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20122012年社保基数数社保,月平均工资这块怎么弄

2012年青岛社会保险缴费基数(3月) 根据国家、山东省、青岛市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青岛人保局对单位职工和自由职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2012年也不例外。 以下针对不同参保形式,青岛社保服务网将2012年青岛社保缴费基数进行汇总,供大家参阅! 一、单位职工形式参保 1、单位职工缴纳五险情况下的缴费基数: 鉴于青岛统计局还没有公布《2011年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根据《》的相关规定: “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申报2012年的缴费基数,暂用2010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549元)进行封顶保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2011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统一使用2011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重新封顶保底核定缴费基数,并对缴费差额统一进行补收,重新计发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并补发差额。” 2、关于农业户口的特殊说明 根据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农民工总人数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之积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 农民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以本人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本人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根据《》的规定,“自日起,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0%调整为18%。” 根据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本单位农民工总人数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之积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综上所述: 用人单位为农业户口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时,单位以本单位农民工总人数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之积为基数,按照18%的比例缴纳。 企业承担的医疗、生育、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以及员工承担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不受影响。以本人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本人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按照,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3、单位职工2012年缴费基数的几点说明 (1)2012年3月,青岛企业职工社保缴费基数继续采用2012年社保的基数,暂时没有使用2011年社平工资。 (2)根据《》的规定,“自日起,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0%调整为18%。” 2012年1月份单位多缴纳的2%养老保险费,在3月进行退费。以“基数比例调整退收”的形式项目,单独冲减。(1月份已经缴费,3月份离职的职工,如上退费正常进行) 二、自谋职业人员形式参保 2012年青岛针对自谋职业人员的参保,依旧采用社平工资的60%、80%和100%三个档次缴纳养老、医疗保险。 3月份按照2011年选择的缴费档次进行扣缴社保费。暂时没有调整。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2012年青岛市社保缴费基数如何确定_百度知道 2012年青岛市社保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核定缴费基数,其中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参保人员的平均工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上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为基数 其他类似问题 社保缴费的相关知识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社保基数低于上海市平均工资,产假工资怎么算 社保基数低于上海市平均工资,产假工资怎么算 社保基数低于上海市平均工资,产假工资怎么算 标准工资与正常时间工资有何区别?标准工资修改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对员工有何影响?昨天,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就市民关心的工资问题进行解读。据悉,上述两工资的内涵相同,唯一不同的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需双方约定,以免今后产生劳资纠纷。 昨天,在我市某大型企业工作的张小姐告诉记者,她于2006年入企业工作,但发现企业向其支付的加班工资并没有按其实际工资的基数来计算,于是申请劳动仲裁,但没想到仲裁结果是企业行为并不违法。张小姐告诉记者:“我的收入有好几部分,包括基本工资、房屋补贴、双薪等各类收入约3000元,但企业是按2000元给我计算加班工资,双薪并未计算在内。”在仲裁过程中,记者得知,该企业双薪一般为半年发放一次,并未按月发放。按照“标准工资”的定义,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年终奖或年底双薪等并不属于“标准工资”的范畴,因此该企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包括双薪也是合法行为。 对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和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历年来,加班费的计算都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一大重点,在争议案件中所占比例很高。加班费到底怎么计算才算合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经营结构不同,工资结构也不同。因此,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并将“标准工资”统一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迫在眉睫。 据介绍,所谓“标准工资”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基本上为同一概念,两者都是指劳动者在正常或法定工作时间内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不同的是,“标准工资”中还设定了具体的项目,如半年奖、年终奖不属于其中;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除夜班、高温等特殊环境下的各类津贴外,基本没有设定具体项目,数目的多少和具体项目则完全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并制定在劳动合同中,且约定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今后劳动者的年休假、产假、加班工资等统一以该基数为计算标准。今后,员工加班、休假可拿多少工资,就不用算“糊涂账”了。 年休假探亲假婚假等假期均可带薪 在《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颁布之后,《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将作出相应修改。修改决定已由市政府提交给正在召开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根据修改决定,最低工资将由每年调整一次改为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而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发基数也明确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加班工资计发基数将修改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颁布施行于2004年。该条例为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受制定时认识的局限,部分规定在执行中暴露了一系列问题,如加班工资以标准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规定,因企业未普遍实施引发较多劳动争议,不利于劳动关系和谐。 最近市人大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将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改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解决宝安、龙岗两区的加班工资争议,实现加班工资计发基数全市统一,条例中的标准工资将全部修改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并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发基数相应调整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最低工资与基本工资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排除在外。(最低工资规定》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与辅助工资(又称非标准工资)之总和,即实得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五条) 如果你的缴费基数低于2892,那就按这个数给,高的话就是你自己的实际缴费基数 如果你的缴费基数低于2892,那就按这个数给,高的话就是你自己的实际缴费基数 标准工资与正常时间工资有何区别?标准工资修改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对员工有何影响?昨天,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就市民关心的工资问题进行解读。