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保在职人员上海 住院 医保(急诊观察室)医保待遇如何设定?

自由职业者医保待遇今如何?
自由职业者医保待遇今如何?
作者:张安立
发布时间: 16:02
来源:理财周刊
  上海进入新医保年度,自由职业者和个体经营业主的保险保障也有了变化,很多标准都朝着有利于参保对象的方面发展,我们不妨作个简单了解。  如果你从事的是时下最流行的“自由职业”,或是自己创办个体经济组织并雇佣了少量员工,你知道自己和员工该如何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么?具体的待遇又如何呢?让我们一起先看看上海地区的情况。  个保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  针对自由职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上海有一个被简称为“个保”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其缴费基数与其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相同——从事自由职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8%;个体经济组织业主为本人及其从业人员缴费的比例为7%,个体经济组织业主本人、从业人员的个人缴费比例为1%领取养老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这里需要提一句,自由职业者需要连续缴费6个月才可以从第7个月的15日起享受“个保”待遇,而“城保”则可以从缴费的第二个月的15日起就享受相关待遇。  如果“个保”人员希望享受“城保”(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待遇的话,可以按“城保”人员标准(缴费比例为14%)缴费,这样就可以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了。  “个保”医疗保险待遇如何  对于“个保”的参保对象,领取养老金人员建立个人医疗账户,在职人员不设个人医疗账户。参保人员可至其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超过三所。  ? 参保人员门急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全部由个人自负。领取养老金人员由  其个人医疗账户支付,超过个人自负段部分的医疗费用,按不同医疗机构等级承担不同比例,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55%、50%和45%。  ? 参保人员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发生的费用,在职人员全部由个  人自负。领取养老金人员由定点零售药店直接从个人医疗账户中划扣,个人医疗账户不足支付的部分由领取养老金人员个人自负。  ? 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所发生的医疗  费用,在职人员的,由统筹基金支付85%,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领取养老金人员的,由统筹基金支付92%,其余部分由其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自负。  ? 参保人员家庭病床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的,由统筹基金支付80%,  不足部分由个人自负;领取养老金人员的,由统筹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其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自负。  ? 参保人员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累计超过  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领取养老金人员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2%,其余部分由其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自负。所有参保者,发生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上海“个保”个人账户计入标准
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
上海“个保”的“三项标准”
“三项标准”
门急诊自负段
住院起付线
最高支付限额
领取养老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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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养老保险22% 单位医疗保险6%& 单位工伤保险0.5% 单位总计
342.76 93.48 7.79 444.03 &
个人养老保险8% 个人医疗保险1% 个人工伤保险0%& 个人总计
124.7 15.6 0 140.3 & &&& 具体享受的待遇方面: &&&
养老保险待遇方面,个人缴纳的8%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异地转移接续,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本市的,按照本市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医疗保险待遇方面,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从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次月起,可按规定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其待遇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转移接续等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会在一两个月后发医疗卡) &&&
工伤保险待遇方面,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后,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 & &&&&
五险,指的是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是原缴纳综合保险的人员中城镇户籍的,按照规定要参加五险。具体规定,同上海户籍的社保规定。对于咱们公司,按照之前2月份的规定,您如果缴纳城保,基数为4000元。具体费用为: &&&&
基数 单位养老保险22% 单位医疗保险12% 单位失业保险2% 单位工伤保险0.5% 单位生育保险0.5% 单位总计
4000 880 480 80 20 201480 &
基数 个人养老保险8% 个人医疗保险2% 个人失业保险1% 个人总计
4000 320 80 40 440 & &&& 五险与三险相比,多了失业、生育保险。 &&&& 失业保险的规定是: &&&&
外地城镇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段,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在职期间缴纳满一年失业保险者,经上海有关管理机构核定后,根据属地化原则,上海将核定金额的1.5倍转移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由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机构领取失业金。 &&&& 具体金额为:缴纳满一年,领取2个月失业金,35岁以下,失业金为
625元/月;35岁以上,680元/月。 &&&&
外地城镇户口缴纳养老保险,需要异地转移接续的,可以转移的部分为: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即每月个人扣款养老金部分*缴纳月数)+单位缴纳部分的12%(
单位每月缴纳基数的22%,即10%留在上海统筹帐户)。 & & &&&& 以上是三险和五险的相关规定。
&& && 三险相关政策详细的问答: & 1、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养老保险待遇如何享受?
