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账务处理开发公司的如何建立初始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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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企业为物业修建的房产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及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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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税务员说: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如何偷漏税的(转发
&&兰香:&&&
房地产公司如何查----读税务稽查案例有感)
以前在稽查岗位时,就没查过房地产企业,只是一次工作借用,参与了一个小小的房地产案子,那个案子非常简单,就是成本大于收入了,房地产公司的“亏损”核算没有按照会计和税法的规定来核算,大家都知道,房子的销售价肯定是大于成本价的,房价在几年内就翻了几番了,各地的房地产老板们也赚够了钱,那么帐上怎么会亏损呢?原来他们把所有的成本都摊到了已销了部分房屋上,如开发的100套房产花费的成本全部摊到了已销了20套房屋上,这样成本就远远的大于了收入,老板们的解释也合理,我支出了花费了100套的成本当然要计100套成本,我只卖出了20套当然也只记20套的收入,这样说来也是合情合理的,只是不合法了,100套的成本是“开发成本”,而销售的20套结转的应该是“销售成本”,会计把两个成本故意混淆了,当然就出现了成本大于收入了。
其实房地产公司要想少缴纳常用的手段就是少计收入,多计成本费用,说起来很简单,做起来却是很难。如下的案例值得参考和学习。
本案特点:本案房地产企业财务制度较为健全,税务检查人员注重房地产开发基础数据分析比对,运用“解剖式”方式检查,从而发现纳税人设置两套账隐匿收入的违法事实。本案对行业性税收检查具有参考价值。
一、案件背景情况
&& (一)案件来源
日,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收到一封群众举报信,反映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有销售收入不入账、做假账等严重偷税行为。针对举报信和举报材料反映的内容,稽查局领导按规定将该公司列入了检查计划。
&&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是由集体企业改制而成,股东全部为自然人,注册资本5000万元。具有国家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公司成立以来,在市内黄金地段,先后成功开发了“A花园”和“B新城”两个比较有影响力的高档住宅小区和两座正在施工中的豪华写字楼,其中两个住宅小区已经开发完毕,账面上体现全部销售完毕。
&&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 (一)检查预案
举报人举报该公司存在收入不入账、做假账等严重偷税行为,但没有提供具体的线索和相关证据,举报人坚称,如果税务机关不查处,还要继续向上一级税务机关举报。稽查局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召集有关人员专门召开会议,进行了细致研究和周密部署,并成立了由一名副局长为组长,五名稽查业务骨干为成员的专案小组。根据会议部署,检查小组制定了详细的检查计划和实施方案。
&& (二)检查具体方法
检查人员经过初步查看征管资料和外部调查,了解到某房地产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较规范,财务核算制度健全,财务人员对会计和税收业务知识也比较熟悉,该单位2005年被市政府评为“纳税百强单位”。面对这些情况,检查人员有些犹豫:到底是举报人出于个人目的恶意报复,还是该单位偷税手段隐蔽。为稳妥起见,报经领导批准,决定以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的名义,正常调取该单位年的账务资料进行检查。
根据检查计划,检查人员打破“就账查账”的常规检查方法,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账面检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法,以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重点检查税种,以商品房开发面积、销售价格及售房收入为重点检查项目,对该单位进行“解剖式”检查。
&& 1.核对账务资料
检查人员分成两个小组,第一组检查人员,把“A花园”和“B新城”两个小区的征用土地费用、建筑安装成本、配套费、商品房开发面积、商品房销售面积、商品房销售数量、销售收入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统计和核查,并制成电子表格进行归类分析,进而全面掌握企业账面开发经营成本、收入和地方税收申报缴纳等情况。同时,第二组检查人员从公司的“工程资料账”方面入手,责令该单位提供以下经营管理资料:土地征用协议、土地使用证、规划设计平面图、建筑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算书、房屋测绘报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台账、销售合同等。分小区、分楼盘,分年份,把公司成立以来所有的商品房开发面积、竣工验收面积、可销售面积、销售价格、预收款项、销售收入等项目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检查和统计。经过20多天紧张有序的工作,第一组检查人员初步的检查结果是:该单位除了账面一部分房款用自制内部收据代替发票入账和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5400元外,没有发现举报人所说的收入不入账问题。该单位账务处理比较规范完整,账面上的销售面积、销售价格、销售收入、销售利润等都比较符合逻辑关系。该公司对查出的上述问题予以认可。
&& 2.进一步检查工程资料
检查人员没有轻信对账面的检查结论,而是继续对该单位“工程资料账”进行检查。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工程决算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预售许可证等资料,逐一统计了每个小区、每个楼盘的建筑工程决算面积、可供销售的面积。根据企业提供的商品房销售合同,逐一统计出了全部的销售面积,包括主房、配房、阁楼和停车位等各部分面积。20多天后,第二检查小组的有关统计和检查数据资料终于出来了。经过对第一小组与第二小组取得的资料汇总对比分析,“A花园”整个小区决算面积(可销售面积)为157296平方米,财务账面上实际销售的面积为148796平方米,存在约7050平方米的差额。“B新城”整个小区决算面积(可销售面积)为125410平方米,财务账面上实际销售的面积为120430平方米,存在约4980平方米的差额。即截止日,该公司账面上应该还有约12030平方米的开发产品,但实际上,该公司账面上两个住宅小区的“开发产品”、“开发成本”期末均无余额,开发产品即商品房已经全部销售完毕。
