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申请书怎么写停车场收费许可的申请书怎么写报告是怎么写?

小区停车场收费,向物价局申请报告怎么写_百度知道
小区停车场收费,向物价局申请报告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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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停车场车位基本情况;车场部位及可停放车辆的车位数量。2、拟定的收费标准:如汽车收费标准:半小时不收费,超过半小时收费5元,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过夜车位收费10元。摩托车收费标准:每月20元/辆,临时停放超过半小时每次1元/辆等。3、车场配置人员及管理服务内容:如保洁、绿化、车辆看管人员数量和作业项目。3、提请贵局予以核准为盼4、附上停车场平面图,如果有业委会最好提供业主大会通过的收费议案的表决结果及公示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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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索 引 号:
&&14-76157
&&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
南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服务指南201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核
招标投标范围、方式和方案的审核
粮食收购资格的核准权限
收费管理业务
价格管理业务
价格监督业务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
采用政府投资补贴、转贷、贷款贴息方式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核准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
商品房项目
外商投资项目
境外投资项目
企业投资备案
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申报
固定资产投资境外借款
企业债券发行审核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招标范围、方式
公开招标投标方案
邀请招标投标方案
直接发包方案
粮食收购资格
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项目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
平价商店(平价药店)申报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价项目
价格调节基金项目
汽车客运价格项目
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方式(包括行政性收费公示方式)监制
物业服务收费项目
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监制
各类报告编制要点
项目建议书编制要点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点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内外资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各类报告的要求
附件的要求
资金证明的要求
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各类业务受理窗口联系方式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核
投资科负责我区固定资产投资(含内资、外资及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以及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申报、固定资产投资境外借款、企业债券发行、农产品进口配额、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初审等业务。
(一)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我省地方政府投资项目,除规定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人民政府审批外,全部由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审批按《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161号)、《印发佛山市第四轮行政审批(管理)事项调整目录的通知》(佛府[号)、《佛山市南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委托事权管理办法》(南发统[2011]17号)等文件执行。
(二)核准
企业(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内资项目按《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粤府[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及《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161号)、《印发佛山市第四轮行政审批(管理)事项调整目录的通知》(佛府[号)、《佛山市南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委托事权管理办法》(南发统[2011]17号)等文件执行。
外资项目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粤发改外函〔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本)》、《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目录》(省发改委公告2006第1号)、《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广东投资软环境的若干意见》(粤府[2002]11号)等文件执行。
境外投资项目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外〔号)执行。
(三)备案
内资企业(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且在《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和必须审批、核准的项目,实行备案制。
项目备案按《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粤府[号)、《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161号)、《印发佛山市第四轮行政审批(管理)事项调整目录的通知》(佛府[号)、《佛山市南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委托事权管理办法》(南发统[2011]17号)等文件执行。
二、招标投标范围、方式和方案的审核
招标投标管理科负责全区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负责基建工程及特许经营项目的招标范围、方式及方案的核准等业务。
审核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一)招标范围、方式和方案的核准权限
实行同级核准制,即由项目的终审部门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方式和方案。
区属单位投资项目(含区财政投资占主导的项目)、商品房项目在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招标投标管理科核准;
镇级投资项目在镇(街道)经济促进局核准。
(二)招标范围、方式和方案的核准流程
申请招标范围、方式核准的项目,在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时合并收件,按要求提供材料。申请招标方案核准的项目,在项目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将招标方案报招标办备案后,再报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镇经促局)核准,并按要求提供材料。
三、粮食收购资格的核准权限
粮食调控管理科负责粮食收购资格的核准,粮食收购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四、收费管理业务
收费管理科负责以下业务:
(一)停车收费管理业务
1、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
2、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证明,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3、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各类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场所入口处及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用标价牌标明停放保管服务内容、服务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保管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二)中介服务收费业务
1、中介服务收费根据市场竞争状况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不纳入行政许可范围的中介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收费项目以国家和省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2、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定价目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分工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对中介服务收费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根据各自职责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三)平价商店(平价药店)业务
