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茧丝绸交易所非法期货案又有新进展
核心提示:  历时十年多的嘉兴茧丝绸交易市场变相期货交易事件,至今仍未能尘埃落定。10月30日,嘉兴市大江南丝绸有限公司要求中国茧丝绸&  历时十年多的嘉兴茧丝绸交易市场&变相期货交易事件&,至今仍未能尘埃落定。10月30日,嘉兴市大江南丝绸有限公司要求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嘉兴市中丝茧丝绸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归还其占有的原告基础、结算准备金、交易保证金等共计3200余万元一案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庭审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的行为是否侵占了大江南公司的巨额资金?大江南公司本次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大江南于2006年1月首次起诉至日最高院再审判决,这次案子又于2015年1月起诉。
  十年前的&交易所&所引发的金融风险至今没有定论,目前各地仍在运行的形形色色的&交易所&又将如何收场?
  10年后再次对薄公堂
  原告嘉兴市大江南丝绸有限公司(简称大江南)今年3月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大江南在诉状中称,原告自2000年开始直至2005年止。共投入交易市场资金共计约1.39亿元,参加该市场电子交易。2005年11月原告发现交易市场肆意操纵交易,存在诸多违反交易规则的严重违规行为,导致原告经济损失巨大。日,原告通知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退出在交易市场的全部交易活动,其在交易期间所发生的交易行为及法律后果应依照我国现有法律法规重新确定,并将就其因交易市场的非法交易和违规交易已产生的全部损失追究交易市场等相关单位的赔偿责任。
  日,原告将其中元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一审,二审都没有胜诉。原告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查明,二被告在交易市场存在诸多违规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判决,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在部分资金已由原告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得到返还,而本案所涉3200万余元与已经结案的得偿资金性质相同,但被市场侵占情况更为严重,其手段更为直接,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原告依法起诉。
  今年7月,嘉兴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交易市场(指嘉兴茧丝绸交易市场)所组织的合约买卖,符合期货交易的相关特征。但在大江南参加交易时,《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尚未实施,故不能当然认定交易市场因不具备相应资质而导致与之有关的交易无效。
  法院认为,无法认定交易市场仍然存在侵占大江南资金。因此一审判决不支持原告诉求。
  是否变相期货交易
  据了解,和大江南一样参与茧丝绸交易而招致巨亏的企业有数十家,相关诉讼从2005年陆续出现,分别经安徽省、江苏省和浙江省的法院开庭审理。这场历时5年多、波及多省的电子盘交易纠纷被称为&嘉兴茧丝绸事件&。
  大江南代理律师蒲峻麟对中国证券报表示,在以往的审理中,法院对茧丝绸交易所的行为是否是变相期货交易的问题大多回避,没有明确认定。而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说是首次认定茧丝绸交易市场的行为&符合期货交易的相关特征&。这一点值得关注。
  大江南与被告的纠纷焦点主要有两个:茧丝绸市场组织的交易是否是变相期货交易;大江南等参与茧丝绸市场产生的亏损,究竟是由于自身操作层面的原因还是由于茧丝绸市场的违规操作和操纵市场行为所致。
  2010年9月,浙江省高院委托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对该纠纷进行司法会计鉴定,鉴定结果认为,嘉兴茧丝绸交易结算有限公司未对会员单位交易保证金进行专户存储,会员单位的保证金与嘉兴茧丝绸交易结算公司的自有资金或代付资金在账户中无法有效区分;由于嘉兴茧丝绸交易结算有限公司实收资本仅500万元,且无其他形式自有资金,截止日,却累计发放贷款1.37亿元。
  基于司法鉴定结果,2010年12月浙江省高院二审判定丝绸市场和结算公司等赔偿大江南公司15,182,786.89元保证金损失中的60%。但大江南公司坚持认为其全部损失都由交易市场等违规操作所导致,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决定再审并予以提审。
  大江南与嘉兴茧丝绸交易所之间的诉讼可以说有标志性意义:茧丝绸交易所早在十多年前的行为是否属于变相期货交易?投资者参与类似交易所组织的合约买卖所造成的损失如何追责等。这些问题的厘清对于目前还在全国各地进行的形形色色的交易所合约买卖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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茧丝绸交易所非法期货案又有新进展
核心提示:  历时十年多的嘉兴茧丝绸交易市场变相期货交易事件,至今仍未能尘埃落定。10月30日,嘉兴市大江南丝绸有限公司要求中国茧丝绸&  历时十年多的嘉兴茧丝绸交易市场&变相期货交易事件&,至今仍未能尘埃落定。10月30日,嘉兴市大江南丝绸有限公司要求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嘉兴市中丝茧丝绸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归还其占有的原告基础、结算准备金、交易保证金等共计3200余万元一案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庭审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的行为是否侵占了大江南公司的巨额资金?大江南公司本次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大江南于2006年1月首次起诉至日最高院再审判决,这次案子又于2015年1月起诉。
  十年前的&交易所&所引发的金融风险至今没有定论,目前各地仍在运行的形形色色的&交易所&又将如何收场?