&& 3.实地调查核实
在与企业财务人员核实上述情况时,他们一口否认存在差额的事实,一会儿说是商品房销售合同上的面积不准确,一会儿又说是检查人员的统计错误造成的。为确保数据万无一失,一组检查人员又加班加点对有关资料重新核对了一遍,也没有发现统计错误。另一组检查人员又先后去了建设局、房产管理局、规划局等单位进行了外围调查取证,调出了与该公司工程开发施工有关的工程决算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关键性外部证据资料。经比对,有关内容与企业提供的原始资料内容是一致的,此举进一步巩固了检查证据资料,尤其是房屋销售面积的证据。那两组统计面积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大的差额呢?问题是不是就出在这差额上呢?针对决算面积与实际销售面积存在差额的这一重大疑点,面对财务人员拒不承认差额事实和推诿的状况,检查人员积极做好财务人员的思想工作,先后五次到两个小区的现场查看。通过对每个小区,每个楼盘的逐一核对,最后终于发现了面积存在差额的原因,该公司故意隐匿开发产品和销售不入账等违法事实逐步浮出水面。原来,“A花园”小区的面积差额原因在于地下停车位。该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决算面积为16650平方米,以每个3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出了555个停车位用于销售,车位全部销售完毕。而该公司财务账“开发产品-停车位”实际入账只有366个计10980平方米,差额即实际少入账“开发产品-停车位”189个计5670平方米。“B新城”的面积差额源自沿街商用房,该小区的沿街商用房决算面积为25360平方米,而该公司财务“开发产品-沿街商用房”实际入账只有20380平方米,差额即实际少入账“开发产品-沿街商用房”4980平方米。其中,无偿拨付给下属单位-某物业公司1580平方米,用作办公场所,剩余3400平方米全部销售。
在铁的事实和证据面前,企业财务人员和负责人不得不承认了隐匿开发产品和售房收入的事实。原来,该公司财务人员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安排,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对纳税事项进行了“筹划”:建立一套真实的所谓“管理会计账”,用于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管理。建一套“财务账”,用于报税等应付税务机关。财务人员根据以往税务机关“就账查账”的检查方式,打起“工程大、住户多、施工和销售时间长”的擦边球,利用小区沿街商用房和停车位在规划数量上不确定的漏洞,把财务账上的“成本、产品、收入”等各种勾稽关系处理协调的情况下,把开发产品—地下停车位和沿街商用房的其中一部分不反映在财务账上,以达到隐匿收入偷逃税的目的。在实地调查过程中,检查人员还通过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通过走访住户、电话咨询等途径,对住房、地下停车位和沿街商用房的销售价格、销售面积和销售时间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进一步固定了有关证据。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 1.纳税人不配合
该公司财务人员熟悉财务税收知识,法定代表人又是人大代表,因此,他们在检查初期能积极配合检查,提供有关涉税资料,在账面检查结果出来时,也认可检查结果。但随着检查人员对“工程资料账”深入检查时,财务人员的态度就发生了变化,对检查人员不再配合,财务人员相互推诿甚至逃避、阻挠检查。法定代表人找市局领导“反映情况”,歪曲“检查人员在无事生非,故意找毛病”。面对种种压力,在各级领导的支持下,检查人员边做纳税人的思想工作,边按计划继续检查下去。最后在铁的证据面前,纳税人终于承认了违法事实。
&& 2.检查难度大
该单位偷税的手段隐蔽,正常的“就账查账”检查方式无法发现违法问题,这需要检查人员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解剖式”检查。这种检查方式,检查时间长,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纳税人的经营资料繁琐,复杂,量大,需要检查人员进行认真的梳理、归类和统计,有的还需要去外单位调查取证,容易引起纳税人的不满,这需要检查人员具备处理各种复杂矛盾和关系的能力。
&& 三 、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经检查核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主要采取设置真假两套账方式,隐匿部分开发产品从而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偷逃国家税款。具体作案手段是:该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正常的企业内部财务和经营管理制度,建立了一套全面真实反映企业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和售房收入的“管理会计账”,用于内部经营管理。同时又建立了一套成本、费用真实,但产品、收入不真实的“财务账”,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达到偷税目的。经检查认定,该单位主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 1.隐匿收入偷逃税
公司开发建设的“A花园”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决算面积为16650平方米,以每个30平方米的标准,划出了555个停车位用于销售,车位全部销售完毕。而该公司财务账实际入账只有366个计10980平方米,实际少入账停车位189个计5670平方米。该部分车位全部销售完毕,平均售价每平方米2150元,与市场价格基本相近,视同计税价格,共计在账簿上少列收入1219万元。
该单位开发建设的“B新城”小区中的沿街商用房决算面积为25360平方米,而该公司财务账沿街商用房实际入账只有20380平方米,实际少入账沿街商用房4980平方米。其中,无偿拨付给下属法人单位1580平方米,剩余3400平方米全部销售。根据该单位提供的账外资料,该部分沿街商用房的平均售价每平方米4250元,与市场价格基本相近,视同计税价格,共计在账簿上少列收入2116.5万元。
同时发现,该单位采用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少缴纳土地增值税42.5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6.5万元。
&& 2.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公司在预售和销售商品房时向客户开具自制的收款收据,并且没有全部入账,共使用收据12本,开具金额652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