据悉,上述两工资的内涵相同,唯一不同的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需双方约定,以免今后产生劳资纠纷。 昨天,在我市某大型企业工作的张小姐告诉记者,她于2006年入企业工作,但发现企业向其支付的加班工资并没有按其实际工资的基数来计算,于是申请劳动仲裁,但没想到仲裁结果是企业行为并不违法。张小姐告诉记者:“我的收入有好几部分,包括基本工资、房屋补贴、双薪等各类收入约3000元,但企业是按2000元给我计算加班工资,双薪并未计算在内。”在仲裁过程中,记者得知,该企业双薪一般为半年发放一次,并未按月发放。按照“标准工资”的定义,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年终奖或年底双薪等并不属于“标准工资”的范畴,因此该企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包括双薪也是合法行为。 对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和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历年来,加班费的计算都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一大重点,在争议案件中所占比例很高。加班费到底怎么计算才算合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经营结构不同,工资结构也不同。因此,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并将“标准工资”统一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迫在眉睫。 据介绍,所谓“标准工资”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基本上为同一概念,两者都是指劳动者在正常或法定工作时间内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不同的是,“标准工资”中还设定了具体的项目,如半年奖、年终奖不属于其中;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除夜班、高温等特殊环境下的各类津贴外,基本没有设定具体项目,数目的多少和具体项目则完全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并制定在劳动合同中,且约定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今后劳动者的年休假、产假、加班工资等统一以该基数为计算标准。今后,员工加班、休假可拿多少工资,就不用算“糊涂账”了。 年休假探亲假婚假等假期均可带薪 在《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颁布之后,《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将作出相应修改。修改决定已由市政府提交给正在召开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根据修改决定,最低工资将由每年调整一次改为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而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发基数也明确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加班工资计发基数将修改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颁布施行于2004年。该条例为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受制定时认识的局限,部分规定在执行中暴露了一系列问题,如加班工资以标准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规定,因企业未普遍实施引发较多劳动争议,不利于劳动关系和谐。 最近市人大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将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改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解决宝安、龙岗两区的加班工资争议,实现加班工资计发基数全市统一,条例中的标准工资将全部修改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并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发基数相应调整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最低工资与基本工资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排除在外。(最低工资规定》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与辅助工资(又称非标准工资)之总和,即实得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五条) 标准工资与正常时间工资有何区别?标准工资修改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对员工有何影响?昨天,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就市民关心的工资问题进行解读。据悉,上述两工资的内涵相同,唯一不同的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需双方约定,以免今后产生劳资纠纷。 昨天,在我市某大型企业工作的张小姐告诉记者,她于2006年入企业工作,但发现企业向其支付的加班工资并没有按其实际工资的基数来计算,于是申请劳动仲裁,但没想到仲裁结果是企业行为并不违法。张小姐告诉记者:“我的收入有好几部分,包括基本工资、房屋补贴、双薪等各类收入约3000元,但企业是按2000元给我计算加班工资,双薪并未计算在内。”在仲裁过程中,记者得知,该企业双薪一般为半年发放一次,并未按月发放。按照“标准工资”的定义,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年终奖或年底双薪等并不属于“标准工资”的范畴,因此该企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包括双薪也是合法行为。 对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和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历年来,加班费的计算都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一大重点,在争议案件中所占比例很高。加班费到底怎么计算才算合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经营结构不同,工资结构也不同。因此,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并将“标准工资”统一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迫在眉睫。 据介绍,所谓“标准工资”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基本上为同一概念,两者都是指劳动者在正常或法定工作时间内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不同的是,“标准工资”中还设定了具体的项目,如半年奖、年终奖不属于其中;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除夜班、高温等特殊环境下的各类津贴外,基本没有设定具体项目,数目的多少和具体项目则完全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并制定在劳动合同中,且约定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今后劳动者的年休假、产假、加班工资等统一以该基数为计算标准。今后,员工加班、休假可拿多少工资,就不用算“糊涂账”了。 年休假探亲假婚假等假期均可带薪 在《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颁布之后,《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将作出相应修改。修改决定已由市政府提交给正在召开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根据修改决定,最低工资将由每年调整一次改为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而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发基数也明确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加班工资计发基数将修改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颁布施行于2004年。该条例为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受制定时认识的局限,部分规定在执行中暴露了一系列问题,如加班工资以标准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规定,因企业未普遍实施引发较多劳动争议,不利于劳动关系和谐。 最近市人大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将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改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解决宝安、龙岗两区的加班工资争议,实现加班工资计发基数全市统一,条例中的标准工资将全部修改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并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发基数相应调整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最低工资与基本工资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排除在外。(最低工资规定》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与辅助工资(又称非标准工资)之总和,即实得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五条) 如果你的缴费基数低于2892,那就按这个数给,高的话就是你自己的实际缴费基数 如果你的缴费基数低于2892,那就按这个数给,高的话就是你自己的实际缴费基数 标准工资与正常时间工资有何区别?标准工资修改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对员工有何影响?昨天,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就市民关心的工资问题进行解读。据悉,上述两工资的内涵相同,唯一不同的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需双方约定,以免今后产生劳资纠纷。

