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6岁,想了解一下关于沈阳失业人员医疗保险贷款的政策,以及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优惠政策

您当前的位置: &&
沈阳大学生休学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沈阳大学生休学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时间: 来源:互联网 作者:卡尔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提道,积极推动毕业生自主创业,力争实现大学生创业人数和比例有明显增长。要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强化学生创业实践和分类指导,建立健全创业成果和学分转化教学管理制度,实行弹性学制,支持大学生休学创业。同时,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优化人才培养层次类型结构和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制度,专业预警、退出和动态调整机制。
沈阳力争三年引领26000名大学生创业
辽宁省也公布了大学生引领计划,力争3年时间引领带动26000名大学生创业,带动7万人就业。对符合条件纳入YBC辽宁青年创业项目的初次创业大学毕业生,根据实际情况提供3万~5万元无息无抵押创业资金,3年内分期偿还;或者由创业导师对创业青年进行“一对一”辅导,提供3年的陪伴式服务。
同时,全省每年至少为1000名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孵化服务,对达到省规定条件,且吸纳大学生创业企业达到入驻企业户数40%以上的创业孵化基地,省财政在原有基地运营费用补助基础上给予适当增加。对没有进入到孵化基地或创业园的大学生,各地要按国家规定给予元的经营场所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市确定。
大学生申领小额贷款比例不足5%
从2003年至2012年,沈阳市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0972笔,总额度75097万元。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的对象包括六类人群:具有沈阳市户籍的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大中专毕业生和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其中失业人员占比最大,约达80%。大中专毕业生是从2009年开始享受小额担保政策,从2009年至2012年,大中专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约300笔,额度约1500万元。但从近年来,每年大学生申领小额贷款的比例不足5%。截至今年10月末,沈阳市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4000万余元,其中个人贷款5195万元,仍是失业人员申领小额担保贷款的比例最大。
外地人在沈创业也可享优惠政策
为鼓励大学生创业,沈阳市人社局和财政局出台《沈阳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降低了享受创业优惠政策的门槛。取消了创业优惠政策户籍限制。对2012年以后在沈阳市创业,取得合法经营手续,吸纳沈阳市户籍居民中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复转军人(含随军家属)、残疾人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且就业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企业,纳入到现行创业优惠政策享受范围。
大学生开网店最高可申请8万元贷款
沈阳优惠鼓励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主创业的,凭个体工商户手续或营业执照,经沈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可到失业保险机构进行申报,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作为其自主创业的扶持资金。对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取得营业执照,可每人申请不超过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上一篇:下一篇:
白手起家创业推荐项目
2015火爆赚钱项目推荐
400-089-7808
广告咨询:媒体合作:
扫描7808微信
Copyright (C) 2005-.All Rights Reserved
已启用CDN加速
7808口碑创业网友情提示:多打电话、多咨询、上门考察,可减风险。投资有风险,请细致咨询,以便成功加盟。请投资者对项目做详细的实地考查,本网站对投资者的风险概不负法律责任。
扫一扫上面的二维码图案,加我微信&&http://www.