答: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个人缴纳的8%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
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外来从业人员在本市参保后又流动到外省市就业的,在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时,统一按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日至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转移。 &&&
外来从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本市的,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5号)的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 & 2、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医疗保险待遇如何享受? &&&
答: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次月起,可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其中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方面,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2011年度至2014年度(过渡期内),个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准按每月30元执行。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可用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购药和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用完为止;住院和急诊观察室医疗待遇方面,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支付,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待遇。 &&&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转移接续等,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
参加本市基本社会保险后在本市领取养老金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其按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缴费的年限(缴费比例低于14%的缴费年限)可以进行折算,折算后的累计缴费年限达到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可以享受退休医疗保障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可享受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缴费年限折算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
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执行。 3、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工伤待遇如何享受? &&&
答: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后,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4、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工伤待遇如何享受? &&&
答: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后,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5、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政策调整后,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有何变化? &&& 答:本次市政府对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政策的调整力度较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明确本市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按《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2、允许因工致残1—4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在按月领取和一次性领取两种享受方式中自主选择,但必须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 &&&
3、明确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参保地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申领手续。其中原按《上海市外来从业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综合保险》)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日前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按《综合保险》规定执行,到相关保险公司办理待遇申领手续;日后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按《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到单位参保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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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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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Title:'关于 上海综合保险转城保后 “三险”与“五险”费用的计算
相关政策',
blogAbstract:'&&三险,是上海针对“综合保险人员中非城镇户籍”制定的一个过渡政策。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工伤三险。11年7月-12年3月的基数为1558元(上年度平均工资的40%)。具体费用为: &&&&
单位养老保险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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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07:22  来源:
  刘女士咨询,她退休后享受个保医保待遇,个保退休人员的个人医疗账户资金计入标准具体怎么算法?门急诊和住院能享受哪些待遇?  答:根据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简称“个保”)的规定,参保人员个保缴费满15年(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作缴费年限)的,自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可享受以下医保待遇:
  一、个人医疗账户。按规定建立并计入个人医疗账户资金,个人医疗账户资金计入标准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保”)的相关标准执行。2008医保年度(日至日),退休至74岁以下的,年计入标准为1120元;75岁以上的,年计入标准为1260元。  二、门急诊、住院等医保待遇。①门急诊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医疗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自负7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由医保支付55%、50%、45%,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②住院医疗,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含急诊观察室)所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200元以上的部分,医保支付92%,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③门诊大病医疗,门诊大病所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医保支付92%,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④家庭病床,进行家庭病床医疗所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医保支付80%,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此外,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含急诊观察室)、门诊大病、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70000元以上的部分,医保支付80%,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市医保咨询服务中心)
【来源:】
(责任编辑:和讯网站)
01/20 07:2701/20 04:1101/15 05:0001/15 04:1301/14 08:0601/14 03:4901/13 04:4601/11 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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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96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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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综保”与“城保”的住院待遇区别在哪里
  小刘在上海工作已有两年,之前参加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简称“综保”),自上月起开始改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保”)。近日,小刘因病需住院治疗,想了解城保与综保在住院医疗待遇方面有何不同?
  答:根据综保政策规定,综保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2010年度为1,500元)。在起付标准1,500元以下的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自负,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外来从业人员承担20%。综保人员住院费用设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以其最近一次连续缴费的起始月至出院日期所在月累计月份对应计算。综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之后应在发生住院医疗费后的三个月内,由本人或代办人携带相关材料到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
  另据城保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15日起,职工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小刘参加城保以后,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2010医保年度起付标准为15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85%,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同时,一个医保年度内职工住院、急观所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以及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70,000元以上的,超过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在职职工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持社保卡(或医保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记帐结算。
  镇保人员住院如何办理登记手续
  余先生是缴纳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简称“镇保”)的参保人员,近期需到某三级医院住院治疗,他听说镇保人员住院前需要先到医保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询问如何办理?另外,还想了解镇保人员接受门诊医疗时,是否需使用《门急诊就医记录册》?
