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专用的意外伤害险服务收费凭证能走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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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哪位知道:凭加盖“保险合同专用章”的“国寿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单”可以报销保险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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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是理赔的凭证你是说报销购买保险的费用吗,如果需要报销购买保险的费用,需要有保险公司提供的发票,发票才是报销保险费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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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1条回答
可以,保险事故、在保险期间内申请赔付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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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阳光人寿保险
阳光人寿交通工具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交通工具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合同及条款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凭证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凭证上。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本公司根据本合同所承保的每一类风险都分别设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凭证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凭证上载明,最长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终止时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照在投保时与投保人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一类或几类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1)自驾(乘)汽车意外伤害: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经营客货运业务的汽车在车厢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2)汽车乘客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汽车在车厢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3)轨道车辆乘客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车辆(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列车)在车厢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4)轮船乘客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自踏上轮船甲板时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5)飞机乘客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遇约定的风险,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及伤残给付条款
(1)意外身故给付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凭证所载的该类风险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意外伤残给付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或“Ⅲ 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二)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凭证所载的该类风险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在合并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后,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在给付时应扣除事故前的伤残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身故和伤残保险金之和最高以本合同保险凭证上所载的该类风险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医疗给付特别条款
本特别条款是在已投保意外身故及伤残给付项目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保险凭证上载明,则本特别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则对于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100元的部分,按9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仅以约定范围内费用未取得补偿的剩余部分为限。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最高以本合同保险凭证上所载的该类风险对应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者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患精神疾患;
(5)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交通工具;(7)被保险人驾驶超载交通工具因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8)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的交通工具用于军事用途或者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期间;
(9)以驾驶为职业的被保险人驾驶交通工具期间;
(10)被保险人处于车辆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金的申请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除另有约定外,伤残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4)若被保险人在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应提供该次乘坐的有效客票;
(5)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
(6)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7)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8)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伤残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4)若被保险人在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应提供该次乘坐的有效客票;
(5)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6)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医疗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4)若被保险人在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应提供该次乘坐的有效客票;
(5)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及明细、医疗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
(6)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
若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被保险人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而导致失踪,并因此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交纳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6.1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能合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的四轮及四轮以上轮式车辆,并不包括以下车辆:轨道交通车辆、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以及拖拉机等农业用途车辆。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指属于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本(简称ICD-10)》中第五章精神和行为障碍(疾病代码F00-F99)所列疾病。
指对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所乘坐的交通工具承担运营、维护、管理等责任的运输公司。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指在索赔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指所交保费扣除管理费(含营业费用、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和各项手续费,扣除部分占所交保险费的25%。
未满期净保险费
其计算公式为“净保险费×(1-保险经过日数 / 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天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13)丧失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赫兹。
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1/2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Ⅲ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
占体表皮肤面积
躯干及四肢
(不包含颈部)
>=15%但<20%
躯干及四肢
(不包含颈部)
>=10%但<15%国航知音牡丹信用卡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服务手册0601国航知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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