  10年后再次对薄公堂
  原告嘉兴市大江南丝绸有限公司(简称大江南)今年3月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大江南在诉状中称,原告自2000年开始直至2005年止。共投入交易市场资金共计约1.39亿元,参加该市场电子交易。2005年11月原告发现交易市场肆意操纵交易,存在诸多违反交易规则的严重违规行为,导致原告经济损失巨大。日,原告通知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退出在交易市场的全部交易活动,其在交易期间所发生的交易行为及法律后果应依照我国现有法律法规重新确定,并将就其因交易市场的非法交易和违规交易已产生的全部损失追究交易市场等相关单位的赔偿责任。
  日,原告将其中元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一审,二审都没有胜诉。原告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查明,二被告在交易市场存在诸多违规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判决,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在部分资金已由原告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得到返还,而本案所涉3200万余元与已经结案的得偿资金性质相同,但被市场侵占情况更为严重,其手段更为直接,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原告依法起诉。
  今年7月,嘉兴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交易市场(指嘉兴茧丝绸交易市场)所组织的合约买卖,符合期货交易的相关特征。但在大江南参加交易时,《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尚未实施,故不能当然认定交易市场因不具备相应资质而导致与之有关的交易无效。
  法院认为,无法认定交易市场仍然存在侵占大江南资金。因此一审判决不支持原告诉求。
  是否变相期货交易
  据了解,和大江南一样参与茧丝绸交易而招致巨亏的企业有数十家,相关诉讼从2005年陆续出现,分别经安徽省、江苏省和浙江省的法院开庭审理。这场历时5年多、波及多省的电子盘交易纠纷被称为&嘉兴茧丝绸事件&。
  大江南代理律师蒲峻麟对中国证券报表示,在以往的审理中,法院对茧丝绸交易所的行为是否是变相期货交易的问题大多回避,没有明确认定。而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说是首次认定茧丝绸交易市场的行为&符合期货交易的相关特征&。这一点值得关注。
  大江南与被告的纠纷焦点主要有两个:茧丝绸市场组织的交易是否是变相期货交易;大江南等参与茧丝绸市场产生的亏损,究竟是由于自身操作层面的原因还是由于茧丝绸市场的违规操作和操纵市场行为所致。
  2010年9月,浙江省高院委托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对该纠纷进行司法会计鉴定,鉴定结果认为,嘉兴茧丝绸交易结算有限公司未对会员单位交易保证金进行专户存储,会员单位的保证金与嘉兴茧丝绸交易结算公司的自有资金或代付资金在账户中无法有效区分;由于嘉兴茧丝绸交易结算有限公司实收资本仅500万元,且无其他形式自有资金,截止日,却累计发放贷款1.37亿元。
  基于司法鉴定结果,2010年12月浙江省高院二审判定丝绸市场和结算公司等赔偿大江南公司15,182,786.89元保证金损失中的60%。但大江南公司坚持认为其全部损失都由交易市场等违规操作所导致,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决定再审并予以提审。
  大江南与嘉兴茧丝绸交易所之间的诉讼可以说有标志性意义:茧丝绸交易所早在十多年前的行为是否属于变相期货交易?投资者参与类似交易所组织的合约买卖所造成的损失如何追责等。这些问题的厘清对于目前还在全国各地进行的形形色色的交易所合约买卖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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茧丝绸交易所非法期货案又有新进展
摘要历时十年多的嘉兴茧丝绸交易市场“变相期货交易事件”,至今仍未能结束。十年前的“交易所”所引发的金融风险至今没有定论,目前各地仍在运行的形形色色的“交易所”又将如何收场?
