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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范文: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学习体会》等22篇心得体会相关精选合集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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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教育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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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残疾人的教育公正是教育公正以及社会公正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具有持久性的研究课题。目前,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已经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残疾人的文盲率已经得到明显控制,但是对于一些特殊残疾(包括智障、聋哑、眼睛失明等)人员的教育问题仍旧不容乐观。因此,全社会以及教育管理人员应该对残疾人的教育发展予以重视,本文将从构建公正的教学理念、社会产品分配的公平性、促进社会和谐及稳定方面阐述残疾人教育公正的必要性,并且进一步分析残疾人教育公正原则的具体内容。中国论文网 /7/view-3645797.htm  [关键词]残疾人 教育 公正 原则  [中图分类号]G76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4-01  教育公正是社会公正在教育领域中的延伸内容,是保障社会伦理价值的核心内容。简单地说,教育公正是社会资源科学合理分配的重要基础,只有保证教育资源在一定范围内满足公平适当的分配原则,才能够促进全社会教育事业的和谐稳定发展。每个社会个体都具有平等分配社会资源的基本权利,个体的缺陷与教育事业的发展之间并不存在冲突,全社会理所应当让这一部分特殊群体接受到平等教育,给予他们接受平等教育的机会,在教育过程以及教育结果方面更要体现出公正性。  一、残疾人教育公正是社会产品分配的必然要求  社会产品最基本的定义为:社会成员共同享有,在获取上不具有排他性的物品。从根本意义上讲,教育是重要的社会公共产品,其不归属于任何社会个体,任何社会个体不能够剥夺其他社会群体接受教育的平等权利。政府部门仅是教育资源公平适当分配的代言人,而不是教育权利的赋予者。任何个体都具备享受社会资源的基本权利,社会个体的权利具有不可剥夺性。自由平等、公平竞争、参与合作是人类社会中的基本权利的体现,其产生于每一个社会个体自然地、不可选择地参加社会创建的过程。教育权利是保障社会个体参与公平竞争或参与社会合作的重要内容,缺乏教育的支持,社会竞争的价值性就会有所缺失。缺少了公正教育的保障,参与社会合作与竞争的均等性就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总的来说,任何社会个体都应该具有接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公正性的保证是社会产品分配的基本要求。  二、残疾人教育公正原则的具体化  (一)公民基本权利的平等性  与正常人相比,尽管很多残疾人在某些方面有所欠缺,然而,政府也需要同等对待这些残疾人。恰恰是因为他们在身体方面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所以我们必须把他们处于平等的地位,能够切实保障残疾人员的基本权利。从最基本的政府底线来讲,这体现出了残疾人为社会所做出的贡献,肯定残疾人的尊严。从现代人权理论来看,个体享有着广泛的基本权利,从生存和发展的角度来讲,这是现代国家中公民必不可少、最基本的。与此同时,受教育的权利也至关重要。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第46条做出了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残疾人教育机会的公正性原则  对受教育者而言,教育机会指的是他们可以用来未来生存与发展的可能性,是各个受教育者参与到各项教育活动以及进入各类教育机构的全部。对他们来讲,作为一种资源,教育机会的作用至关重要,它对个体在接受教育方面的质量以及数量有着直接的影响,而且还对他们在以后的工作和分配机会有着间接影响。如果教育机会有差异,会对他们的未来发展形成不同的发展结果。教育机会的平等性的含义非常丰富,其最主要的含义就是机会共享,总体而言,各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教育机会应该总体一致。尽管这些残疾人的生理或智力精神方面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障碍,尽管他们在接受教育时存在林林总总的困难,但根本上应该在他们接受教育之前,就要为他们安排好与其他任何的社会成员同等的教育机会。  三、残疾人教育机会公正的建议  与正常人相比,残疾人在受教育机会上肯定有不少差别,这是由残疾人的自身来决定的。例如,在普通学校内,盲人很少有接受教育的机会。也只有在特殊学校内,才有盲文教师和书籍等教育机构,才能让盲人接受正常的教育。