&& (二)处理结果
经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追缴该公司少缴营业税166.7万元、企业所得税82万元、土地增值税42.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7万元和教育费附加5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6.5万元,并同时对少缴纳税款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采取“伪造账簿、记账凭证”、“虚假纳税申报”
、“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等手段,少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定性为偷税,处少缴纳税款一倍罚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 四、案件分析
&&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 1.注重房地产开发基础资料收集分析
与其它大量不规范的房地产企业相比,某房地产公司的财务核算比较规范,如果仅仅按常规的方法进行账面检查,根本无法发现该公司存在的隐匿开发产品问题。针对这种情况,检查人员侧重了基础数据的收集分析,并结合实地检查,从源头入手,先后多次深入现场查看,才发现并查清了隐匿地下车位和沿街商业用房等账外涉税违法问题。
&& 2.注重实地调查
利用开发小区沿街商用房和停车位在规划数量上不确定的因素,隐匿收入进行偷逃税现象,在房地产行业有着一定代表性。由于车位和商用房具体面积、数量在规划上没有明确,所以很容易让开发商做钻空子,如T公司就只是把销售的部分车位和沿街房作了账务收入处理。如果不进行销售面积与决算面积等基础数据的收集分析、不进行实地调查和账物核实,无法掌握真实的开发产品的数量和销售情况,也就发现不了这一违法事实。
&& 3.注重外围调查
本案的成功查处,得益于采取了全面细致的“解剖式”检查。在案件检查中,检查人员突破了地税部门孤军作战的局面,先后得到了房产管理局、规划局、建设局、土地局等部门的鼎力配合和支持,为提供和固定证据提供了有利保障。该案件的成功查处,在检查房地产行业税收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也对提升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水平有着重要的借鉴。2007年下半年,该市地方税务局在全系统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和稽查方面,全面推广了该方法,取得了显著成绩,使全市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
&& 4.注重行业特点检查
近年来,随着税收管理的规范和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提高,纳税人的财务管理也越来越规范,偷税的手段也越来越隐蔽,这就需要检查人员在检查方式上需要创新,积极探索和寻找符合行业经营特点的检查方法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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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账务和税务处理方式 - 年度财税法规 -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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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账务和税务处理方式
更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概念
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建筑工程,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一般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
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在税法上是比较明确的。但对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发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收问题。
二、&甲供材&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甲供材征税主要是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甲方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没有明确规定装饰工程中甲供材要不要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而根据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因此,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材(包括甲方提供设备的情形)需要并入乙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三、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
(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甲供材产生的问题主要是在于不同的会计处理上,由此衍生出来甲供材如何开发票及税收问题。在现实的会计处理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建设单位市场购入材料时的会计处理:
借:工程物资XX万元
贷:银行存款XX万元
建设单位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用于工程。在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时,在目前实务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方式一:
(1)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XX万元
贷:工程物资XX万元
(2)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XX万元
贷:预收账款XX万元
(3)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XX万元
贷:工程物资XX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中都要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付的是实物。