当前位置: >>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时间: 13:36:01  浏览量:2 
(沈政办发〔2005〕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及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促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小额担保贷款(简称贷款)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机构,明确责任
(一)各级政府是贷款工作责任主体。为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沈阳市贷款工作协调小组(简称市协调小组),负责贷款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工作。各地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的贷款工作。
(二)有关部门的工作责任。
1、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落实市协调小组部署的总体工作任务;组织、协调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沟通反馈信息;协调相关单位下达贷款工作任务。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调研、检查、考核工作;对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小企业的身份、资格的审核认定;组织媒体宣传贷款政策;建立申贷人员信用档案。
3、市财政局负责贷款担保基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以及完善风险防范和风险补偿机制等工作。
4、市教育局和人事局负责受理师范类与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贷款工作。
5、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组织指导、考核各商业银行贷款工作,协调各经办银行落实贷款指标。
6、市民政局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社区贷款信誉平台的组织建设工作。
7、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一定比例的小企业贷款推荐工作及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认定工作。
8、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搭建贷款信誉平台,积极开展职业培训和创业项目的贷款等服务。
9、各商业银行要按国家要求,实现贷款担保基金1:5的放大效应;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合伙经营项目和组织起来就业项目的贷款支持;在授权授信方面给予贷款业务以支持,积极受理非贴息项目贷款业务;负责制定贷款发放及风险管理办法。
10、市级贷款担保机构负责对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业务的宏观协调指导,向省贷款担保机构申请我市委托动作基金,委托区级贷款担保机构运作市本级及省级担保基金,并为区级贷款担保机构办理再担保服务。
(三)建立公示和绩效评价制度。市协调小组要将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贷款工作责任人、咨询电话和贷款发放情况及时予以公布;并将完成贷款的指标情况作为贷款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
二、建立贷款信用平台和机制
(一)加快贷款试点社区建设。和平、沈河、铁西、大东、皇姑等5区,分别在2个社区进行信用试点;其他地区(含市级及以上开发区)分别在1个社区进行信用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二)加强群团组织信誉平台建设。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在已有的妇联信用平台的基础上,加快共青团、工会等群团组织信用平台建设。要通过代运作贷款担保基金,对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或创业带头人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支持。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充分利用中国沈阳劳动力市场优势,为贷款申请人提供创业。由该市场组成的评审专家组推荐的企事业带头人,贷款人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担保机构申请,担保机构一般不再审核,可直接给予贷款担保。
三、降低反担保门槛
贷款信用平台及中国沈阳劳动力市场评审专家组推荐的创业带头人,经有关部门核准,原则上不再要求反担保;市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贷款,可免除反担保;其他下岗失业人员反担保金额,原则上控制在实际贷款额的30%以内。
四、加大贷款规模,完善风险补偿与防范机制
(一)各级政府应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各经办银行要有效发挥贷款担保基金放大效应,贷款责任余额为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5倍。
(二)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代偿损失复合分担机制。各经办银行在贷款发生损失时,从存入银行的贷款担保基金中代偿80%,经办银行分担20%。
(三)完善贷款担保基金分担机制。市本级运作贷款担保基金发生代偿损失,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贷款担保基金风险补偿办法。各地区运作贷款担保基金发生代偿损失,由区经贷款担保基金承担损失额的50%,其余50%由省、市贷款担保基金予以补偿。对困难地区发生的贷款担保基金代偿损失,由市贷款担保基金适当提高补偿比例。
五、加大对个体经营者贷款政策扶持力度
(一)贷款额度、期限和贴息方面的惠政策。对项目较好、资金额度不足的下岗失业人员的贷款,贷款规模最高可扩大到5万元;对利用贷款创业,经济效益好,且已按期还款的自主创业人员,如继续申请贷款,且吸纳两名及其以上下岗失业人员,贷款规模最高可扩大到10万元;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项目,贷款规模最高为20万元。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贷款项目,贷款期限在国家规定2年期限的基础上可延长至4年。符合国家贷款财政贴息资金规定的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前两年由中央财政全额贴息,后两年由区级财政贴息;非贴息项目的贷款利息,在贷款期限内,由区级财政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0%给予贴息。各地区财政承担的贴息资金,市财政按60%给予补助。
(二)扩大贷款业务经办银行的范围和贷款额。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办贷款业务。各经办银行银行应设立或指定相应部门,专人负责贷款工作。市商业银行要将当年新增贷款的20%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
(三)实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贷款优惠政策。在我市自主创业或兴办企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经市人事局和市教育局审核合格后,按省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3]26号)精神执行。
六、加强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信贷支持
鼓励各银行对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加大信贷支持。
(一)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由经办银行依据吸纳下岗 失业人员的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二)对承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财政部门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各承担50%;对贷款呆账损失由财政部门核定后补偿10%,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各承担50%;市财政按贷款实际发放额的0.5%按季给予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享受贷款优惠政策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担保机构不再提供担保。
七、完善贷款绿色通道服务功能
在各地区已经建立的审批、担保、贷款发放的“一站式”绿色通道服务的基础上,要完善服务功能,提高业务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树立为下岗失业人员服务意识,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对按政策规定办理的贷款业务,发生损失时,不予追究具体经办人员的责任。
八、建立贷款发放和还贷激励机制
为确保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完成贷款发放额和还贷率高的部门和单位,从市级再就业扶持资金中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九、做好宣传工作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贷款工作的意义和作用,并在有关场所,特别是社区、劳动力市场等场所广泛进行宣传,形成家喻户晓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00五年三月七日
沈阳市财政局主办  沈阳市财政信息中心技术支持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一经街78号 邮政编码:110014&&&&&&http://www.