1、建设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坚持产销对接、坚持企业运作、坚持惠民利企。
2、设立方式:
(1)依托供销社系统内的商场或新建商场建设农副产品平价商店。&&& (2)农贸市场设立平价市场或者在超市、农贸市场内设立的农副产品专区。&&& (3)在粮食系统内选择具备条件的粮食零售网点、军粮供应站建设农副产品平价商店。&&& (4)在大中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建立以批发群众生活必需农产品为主的平价专区。&&& (5)在消费群体集中的社区建立面向社区居民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 (6)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副产品生产企业设立的直销门店或者在超市设立的农副产品专营区(专柜)。&&& (7)从事农副产品生产的个体经营者设立的直销门店。&&& (8)各级政府和街道(居委会、村委会)所有及投资建设的国有或集体性质的市场或市场内设立的农副产品专区。
3、加强政策扶持:保障经营场所、落实税费优惠、运用价格调节基金进行补贴
五、价格管理业务
价格管理科负责以下业务: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项目
经营企业调整居民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每次上调价格的相距时间不得少于7天,调价升幅不得超过5%,且30天内累计升幅不超过10%。
当价格回落到比30天内调整的价格下降10%以上、或连续30天以上低于最后一次的调整价格时,价格调整恢复备案管理。
经营企业在居民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30天内累计升幅超过10%时需要调升零售价格、或前款经审批调升后30天内仍需要调升零售价格,应报审批。
(二)汽车客运价格项目
代市物价部门审批项目。
(三)物业服务收费项目
1、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我区公布的最高指导价标准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实行备案制;超过我区公布的最高指导价标准的新建住宅小区,实行审核制。
2、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实行备案制;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不需备案和审核。
(四)价格调节基金项目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对象和标准:
1、新建商品房销售(含住宅、别墅、写字楼、商铺、配套车位等,限价房、保障性住房除外),对销售商按销售额的0.2%计征;
2、汽车销售,对销售商按销售额的0.2%计征;
3、汽车安全性能检测,对检测站按每辆每次10元计征;
4、对依法应计征水资源费的取水户按实际取水量0.03元/立方米征收。
六、价格监督业务
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负责以下业务:
(一)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方式)监制
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负责我区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方式)监制业务。
经营者可以自主设计标价方式经监制备案后自行印刷使用,也可以在市场购买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标价签。
监制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六条,我局负责我区商品和服务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二)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监制
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负责我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监制业务。
&&&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采取价目表和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的方式,其样式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
监制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我局负责我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监制。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
一、审核类别
二、办事程序
(一)镇级权限(区委托)
1、镇(街道)经促局(或窗口)受理;
2、镇(街道)经促局审核;
3、镇(街道)领导审定。
(二)区级权限
1、区行政服务中心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窗口受理;
2、投资科审查;
3、局领导审定或审核;
4、发出批文或上报上级发改部门审定。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开展前期工作
1、项目单位出具的要求开展前期工作的申请文件;
2、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
(二)报送项目建议书
1、项目单位出具的要求审批项目建议书的申请文件;
2、项目建议书;
3、主管部门意见;
4、项目建议书评审意见;
5、规划部门对项目选址的初步意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
6、国土部门对项目用地的初步意见;
7、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的初步意见;
8、项目出资承诺函;
9、政府相关文件;
10、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项目单位出具的要求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文件;
2、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5、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
6、土地使用权证证明文件;
(1)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2)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3)租赁土地的,需提供:
a)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b)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7、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8、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
9、相关部门出具的资金证明;
10、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1、《招标基本情况表》。
上述材料区级权限各一式1份、镇级权限各一式2份(因镇级权限受区委托,需报送1份区备案),上报市各一式2份,上报省各一式4份,上报国家各一式5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六、办理权限
区级:跨镇(街道)项目、由区本级政府部门或单位实施的项目,以及须报市以上发改部门审批的项目。
镇级(区委托):由镇(街道)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按规定须报市以上发改部门审批的项目除外)。
1、申请开展前期工作主要是方便企业到相关部门办理项目前置审批手续,非必须程序;
2、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报批。
采用政府投资补贴、转贷、贷款贴息
方式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一、审核类别
二、办事程序
1、镇(街道)经促局(或窗口)受理并初审;
2、区行政服务中心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窗口受理;
3、投资科审查;
4、局领导审定或审核;
5、发出批文或上报上级发改部门审定。
三、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属政府投资项目的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复印件;
3、属企业投资项目的提供核准文件或备案证复印件;
4、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
5、土地使用权证证明文件;
(1)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2)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3)租赁土地的,需提供。
a)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b)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7、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8、贷款协议(申请贴息的项目需提供;);
9、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上述材料各一式4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企业投资核准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
一、审核类别
二、办事程序
(一)镇级权限(区委托)
1、镇(街道)经促局(或窗口)受理;
2、镇(街道)经促局审核;
3、镇(街道)领导审定。
(二)区级权限
1、区行政服务中心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窗口受理;
2、投资科审查;
3、局领导审定或审核;
4、发出批文或上报上级发改部门审定。
三、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
3、土地使用权证证明文件;
(1)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2)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3)租赁土地的,需提供:
a)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b)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 4、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
6、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行业管理的需提供);
7、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以企业名义申请的需提供);
9、身份证复印件(以个人名义申请的需提供);
10、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非企业法人名义申请的需提供);
11、《招标基本情况表》。
上述材料区级权限各一式1份、镇级权限各一式2份(因镇级权限受区委托,需报送1份区备案)、上报市各一式2份、上报省各一式4份、上报国家各一式5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六、核准权限
1、区级:区属企业投资项目、跨镇(街道)项目、加油站项目、非跨县的110千伏电压等级电网工程项目、年产50万吨以上钾矿肥和磷肥项目,以及须报市以上发改部门核准的项目;
2、镇级(区委托):内资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区保留权限除外)。
房地产项目
一、审核类别
二、办事程序
1、区行政服务中心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窗口受理;
2、投资科审查;
3、局领导审定或审核;
4、发出核准文件或上报上级发改部门审定。
三、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
3、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 4、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
6、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7、房地产资质证复印件;
8、挂靠协议书(挂靠房地产公司建商品房的需提供);
9、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以企业名义申请的需提供);
10、《招标基本情况表》。
上述材料区级权限(市委托)各一式3份、上报市各一式2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六、办理权限
区权限: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不含)以下的房地产项目的核准(市委托下放);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项目的初审上报。
外商投资项目
一、审核类别
二、办事程序
1、区行政服务中心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窗口受理;
2、投资科审查;
3、局领导审定或审核;
4、发出核准文件或上报上级发改部门审定。
三、申报材料
&&& 1、项目申请报告;
2、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
3、土地使用权证证明文件;
(1)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2)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3)租赁土地的,需提供:
a)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b)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4、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
6、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
7、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8、有关部门的确认文件(含国有资产出资的需提供);
9、涉及其他行业管理的,还需提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10、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上述材料区级权限各一式1份,上报省各一式4份,上报国家各一式5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六、办理权限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基础设施和采掘业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下放的及政府批准收费项目除外)由我局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其他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外经部门审批。
限制类及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我局初审后上报。
境外投资项目
一、审核类别
二、办事程序
1、镇(街道)经促局(或窗口)受理并初审;
2、区行政服务中心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窗口受理;
3、投资科审查;
4、局领导审核;
5、上报上级发改部门审定。
三、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 3、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 5、资产评估报告(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出资的需提供);  &&&&&&&&&&&&&&&&&&
&& 6、中外双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需提供);
7、国家发改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提供)。
&&& 上述材料一式4份。
四、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六、办理权限
区权限:初审后上报。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一、审核类别
二、办事程序
(一)3000万元以下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备案由镇(街)经济促进局(或窗口)受理、审定并发放备案证;
(二)3000万元以上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
1、镇(街)经济促进局(或窗口)受理并初审;
2、投资科网上审定;
3、镇(街)备案窗口发放备案证。
三、申报材料
1、《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2、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企业名义申请的需提供);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非企业法人名义申请的需提供);
5、身份证复印件(以个人名义申请的需提供)。
上述材料区级、镇级权限一式1份,上报省备案一式3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承诺时限
五、收费标准
以下项目由我局初审后上报省发改委备案:
(一)涉及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确认手续的项目以及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确认手续的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项目。
(三)其他需要省综合平衡建设条件和资源条件的项目。
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
一、审核类别
行政确认。
二、办事程序
1、镇(街道)经促局(或窗口)受理并初审;
2、区行政服务中心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窗口受理;
3、投资科审查;
4、局领导审核;
5、上报上级发改部门审定。
三、申报材料
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申请表;
2、项目核准文件或登记备案证复印件;
3、项目申请报告;
4、项目申请报告进口设备清单;
5、项目进口设备清单;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除进口设备清单一式6份外,其他一式3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六、办理权限
区权限:初审后上报。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申报
一、审核类别
二、办事程序
1、区行政服务中心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窗口受理;
2、投资科审查;
3、局领导审核;
4、上报上级发改部门审定。
三、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2、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3、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4、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5、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7、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申请贴息的项目还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8、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9、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上述材料一式5份,具体以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为准。
四、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六、办理权限
区权限:市委托受理,初审后上报。
固定资产投资境外借款
一、审核类别
二、办事程序
1、区行政服务中心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窗口受理;
2、投资科审查;
3、局领导审核;