()11月1日讯,历时十年多的嘉兴茧丝绸交易市场&变相事件&,至今仍未能结束。
10月30日,嘉兴市大江南丝绸有限公司要求国内茧丝绸交易市场、嘉兴市中丝茧丝绸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归还其占有的原告基础保证金、结算准备金、交易保证金等共计3200余万元一案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庭审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的行为是否侵占了大江南公司的巨额资金?大江南公司本次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大江南于2006年1月首次起诉至日最高院再审判决,这次案子又于2015年1月起诉。
十年前的&交易所&所引发的金融风险至今没有定论,目前各地仍在运行的形形色色的&交易所&又将如何收场?
10年后再次对薄公堂
原告嘉兴市大江南丝绸有限公司(简称大江南)今年3月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大江南在诉状中称,原告自2000年开始直至2005年止。共投入交易市场资金共计约1.39亿元,参加该市场电子交易。2005年11月原告发现交易市场肆意操纵交易,存在诸多违反交易规则的严重违规行为,导致原告经济损失巨大。日,原告通知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退出在交易市场的全部交易活动,其在交易期间所发生的交易行为及法律后果应依照我国现有法律法规重新确定,并将就其因交易市场的非法交易和违规交易已产生的全部损失追究交易市场等相关单位的赔偿责任。
日,原告将其中元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一审,二审都没有胜诉。原告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查明,二被告在交易市场存在诸多违规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判决,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在部分资金已由原告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得到返还,而本案所涉3200万余元与已经结案的得偿资金性质相同,但被市场侵占情况更为严重,其手段更为直接,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原告依法起诉。
今年7月,嘉兴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交易市场(指嘉兴茧丝绸交易市场)所组织的合约买卖,符合交易的相关特征。但在大江南参加交易时,《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尚未实施,故不能当然认定交易市场因不具备相应资质而导致与之有关的交易无效。
法院认为,无法认定交易市场仍然存在侵占大江南资金。因此一审判决不支持原告诉求。
是否变相期货交易
据了解,和大江南一样参与茧丝绸交易而招致巨亏的企业有数十家,相关诉讼从2005年陆续出现,分别经安徽省、江苏省和浙江省的法院开庭审理。这场历时5年多、波及多省的电子盘交易纠纷被称为&嘉兴茧丝绸事件&。
大江南代理律师蒲峻麟对国内证券报表示,在以往的审理中,法院对茧丝绸交易所的行为是否是变相期货交易的问题大多回避,没有明确认定。而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述是首次认定茧丝绸交易市场的行为&符合期货交易的相关特征&。这一点值得关注。
大江南与被告的纠纷焦点主要有两个:茧丝绸市场组织的交易是否是变相期货交易;大江南等参与茧丝绸市场产生的亏损,究竟是由于自身操作层面的原因还是由于茧丝绸市场的违规操作和操纵市场行为所致。
010年9月,浙江省高院委托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对该纠纷进行司法会计鉴定,鉴定结果认为,嘉兴茧丝绸交易结算有限公司未对会员单位交易保证金进行专户存储,会员单位的保证金与嘉兴茧丝绸交易结算公司的自有资金也许代付资金在银行账户中无法有效区分;由于嘉兴茧丝绸交易结算有限公司实收资本仅500万元,且无其他形式自有资金,截止日,却累计发放贷款1.37亿元。
基于司法鉴定结果,2010年12月浙江省高院二审判定丝绸市场和结算公司等赔偿大江南公司15,182,786.89元保证金损失中的60%。但大江南公司坚持认为其全部损失都由交易市场等违规操作所导致,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决定再审并予以提审。
大江南与嘉兴茧丝绸交易所之间的诉讼可以述有标志性意义:茧丝绸交易所早在十多年前的行为是否属于变相期货交易?投资者参与类似交易所组织的合约买卖所造成的损失如何追责等。这些问题的厘清对于目前还在全国各地进行的形形色色的交易所合约买卖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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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期货第一案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茧丝绸市场应该依法取缔