对于很多残疾人来讲,因为家庭环境、出身等方面的差异,部分残疾人家境较好,获得教育的机会较多。相对而言,通常情况下,很多家境贫寒的,没能拥有完整的教育机会。从根本上讲,国家务必要通过各类方法和途径向广大的残疾人提供义务教育,而且是免费的,或者实行残疾人补助金制度。这样一来,即便残疾人因为这样那样的因素而获得了失去平等竞争的机会,他们也能拥有大体相当的成就未来教育以及成就的前景。  四、总结  言而总之,在开展教育活动的相关过程中,必须进行及时有效的补偿和调整,这样一来,公平、公正的教育机会就得以实现,残疾人与普通人在教育方面的差距就会大大缩小,他们也就能大面积地获得因受教育而带来的相关收益,还可以持续不断地提高教育质量,以保障社会稳定、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杜宇.高度重视残疾人教育[J].中国残疾人,2009(06).  [2]李术.试论残疾人的教育公平[J].中国特殊教育,2003  (04).  [3]李润洲.试论教育公平的基本特征[J].教育评论,2002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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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殊从业人员公益活动的必要性
(一)残疾人需要社会的公益救助与服务
特殊教育从业人员公益活动的对象主要是残疾人。根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结果,中国残疾人已达8296万,占全国人口的6.34%[2]。残疾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由于先天或后天原因导致了身体或心理残疾,面临教育、就业、康复等一系列生存与发展的困境。而我国残疾人服务与保障体系尚不健全,得到特殊教育从业人员及时有效的专业支持服务是他们最基本的诉求。
(二)残疾人得到社会的救助与服务是社会公平的体现
近代社会公平理论的代表人物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提出,社会公平包括层面的社会公平和层面的社会公平。道德层面的社会公平是指每个社会成员所追求和拥有的社会公平;制度层面的社会公平是指某一个制度必须保证社会公平,只有这样这个制度才能维持下去。同时,他也提出了社会公平的两大基本原则:即平等原则和优先原则。平等原则是指所有社会成员在广泛的基础上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不与其他人的权利相冲突;优先原则是指当社会和出现不平等时,资源和福利将被重新分配。一方面优先给予社会中处境不利的人们最大利益,另一方面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使所有人获得最大利益。残疾人作为社会上一个特殊的利益群体,理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当前,我国贫富差距明显,在资源分配中,虽然国家已经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残疾人仍然处于弱势地位。而对残疾人进行救助与服务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公平。
(三)公益活动是对残疾人进行救助与服务的重要途径
从对残疾人救助的传统上看,公益性质的慈善和福利是早期残疾人救助的主要形式。比如特殊教育就产生于慈善活动。现代对残疾人的救助主要是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公益活动,其理论基础是社会分配机制理论。从社会分配机制上说,社会资源应当有三次分配。第一次分配是通过让那些有知识、善于创新并努力工作的人们首先富裕起来;第二次分配是通过政府利用税收等手段来平衡社会财富的失衡,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基本公平;第三次分配是通过开展公益事业,帮助弱者在更广泛的程度上实现公平[3]。所以,对于残疾人这个弱势群体来说,通过公益活动进行救助是非常重要的途径。
二、特殊教育从业人员公益活动的意义
(一)有助于特殊教育从业者提高精神境界
公益行为的核心是利他行为。利他行为会使利他者获得幸福感,因为利他行为是一种追求满足感和幸福感的行为。幸福感一般有三个层次:第一个是物质层次上的满足;第二个是精神层次上的满足;第三个是利他层次上的满足,就是通过帮助他人来满足自己心理上的幸福感,这是幸福感的最高层次。特殊教育从业人员在为残疾人及其家庭服务的过程中能充分体验到助人的幸福,提高其精神境界。
(二)有利于残疾人的正常生活和社会适应
现代社会学认为“人在环境之中”,人与社会环境相互依存。多数残疾人由于身心障碍原因,在日常生活和社会适应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特殊教育从业人员的公益活动功能之一就是通过服务来恢复和促进残疾人的正常生活和社会适应。一方面,增进他们的社会功能,提高残疾人应对环境压力和挑战的能力,使他们能像普通人一样有尊严的正常生活。另一方面,通过调动环境中的资源和改善环境,向残疾人提供更多的支持,促进残疾人的社会适应。
(三)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社会和谐是社会各构成要素之间的良性互动,社会成员之间相互接纳、平等相处的生活状态。人们之间具有良好的关系和社会支持是健康社会的表现。特殊教育从业人员针对残疾人的公益活动,致力于建立一个平等的、相互关怀的社会。服务残疾人公益活动的开展,可以在社会上弘扬志愿服务和慈善精神,促进相互关爱的良好的社会风气的形成,这不但可以改善人们生活的具体的社会环境,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三、特殊教育从业人员公益活动的类型
