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会计人员工作总结,想写关于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毕业课题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计划_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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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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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市委九届十次全会和区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的起始之年;是全面落实“”目标,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构建社会主义社会首善之区,实现**区社会跨越式发展的开局之年。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提出要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市委九届十次全会提出了扎实做好就业工作,建立基本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目标。区委九届七次全会对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做了重要部署。
  为了落实区委、区及市劳动保障局的工作部署,制定2014年劳动保障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和市、区委全会精神,紧密围绕“二三六三”核心发展战略,按照“十一五规划”要求及市劳动保障局的工作部署,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两大主题,求真务实,积极创新发展思路和工作思路,不断推进依法,全面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强化基础管理,努力促进就业再就业,深入完善社会体系建设,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建立廉洁高效的新型政府工作,促进劳动保障事业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二、主要预期指标
  全年登记失业人员就业11500人;开发置换就业岗位9500个以上;安置失业人员就业8000人;“4050”失业人员就业30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1.7%以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率达到65%以上。通过税收政策支持,认定各类服务型60家,吸纳失业人员1000人。
  全年培训失业人员4700人,定岗培训率达到50%以上,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60%以上。创业培训合格率80%以上,创业成功率50%以上。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比上年增长10 %以上,基金收缴率分别达到95%以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劳动签订率达到95%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对85%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区服务。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案件结案率达到98%以上。
  重点业务工作目标以市局下达任务为准。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创业与就业相结合、培训与就业相结合为原则,以促进城镇困难群体就业为重点, 落实各项就业政策,大力开发就业岗位,推进技能培训,强化就业服务,健全市场就业机制和就业困难群体的长效帮扶机制。
  1、多渠道、多形式开发就业岗位。一是紧密围绕“两业三区”建设,以东二环商务区、王府井商业中心区为重点,大力开发适合我区失业人员就业的物业岗位,促进更多的失业人员就业。二是继续深入开发社区就业岗位。重点在社区便民服务、社区公共服务、社区事务协管等领域,新开发社区矫正、医疗、文体、物业管理、居民生活需求等就业岗位,继续加大老居民区的保洁保绿岗位的开发力度,把开发就业岗位与人员安置有机结合起来,推动社区就业工作均衡开展。三是完善经济建设与促进就业“三同时”工作机制。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制订办法、加强指导、推广,切实将经济增长带来的就业机会转化为就业岗位,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四是继续实施就业倍增计划。进一步完善区、街、社区三级创业指导服务体系,调动一切社会资源,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设立创业服务窗口,向辖区内有创业愿望的失业人员、大学生和复员转业军人推介创业项目,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全年培训创业人员710人,实现创业500人,带动就业3500人,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2、进一步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一是结合全市就业政策的调整、完善和充实,着力落实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以创业带动就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等就业优惠政策,用政策引导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充分发挥政策实效作用,调动失业人员的就业积极性。二是加强对就业优惠政策的广泛、指导培训,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加强劳务派遣企业规范管理。三是继续推广交道口街道居民互助就业经验,并争取政策上的有力支持。