4、上报上级发改部门审定。
三、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文件);
3、国际金融组织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提供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的评估报告;
4、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时,如项目需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出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5、申请使用限制性采购的国外贷款项目,出具对国外贷款条件、国内外采购比例、设备价格等比选结果报告。
上述材料各一式5份。
四、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六、办理权限
区权限:市委托受理,初审后上报。
企业债券发行审核
一、审核类别
二、办事程序
1、区行政服务中心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窗口受理;
2、投资科审查;
3、局领导审核;
4、上报上级发改部门审定。
三、申报材料
1、发行人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申请报告; &&& 2、主承销商对发行本次债券的推荐意见(包括内审表);&&& 3、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债券资金用途、发行风险说明、偿债能力分析等;&&& 4、发债资金投向的有关原始合法文件;&&& 5、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连审)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 6、担保人最近一年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如有); &&& 7、企业(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 8、企业(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 9、承销协议;&&& 10、承销团协议; &&& 11、第三方担保函(如有);&&& 12、资产抵押有关文件(如有);
13、信用评级报告; &&& 14、法律意见书;&&& 15、发行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16、中介机构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17、本次债券发行有关机构联系方式; &&& 18、其他文件。
上述材料一式5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六、办理权限:
区权限:市委托受理,初审后上报。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
一、审核类别
二、办事程序
1、镇(街道)经促局(或窗口)受理并初审;
2、区行政服务中心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窗口受理;
3、投资科审查;
4、局领导审核;
5、上报上级发改部门审定。
三、申报材料
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2、企业前一年的关税配额证复印件(有进口实绩的需提供);
3、企业前一年的进口报关单复印件(有进口实绩的需提供);
4、企业前两年的财务报表和纳税记录; &&&&&&&&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年检合格);
6、新申请企业需提供生产能力证明。&
上述材料,配额申请表一式4份,其他一式3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六、办理权限:
区权限:市委托受理,初审后上报。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一、审核类别
二、办事程序
1、区行政服务中心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窗口受理;
2、投资科审查;
3、局领导审核;
4、上报上级发改部门审定。
三、申报材料
(一)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 2、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 3、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 4、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 5、工商登记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的初审意见。 &&& (二)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 1、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2、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 3、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 4、委托管理协议;&&& 5、工商登记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的初审意见。
上述材料一式4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六、办理权限:
区权限:市委托受理,初审后上报。
招标范围、方式
一、审核类别
二、办事程序
1、区属单位投资项目、区财政资金占大份额项目、商品房项目在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招标投标管理科窗口受理;各镇、街道属地项目在各镇、街道经促局窗口受理;
2、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招标投标管理科或镇、街道经促局审核;
3、发出核准文件。
三、申报材料
1、项目立项的审批文件或核准文件或投资登记备案证或经促部门批文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以企业名义申请的需提供);
3、身份证复印件(以个人名义申请的需提供);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非企业法人名义申请的需提供);
5、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国有或集体土地的需提供);
6、投资主体证明(租赁国有或集体土地的需提供)。
以上材料各1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承诺时限
五、收费标准
公开招标投标方案
一、审核类别
二、办事程序
1、区属单位投资项目、区财政资金占大份额项目、商品房项目在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招标投标管理科窗口受理;各镇、街道属地项目在各镇、街道经促局窗口受理;
2、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招标投标管理科或镇、街道经促局审核;
3、分管局长审定;
4、加具核准意见。
三、申报材料
1、《南海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方案核准表》(可在网站下载);
2、项目立项的审批文件或核准文件或投资登记备案证或经促部门批文复印件;&&&&&&&&&&&&&&&&&&&&&&&&&&&&&&&&&&&&&&&&&&&
3、招标文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资金证明复印件(资金额度不低于工程预算价的30%,时间为近3个月内银行出具的存款余额证明,或财政拨款证明);
6、工程预算书和工程量清单;
7、图纸设计完成证明复印件(建筑项目需提供);
8、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南海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方案核准表》一式3份,其他各1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邀请招标投标方案
一、审核类别
二、办事程序
1、区属单位投资项目、区财政资金占大份额项目、商品房项目在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招标投标管理科窗口受理;各镇、街道属地项目在各镇、街道经促局窗口受理;
2、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招标投标管理科或镇、街道经促局审核;
3、分管局长审定;
4、加具核准意见。
三、申报材料
1、《南海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方案核准表》(可在网站下载);
2、项目立项的审批文件或核准文件或投资登记备案证或经促部门批文复印件;&&&&&&&&&&&&&&&&&&&&&&&&&&&&&&&&&&&&&&&&&&&
3、招标文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资金证明复印件(资金额度不低于工程预算价的30%,时间为近3个月内银行出具的存款余额证明,或财政拨款证明);
6、工程预算书和工程量清单;
7、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国有或集体土地的需提供);
8、投资主体证明(租赁国有或集体土地的需提供);
9、图纸设计完成证明复印件(建筑项目需提供);
10、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南海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方案核准表》一式3份,其他各1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直接发包方案
一、审核类别
二、办事程序
1、商品房项目由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招标投标管理科窗口受理;各镇、街道属地项目在各镇、街道经促局窗口受理;
2、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招标投标管理科或镇、街道经促局审核;
3、加具核准意见。
三、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核准表》(可在网站下载);
2、项目立项的审批文件或核准文件或投资登记备案证或经促部门批文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资金证明复印件(资金额度不低于工程预算价的30%,时间为近3个月内银行出具的存款余额证明,或财政拨款证明);&&&&&&&&&&&&&&&&&&&&&&&&&&&&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以企业名义申请的需提供);