昨天,在我市某大型企业工作的张小姐告诉记者,她于2006年入企业工作,但发现企业向其支付的加班工资并没有按其实际工资的基数来计算,于是申请劳动仲裁,但没想到仲裁结果是企业行为并不违法。张小姐告诉记者:“我的收入有好几部分,包括基本工资、房屋补贴、双薪等各类收入约3000元,但企业是按2000元给我计算加班工资,双薪并未计算在内。”在仲裁过程中,记者得知,该企业双薪一般为半年发放一次,并未按月发放。按照“标准工资”的定义,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年终奖或年底双薪等并不属于“标准工资”的范畴,因此该企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包括双薪也是合法行为。

对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和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历年来,加班费的计算都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一大重点,在争议案件中所占比例很高。加班费到底怎么计算才算合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经营结构不同,工资结构也不同。因此,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并将“标准工资”统一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迫在眉睫。

据介绍,所谓“标准工资”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基本上为同一概念,两者都是指劳动者在正常或法定工作时间内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不同的是,“标准工资”中还设定了具体的项目,如半年奖、年终奖不属于其中;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除夜班、高温等特殊环境下的各类津贴外,基本没有设定具体项目,数目的多少和具体项目则完全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并制定在劳动合同中,且约定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今后劳动者的年休假、产假、加班工资等统一以该基数为计算标准。今后,员工加班、休假可拿多少工资,就不用算“糊涂账”了。

年休假探亲假婚假等假期均可带薪

在《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颁布之后,《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将作出相应修改。修改决定已由市政府提交给正在召开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根据修改决定,最低工资将由每年调整一次改为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而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发基数也明确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加班工资计发基数将修改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颁布施行于2004年。该条例为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受制定时认识的局限,部分规定在执行中暴露了一系列问题,如加班工资以标准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规定,因企业未普遍实施引发较多劳动争议,不利于劳动关系和谐。