  3、建立就业困难群体长效帮扶机制。一是进一步落实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等促进就业政策,鼓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再就业援助月活动,集中为失业人员送经验、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服务;做好日常援助,加强“一对一”的就业服务。二是进一步完善就业托底机制,大力开发适宜的公益性就业岗位,充分发挥公益性就业的作用,使有就业愿望的就业特困人员在公益性就业组织实现托底就业;加大机关事业单位后勤岗位置换工作力度,按比例安置本区失业人员。三是落实促进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机制,完成对低保人员状况和促进就业的调研课题;开展对住区在法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的失业登记工作和就业服务工作,认真总结并全面推广景山街道失业人员管理经验,促进低保人员实现就业。
  4、促进培训与就业的紧密结合。一是实施第二期“三年百万”职业技能培训计划,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要求,面向劳动力市场供求,以岗位能力为中心,突出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不断扩大培训工种和岗位,不断提高失业人员、企业在职职工、新成长劳动力和来京务工人员的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和创业能力。二是依托区职业技术,整合全区培训资源,面向市场,围绕企业需求,坚持“定向招生、订单培训、定岗就业”的原则,加大培训力度,保证培训质量,为企业输送高素质技能人才。三是组织、指导在职人员培训和人才储备性培训,形成“课堂对着市场开、围着企业转”的局面。四是发挥职业技能开发中心对职业培训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的作用。五是依法加强对辖区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与日常监管,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教学工作、执行政策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假培训、违规培训等违规行为。六是逐步建立对社保所工作人员和劳动协管员的定期培训机制,努力提高他们的服务意识和业务能力,促进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增强再就业服务的实效性。七是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适应当前不断变化的劳动力市场对技能工作的要求,扩大职业技能鉴定工种和范围,提升广大职工的职业技能,确保从事就业准入职业(工种)的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85%以上。
  5、提升就业服务质量。一是指导与鼓励以街道为单位,组织召开供需双方见面会和恳谈会,方便失业人员接受就业服务,解决地域性用工需求。二是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重点打造通才网,健全职介网,实现与社保所的信息联网,并向驻区企业延伸,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以网络平台为基础,完善培训信息采集网络,加强职介中心、培训学校和社保所之间的信息沟通。三是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制定与社办职介中介机构合作的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区职介协会的作用,为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四是按照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介绍行为。五是组织开展春风行动,改善来京务工人员就业环境。六是完善失业人员制度,加强失业登记、就业登记统计工作和数据审核制度,强化失业人员动态信息化管理,实施失业监测预警制度,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准确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七是完善就业工作考核机制,将再就业的全面考核工作延伸到街道,切实落实考核目标责任制,开展层层考核。
  (二)扩大覆盖范围,深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
  继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社会保障程度,完善社会化服务手段,不断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1、加强扩面征缴工作力度。一是做好社区专职工作者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继续以来京务工人员、私营、个体等非公企业和事业单位为重点,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摸清底数,确保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覆盖面分别达到市下达的任务指标。二是继续完善扩面征缴长效机制。进一步发挥成员单位作用,完善内外协调联动和奖励机制,健全监察、专审、稽核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落实各项工作目标责任制。三是积极推动经办模式改革,为社会保险缴费大户开辟社会保险‘绿色通道’;配合市局适时推进网上;建立欠费单位数据库建设,加强催欠工作,确保各项基金收缴率在95%以上;整合机构组织,进一步调整机构和岗位设置,保证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运行。