  答:根据镇保政策规定,镇保人员若需住院医疗,应按规定办理定点区县选定及住院登记手续。具体手续如下:镇保人员可在工作地、居住地或单位缴费地所在区县中自主选择一个区县作为日常就医及医疗保险操作管理的定点区县。需住院医疗的,应至选定的医保中心所在区县范围内的一级、二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凭本人有效证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证件)、社保卡或医保卡、就诊医院开具的《入院通知单》到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或街道医保服务点办理登记手续。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还需提供转出医院的转诊证明、转入医院的入院证明,在按规定办理转院登记手续之后,持社保卡(或医保卡)和转院凭证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镇保基金支付的,医疗机构予以记帐。
  此外,由于目前镇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医疗时,暂不使用《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因此,余先生无需进行相关申领。
  城保退休人员门急诊医保待遇如何计算
  纪阿姨今年50岁,上月刚由在职转为退休,由于身体欠佳,昨天纪阿姨又去静安区中心医院(二级医疗机构)看门诊,发生医疗费合计180元,其中分类自负12元,无自费费用,纪阿姨想询问退休后其此次医疗费用应如何支付?另外,乙类药品的费用应如何支付?
  答:经了解,纪阿姨退休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保”)退休医保待遇。根据城保政策规定,日到日出生,日前参加工作,并在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城保退休人员,进行门急诊就医所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当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先由个人帐户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门急诊自负段7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在一级医疗机构由个人支付30%,二级医疗机构由个人支付35%,三级医疗机构由个人支付40%,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以纪阿姨此次门急诊就医为例,如果本医保年度纪阿姨已累计支付门急诊自付段满700元,其现已进入到共负段。按二级医疗机构个人支付比例来计算,本次门急诊费用纪阿姨个人应当承担: (180-12)×35%+12=70.8元。
  另外,医保乙类药品支付比例分为3档:①参照甲类支付:直接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②按10%自负比例支付:由参保人员先自负10%比例现金,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③按20%自负比例支付:由参保人员先自负20%比例现金,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就医卡损坏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否可以报销
  小盛来自北京,毕业后来到上海一家外企工作,单位为其缴纳了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保”)。近日,他持医保卡就医时,发现医保卡损坏,无法拉卡结算医药费。想询问当天发生的医药费是否可以报销?另外,本市的医保卡是否能在外省市使用?
  答:根据医保政策规定, 就医时发现医保卡损坏的,当日发生的门急诊、门诊大病医疗费,可以在医疗费收据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社保卡或医保卡、《就医记录册》、急诊附页及复印件、医疗费专用收据、相关病史资料及复印件、《医疗保险卡损坏告知单》等相关材料,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或街道医保服务点(代办)申请审核报销。
  另外,鉴于目前本市尚未实施异地就医持卡结算,因此上海的医保卡不能在外省市直接使用。若职工在外省市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符合医保基金支付的急诊、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垫付,然后可按规定持相关凭证,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或街道医保服务点(代办)申请审核报销。
  医保卡内的帐户资金如何计入
  本市某贸易公司人事陈经理反映,他们公司于2010年10月份新进了两位外来从业人员小高和小秦,公司为他们缴纳了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保”),且缴费基数相同。日前,小高来找陈经理,询问为何自己医保卡里计入的帐户资金比小秦少?对此,陈经理也很困惑,想了解到底是什么原因?
  答:根据城保政策规定,个人帐户资金计入标准与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金额及年龄相关。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个人缴费部分,另一部分是用人单位缴费计入部分。其中,用人单位缴费部分,根据参保人员的年龄进行计入。2010医保年度,城保在职人员统一按照以下标准计入:34岁以下的,计入140元;35至44岁的,计入280元;45岁以上的,计入420元。
  另外,若参保人员在医保年度(当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中途参保的,其个人帐户资金计入按参保人享受医保待遇的当月至医保年度末月一次性预计入相应月份的帐户资金。
  以小高和小秦为例:小高今年28岁,小秦37岁,他们每月的个人医保缴费额均为80元,若10月份单位开始为其正常缴费,11月15日开始享受医保待遇,则小高与小秦的医保帐户资金计入标准如下:
  (1)个人缴费计入部分两人均为80×5=400(元);
  (2)用人单位缴费计入部分:按参保人员年龄划分,小高全年计入标准为140元,5个月为140÷12×5=58.3(元);小秦全年计入标准为280元,5个月为280÷12×5=116.7(元)。
  因此,两人医疗帐户内的预计入金额分别为,小高:400+58.3=458.3(元),小秦:400+116.7=516.7(元),他们医保帐户内的资金有高低是由于其年龄不同所致。(文/市医疗保险咨询服务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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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使用IE6.0,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的医疗待遇如何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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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的医疗待遇如何享受?
&&& 答:年居民医保住院待遇为: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 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城镇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0%;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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