当前位置: >>
沈阳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沈阳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沈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贷后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13:44:30  浏览量:13 
(沈就发〔2006〕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各部门,在沈有关金融机构:
现将《沈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贷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沈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
贷款贷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工作制度,防范贷款和担保工作风险,保证担保基金安全和良性运转,根据《关于印发〈沈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沈银营发〔2003〕107号)及《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05]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后管理原则。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贷后管理办法坚持保障贷款资金安全,提高贷款资金利用率,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原则。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贷后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贷后跟踪管理、档案管理、贴息管理、回收管理等。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贷后管理工作中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各区县级政府是小额担保贷款回收工作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区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工作的组织管理。小额担保贷款的回收率(即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当年应到期贷款总额×100%)将纳入市就业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各区县级政府应强化组织力量,制定具体措施,确保贷款回收工作落到实处。
1. 区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在贷后管理中应承担的主要责任是:具体实施贷后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建立和维护借款人信用档案,组织街道、社区对借款人日常经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监督检查及分析反馈,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等。
2. 区县级财政部门在贷后管理中应承担的主要责任是:筹集和管理担保基金,指定专门科(室)对本区、县(市)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的小额贷款担保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对经办银行报送的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进行复审,对担保基金代偿损失予以核实。
3. 街道、社区在贷后管理中应承担的主要责任是:具体负责对借款人日常经营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动态监督及反馈,提供必要的创业指导和帮助,协助经办银行按计划催收贷款。
4. 区县级担保机构在贷后管理中应承担的主要责任是:健全担保业务所涉及的全部合同档案,建立借款人联系制度,对借款人的项目运行情况进行定期走访,对贷款保证人或抵押物的相关资料进行定期核对、确认,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
(二)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在贷后管理中应承担的主要责任是:依照现行信贷资金管理的要求,按期催收贷款。对借款人日常经营情况和贷款用途进行跟踪核查,主动与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沟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接受担保机构的委托对到期未按时还款的借款人进行代理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贷后跟踪管理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相互协调建立贷后跟踪管理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贷款风险。贷后跟踪管理的具体内容和程序是:
(一)街道、社区要准确掌握借款人的动态信息,加强日常沟通、联络与跟踪。每月须进行一次贷后检查并填写《小额贷款项目贷后监管记录表》(附件1),确保借款人基本信息的准确与完整。借款人信息如有变动应及时上报本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并由本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填写《小额贷款项目变动情况报告》(附件2)将情况向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反馈。
(二)区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担保机构每季度应联合走访一次借款人及保证人,并查看抵押物情况,填写《小额贷款贷后检查报告》(附件3),此报告单将作为经办银行办理到期贴息申请的主要资料依据。如保证人的职业、收入情况、抵押物情况发生变化的,应督促借款人重新变更保证人;如抵押物发生意外损失,应要求借款人及时提供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三)经办银行负责依照《借款合同》和《小额贷款项目变动情况报告》对贷款项目信息发生的变化进行评估和最终确认。对已出现贷款风险的项目,经办银行应及时会同担保机构、劳动保障部门对借款人调整或终止原《借款合同》,并做好相关的还贷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立联合会审制度。由区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对贷后项目每季度进行一次联合会审,并认真做好书面会审记录。
第七条& 信用平台单位应指定专门经办机构或专人,对所扶持的创业项目实行跟踪问效制度,了解其资金使用情况和经营状况。对潜在风险大的项目实施重点监控,如发现不按规定使用或弄虚作假者,及时采取措施,回收贷款。
第四章& 贷款档案管理
第八条 区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就业实名制工作的工作要求,建立借款人信用档案(附件4)及其电子数据库,将贷后管理的全部资料整理入库,做好日常信息维护,确保借款人的信用档案完整性。
第九条 区县级担保机构要加强担保业务所涉及的全部合同档案的管理,建立借款人贷款业务及利息统计台账,详细核对经办银行办理贴息申请所提供的业务资料和利息金额的计算,对非贴息项目贷款、逾期贷款所涉及的利息应予以剔除,保证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准确、无误。
第五章& 贷款贴息管理
第十条& 完善现行贴息资金拨付程序