  2、加强基金监管力度。要进一步加大基金监管力度,完善行政监管制度,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风险,按照市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以规范业务操作为基础,通过基金监督与内部有效结合,切实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强化内部监督。按照全市要求,维护好养老金支付数据库,探索生存认证操作流程和管理办法,防止重领和冒领养老金;配合市局做好研究集中统一支付办法的工作,减少支付环节和管理漏洞;强化业务与财务的对帐制度,规范财务程序和经办流程。二是积极推进基金非现场监督,筹建基金监督机构,强化行政监管,实现信息化监管,把监督网络覆盖到收支管理全过程的各个环节。三是针对基金管理的薄弱环节开展现场监督检查,重点开展对社保所资金管理情况、经办机构账户存款对帐制度进行专项检查,以确保各项基金的安全运行。
  3、深化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一是依照全市政策调整,充分做好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方案,将基本养老金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更加紧密地挂钩,形成缴费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二是按照市局要求,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鼓励和指导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提倡和引导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是完善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接续办法,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四是继续做好医药费报销工作,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加强特困医疗救助力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有效控制公费医疗费用增长,做好应对公费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按照“大病到、小病进社区”原则,推进和扩大社区卫生服务的改革工作。五是继续推进企业退休人员门诊大额医药费的社会化报销工作,探索大额医疗费报销的简便途径,开展示范性社保所建设,不断完善企业退休人员社区服务手段,提升社会化服务程度。六是完善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做好工伤、生育保险费用审核支付工作,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七是加强各项保险的资格认定审核工作,严格依政策和程序核定,加强复核。八是完善鉴定监督检查办法,实行劳动鉴定结论公布制度,形成多方评价劳动鉴定工作机制;继续协助部门做好低保委托鉴定工作。
  (三)不断加大劳动关系调整力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
  以完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劳动关系调整机制,依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1、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和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一是继续完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预警预报制度,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人数超过职工总数30%的企业和续订率低于80%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和指导,指导企业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终止、续订工作。二是贯彻落实《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大力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加强对企业集体协商的政策指导,依法做好集体合同的备案工作。
  2、加大劳动关系协调力度。一是发挥三方协商制度作用,明确工作重点,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二是按市局统一要求,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活动,推广典型,推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的长效机制。三是完善区、街两级劳动关系宏观监控体系,加强对监控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行为的监控指导。四是加强对改制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监督指导,指导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分流方案。五是按市局统一要,建立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扩大监控范围,将我区的施工工地纳入监控范围。
  3、完善排查调处机制。一是加强集体争议隐患的排查、监控、协调和处理。二是完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完善本局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实现重点时期排查调处工作的制度化。三是坚持接待日制度,畅通诉求渠道,使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得到解决。四是有效整合内部资源,完善接访制度和程序,加强接访人员的培训,提高综合化解矛盾的能力。
