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工资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什么时候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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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代缴个人所得税进什么科目?
那如果是发的福利(比如年货、冷饮),要缴个税,应该怎么做?合在工资中补税,下月从工资中扣。那如果单位代缴这部分个税呢?
1、发放福利,将每人的福利费金额与本月工资额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发福利费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福利费
(2)付工资时
借:应付工资
贷: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工资和福利合计数计算的)
(3)下月交税
借: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个人所得税应该是个人缴纳的,如果单位代缴这部分个税的话,只能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
完全应该先把九月工资表做出来,
1、做工资表时
借:管理费用-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
大家还关注公司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如何查询?
本文行家:
如果您所在单位按期进行网上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地税系统中有您的明细申报记录,您又需要完税证明的,可执本人身份证件向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确认其身份及在一定期间内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后,为您开具完税证明。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个[号&)规定:税务机关使用三种方式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
(一)税务机关直接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纳税人需要完税证明的,可执本人身份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确认其身份及在一定期间内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后,为其开具完税证明。
(二)税务机关可为单位职工特殊需要集中开具完税证明,代扣代缴单位所属职工因特殊原因需要完税证明的,可由代扣代缴单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后,为该代扣代缴单位所属职工按其在一定期间内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项目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额批量开具完税证明。
(三)税务机关年终一次性开具完税证明,税务机关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汇总纳税人全年工资薪金项目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并经核实后,主动为每一个纳税人按其上年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项目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额开具一张完税证明。
网址与电话
()或拨打12366北京地税热线。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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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美食,喜欢关注关注身边的事,从事个人所得税办理的工作,超级爱好韩国料理,曾经报过学习班深入的学过。星期四 农历六月廿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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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将“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作为“合理工资薪金”的判断标准之一。因此,部分地方税务机关甚至发文明确:只有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才允许税前扣除。税务机关的要求是否合理?
一、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只是税务机关衡量工资薪金合理性的原则之一
为防止企业利用工资发放不需要发票,且无限额比例的特点进行避税,国家对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金额大小)应符合合理性要求,其中是否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是衡量的原则之一,而非绝对的前置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因此,根据文件精神,“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只是税务机关在判断税前列支工资薪金是否合理的参考条件之一,并不能因为企业支付员工的工资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就断定该项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合理。税法也没有将“没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前置条件。因此,地方税务机关认为“只有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才允许税前扣除”不合理。
实务中,企业在账上反映的工资薪金支出没有按规定扣除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比较少,常见的企业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包括:
1、工资薪金没有达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不需扣缴个税,属于正常情况。
2、某些工资薪金性质的支出,如补贴、津贴、奖金等,由于对税法不了解,或者工作的疏忽,没有并入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没有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预提但还没有实际发放的工资,如跨年度发放工资、预提年终奖金、拖欠工资、业务人员的部分奖金到年终一起发放等,这些在账务上已经反映,但需待到实际发放时才扣缴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税前扣除。
上述情况并不能说明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合理。
二、部分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
1、青岛地税的规定最严格: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2号)附件《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第二问明确规定,只有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才允许税前扣除
2、浙江地税的解释较合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第一条第六款第十一问解释:在工资薪金比对过程中发现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补缴个人所得税年度,允许在实际发放年度扣除。
其他多数地方税务机关没有类似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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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扣个税时间的问题
我们公司工资分两块,先发工资,后发绩效。我们工资是打卡的,但绩效一定要发现金。会计就要等每个人绩效表做出来了才能统计每个人交多少个税,然后在绩效里把扣掉,每次扣的绩效七零八落的,几毛几分的难发死了。我就想请问,计提跟交都照常,但代扣放在下个月工资里体现行不行,合不合规
我有更好的答案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个人所得税是支付所得时,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你的表述,如果绩效工资时在次月发放,可以并于次月发放的工资合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规矩,税收属于哪个月应放在当月,放到下个月,就是拖税了
也就是说,非要在本月的工资表里体现代扣吗?即使我计提出来了,也按时交纳了,只是放在下月体现代扣,也不行吗?
计提了,可以不申报,延期申报支付,到期向税务局解释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一般会谅解的
你没懂我的意思,我不是说不申报,我都按时申报缴纳,只是我在当月工资表里不体现出来代扣,在下月工资表里体现代扣个税一栏,且代扣的是上月个税,实际上个税我们公司已经先行垫付了
是的,计税依据属于哪个月应在那个月体现
谢谢,不过这样规定是不是不合理?如果我公司与员工约定的是税后收入,根本就不在工资里扣,工资表里永远不会体现代扣个税,那又当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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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问题
问题:我是一家外服公司,从事代发工资业务时,遇到这样情况: 客户公司与我公司签订协议,由我们代发工资。客户公司于08.12月把支票交到我处,由我司分别于08.12月代发工资和09.1月代发奖金。问题1.谁是扣缴义务..
  问题:我是一家外服公司,从事代发工资业务时,遇到这样情况: 客户公司与我公司签订协议,由我们代发工资。客户公司于08.12月把支票交到我处,由我司分别于08.12月代发工资和09.1月代发奖金。问题1.谁是扣缴义务人? 2.奖金计税方法和申报期限。我们于08.1月给上述客户公司发放一次奖金,并于2月按全年一次奖金申报。今年,09.1月发放一次奖金。现在客户要求于09.1月按全年奖申报当月发放的奖金。对此,我们提出质疑,这样做符合相关的税务规定吗?
  答复:1、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劳务市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号)的规定,劳务人员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公司是劳务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劳务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是劳务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2、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时。因此,如果扣缴义务人是在2008年12月份发放给个人全年奖金,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08年12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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