(一)每季度结息日后7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数额汇总后,编制《沈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审核意见表》及《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明细表》(附件5),连同利息清单,一并报送区、县(市)级担保机构、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主管科(室)。
(二)区、县(市)级担保机构、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在收到经办银行送来的贴息申请表及利息清单后,核对贴息项目,并对项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进行复审,签署复审意见。对于逾期贷款、展期贷款、非贴息项目贷款的贴息申请,在审核过程中必须予以剔除。区、县(市)级担保机构、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均审查合格后再由经办银行向市财政申请贴息资金,由财政审核无误后将贴息资金拨付至经办银行。
第六章& 贷款回收管理
第十一条& 经办银行应提前部署做好贷款项目的催收工作,简化还贷手续,加强窗口服务;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应将到期借款人名单通知担保机构及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通知街道、社区发出协助催款通知。街道、社区应积极协助经办银行催促还贷。
第十二条&& 对于提前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且经营项目运行良好者,可优先受理其再贷款申请。
第十三条& 借款人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即视为逾期。对于出现逾期贷款的,经办银行、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应在联合会审会议上共同分析原因,书面提出解决意见。在逾期3个月内,经办银行、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应在联合会应做到每月催收一次,并填写《小额贷款客户催收记录》(附件6),同时,与借款人协商,帮助制订书面还款计划。
第十四条& 贷款逾期满3个月,经过上述催收程序无效的逾期贷款经过催收程序无效的逾期贷款,可由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共同计算贷款损失后,应由担保基金先行垫付银行贷款本息,然后担保机构按规定程序催收。担保机构按照规定程序通过法律手段处置抵押物和追究担保人保证责任,以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及罚息。
第十五条& 对逾期贷款追偿所得不足担保基金代偿部分,由经办银行、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共同出具代偿及追偿情况报告和法律证明材料,经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核实后,按照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关会计处理按照《沈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沈财社[)执行。
第十六条& 对恶意拖欠还款的借款人,除对逾期借款人进行债务追偿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大恶意欠款人的失信成本,包括:经办银行将其不良记录输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库;劳动保障部门对其所持的《再就业优惠证》不予年审,并在新闻媒体进行公布等。
第十七条& 为了确保贷款回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5%以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从市再就业资金中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协调小组办会室负责解释。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小额贷款项目贷后监管记录表
2. 小额贷款项目变动情况报告
3. 小额贷款贷后检查报告
4. 沈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信用记录表
5.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审核意见表及贴息资金明细表。
6.小额贷款客户催收记录
沈阳市财政局主办  沈阳市财政信息中心技术支持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一经街78号 邮政编码:110014&&&&关于失业人员创业政策
> 关于失业人员创业政策
关于失业人员创业政策
    来源:大学生创业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1)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2)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日至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为了有效引导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深圳市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优惠政策,初步形成相应的各类支持体系,通过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创业项目征集推广、融资担保等,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欲创业先&充电&学会游泳再下海
  为推动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我市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实施失业人员创业能力提升计划。该计划主要采取量身度制的方式,通过不同方式的培训帮助各类失业人员提高创业能力。
  (一)创业意识班(创业大讲堂)
  对象为有初步创业想法的失业人员和新成长劳动力。通过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基本知识培训,帮助他们了解当前的创业环境,掌握创业的有关政策,熟悉申办各类经济组织(企业)的方法和途径,激励创业的信心和决心。
  (二)创业技能综合班
  对象为正在或准备创业的人员。主要通过创业项目选择、开办企业技能、经营管理技能、法律意识等几个模块的学习,同时结合实际需求加入创业心理测评、项目辅导、市场调研等实践类环节,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模式要求,辅导学员制定符合自身实际,具有个性特点,可行性可操作性较强的个人创业计划。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对学员实行开业跟踪辅导,帮助学员将创业计划变成开业行动,并协助解决开业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三)贷款模块班
  对象为已经创业并需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内容包括创业责任和风险意识、贷款程序、资质审查、市场机遇、成本和利润计划、项目论证等,由指导老师安排实地勘察和辅导。
  (四)创业系列讲座
  对象为正在创业的人员,主要针对创业过程的具体问题,采用案例解剖、座谈交流与参观考察等形式,帮助创业人员解决疑难,提升创业实际能力。
关于失业人员创业政策相关推荐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失业人员医疗保险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