  4、加大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的处理力度。一是在全面推行选择首席仲裁员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选择首席仲裁员制度。二是积极建立企业调解、区域性调解和仲裁调解相结合的调解工作体系,完善仲裁分庭的建设,加大调解力度,在区属单位内建立两家调解中心。三是劳动争议案件年结案率保持在98%以上;调解率保持在35%以上。四是积极探索整合劳动仲裁与社区调解站的资源,形成劳动争议调解和调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推进仲裁文书置换工作,使劳动争议调解深入到社区,关口前移,把劳资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五是建立辖区部分企业单位劳资联席会议制度,有针对性的向企业和职工开展送法活动。六是加强仲裁队伍建设,提高仲裁员的办案能力,提高仲裁办案质量,加强对案件的分析和总结,并建立长效机制。
  5、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一是重点强化对非公企业用工情况的执法检查,积极开展工资支付情况、非法职介情况等专项执法检查和行业系统情况的单项检查。二是按照“巩固成果、扎实有效、强化监控、重建机制”的工作思路,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为着力点,选择3个重点区域,继续推进“劳动用工规范一条街”工程,建设基础信息库。三是继续加大维护来京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工作力度,从“签合同、上保险、保工资”三方面入手,以建筑行业为突破口,督促用工单位必须与来京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工伤和医疗保险。四是与建委密切配合,加强与部门的联系,通过联合执法检查,提高各项工作落实力度。五是完善内部,建立监察案件的回访制度,对举报案件的处理过程实现网上流转。
  (四)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工作
  为了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劳动保障工作发展的全过程、落实到劳动保障工作的各个环节,就要更加注重内部管理和基础工作。
  1、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一是深入科学发展观理论,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研究、制定党组和各级党组织研究重要问题、重大事项工作规范和汇报制度。二是加快制定基层的长效机制,积极推动党建创新工作。三是扎实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把性教育好的经验做法转化为经常性的学习教育机制。四是保证和支持、、妇女工作的开展。
  2、加强党风建设及行风建设工作。一是认真贯彻区党风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狠抓行风工作。二是继续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切实做到“三个加强”。切实加强反腐倡廉教育,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切实加强有效监督,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切实加强行政监察工作,确保政令畅通。三是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着重制度创新,以认真解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3、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一是认真学习贯彻《法》,加强全局干部职工的思想、组织和建设。二是继续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完善后备干部培养制度,加大干部交流力度。积极开展职业素质和专业知识的培训教育,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的素质、水平;完善干部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
  4、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一是认真学习落实《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积极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二是继续坚持领导干部(局长办公会)的会前学法制度;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培训和教育。三是继续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四是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提高行政诉讼(复议)能力,坚持败诉责任追究,确保全年无败诉案件。五是完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5、加大督查督办力度。继续加强督查督办工作,坚持季度通报制度及建立督查事项分析制度,保证办件时限和答复质量;特别要加强对未办结事项的督办协调、跟踪、报告与研究,切实提高督查事项的办理效率。
  6、严格财务管理。一是进一步完善财务基础管理制度,调整、界定财务管理和内审部门的职能加强内审监督,强化社保基金安全运行的行政监管。二是加强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局系统会计人员委派工作。三是进一步规范预算执行,对预算执行加大约束力,加快协调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7、全面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一是继续提高信息的报送质量和采、编水平,保证出色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指标。二是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业务培训;三是加强对外网站的建设。紧紧把握“应用、完善、开发、延伸、维护”五个环节,积极创建链接紧密的特色栏目及建立方便、实用、快捷、人文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服务平台,逐步实现互联网统一出口,提升信息化应用服务水平。四是继续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畅通沟通渠道,保证政务公开需要。五是健全完善信息发布制度,确保内、外网站信息及时更新及网络系统安全运行。