特殊教育从业人员的公益活动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
(一)依据性质划分
1.社会工作性质的公益活动
社会工作性质的公益活动,主要是指接受过专业训练,得到专业系统认证,运用社会工作方法帮助残疾人补偿自身缺陷,克服环境障碍,使他们能平等的参与社会生活、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专业活动。从事这种性质公益活动的人员主要包括国家各部门相关残疾人服务的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残疾人服务专职委员等。这些社会工作人员是受薪人员,服务残疾人的活动是他们的职业活动,也就是说他们是拿工资的。国家对他们的要求较高。根据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精神,从日起,国家对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自2008年开始,每年举行一次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水平考试,严格执行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2.慈善性质的公益活动
慈善性质的公益活动,主要是指由各种慈善机构组织的为残疾人提供救助的活动。目前,在我国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慈善机构主要有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青少年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见义勇为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等。这些机构中从事慈善公益活动的人员也是受薪人员,他们的工作是职业活动。
3.志愿服务性质的公益活动
志愿服务性质的公益活动,主要是指特殊教育从业人员基于社会责任及义务,自愿贡献自己的时间、精力、技能,无偿参与残疾人服务的活动。从事这种性质公益活动的人员包括特殊教育、特殊教育康复机构人员和社会上关心残疾人的各界人士。他们的公益活动是义务性的,没有任何工资等报酬,属于无偿奉献。他们的行为完全出于个人自愿。
(二)依据内容划分
1.提供物质帮助的公益活动
特殊教育从业人员通过联系某些社会资源,帮助生活上有困难、有需要的残疾人在合法的条件下获得某种物质上的支持,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他们生活、康复训练等方面的困难。比如通过政策方面的服务使他们获得制度规定范围内的经济和物质支持;通过与非营利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的连接使他们得到优惠的甚至免费的服务等;通过与各种慈善团体的联系,使他们获得经济和物质方面的支持。
2.给予心理支持的公益活动特殊教育从业人员通过心理辅导等方法,帮助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积极地对待生活和挑战,或者通过建立社会支持给他们以心理上的支持。
3.促进能力发展的公益活动
特殊教育从业人员的公益活动不但帮助残疾人解决具体困难,而且还要帮助他们增强能力以应对各种挑战。
4.维护合法权益的公益活动
特殊教育从业人员通过服务、宣传等方式帮助残疾人争取和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依据目的划分
1.以服务残疾儿童家长为目的的公益活动
大量事实表明,残疾儿童家长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比如,孩子救治无望的痛苦;对孩子日后生活的担忧;经济的压力;社会的歧视和误解等等。残疾儿童家长如果长期面对如此巨大压力,又得不到外部给予的支持或不善于主动寻求和利用社会支持,他们很容易变得烦躁、失望、绝望,甚至采取极端行为。特殊教育从业人员主要通过向残疾儿童家长提供社会支持为其进行服务。特殊教育从业人员的社会支持主要分为两种:工具性支持和情感性支持。工具性支持是指特殊教育人员给予残疾儿童家长专业知识、技能和信息等方面的支持。主要表现为:针对残疾儿童情况为家长提供康复训练方面的知识和技能;通过讲座、座谈会、亲子活动、建立家长团体等形式向家长提供各种相关信息,从而使家长能够更好地参与到儿童的教育训练之中,有效地帮助孩子。情感性支持是指特殊教育从业人员向残疾儿童家长提供的情感上的安慰。这种支持有助于缓解残疾儿童家长的心理压力,使其建立信心,走出心理困境,敢于面对现实,避免各种悲剧的发生。
2.以促进残疾人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的公益活动