2、方式二:
(1)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 XX万元
贷:工程物资XX万元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其所购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本单位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二)甲供材的税务处理
以上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带来不同的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
1、方式一下的发票开具及营业税处理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按含甲供材金额开具建筑业发票,并全额缴纳营业税。
此种方式施工企业按含甲供材金额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并确认收入,但甲供材由于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施工方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采用这种核算方法需要事先征得税务机关的同意,以免施工企业加重企业所得税负担。
2、方式二下的发票开具及营业税处理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不含甲供材金额开票,如果按含甲供材金额开票就会导致甲供材料在建设方重复计入成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怎样开票,甲供材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含甲供材的金额缴纳营业税,负税义务与方式一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甲供设备、装饰劳务中的甲供材料计税方式与上述规定有所差别。
四、&甲供材&的账务和税务处理例解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一个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200万元。
(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建设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建设方(甲方)从市场购入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
这里假设建设方(甲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然后,该企业将这200万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用于工程。
(2)在建设方(甲方)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时:
①方式一: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一个付的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最终
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1200万元。
②方式二: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我买的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是采取的第一种方法,有些就是采取的第二种方法。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
2、施工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方式一的账务处理:
①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200万元
贷:预收账款200万元
②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③施工方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2)方式二的账务处理: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二)甲供材的发票开具
以上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带来的下一步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
1、方式一的发票开具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该按1200万开具建筑业发票,并按1200万缴纳营业税。
2、方式二的发票开具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1000万开票,如果按1200万开票就会导致200万材料在建设方重复入成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施工方是按1000万开票还是按1200万开票,甲供材都必须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1200万元征收营业税,这个和方式一是一样的。
(三)税收风险提示
从理论上而言,对于施工方,无论建设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他的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建设方的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但现实中的情况是,由于营业税是一个流转税,流转税的可转嫁性决定了施工方所要缴纳的营业税,最终实际是转嫁到建设方身上的,至少是部分的转嫁。因此,对于建设方而言,他倾向于采用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建设方直接将甲供材计入工程成本,这样就不需要施工方开票了。由于税务机关监管的原因,这部分不开票的甲供材,施工方也一般不会去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而且建设方甚至在进行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时,对这部分甲供材就没有提税并入工程总造价。从这个角度考虑,建设方更倾向于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但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施工方承担了很大的风险。我们知道。无论建设方会计处理如何,施工方是甲供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要求施工方补税的话,施工方只有缴纳,甚至还会承担偷税而被处罚的风险。无论和建设方如何处理,都必须就甲供材缴纳营业税。至于甲供材没有提税的问题,施工方应自己和建设方协商或向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寻求解决方法。