5、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国有或集体土地的需提供);
6、投资主体证明(租赁国有或集体土地的需提供)。
以上材料《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核准表》一式3份,其他各1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承诺时限
五、收费标准
粮食收购资格
一、审核类别
二、办事程序
1、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粮食调控管理科窗口受理;
2、粮食调控管理科审核;
3、分管局长审定;
4、发出粮食收购许可证。
三、申报材料
1、填写《广东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备案)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4、资金证明;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6、有关检验、化验仪器和设施证明材料;
7、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提交)。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项目
一、审核类别
二、办事程序
1、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收费管理科受理;
2、收费管理科审定或审核;
3、发出核准文件或发放《广东省收费许可证》;
三、申报材料
(一)物业公司申请小区停车或商场配套停车场收费的,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申请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正式申请书(红头文书,包括申请单位性质、经营状况、申请收费标准、停车位数量等情况的说明);
2、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号)和粤价函〔号规定,停车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资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项目。
3、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复印件;
4、小区或商场的车位产权证明复印件;
5、发展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复印件(协议);
6、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复印件;
7、加盖公章的小区或商场车位划分平面图;
8、填写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可网上下载,A3纸双面对开打印)
9、企业法人身份证、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物业资质证正副本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路内停车收费的,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申请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正式申请书(红头文书,包括申请单位性质、经营状况、申请收费标准、停车位数量等情况的说明);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证明申请单位具备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活动的证照(经营室内停车的,经营范围应有“室内停车场”;既有室内、又有室外停车的,经营范围应有“停车场经营”);
3、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或批复文件)及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规划部门的规划证明及图纸(如:竣工验收证明书、规划验收合格证等。);
5、填写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可网上下载,A3纸双面对开打印);
6、提供市政规建部门核发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每半年申报审核一次;
7、加盖公章的车位划分平面图;
8、企业法人身份证、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9、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专用停车场,除不需提供 第(六)项外,另需提供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停放保管的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
一、审核类别
二、办事程序
1、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收费管理科受理;
2、收费管理科审定或审核;
3、发出核准文件或发放《广东省收费许可证》。
二、申报材料
1、加盖公章的法人身份证、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设立该机构的文件等复印件;
2、填写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可在行政审批/表格下载处下载),使用单页A3纸打印,双面4开,申请书。附价格制定或调整方案、法规政策依据、调价的现实理由。
3、经营财务资料和成本核算资料。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平价商店(平价药店)申报
一、审核类别
二、申报流程
1、各镇(街道)经济促进局受理并加具意见;
2、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收费管理科审核;
3、签订合同并颁发平价商店(平价药店)牌匾。
三、申报材料
1、填写平价商店(平价药店)申请表;
2、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税务登记证或市场登记证复印件;4、经营场所相关证明;
5、产销对接合同或协议,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设立平价商店的,应当提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7、资质审核、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3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承诺时限
自价格主管部门收到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收费标准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价项目
一、审核类别
1、调价备案;
2、调价审核。
二、办事程序
1、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价格科受理;
2、价格科备案或审核;
3、发出审核意见回执或审核文件。
  三、申报材料
调价备案:
1、《居民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调整备案表》(可在南海价格信息网站上下载);
2、液化石油气本期购进发票复印件;
调价审核:
(1)调价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成本构成材料;
(4)进货发票复印件。
以上材料《居民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调整备案表》一式3份,其他各1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承诺时限
调价备案2个工作日。调价审核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价格调节基金项目
一、审核类别
 & 二、办事程序
&&& 1、价格调节基金申报点受理(天佑六路5号1-4号);
&&& 2、价格科登记或审核;
&&& 3、登记或发出申报回执。
三、登记和申报资料
&& 登记 :
1、《佛山市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确认通知书》;
&&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地方税务登记证;
4、国家税务登记证;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外籍护照、回乡证等)复印件;
7、《佛山市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情况登记表》(可在市发展和改革局、南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网站下载)。
如果是自行前来登记的,则不需第1项。
1、申报季度各月份会计报表;
2、申报季度各月分完税凭证或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3、取水户提供水资源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4、《佛山市价格调节基金缴纳申报表》(可在市发展和改革局、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网站下载);
  5、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佛山市价格调节基金缴纳申报表》一式3份,其他各1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汽车客运价格项目
一、审核类别
汽车客运价格备案;
二、办事程序
1、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价格科受理;
2、价格科备案;
3、发出公路客运线路票价备案文件。
  三、申报材料
《广东首道路客运价格申报(备案)表》(可在南海价格信息网站上下载)一式3份。
四、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包括行政
事业性收费公示方式)监制
一、审核类别监制。
二、办事程序
1、南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接件;
2、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审核;
