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个性网名 超拽年元月份工资如何算

一、根据贵阳市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测算,确定本市2013年—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及个人应缴合计)上限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438元。 上限3438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打了很多部门的电话都没有人能讲清楚,谢谢回答一下-金斧子咨询内容:尊敬的领导您好!
首先感谢您能在百忙之中看我的信件!我在2012年12月底在一家单位工作,基本工资是1400元再加其他绩效工资,岗位补贴等,在今年2013年12月份我工作了10多天后因生病住院动手术,休病假至月底,我想问的是公司给我这个月的工资是600元,我不知这个工资是怎么算的又是否合理呢?如不合理我该找那个政府部门去投诉或解决呢?谢谢!
答复单位:政策法规和劳动监察处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您好,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目前我市市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是每月1280元。您可以尽量先和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处理。如果需要投诉,可以携带身份证件、相关证据材料、投诉书等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谢谢。有两个问题请教:1)2013年7月份开始,公积金基数应该是2012年度平均工资总额,如果我在2012年因休事假扣了部分工资,那公司计算缴存基数时是按我当月足额计算,还是按照扣除工资后的实际月薪计算?2)我们公司2012年12月份的工资是在2013年1月份发放的,2012年度的年终奖是在2013年2月份发放的,是否这两部分收入都应计入2012年度工资总额,并对2013年7月份至2014年6月份的住房公积金基数产生影响?-金斧子未签合同,未缴保险,跨年度的双倍工资怎么计算,如2011年6月至2012年10月,是按最高11个月还是```?_百度知道
未签合同,未缴保险,跨年度的双倍工资怎么计算,如2011年6月至2012年10月,是按最高11个月还是```?
提问者采纳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是的,此时你可以要求11个月的双倍工资和签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做多可以要求11个月的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法律依据,超过1年的视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但我到`找法网`进行法律咨询,有的律师说只能申诉6个月,到底是怎么算出来的?还有就是那个所谓的`双倍工资`指的是申诉请求的那11个月工资再发一遍,还是基本工资*11*2,又或者是按那11个月的实际工资计算?望给出详尽的回答,谢谢!!
首先,这个双倍工资包括实际上已经发给你的工资,如果实际已经发一次,再补足差额就是了;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双倍工资因地区不同分以下几种情况:1、视为劳动报酬,劳动关系存在期间,无时效;最长支持11个月的;比如青岛,重庆个别区个别地区;2、视为惩罚性质,具有1年时效,从申请劳动仲裁开始向前数1年,从入职开始数1年,2个1年交叉部分支持;按月计算时效;最长支持11个月;3、视为惩罚性质,具有1年时效,但是入职到签订劳动合同期间,视为1个整体,从应该支付双倍工资的最后1天开始,1年内申请的话,都支持,超过1年不支持 反正你在诉讼请求中请求11个月,至于仲裁院怎么判是另一回事。
提问者评价
谢谢你的耐心解答,好详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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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在该主张的时候抓紧主张,但也就是赔偿你应缴未缴的保费加利息而已。你在12个月内不主张这个权利。 那个双倍工资,应该有1,应该就没得双倍工资可以得了。法律在这种状况下给你的补偿(或保证)是你现在是视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当然你还可以主张未缴社保的赔偿。你的工作时间是17个月谈不上跨不跨年度.5个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否则,大家都会认为你也是这个意思呢,不足一年半
11个月再加上视为签订无固定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实际上用人单位如果一年后没有和你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要要一直算下去的,有人认为未签劳动合同最高支付11个月的工资是个误区。除此之外,你还可以要求补交社保。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支付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论:有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应为11个月,理由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除规定了“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外,仍然规定了补签劳动合同的时间,即“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条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相比普通劳动合同,仅仅是“无确定终止时间”之约定比较特殊,而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普通劳动关系一样仍然需要明确,用人单位依法不“立即”补订,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依然会是威胁。因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用人单位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至书面劳动合同补签之前,均应当适用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换言之,适用双倍工资赔偿后,如果还不足以促使用人单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还应持续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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