(四)税务处理分析
1、方式一的税务处理分析
在方式一的情况下,施工企业按1200万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按1200元在账面上确认收入,但对于200万这部分的甲供材,由于材料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发票的抬头肯定是开给建设方,且在建设方入账的,对于这部分材料,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也就无法入成本。对于这部分,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是一个大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出现了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1)施工方对于甲供材发票入成本的问题,由双方在工程结束,决算报告出来后,施工单位凭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计入施工方工程成本,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2)部分国税机关认为这是转售业务:即建设单位外购物资转售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最后开总的发票向建设单位结算,对建设单位应征收增值税,至于进项税款当然能够得到抵扣。这样,施工企业就能取得材料的发票了,但是建设方则必须对材料的销售缴纳增值税。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非常错误的。建设单位购买的材料给施工方最终还是用于建设单位自己的工程,实际上是一种自用行为,不能视为转售业务征收增值税。但是在实务中,第一种处理方法往往得不到某些税务机关的认可,他们机械的认为只有取得发票才能入账,其实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只要是真实的,并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这里合法有效凭证不是仅指发票,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取得的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也应视为合法有效凭证,况且是真实发生的。为了避免与有些税务机关不必要的争议,一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设单位,在购买材料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随后按原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施工方,这些没有差额也不要缴纳增值税。但在实务中,大多数单位并不愿意按这种方式进行处理。
2、方式二的税务处理分析
在方式二的情况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这时,施工方按1000万开票,也就不存在200万甲供材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的问题。同时,考虑到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的原因,这种会计处理方法还能少缴部分甲供材的营业税,对两方都有利。但是,施工方也要知道,这种情况下,自身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施工方必须要缴纳甲供材营业税,甚至要按偷税进行处罚,同时由于甲供材在工程造价时没有和建设方按规定提税,最终只能是自己承担。
(五)结论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某种角度讲,以上两种模式都是可以的。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讲,他们更倾向于采取第一种模式,这样能很好的将甲供材纳税收监管的范围。因此,有些税务机关明确规定,对于工程,建设方不允许直接凭商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必须取得建筑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否则按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这部分成本不能提取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然,这种规定是否合理有待商榷。但这确实是一种好的监管方法。
从企业的角度而言,如果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一也是比较好的。因为,建设方在发出甲供材时,材料并没有立即用于工程,只是从建设方保管转至施工方保管。从会计处理看,如果建设方将材料发出时,就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但实际上材料还没有用于工程或全部用于工程,只是就计入在建工程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而且,如果采用方式二,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和发出材料不进行如何会计处理,不利于在工程中对甲供材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因此,方式二既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也满足不了实际管理的需要。但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二似乎更优。但我们说过了,这种情况下,风险主要是由施工方承担了。
既然模式一对税务机关有利,在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对企业也有利,那么我们就要很好的解决方式一下产生的如何处理施工企业甲供材入成本的问题。我们认为采用施工企业根据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入成本是完全合情合理,也是合法的,实务上大部分税务机关对这种处理也是非常认可的。按转售模式,由建设方向施工方材料销售发票,从原理上讲就是错误的,在实务中是不可取的。点这里复制本页地址发送给您QQ/MSN上的好友相关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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