&  在中国证监会再度重拳出击严打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氛围下,备受市场关注的嘉兴中国茧丝绸市场“变相期货”案,也有了法院一审认定―――南通中院判决茧丝绸市场和结算公司返还原告帝华公司交易保证金及损失1300余万元。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司法系统判决的首例非法期货案。
  (记者 薄继东)
  法院认定:无照经营
  日前,茧丝绸市场2005年11月空头“爆仓”事件的受害人启东市帝华茧丝绸棉业有限公司(原名启东市天益茧丝绸棉业有限公司),收到了南通中院的一审判决书。法院认定,茧丝绸市场开展的是无照经营的期货业务,而非其辩称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因未获得证监会的批准,应依法予以取缔。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和嘉兴中国茧丝绸市场交易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帝华公司保证金元、给付帝华公司保证金及损失元。上述两项合计元。茧丝绸市场和结算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和其他诉讼费合计22.9282万元,由茧丝绸市场和结算公司共同负担。
  据记者了解,帝华公司仅是茧丝绸市场2005年11月空头“爆仓”事件的受害人之一。事实上,在帝华公司之前,该事件的另一受害人嘉兴市大江南丝绸有限公司,已将浙江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茧丝绸市场和结算公司等7名被告告上了法庭(详见本报日报道)。但据大江南董事长马锡毫透露,截至目前,其率先开庭的期货保证金纠纷案尚未判决。
  纠纷起因:空头“爆仓”
  这里所说的茧丝绸市场空头“爆仓”事件是指,日和10日,结算公司两次突然宣布提高交易保证金,导致以浙江巴贝领带有限公司和浙江巴贝丝业有限公司为首的多家空头交易者,因短时间内无力追加保证金而全面“爆仓”的事件。
  法院调查显示:日,结算公司通过交易网站“金蚕网”发布调整合同订购交易保证金通知称,从11月7日起,各会员新成交的2006年3月干茧订购合同在每日结算时如未作平仓操作,则视为新开仓合同,其交易保证金收取自11月14日起作如下调整:成交量0―20手仍维持原先的5%;21―100手提高至20%;100手以上提高至40%。
  三天后,结算公司再次通过“金蚕网”通知:从11月11日起,对新订购的2006年3月和4月的B丝和干茧合同的保证金,按合同价值的20%收取;对原通知2006年3月干茧合同成交量0―20手按5%收取保证金的规定不再执行;100手以上仍为40%。11月11日结算后,凡需追加保证金的会员一律于11月14日上午9点之前将资金补足,否则结算公司将通知茧丝绸市场强制平仓。
  结算公司两次突然提高保证金比例的做法,使包括帝华公司、大江南和巴贝公司在内的相关交易会员,面临必须立即成倍增加巨额保证金,否则将被强制平仓遭受重大损失的尴尬。巴贝公司率先申请绍兴中级人民法院和嵊州市公安局介入,为此茧丝绸市场被迫于11月15日起一度暂停交易。
  案由:隐瞒经营许可证
  帝华公司称,2005年底,其因他人对两被告提起诉讼,才了解到两被告隐瞒其未获得经营所必须具有的特别许可证的真相,并认为,两被告收取保证金具有非法占有性质,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保证金。
  两被告辩称,茧丝绸市场经嘉兴市工商局核准登记,其交易方式为现货及网上合同订购,交易的商品种类为茧丝,无需获得证监会的批准。因此,所谓“隐瞒经营许可证”的事实不成立。
  茧丝绸市场和结算公司认为,帝华公司诉请所涉保证金1300余万元是其持有2006年3月干茧合约被强制转让的结果。合同的强制转让有事实和规则依据,没有侵害原告的利益。两被告甚至还提出,在相关行政部门未作出认定前,法院无权以司法裁判的形式作出变相期货的认定。
  市场意义:开启先河
  南通中院通过对照《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后认定,茧丝绸市场开展的是期货交易活动。并表示,茧丝绸市场在成立之初即组织期货交易如若为当时法律不禁止,但在国家对期货实行许可审批制度后,其仅在章程等制度的文字上以“现货合同订购”或“合同订购交易”名称代替“期货交易”字样,规则内容仍沿用期货基本制度的做法,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
  业内人士表示,南通中院上述判决的意义不在于受害人帝华公司获得了赔偿,而在于它开启了我国非法期货案司法认定的先河。作为同一事件受害人的马锡毫,此时已按捺不住内心的激动,焦急地等待着他的那份判决。据悉,目前两被告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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茧丝绸交易所非法期货案又有新进展 大江南在诉状中称,原告自2000年开始直至2005年止。共投入交易市场资金共计约1.39亿元,参加该市场电子交易。日,原告将其中元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告依法起诉。因此一审判决不支持原告诉求。
来自: 日 09:25