  8、充分发挥后勤保障作用。一是做好后勤基础服务,保证车辆、电、气、水、热安全运行;继续加强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为全局服务的意识;从点滴着手,节约能源与资金,杜绝浪费。二是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建立相应的对策,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安全工作的检查督办;进一步解决隐患,加强机关大楼的设施维修,进行大楼用电的改造,保证办公环境的安全、舒适。
  9、积极开展劳动宣传。紧密结合劳动保障中心工作,以方针政策、制度改革、典型事例和经验方法为重点,整合宣传资源,结合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和情况特点,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完善宣传体系,提高宣传员的综合素质,形成宣传合力,开展好劳动保障宣传工作。
  10、强化基础工作。做好基础数据资料统计,加强宏观监测分析,进一步细化分析内容,使之适应形势的发展;加强调研,提高调研转化为实际工作的成效。完成劳服收尾工作。加强献血、计划生育、管理、、提议案办理、综合治理等各项基础工作,确保完成各项任务指标。
  2014年劳动保障工作任务重,难度大,要求高。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首都功能核心区的定位标准,坚持“抓住重点,突破难点,把握平衡点”,发扬扎实、务实、朴实的工作作风,把创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服务作为重要任务;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社会化服务程度;加大对困难群众的帮扶力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加强法制建设和基础工作,强化内部管理,保证全面完成劳动保障各项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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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德国从社会福利的意义上去诠释社会保障法,其社会保障法的建立正是为了完善对基本法中对社会福利政策实施的保障。作为世界上最早制定社会保障法的国家,德国在20世纪初已建立了当时比较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 ...
论文摘要:德国从社会福利的意义上去诠释社会保障法,其社会保障法的建立正是为了完善对基本法中对社会福利政策实施的保障。作为世界上最早制定社会保障法的国家,德国在20世纪初已建立了当时比较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德国社会保障法是一部覆盖面极其广泛、内容十分细致的法典。德国社会保障法典发展至今共有十二卷。德国拥有种类丰富、涵盖面广、体系完备、法律健全、运行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其法律传统与中国相似,故其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及立法技术对中国的社会保障立法有一定借鉴作用。
论文关键词:德国;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制度
一、德国社会保障法的立法意义德国是从社会福利的意义上诠释社会保障法其社会保障法的建立正是为了完善基本法中对社会福利政策的保障要求。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表现在其细致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上,同时也包括了社会补偿、社会促进和社会救济。而生活中的各种危机(如疾病、意外事故、赡养人的死亡等)以及职业带来的危险(如失业、工伤等)不知何时就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损失,防不慎防,因此就需要通过社会保险来解决这些危险带来的问题。但社会保险所能起到的作用只是最基本的保障,各种各样的社会保障政策逐一出台,使德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社会保障法典的意义除了使社会保障的获得者从国家、社会团体等机构获得社会福利之外。还在整个社会福利制度建设中承担降低获得社会福利门槛的任务。因此。社会保障法典有着解释、说明以及指导社会福利发展的义务。其中解释义务是指让公民知晓社会保障法典赋予其的权利和义务。
二、德国社会保障法的发展历史社会保障法这一概念相对来说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它第一次出现于德国20世纪70年代。在德国的历史中曾经一度把社会保障法体系区分为三大法律范畴:预防措施(Vorsorge),照护措施Versorgung),以及救济措施(Fuersorge)。这三个方面的区别首先体现为筹集资金和给付前提的不同。预防措施也就是社会保险,是由投保人自身筹集保险费用。而照护措施和救济措施则是通过国家来资助的。在社会保险中。给付需求必须遵循社会保险比例。照护措施的给付是针对某些特定情况。救济措施的给付是为了消除具体的困境或一旦有需要而第三方的帮助又不能长期持续时的情况下实施。而现代的新型社会给付,例如教育资助,住房补助和子女补助,不属于当时的社会保障法体系。而另外一种由德国法学家Zacher提出的体系划分的方法是将社会保障法范围划分为预防措施(sozialeVorsorge),社会补偿(sozialeEntschaedigung),杜会资助(soziale Forderung)。和社会救济(sozialeRife)。叫德国社会保险制度出现在19世纪工业化浪潮及缺乏社会保障制度的背景之下。当时一种针对疾病、意外事故、老年人的生活劣势等问题的有效制度被推出。因为当时这个制度只被一小部分人接受,所以它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根据当时德意志铁血宰相俾斯麦的指示,在日威廉一世国王颁布了一项政策。根据这个政策。项针对劳动者的医疗保险建立了。这项政策的公布标志着德意志社会保险的建立。从此,劳动者对其可能遭受的疾病、意外事故、人身安全、老年困境等危险享有受到国家保障的权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方面,医疗保险于1883年6月l5日正式在德意志推行。这种保险制度的核心在于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并由社会自治管理。接下来。各种保险制度逐一推行开来,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初见雏形。二战之后。德国的迅速崛起使其经济实力处于世界发达国家水平。随着其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德国已成为世界上拥有最为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之一。