公益事业是一项全民事业,每一个公民都有责任、有义务参与各种公益活动。但我国公益事业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相比,公民在参与意识、参与程度上都存在很大差距。比如,在美国,有70%以上的家庭对慈善事业都有某种程度的捐赠,平均个人捐款占到个人收入的1.8%,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人养成了参与志愿者活动、定期做义工的习惯。捐赠已经成为一种公众的自觉行为。而我国公民个人的慈善意愿却令人堪忧。据西北大学公共学院许琳关于我国公民慈善意愿调查的结果显示,在被抽样调查的人群中,当自己在路上遇到因困难而求援的陌生人时,45.9%的人选择“绕过去,不理睬”,只有34.5%的人表示愿意给予帮助[1]。针对我国公民公益意识淡薄的现状,加大这方面的宣传力度,争取更多的个人、家庭和企事业参与公益事业是十分必要的。特殊教育从业人员作为社会公益活动的主力军,可以通过组织活动、现场咨询、定期培训等形式宣传公益理念,营造公益氛围,提高公民参与公益活动的责任意识。
四、特殊教育从业人员公益活动的伦理要求
特殊教育从业人员无论从事哪种类型的帮助残疾人的公益活动,都需要遵循以下的公益伦理要求。
(一)保护残疾人的尊严和隐私
残疾儿童由于自身缺陷的存在,往往比正常儿童具有更强的自尊心理,对他人的言语和行为极其敏感,不希望他人提及或关注其缺陷。但是,在公益慈善活动中,无视残疾人尊严和隐私的情况却时有发生。比如有些媒体和施助者不顾残疾儿童的内心感受,在对残疾儿童捐助后,一定要与其合影,而且在没有征得残疾儿童及其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将残疾儿童的“缺陷”拿出来“展览”。这种无视残疾儿童尊严和隐私的慈善行为,在给残疾儿童及其家庭带来关爱的同时也带来了深深的伤害。虽然这些行为有些是出于善意,希望更多的人能来帮助这些特殊儿童。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认为:“如果以丧失受赠人的尊严来获得自己的某种满足,这是一种慈善的暴力行为。”所以,保护残疾人的尊严和隐私是特殊教育从业人员在公益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规范。特殊教育从业人员在帮助残疾儿童时,要从残疾儿童心理需要出发,注意自己的言行,使残疾儿童真切体会到基于平等尊重的关爱。
(二)助人自助
实际上,对于受助者来说,救助的核心观念就是“助人自助”。所谓自助,就是使弱势群体走向自立、自尊、自强。必要的社会支持固然十分重要,但是,最终摆脱弱势地位还是要靠弱者自身的努力,外部支持的重要作用在于增强弱者改变其弱势地位的能力。“惟自助者天助之”,完全依赖外部支持,是无法彻底改变一个人、一个群体的弱势地位的。而从心理学角度来看,残疾既可能是残疾人发展的内在阻力,也可能是其发展的巨大动力。著名心理学家阿德勒曾经指出:“由于身体缺陷或其他原因所引起的自卑,一方面能摧毁一个人,使其自甘堕落或发生精神疾病,而另一个方面,它也能使人奋发图强,力求振作,以补偿自己的弱点。”特殊教育从业人员在对残疾人救助服务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助人自助”的原则,充分利用残疾人的内在心理力量,重在培养残疾人自立自强的意识和能力,使他们发现自身的价值,主动积极寻求自身发展。如果因为残疾人某些障碍的存在就无视对其潜在能力的挖掘,自立自强意识和能力的培养,可能会助长他们的“受助心态”或“仗义心理”,弱化他们的自立自强精神。这不但背离了救助的本质,还可能使残疾人“心安理得”地等待救助和服务,阻碍其发展。
(三)不图回报
特殊教育从业人员,在从事针对残疾人的公益活动中不能谋取任何形式的回报。
1.不图任何物质报酬
特殊教育从业人员在进行公益伦理活动时,不允许向服务对象个体要求报酬。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个人主观意愿上不能要求物质报酬;二是绝不允许以任何名义向服务对象个体索取报酬。
2.不能要求残疾人感恩
很多学者从慈善角度出发认为公益行为需要感恩,主要理由:一是慈善应该感恩。认为一个人在接受帮助之后说一声‘谢谢’是最基本的礼貌。二是对于施助者来说,感恩是受助者对施助者利他行为的一种鼓励,可以助长施助者的爱心。感恩是一种积极的正面肯定行为,这种肯定会强化做善事的人的心理,以后遇到类似情况,他还会伸出援助之手,进而形成一种良性循环,从而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对此,笔者认为,特殊教育从业人员不应要求残疾人感恩,理由有二:一是感恩虽然有其重要意义,但感恩是相对于受助者来说的,特殊教育从业人员作为施助者,不能从主观上要求残疾人感恩。二是对于公益活动的施助者来说,无论是作为职业活动,还是义务活动,他们在奉献爱心、提供服务同时,也获得了快乐与成长,已经获得了精神上和能力上的回报。
作者:陈秀敏 高文智 周姊毓 王希海 工作单位: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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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残疾人社会救助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以济南市为例.pdf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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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残疾人社会救助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以济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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