摘要:历时十年多的嘉兴茧丝绸交易市场"变相期货交易事件",至今仍未能尘埃落定。10月30日,嘉兴市大江南丝绸有限公司要求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嘉兴市中丝茧丝绸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归还其占 ...【市商网日讯】
历时十年多的嘉兴茧丝绸交易市场"变相期货交易事件",至今仍未能尘埃落定。10月30日,嘉兴市大江南丝绸有限公司要求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嘉兴市中丝茧丝绸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归还其占有的原告基础保证金、结算准备金、交易保证金等共计3200余万元一案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庭审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的行为是否侵占了大江南公司的巨额资金?大江南公司本次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大江南于2006年1月首次起诉至日最高院再审判决,这次案子又于2015年1月起诉。十年前的"交易所"所引发的金融风险至今没有定论,目前各地仍在运行的形形色色的"交易所"又将如何收场?10年后再次对薄公堂原告嘉兴市大江南丝绸有限公司(简称大江南)今年3月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大江南在诉状中称,原告自2000年开始直至2005年止。共投入交易市场资金共计约1.39亿元,参加该市场电子交易。2005年11月原告发现交易市场肆意操纵交易,存在诸多违反交易规则的严重违规行为,导致原告经济损失巨大。日,原告通知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退出在交易市场的全部交易活动,其在交易期间所发生的交易行为及法律后果应依照我国现有法律法规重新确定,并将就其因交易市场的非法交易和违规交易已产生的全部损失追究交易市场等相关单位的赔偿责任。日,原告将其中元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一审,二审都没有胜诉。原告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查明,二被告在交易市场存在诸多违规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判决,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在部分资金已由原告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得到返还,而本案所涉3200万余元与已经结案的得偿资金性质相同,但被市场侵占情况更为严重,其手段更为直接,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原告依法起诉。今年7月,嘉兴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交易市场(指嘉兴茧丝绸交易市场)所组织的合约买卖,符合期货交易的相关特征。但在大江南参加交易时,《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尚未实施,故不能当然认定交易市场因不具备相应资质而导致与之有关的交易无效。法院认为,无法认定交易市场仍然存在侵占大江南资金。因此一审判决不支持原告诉求。是否变相期货交易据了解,和大江南一样参与茧丝绸交易而招致巨亏的企业有数十家,相关诉讼从2005年陆续出现,分别经安徽省、江苏省和浙江省的法院开庭审理。这场历时5年多、波及多省的电子盘交易纠纷被称为"嘉兴茧丝绸事件"。大江南代理律师蒲峻麟对中国证券报表示,在以往的审理中,法院对茧丝绸交易所的行为是否是变相期货交易的问题大多回避,没有明确认定。而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说是首次认定茧丝绸交易市场的行为"符合期货交易的相关特征"。这一点值得关注。大江南与被告的纠纷焦点主要有两个:茧丝绸市场组织的交易是否是变相期货交易;大江南等参与茧丝绸市场产生的亏损,究竟是由于自身操作层面的原因还是由于茧丝绸市场的违规操作和操纵市场行为所致。2010年9月,浙江省高院委托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对该纠纷进行司法会计鉴定,鉴定结果认为,嘉兴茧丝绸交易结算有限公司未对会员单位交易保证金进行专户存储,会员单位的保证金与嘉兴茧丝绸交易结算公司的自有资金或代付资金在银行账户中无法有效区分;由于嘉兴茧丝绸交易结算有限公司实收资本仅500万元,且无其他形式自有资金,截止日,却累计发放贷款1.37亿元。基于司法鉴定结果,2010年12月浙江省高院二审判定丝绸市场和结算公司等赔偿大江南公司15,182,786.89元保证金损失中的60%。但大江南公司坚持认为其全部损失都由交易市场等违规操作所导致,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决定再审并予以提审。大江南与嘉兴茧丝绸交易所之间的诉讼可以说有标志性意义:茧丝绸交易所早在十多年前的行为是否属于变相期货交易?投资者参与类似交易所组织的合约买卖所造成的损失如何追责等。这些问题的厘清对于目前还在全国各地进行的形形色色的交易所合约买卖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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