3、发出监制回执。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书(自行设计的标价签式样,一式2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材料申请书(自行设计的标价签式样)一式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承诺时限
五、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项目
一、审核类别
备案、审核
二、办事程序
1、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价格科受理;
2、价格科审核;
3、发出收费备案表或审核文件。
三、申报材料
(一)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我区公布的最高指导价标准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申请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时应提交如下资料:
1、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书;
2、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 &&&& 3、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小区物业服务内容明细表;
5、经招投标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提供有关中标文件等资料。
(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超过我区公布的最高指导价标准的新建住宅小区,申请物业服务收费审核时应提交如下资料:
1、物业服务收费申请书;
&&&& 2、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涵盖和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服务登记内容的小区物业服务内容明细表;
4、由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成本报告;
5、经招投标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提供有关中标文件等资料。
(三)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在申请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时应提交如下资料:
1、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书;&&&& 2、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
3、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小区物业服务内容明细表;
5、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成本报告。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承诺时限
五、收费标准
六、附件下载网址
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监制
一、审核类别监制。
二、办事程序
1、南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接件;
2、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审核;
3、发出监制回执。
三、申报材料
(一)新监制:
1、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2、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原件或复印件;
3、若已确权,需确权书复印件(含面积明细表);
4、商品房宗地土地证复印件(含附宗地平面图);
5、商品房整体规划平面图复印件;
6、《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加盖单位公章,并另附《商品房销售价目表》的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可发电子邮);
(注:电子文档名称为:价目表-楼盘名称-新备案-备案日期)
7、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复印件;
8、其它价格主管部门需提供的资料。
以上材料《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各一式2份,其他各1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调整价格:
1、调价申请书;
2、《商品房销售价目表》(调价版)一式2份,加盖单位公章,并另附《商品房销售价目表》的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可发电子邮件到);
(注:电子文档名称为:价目表-楼盘名称-调价-调价日期)
3、若《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有更新,需提供《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4、若最新的房屋测绘面积与原备案的面积不一致,需加附最新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原件或复印件一份。若已确权,其面积与原监制面积不一致,需带确权书复印件一份(含面积明细表);
5、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复印件;
6、原监制的《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复印件。
以上材料《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各一式2份,其他各1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承诺时限
五、收费标准
各类报告编制要点
项目建议书编制要点
一、主要内容
(一)总论
 & 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概算投资、效益分析。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包括项目背景:建设单位概况、建议书编制依据、提出的理由与过程;基本条件:拟建地址状况、拟建地址的建设条件;项目建设的意义。
(三)建设内容、规模及工程方案
包括建设规模及理由、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建筑安装工程量及“三材”用量估算。
(四)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包括投资估算:投资估算依据、建设投资估算、投资估算表;资金筹措方案:项目法人自筹资金、信贷融资。
(五)效益分析
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
(六)结论
二、文档要求
纸张规格:A4;页边距:2.5cm;仿宋体4号字。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点
一、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背景和依据;
(三)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四)项目选址情况;
(五)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六)原材料的来源和供应可能;
(七)资源消耗情况、节能分析及环境保护措施;
(八)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
(九)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一)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二)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十三)结论。
二、文档要求
&&&&&& 纸张规格:A4;页边距:2.5cm;仿宋体4号字。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一、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要;
&&& (二)研制开发的目的和意义;
&&& (三)国内外相关技术发展概况和趋势;
&&& (四)前期研制开发情况;
&&& (五)主要研制开发内容和考核目标;
&&& (六)项目组织实施方案 实施方式、技术线路(自主开发、消化吸收、国际合作等)、项目进度安排、实施期限;
&&& (七)产业化依托或工程依托落实情况;
&&& (八)技术经济分析和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包括能源利用效率分析、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效益分析、节能分析、促进产业发展作用分析;
&&& (九)项目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与申请国家资金的理由;
&&& (十)项目申报单位及协作单位概况;
项目申报单位以及合作单位的技术力量和人员结构,财务基本状况,各自承担的主要工作或有关协议合同复印件;
&&&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如:是否涉及环境评估、土地购置、消防、安全评价等。)
&&& (十二)项目申报单位签章必须由项目申报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 (十三)项目主持单位审核并盖章。
二、文档要求
纸张规格:A4;页边距:2.5cm;仿宋体4号字。
内、外资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一、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
第一章 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1、项目申报单位概况。包括项目申报单位的主营业务、经营年限、资产负债、股东构成、主要投资项目、现有生产能力等内容。
2、项目概况。包括拟建项目的建设背景、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产品和工程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型和配套工程、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方案等内容。