三、德国社会保障法典的内容在社会保障法法典中,社会保险制度占了大多数的篇幅。但社会保险所能起到的作用只是最基本的保障。德国社会保障法是一部覆盖面极其广泛、内容十分细致的法典。社会保障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平等和保护社会安全。德国社会保障法典发展至今共有十二卷的内容。
(一)第一卷:总论第一卷总论是德国社会保障法典的前言部分,规定了社会福利所涵盖的范围。指明了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目的,对社会保障法典中所涉及的政策原则进行了阐释,并对德国社会保障法的历史做了简要介绍。
总则中指出了社会补偿与社会救济的区别,明确社会保障政策的目的。社会补偿是指国家对健康受到特殊损害的人给予补偿或者出于其他原因按照供养法的基本原则承担责任。而社会救济是指对不能以自己的力量为自己提供生活费或者在特殊生活状况下不能自理、也不能从其他方面获得充分救济的人。有权利获得与他的特殊需要相适应的人身和经济帮助的,使他有能力自理,能够参与社会生活,使他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二)第二卷:求职者基本保障法(Grundsicherungfuer Arbeitsuchende)
随着劳动市场的低迷和失业率的上升,德国失业救济政策的压力越来越大。由于物价的上涨,德国政府又对提高生活补助做出了承诺,导致失业者对德国政府不断地施加压力。求职者基本保障法于2004年生效。求职者基本保障法的新政措施的目的在于使长期处于失业状态的人重新具有竞争力。
求职者基本保障法仅适用于无法凭借个人力量保障生活自理,需要国家支持的失业者。这一制度更加强调个人责任的重要性:根据社会保障法典第二卷的规定,这类人有就业能力但需要救济。使其有能力承担其生活所需。这个目的在社会保障法典第二卷中被定义为首要原则。只有在用尽其他办法,也无法解决生活困难时,才适用这一政策。
(三)第三卷:就业促进法早在1969年德国就通过了就业促进法。并将失业保险作为就业促进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下滑,失业人口的增加。2003年至2005年。德国对其劳动力市场进行了重大改革。对从前的失业保险业也进行了改革。用就业促进法来代替失业保险法,并将其包含在内。就业促进法成为了国家规制劳动力市场的核心部分。其原因是,失业保险主要强调的是对雇员失业后的生活保障。通过对失业人员发放一定的失业金。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而就业促进法则更加广泛,除了维持生计,还有让工人拥有重新就业的能力。就业促进法的目的就是:避免失业,即使失业,也要尽早实现再就业。
德国社会体系中将没有工作的人分为两种:一种是待业人员被迫失业,正在寻找工作的人;一种是失业人员,不打算找工作的人。前者不用交保险费。由国家进行救助,并帮助他们就业。后者享受失业保险,要交保险费。就业促进法主要是对那些寻找工作的人员进行救助。不在失业保险的人群中进行。
(四)第四卷:社会保险法总章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表现在其细致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上,同时也包括了社会补偿、社会促进和社会救济,凡在本国提供劳动。或履行了社会保险义务的公民都将得到社会保险的保障。生活中带来的危机(如疾病、意外事故费用、赡养人的死亡等)以及职业带来的危险(如失业、工伤等)总让人防不慎防,因此就需要通过社会保险来解决这些危险带来的问题。法定社会保险是一种强制保险制度。凡是符合要求的公民都应缴法定保险费,与全体公民分担风险。
社会保障法典第四卷是作为第一卷总则的补充规章于1975年被纳入社会保障法典中。这一卷中所涉及的是所有社会保险的一般规定。是后面第五卷、第六卷、第七卷及第十一卷的具体社会保险的总章程。而这几个社会保险皆属于法定强制保险。这一卷中对社会保险做出了定义,指明了社会福利范畴内的社会保险的特点及原则;确定了社会保险的目的和义务;并对后面具体社会保险中所涉及到的共同概念进行了界定。统一了标准。
(五)第五卷:法定医疗保险法1883年,德国颁布了《医疗保险法,是世界最早实行社会医疗保障的国家。其法定医疗保险体系的中心原则是团结互助、社会共济,以法定医疗保险为主、商业医疗保险为辅的保险制度法定医疗保险的受保险人分为义务保险人和少数的自愿保险人。义务保险人是法律强制参加保险的人。没有工作的公民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义务,他们通常作为家庭成员参加家庭共同保险。这也就是法定医疗保险中的一人参保保全家的医保制度。这与商业医疗保险中的一人投保一人受益、多子女的职员投保就要多付费用的保障方式具有本质上的区别。
(六)第六卷:法定养老保险法德国养老保险主要有三种形式: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及个人养老储蓄。而法定养老保险所占的份额是三者中最大的。养老保险的立法采取的是共同承担模式,由雇主、雇员和政府共同承担。
这种模式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由年轻一代养活年老代。年轻一代劳动力向社会支付养老保险金,年老一代领取养老金,依次循环下去。近年来,由于出生率的持续低迷,德国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剧。导致养老金支出相应攀升。另一方面,就业状况不容乐观,失业加剧使养老保险的缴费支持受到很大的影响。这种状况给德国养老保险基金带来巨大的支付压力。
