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养老保险怎么交什么时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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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我市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发布
来源:衡阳日报
发布时间:
  暂定为4025元/月。
  记者近日从衡阳市社会养老保险处获悉,由于2014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无法在2015年初发布,相应的2015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简称2015年度基准值)暂不能确定,为方便参保单位和个人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影响退休和死亡待遇核定计发工作,湖南省人社厅日前发布通告,明确2015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准数暂定为4025元/月。
  根据通告精神,在2015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基准值发布前,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缴人员)按高档4025元/月、低档2415元/月预缴。参保单位的职工个人以其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并按12075元/月封顶、2415元/月保底(暂定基准值为4025元/月)为基数预缴;参保单位按该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基数预缴。按政策规定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个人暂缓缴费。转出的,及时按预缴基数办理相关手续。到龄办理退休的人员按2013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658元/月)预核并预发待遇,死亡人员按2013年度全省月人平养老金(1650元/月)预核并预发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均不得延期办理。
  在2015年度基准值发布后,人社部门将及时进行缴费和待遇核定。有预缴的个缴人员以2015年度基准值计算其缴费指数,缴费基数可不再变动。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此前的缴费,按2015年度基准值并结合2015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结果统一进行调整、结算。已按预缴基数缴费后转出的,不再调整、结算。已预核和预发养老金或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的,按2015年度基准值或2014年度全省月人平养老金统一重新核定,并补足或扣回与此前预发的金额。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金账户如有变动,应到相应经办机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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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岳峰瓷厂下岗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要如何解决?
三木偶然 发表于 &09:39:57
『标签:&&』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衡阳市岳峰瓷厂(国营企业)的一名下岗职工,1983年12月参加工作。由于瓷厂经济效益不好,于1998年停产,我和同事(共400多人)因此而下岗。但直至今日,工厂实际破产,但一直没有宣布破产;由于没有固定资产,也没有进行改制;更没有向政府申请解决职工的工作及生活问题。对此,我们意见很大。  1995年国家推行养老保险政策,瓷厂当时效益还好,给所有在职职工都购买了一份养老保险,但由于效益下滑,日后就停止了缴费,实际上瓷厂给我们买养老保险的时间只有两年。因此,从1997年8月至2009年12月止长达13年的时间里,这件事情一直无人过问。  现在,国家关于养老保险的新政策已经出台,规定从日后欠缴的养老保险要按照新政策补交。对此我们感到很伤脑筋,补交到底要怎么交,是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是由我们自己承担,还是双方按比例承担?  我们很担心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也不想大张旗鼓地找政府信访,因此请求给予指点,帮助我们解决这个难题。
网友42:企业困难职工
我也是这个厂的职工,这种情况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解决。希望市政府多关心这种企业的下岗贫困职工。
年年有雨:敢于担当
我不知道国家权利部门看到没有,还是装着不知道。全国有多小这样像他们一样的百姓?你们坐享其成,不去为国家分忧解难。政府还要你们做什么?百姓还要你们做什么?我想你们坐在那个位置,就应该站出来说话,就应该给大家有个交代。这样,人民才会信任你,你们的官位才会长久。
这是第1 - 2条评论,共有2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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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有留言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死亡待遇支付具体操作办法
  根据《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40号)、《关于落实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湘人社函[号)及《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有关经办问题的通知》(湘社险函57号)精神,现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办理操作办法明确如下:
  一、按死亡时间段执行文件
  (一)属日以前死亡的,执行湘劳社政字[2004]34号文件规定;
  (二)属日及以后死亡的,执行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规定;
  (三)属日至日以内死亡的,按以下规定确定;
  1、按原文件湘劳社政字[2004]34号规定已办理费用的,再按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规定执行差额。即由经办机构复核后,通过死亡待遇重算一次性拨付的方式补发其差额(应发数减去已发数)到原退休死亡人员养老金发放账号。
  2、一直未办理的,直接执行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规定。
  3、有抚恤对象的先执行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规定,再与湘劳社政字[2004]34号文件规定比较的待遇差额由原渠道支付。
  4、如退休职工已领取的养老金加执行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规定的死亡待遇还少于该职工死亡以灵活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身份缴纳的统筹基金,执行湘社险函[2010]75号文件规定。
  二、丧葬费及抚恤金标准
  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4个月发放。抚恤金按其(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死亡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待遇结算标准为:2011年死亡的为1153元/月,2012年为1295元/月,2013年为1490元/月。
  三、办理资料及事项
  (一)有单位的,只能由单位统一结算,不受理个人结算;无单位,可以受理个人结算。
  (二)提交资料
  1、属于火葬区死亡的:需提供火化证、火化票据、户口注销死亡证明原件。
  2、属于非火葬区死亡的:由村、镇(乡)民政所出具当地死亡证明、派出所出具户口注销死亡证明、县级民政局出具非火葬区证明。
  3、在职死亡的:需要提供火化证、火化票据、户口注销死亡证明原件,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未参加失业保险或是否属于领取失业保险救济金期间死亡的证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因工或非因工死亡证明。
  4、需结算到死者养老金存折的,提交死者养老金存折和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附电话号码)。
  5、需结算到继承人存折的,提交四份资料:死亡人与继承人关系证明(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派出所的户籍证明),继承人银行存折首页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附电话号码),经公证处指定的办理继承人公证书。
  6、按原规定已结算过部分丧葬费的只需提供原养老金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附电话号码)。
  (三)办理程序
  凡属退休死亡人员,将资料准备齐后,并提供账号交513室初审;
  凡在职死亡人员,将资料准备齐后,并提供账号交514室初审(由于系统软件尚未开发好,在职死亡的暂不能办理);
  实行集中统一审核办理,其支付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于20天内支付到账户;
  退休死亡的从日开始接受办理结算手续。
  衡阳市社会养老保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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