第二章 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1、发展规划分析。拟建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要求,项目目标与规划内容是否衔接和协调;
2、产业政策分析。拟建项目是否符合有关产业政策的要求;
3、行业准入分析。项目建设单位和拟建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行业准入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 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1、资源开发方案。资源开发类项目,包括对金属矿、煤矿、石油天然气矿、建材矿以及水(力)、森林等资源的开发,应分析拟开发资源的可开发量、自然品质、赋存条件、开发价值等,评价是否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
2、资源利用方案。包括项目需要占用的重要资源品种、数量及来源情况;多金属、多用途化学元素共生矿、伴生矿以及油气混合矿等的资源综合利用方案;通过对单位生产能力主要资源消耗量指标的对比分析,评价资源利用效率的先进程度;分析评价项目建设是否会对地表(下)水等其它资源造成不利影响;
3、资源节约措施。阐述项目方案中作为原材料的各类金属矿、非金属矿及水资源节约的主要措施方案。对拟建项目的资源消耗指标进行分析,阐述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资源消耗等方面的主要措施,论证是否符合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节能方案分析
1、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阐述拟建项目所遵循的国家和地方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
2、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阐述项目所在地的能源供应状况,分析拟建项目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根据项目特点选择计算各类能耗指标,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进行对比分析,阐述是否符合能耗准入标准的要求;
3、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阐述拟建项目为了优化用能结构、满足相关技术政策和设计标准而采用的主要节能降耗措施,对节能效果进行分析论证。
第五章 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
1、项目选址及用地方案。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土地利用状况、占用耕地情况等内容。分析项目选址是否会造成相关不利影响,如是否压覆矿床和文物,是否有利于防洪和排涝,是否影响通航及军事设施等;
2、土地利用合理性分析。分析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占地规模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集约和有效使用土地的要求,耕地占用补充方案是否可行等;
3、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对拟建项目的征地拆迁影响进行调查分析,依法提出拆迁补偿的原则、范围和方式,制定移民安置规划方案,并对是否符合保障移民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及发展需要等要求进行分析论证。
第六章 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1、环境和生态现状。包括项目场址的自然环境条件、现有污染物情况、生态环境条件和环境容量状况等;
2、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包括排放污染物类型、排放量情况分析,水土流失预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因素和影响程度,对流域和区域环境及生态系统的综合影响;
3、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政策法规要求,对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提出治理措施,对治理方案的可行性、治理效果进行分析论证;
4、地质灾害影响分析。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的项目和易诱发地质灾害的项目,要阐述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地质灾害情况,分析拟建项目诱发地质灾害的风险,提出防御的对策和措施;
5、特殊环境影响。分析拟建项目对历史文化遗产、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和自然景观等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并提出保护措施。
第七章 经济影响分析
1、经济费用效益或费用效果分析。从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角度,通过经济费用效益或费用效果分析,评价拟建项目的经济合理性;
2、行业影响分析。阐述行业现状的基本情况以及企业在行业中所处地位,分析拟建项目对所在行业及关联产业发展的影响,并对是否可能导致垄断等进行论证;
3、区域经济影响分析。对于区域经济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从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空间布局、当地财政收支、社会收入分配、市场竞争结构等角度进行分析论证;
4、宏观经济影响分析。投资规模巨大、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进行宏观经济影响分析。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项目,应分析拟建项目对经济安全的影响,提出维护经济安全的措施。
第八章 社会影响分析
1、社会影响效果分析。阐述拟建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活动对项目所在地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
2、社会适应性分析。分析拟建项目能否为当地的社会环境、人文条件所接纳,评价该项目与当地社会环境的相互适应性;
3、社会风险及对策分析。针对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各种社会因素进行社会风险分析,提出协调项目与当地社会关系、规避社会风险、促进项目顺利实施的措施方案。
二、文档要求
纸张规格:A4;页边距:2.5cm;仿宋体4号字。
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的名称及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四、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
五、拟并购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并购或参股项目)。
一、各类报告的要求
(一)本指南所列的各类报告编制要点为区级审核权限内的报告格式,需要上报上级发改部门的报告以上级发改部门的要求为准;
(二)上报省或国家核准的投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及需提供附件的数量视上级发改部门的要求而定。
(三)本指南所列的各类报告编写机构资质要求
属区级权限的可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但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或影响重大的项目,需由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写;属市级权限的由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写;属省级权限的由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写;属国家级权限的由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写。
二、附件的要求
我国实行同级审核制度,各类报告所需的附件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等附件的出具部门应与项目的审定部门同级。
三、资金证明的要求
(一)政府投资项目,属区财政拨款的由区财政局提供资金证明;属镇(街道)财政拨款的由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供资金证明;属上级政府、部门划拨费用的以相关资金划拨证明文件为准;
(二)政府部门以外的其他法人单位或个人投资的项目,需要提供其项目的资本金证明,所需证明文件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资本金占投资额的比例如下:
1、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
2、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
3、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4、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
5、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6、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
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目录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贸部门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省政府核准。
3.目录规定“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4.目录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5.除下列涉及全省综合平衡的项目外,计划单列市享有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权限:
(1)涉及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确认手续的项目以及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确认手续的技术改造项目。