(七)第七卷:法定工伤事故保险法德国于1884年制定了(工伤保险法),确定了工伤保险制度。受德国的启示,欧洲各国也纷纷制定了本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日工伤事故保险以法律规章的形式正式被纳入德国社会保障法典中。成为法定保险之一。在法定工伤事故保险中享有保险义务的主体包括:劳动者、与公众有职业关系的人(如义工)、参加职业培训的人、在校生(包括有幼儿园儿童)等。属于法定工伤事故保险中的可保事故包括:工作时间发生的事故(包括上下班直接回家或去单位的路上发生地)和职业病。在遭受可保事故后。法定工伤事故保险所提供的社会保障形式被分为现金补偿和职业康复两种。若法定工伤事故至死亡的,其遗属还将获得死亡补偿金。
(八)第八卷:儿童、青少年救助法这一卷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青少年的发展、明确其应该承担的责任并扶持青少年的成长,支持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抚养任务并完善相关制度,即促进出台各种救助方式来支持青年和其家庭的生活状况和教育状况。其任务不同于社会保障法典第一卷第11条中的获取社会福利,而是涉及到非通常意义上社会福利的另一种任务。儿童、青少年救助卷一方面是起到法律规章的作用,另一方面是一种不同于法律部门的官方专家式救助。这种救助涉及青少年的生活状况、教育状况、成长环境等方面。德国社会保障法中对青少年儿童的救助采取的合作式,即政府与社会福利组织联手负责青少年儿童救助事业。对青少年儿童救助是保护青少年儿童避免不健康的成长的特殊义务。
(九)第九卷:残疾人康复与参与法康复是指残疾人或者受到残疾威胁的人参与到社会,尤其是工作或职业中去的一种待遇或措施。社会保障法典第一卷第l0条最早把康复作为社会保障法上的概念确定下来。在社会保障法的意义上使残疾人参与的措施都属于是康复措施。它们是社会保障法所提供给残疾人核心待遇。康复的目的是:(1)防止、消除、改善残疾,防止残疾恶化,减轻残疾后果;(2)为残疾人在社会中,尤其是在劳动生活中有一个与他的爱好和能力相适应的机会提供保障。
残疾人康复包括医疗康复、职业促进康复和社会康复三方面内容。社会保障法第九卷中规定政府有义务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并提供就业咨询。社会保障法典第九卷中所涉及的对残疾人的救助包括对其职业生涯的救助。对重度残疾人、残疾妇女儿童的特殊救助。以及对其基本生活的救助。
(十)第十卷:监督机制、争议调解机制社会保障法典第十卷将社会福利事业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以及争议调解机制的原则、管理范畴以法规的形式编进法典。德国目前已建立了立法、决策、管理、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的各负其责又互相制约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联邦议会负责社会保险的立法,政府部门监督执行,各自的社会保险公司(均为自治性的公共团体)具体负责管理和提供服务。社会保险的具体运作是由各个社会保险公司负责。按照社会保险制度的市场运转机制进行运作,而政府各部门则专职于宏观决策,如社会保险的政策、预算的制定、社会保险制度运转的预测和监督,以确保参保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实现社会公平。
公民通过社会保障法典的指导。在明确自己权利的情况下,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待遇机构)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有可能决定驳回他的申请或者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能令申请者满意。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保障法典第十卷为公民进行自卫的救济手段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些手段可以概括为两种:即非正式法律救济(申诉、向有权机关申请)和正式法律救济(复议、诉讼)。
(十一)第十一卷:社会护理保险德国的护理保险是新增加的一项社会保险项目。该保险于日通过,1995年1月正式实施生效,成为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四大险种之后的第五大支柱险种。这是德国社会保障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其目的是对严重护理需要者按照共同承担援助义务的社会保险原则提供护理救济。
(十二)第十二卷:社会救济社会救济在德国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处于社会福利框架最基层的位置。社会保障法典第一卷第九条中对社会救助下了定义。即对不能以自己的力量为自己提供生活费或者在特殊生活状况下不能自助,也不能从其他方面获得充分救济的人。有获得与他的特殊需要相适应的人身和经济帮助的资格,使他有能力自助,能够参与社会生活,使他合乎人道的生活得到保障。因此意味着在用尽其他一切社会福利手段后,仍不能达到救助目的时,才能申请社会救济。根据德国基本法的规定,社会救助属于政府对公民的义务,每个联邦洲政府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生活水平、物价等制定救济标准。
四、小结德国社会保障法的建立和发展历史源远。其中包涵了政治、战争、文化等各方面的背景因素的影响。从德国社会法典的庞大内容足以看出其社会保障体系复杂、覆盖面广的特点。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再完美的制度也需要通过改革来适应社会。在德国现存的主要问题是社会保障水平过高。影响了人们的工作积极性;社会保障支出增长过快、财政和社会负担过重。中国目前也在积极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但较中国国情来说,显然是无法做到高福利的保障水平。甚至。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离完善尚有很大的距离,还有很多需要保障的方面。保障制度还没有顾及到。这就更需要尽快建设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我国的法律制度与德国法律素有渊源,也有不少借鉴德国法律之处。研究德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内容体系不是为了照搬他国的法律制度。而是要学习其立法技术、制度设置方法。只有学会方法才是真正意义上法律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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