最近市人大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将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改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解决宝安、龙岗两区的加班工资争议,实现加班工资计发基数全市统一,条例中的标准工资将全部修改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并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发基数相应调整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最低工资与基本工资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排除在外。(最低工资规定》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与辅助工资(又称非标准工资)之总和,即实得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五条)4月青岛社保基数调整 1至3月差额4月补收-青岛新闻-青岛社保服务网社保基金缴费基数和平均工资不符合,如何维权?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三年合同还有一个月到期,公司提出不续签合同,工资和补偿都给,但是我们12年年终奖没发,表示没有这部分钱,想问下年终奖算在12月平均工资里么?以前都是老板私卡或者财务经理卡转入工资卡。另外我们社保基数按1685交的。但是每月平均工资大于3500,是否可要求把这部分补足?另外我的浦乳期还有一个月和合同期一起到期,但是公司已让我的电脑城处于开机都开不了的状态,已不让我插手工作的事。是否在变相歧视的意思?我能维权哪些?需要留好哪些证据?谢谢解答 已经全职工作2年3个月,一直未签劳动合同。工资分两部分发放,一部分缴纳社保,在北京公司发放,一部分以发票充抵形式由外地总部发放。均在不做任何沟通及通知的情况下,自2013年1月起,外地总部工资停发,自2013年2月起,北京缴纳社保部分也停发,且社保已转为红名单,目前还在全职工作中。请教律师朋友,这种情况如何维权或申请仲裁?非常感谢!如有必要及财务可允许的情况下,本人愿意委托律师。再次躬谢! 我4月1号在上海一家单位上班,签了试用期劳动合同。一直没给买社保。说是试用期满后把之前的社保一起补交。试用期满后,还是一直未买,直至我9月11号离职。另,9月份我上了六天班,按照合同是6000底薪,但只按照2500的底薪给了我结算工资。请问我该如何要回自己的工资及社保? 公司按最低的标准给全部员工上社保,都远远低于员工的实际工资。如果员工向社保机构投诉,公司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公司里办理社保的有关责任人也会受处罚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HR于2011年8月进入一家刚成立的公司做人事工作,当时公司与HR签订了3年合同,在2012年6月份时公司进行了股权变更,原老板只占了很少的股份,新老板占了很多股份。新老板进公司后就下制度要求给所有人社保只给按最低限购买,因HR在5月份刚给员工申报完2012年社保基数,公司就以HR没有按公司要求的最低限给员工购买为由,给HR记大过的处罚通知(没有公开)。正好这时,HR因病需要住院,公司却不给批,请问HR该怎么办? 两年前上市公司宝龙地产公司经猎头公司招聘,以每月2万工资的优惠待遇,吸引本人从另一上市公司跳槽。    经过公司层层面试,宝龙地产副总裁亲自面谈签发录用通知,上面写明了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工资待遇,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三个月,该录用通知双方签字一式三份并提交一份给猎头公司备案。    本人2010年凭录取通知报到,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时候,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提出根据公司内部的操作和公司惯例,要求本人必须要同时签订两份劳动合同,否则不能入职,公... 律师您好,因公司未按员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缴费养老、医疗、失业、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造成缴费基数不足所产生的差额部分,是否应由公司承担全部费用(含:个人缴纳部分),有没有法律依据。如:上一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而公司只按1260元上报缴纳社保基数。 因公司未按员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缴费养老、医疗、失业、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造成缴费基数不足所产生的差额部分,是否应由公司承担全部费用(含:个人缴纳部分),有没有法律依据。如:上一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而公司只按1260元上报缴纳社保基数。 您好,如问题所示,我查了下资料:“无锡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46430元,比上年增长8.9%;其中市区(含锡山、惠山区)职工平均工资为49243元;江阴市职工平均工资为44076元;宜兴市职工平均工资为38851元。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7006元,比上年增长8.4%;其中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9709元;江阴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4392元;宜兴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0141元。”如果是属于惠山区的,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那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发基数的当地职... 律师您好:我在试用期内有迟到两次分别加在一起有十分钟,现在公司由于业务量缩减减少人力把新聘的人都炒了,迟到的人一分钟20元,可是我们试用期一个月才1500,他们这样扣钱合理吗,而且试用期没有给我们交社保.谢谢! 我2010年8月份到11月份在一家私企工作,公司注册地是在北京,但我是在深圳工作,当初我来这家公司的时候,老板口头承诺每月4000元的工资,8月份的工资已按时足额支付给了我,但后面三个月的工资一直拖欠,现在老板又说每个月要扣我2000元钱,我该如何维权? 另外:我进这家公司的时候,老板没有让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缴纳社保,像这样,我该如何要求赔偿? 恳请给予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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