迁)安置协议为依据,制定相应地块的安置房分配实施方案,经领导组办公室审核,报领导组批准实施。第十七条 &各区域项目征收完成前,安置房分配责任单位应组织对被征收户安置房选择情况调查摸底,确定所需的安置房位置、套型、户数等基本需求,由领导组根据城区各项目征收先后次序,按照被征收地块区域位置,遵循就近安置的原则,统筹分配安置房源。第十八条 &城区安置房分配前,分配责任单位应将被征收户安置基本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征收安置协议内容同实际不符的,经查实纠正后,予以安置。第十九条 &已确定分配的国有土地上安置房竣工后,由县住建部门会同安置房分配责任单位组织接收前验收后,住宅用房由住建部门按照1:1.2的套数交付分配责任单位。非住宅用房分配另行规定。第二十条 &城区安置房分配以确定的安置房房源分轮选择。第二十一条 &城区安置房分配过程中被征收户找补的结构差、楼层差、超面积部分购置价以及其他应由被征收户交付的费用,由安置房分配责任单位负责结算。第二十二条 &城区安置房分配工作结束后,各安置房分配责任单位应按图、文、表相对应的要求将安置结果报领导组办公室,并将房屋征收、安置房建设、分配、管理相关档案资料交由领导组办公室妥善管理。剩余未分配的安置房由领导组办公室统一收回,国有土地上安置房可委托安置小区物业公司代为管理,集体土地上安置房可由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管理。第二十三条 &城区国有和集体土地上未纳入征收计划的危房,经本人申请,由领导组根据实际需要,定期组织集中鉴定。城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已鉴定为危房不能居住的,经本人申请,县国土资源部门收储后,可参照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予以安置。县城近郊村集体土地上危房户、无房户安置按照《舒城县城近郊村农村居民住房统一建设实施办法(暂行)》执行。第四章 安置房管理第二十四条 & 城区安置房实行属地管理。国有土地上城镇居民安置户入住后,应及时纳入房屋所在地社区管理。集体土地上村民安置户入住后,应及时纳入当地村民委员会管理。第二十五条 &国有土地上城镇居民安置户的物业管理按照《舒城县物业管理办法》执行。政府自建、委托代建的安置房由城关镇、开发区、有关主管部门指导安置户建立业主委员会,在安置户入住前指定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单位配建安置房应纳入开发小区物业管理。安置户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安置户全部入住后,由业主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村民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可以参照《舒城县物业管理办法》执行,也可以根据村民自治的原则,由村民委员会负责选择管理方式。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城区安置房建设分配管理全过程接受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安置户代表等进行监督。第二十七条 &在城区安置房建设分配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行政责任人员,由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通过弄虚作假等违法手段骗取安置房的,由县政府无偿收回安置房,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九条 &本县其他区域内安置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第三十条 & & 本办法由县住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城乡建设 &安置房 &办法 &通知 & & & & & &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 & &日印发(共印150份)《雨山区安置房分配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 雨山区 - 马鞍山市民心声论坛 -
Powered by Discuz! Archiver
车站村市民
《雨山区安置房分配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雨山区安置房分配管理办法》去年就出台啦,文件的内容希望发一个给我们看看。谢谢
雨山区政府
网友您好,已将您反映的问题交区征迁局处理,处理结果将及时反馈,敬请关注!
车站村市民
谢啦!希望早点看到详细内容。
雨山区政府
雨山区征迁安置房分配管理工作操作办法
为切实加强征迁安置房分配管理工作,维护被拆迁户的合法利益,依据马鞍山市人民政府《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43号令)和《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马政办〔2008〕97号),结合我区征迁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一条&&安置对象、方式、标准
一、安置对象: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由雨山区负责安置的被拆迁户。
二、安置方式:(1)货币化加配购安置房;(2)产权调换;(3)自拆自建。
三、安置标准:除自拆自建安置方式外,每户被拆迁户只享受一次住房安置。选择货币化加配购安置房方式每人安置面积20㎡,独生子女和丧偶的鳏寡人员另增加10㎡;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每人调换安置面积30㎡。选择自拆自建方式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大于160㎡。
第二条 & & & & 户型面积、可订房型
一、选择货币化加配购安置房的被拆迁户
(一)安置房户型面积:设定为A、B、C、D、E、F六类,与其相对应的建筑设计标准分别为:50㎡、60㎡、70㎡、80㎡、90㎡、120㎡。
(二)可订房型若干规定:
1、可订房型
(1)单身1人,订A型1套。
(2)老龄夫妇2人,订A型1套。
(3)新婚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订A型1套。
(4)单亲家庭,订A型1套。
(5)夫妇2人及1个非独生子女的,订B型1套;及1个独生子女的订C型1套;及2个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的,订D型1套。
(6)夫妇2人及2个子女的,其中至少有1个子女已达法定婚龄未婚的,订E型1套;3个子女以上的,订F型1套。夫妇2人及单身老人和1个独生子女的,订E型1套。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其在上述规定基础上上跨一个户型等级,级差面积按跨档次价格购买安置房:
(1)与子女分户居住的老年夫妻;
(2)与父母分户居住的新婚夫妻;
(3)单亲家庭;
(4)夫妻育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并至少有一个子女已达法定婚龄但未婚的。
3、政策规定以外的跨档次购买安置房、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分户购买安置房,规定面积以外的执行市政府公布的安置房市场价。
4、自愿降低户型等级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可降低等级认购,但不足规定的住房货币化安置面积的部分,视同自愿放弃面积,不计补费用。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户:
(一)安置房户型面积设定为A、B、E、F四类,分别相对应的建筑设计标准分别为50㎡、60㎡、90㎡、120㎡。
(二)产权调换政策
1、 1人调A型1套。
2、2人调B型1套。
3、3人调E型1套。
4、4人调F型1套。
住宅房屋被征迁时,符合住房安置人口的已婚子女(已完成住房安置审批手续的)在确定户型时,凭合法证件与可父母分户或并户,分户、并户后按以上条件确定房型。
(三)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没有政策性上跨户型等级,在有安置房源的前提下,需要上跨等级购买的,规定面积以外的执行市政府公布的安置房市场价。
三、自拆自建的被拆迁户
(一)成线征迁或城市规划区外征迁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实行自拆自建方式安置。
(二)零星少量自拆自建应利用村庄空闲地就近安置。数量较多应通过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组织实施。
(三)自拆自建以乡(镇)为主体,组织有关村实施。宅基地土地取得和基础设施配套费为每户4.6万元。区征迁局根据安置小区规划,按实施进度拨付经费。结余经费归乡(镇)、村使用。
第三条& & & &&&安置房销售价格
依据市政府43号令规定,应安置面积的部分(A型房均视同为应安置面积),销售基价为1600元/㎡。执行市政府39令的按原规定分段计价。
(一)选择货币化加配购安置房的被拆迁户,按下列标准计算安置房销售基价:
分户居住的老年夫妇将购房标准由A型提高到B型后,55㎡以下(含55㎡)面积按基价1600元/㎡计算,超出的面积按基价1780元/㎡计算;对于新婚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单亲家庭的、夫妇二人及二个子女且至少有一个子女已达法定婚龄的,经本人申请,允许提高一个户型等级购房的,按基价1600/㎡计算。其他情况照顾超过人均20㎡(不含独生子女和丧偶的鳏寡人员另照顾10㎡)以外的部分,按下列规定分段计费:
超出规定安置标准5㎡以下(含5㎡)的部分,视为自然超面积,销售基价仍为1600元/㎡;
超出规定安置标准5㎡以上、10㎡以下(含10㎡)的部分,销售基价为1780元/㎡;
超出规定安置标准10㎡以上的部分,销售基价为2080元/㎡;
房屋跃层部分不计入政策规定的安置面积,其销售价为1000元/㎡。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户: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人均调换30㎡。因安置房套型设计等原因,造成被拆迁人实际调换的拆迁安置房面积小于应调换安置面积的,拆迁人应按安置房基准价补偿应安置人调换不足面积价款;超过其应调换安置面积的,被拆迁人超面积5㎡(不含5㎡)至10㎡(含10㎡)按1780元/㎡支付,10㎡以上部分按2080元/㎡支付。
(三)拆迁户超标准购买安置房,超标准部分执行市政府发布的安置房市场价。
(四)跨档、分户购买安置房的,不享受各项征迁困难补助。
第四条&&审批、选号
(一)征迁业务科组织被征迁村按照征迁工作方案和货币化安置审批表以及产权调换安置审批表,对被安置人员、户数及户型进行调查并汇总,以征迁项目为单位移交安置房建设管理科。乡(镇)征迁办、涉征村要明确专人负责安置房货币化包括产权调换审批。征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科要建立健全安置房档案,严格规范管理。
(二)对于跨户型的安置户,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住房货币化安置审批表复印件),村委会、乡(镇)征迁办签署意见,征迁业务科依据现行政策,提出拟分房型建议,由安置房建设管理科进行汇总、公示后,按批次报区土地征迁安置事务管理局审批。
(三)区征迁局根据征迁时间顺序提供安置房号,村分批次整理被安置户数,做到相互一致后,由乡(镇)组织所在村拟定选号分配方案,报区征迁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房款及费用结算
一、选择货币化加配购安置房的安置户房款交纳
(一)已动用住房货币化安置款的,在选号前一次性交清与被安置人住房货币化安置款等量的购房款。
(二)未动用住房货币化安置款的,由购房户凭户主身份证、住房货币化安置审批表等相关凭证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十五日内办结住房货币化安置款《结算凭证》。
(三)总购房款与住房货币化安置款之间的差额,购房户在领取钥匙时一次性结清。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户房款交纳
(一)因安置房套型设计等原因,造成被拆迁户实际调换的拆迁安置面积小于应调换安置面积的,拆迁人应当在被拆迁户签订《购房合同》后十五日内按安置房基价补偿其不足调换安置面积价款。
(二)因安置房套型设计等原因,造成被拆迁户实际调换的拆迁安置面积大于应调换安置面积的,被拆迁户在领取钥匙时一次性交清多出应调换面积部分的购房款。
三、安置房楼层层次费
安置房楼层层次费标准:一楼 - 1%;二楼 0;三楼 + 3%;四楼 + 4%;五楼 + 2%;六楼 - 8%。单元综合费率标准为0。
四、其他代收代缴费
楼宇防盗门及住房维修基金等代收代缴费按核定后的标准,由购房户交纳给售房单位。
第六条&&其他
(一)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操作办法,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尽职尽责做好安置房分配管理工作,因违反本操作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本操作办法由区土地征迁安置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本操作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车站村市民
《雨山区安置房分配管理办法》城市房屋征迁是否适用?
查看完整版本: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什么是安置房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