(2)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项目。
(3)其他需要省综合平衡建设条件和资源条件的项目。
(五)本目录将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调整及我省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
(六)本目录不含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新建大、中型水库项目(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按国家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小型水库项目(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和大&& (二)、中型水库加固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小(一)型〔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0万立方米(不含)〕水库加固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小(二)型〔库容10万立方米(含)—100万立方米(不含)〕水库加固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泵站:大、中型(流量10立方米/秒及以上或装机1000千瓦及以上)泵站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小(一)型〔流量2立方米/秒(含)—10立方米/秒(不含)或装机100千瓦(含)—1000千瓦(不含)〕泵站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小(二)型(流量2立方米/秒以下或装机100千瓦以下)泵站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闸:大、中型(流量100立方米/秒及以上)水闸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小(一)型〔流量20立方米/秒(含)—100立方米/秒(不含)〕水闸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小(二)型(流量20立方米/秒以下)水闸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上述水库、泵站、水闸项目,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省政府协调的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地级以上市政府协调的跨县(市、区)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农村供水:日供水能力5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供水能力2万吨(含)—5万吨(不含)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供水能力2万吨以下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省人民政府协调的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协调的跨县(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防洪、堤围:三级以上(防洪标准30年一遇以上)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四级(防洪标准20—30年一遇)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五级(防洪标准20年一遇以下)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灌区:大、中型(灌溉面积5万亩及以上)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小(一)型〔灌溉面积0.5万亩(含)—5万亩(不含)〕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小(二)型(灌溉面积0.5万亩以下)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一)电力
水电站:在珠江干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河流上建设的总装机容量1000千瓦(含)—25万千瓦(不含)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下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或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高速公路、收费公路(含非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路面改造工程)、国道、跨地级以上市高等级公路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收费的省道、跨县(市、区)公路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收费的县道、乡道、县(市、区)内其他公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收费桥(隧道)、跨地级以上市桥梁(隧道)、国道桥梁(隧道)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收费的省道桥梁(隧道)、跨县(市、区)桥梁(隧道)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收费的县乡道桥梁(隧道)、县(市、区)内其他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含多用途泊位)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1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500吨(含)—1000吨(不含)级通航建筑物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500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或者中央隶属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10万吨(含)—50万吨(不含)钾矿肥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磷肥及年产10万吨以下钾矿肥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报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所有新建、扩建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其中投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与投资生产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的零部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报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万吨(含)—10万吨(不含)纸浆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万吨以下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跨地级以上市调水项目和日供水能力1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供水能力5万吨(含)—10万吨(不含)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供水能力5万吨以下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污水处理:日处理能力1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处理能力5万吨(含)—10万吨(不含)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处理能力5万吨以下的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生活垃圾处理:日处理能力500吨及以上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处理能力100吨(含)—500吨(不含)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处理能力300吨及以下垃圾焚烧处理项目禁止建设。
危险废物和医疗垃圾处理: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快速路: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房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及以上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50万平方米(不含)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级以上市所辖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具备房地产项目核准权。
其他城建项目:收费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省属项目(含合作项目)和跨地级以上市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级以上市属项目和跨县(市、区)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县(市、区)属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中央隶属项目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省属项目(含合作项目)和跨地级以上市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级以上市属项目和跨县(市、区)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县(市、区)属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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