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期信用证证资料是什么

可分割信用证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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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被允许将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另一个受益人(或同时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第三者)的信用证。按照国际惯例只要可转让的信用证规定准许,它就是可分割的。
一般来说,只有可转让的信用证才是可以分割的信用证,因为分割之后的信用证通常会有两个以上的,即使第一受益人保留原证的一部分归自己,其余部分给另一人也非经转让手续不可。也就是说,可分割信用证必须是可转让的信用证。如果信用证需要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在开证时,可在“可转让”后面注明“可分割”字样。
可分割信用证的操作运用
可转让及可分割信用证多用于或分口岸对外成交的国际贸易合同当中。
进口业务中采用,便于把给实际人,因为中间商自己不掌握商品,或不愿让供货方与实际买主拉直关系,通常一边与厂商签订供货合同,一边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从中赚取利润。要求买方开立,就能够把转售货物得来的货款大部分转让给实际供货商,余下的就是他的利润。
我国中,对于在某个主口岸统一成交而在其他分口岸交货的情况下,为了便于办理在各分口岸交货后的结汇手续,往往要求国外的买方开局可转让、可分割的信用证。在中,如果确有需要且信誉可靠,也可开具。但为了防止,买方会严格控制这种信用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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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dependent Guarantees and Stand-by Letters of Credit),日大会通过,日起生效。公约旨在促进使用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尤其是在传统上只使用其中一种票证的情况下的使用。公约确认了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的共同基本原则和共有特点。外文名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dependent guarantee and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施行时间日
《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七章(适用范围,解释,保函之形式与内容,权利、义务及抗辩,临时性法院措施,冲突法,最后条款)共29条。公约规定,适用范围是独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承保定义是“一项独立承诺,在国际惯例中称之为独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此种承诺系由银行或其他机构或个人(担保人/开证人)作出,保证当提出见索即付要求时,或随同其他提出付款要求,表明或示意因发生了履行义务方面的违约事件、或因另一偶发事件、或索还借支或垫付款项、或由于委托人/申请人或另一人的欠款到期而应作出支付时,即根据承保条款和任何跟单条件向支付一笔确定的或可确定数额的款项。”公约所涉的担保书具有独立性、性和不可撤消性,即该公约不适用于“附属的”或“有条件的”保函。公约对“保证”、“保证人”、“”等做了解释。对保证的开立、形式、变更、转让与让渡、保证效力的终止,保证的到期日,保证人和的权利与义务,拒绝付款的例外,申请人的救济,适用法律等作出了规定。该公约只适用于营业地在缔约国的独立担保人的承保行为以及由冲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情况。该公约反映了国际贸易实践中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运作的基本法律原则,是解释现在的国际担保和备用信用证的重要工具。尽管公约的法律效力要高于国际商会制定的有关规则,但由于公约的适用是任意性的,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当事人可以排除或改变公约规则的适用,而选用其他的惯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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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etter of Credit)是的一种,亦称无远期信用证。信用证的功能与的功能相同,只是在期限上不同而已。有的国家和地区颁布的票据法规定,凡超过六个月期限的,或超过一年以上的,不得在市场上贴现。同时对的期限不得超过180天,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解决远期至一年以上或数年时间后的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信用证就应运而生,而且被广泛予以运用。信用证适用于进出口大型机电成套设备,为了加强竞争条件可采用延期付款、卖方或赊欠出口等措施。但期限较长,不必提示,开证银行也不,只是于到期日由银行付款。外文名Deferred Payment Letter of Credit亦&&&&称无远期信用证
信用证是指:先由先行对外,到期时再向开证行交款赎单。1.信用证的延期期限是由日期起到指定付款日期,这段时间的间隔称之为有效期。亦就是于在提示后的一个规定的期限内由开证银行履行其付款责任。从日期到付款日期,时间较长,如一年以上或二年不等,这对有利,可得一个较长时间的机会。但对来讲,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时,银行必须按期付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更不能以产品质量有问题等而拒绝付款。
2.与远期承兑的不同点是:信用证项下不开立,不能在市场贴现。为了货款得到保证,由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载明银行的承诺条款,保证到期付款。
3.延期付款与就其功能有相同之处,但延期付款与分期付款在实务中的作法则不相同。是在依契约规定完成交货后,货物所有权由出口商转移到。取得所有权后若干时间或若干年内偿清货款。
这种付款方式对而言,风险较大,故必须在信誉卓著的条件下方可采用此种支付方式。
若取得所有权后,不履行偿还货款义务,则出口商只能依法追还货款,而不能得到货物的所有权。
系由进出口商签订契约,明文规定,付款要适应建造契约货物的进度。一般作法,先交一定数量的预付金,尔后依金额比例。依金额比例必须在契约货物建造周期内办理。
当契约货物建造完工并交付给时,已偿清货款,此时契约货物的所有权由转移给进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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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查看&出口信用证押汇本词条缺少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外文名Export documentary l/c性&&&&质融资方式 信用证下的出口押汇是指押汇行根据受益人的申请,审核其提交的由国外信誉度良好的银行所开立的信用证下全套单据,并以相符单证作为质押,按照所汇金额减去预计估算需支付押汇利息和需扣收押汇费用后,将押汇款项先行垫付给受益人,然后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同时银行仍拥有因遭受开证行拒付、少付及延付而保留向受益人追索权利的一种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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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银行用以保证买方或进口方有的凭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按照这种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简&&&&介正文简介信&&&&用银行信用证
信用证是银行用以保证买方或进口方有的凭证。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以代替。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一是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二是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为准。只要相符,就应无条件付款。
三是信用证是一种,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 ,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的,在一定的内凭符合规定的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信用证是目前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商务印书馆《英汉证券投资词典》解释:信用证 英语为:letter of credit。缩写为:l/c或LOC。①在债券发行过程中,由银行发出的一种承诺,保证债务人到时按期还本付息。如果债券发行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开具信用证的银行则将履行还款义务。②在国际贸易中,进口方银行向方银行开具的保证支付文件,承诺当到达进口方或出口方发出货物时向出口银行支付款项。
(Documentary credit)。
巴黎的(1993年版)(UCP500) 第2条对跟单信用证所下的定义为:
“任何一项约定,不论如何命名或描述,依照其客户(即)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行事的一家银行(即)根据该约定,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的:
i) 向第三方(即)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立的;或
ii) 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或
iii) 授权另一银行。”,有时也称为“银行家的(banker’s commercial credits)”及“银行商业信用证(commercial letters of credit)”,为国际买卖的卖方提供担保,确保他能够在装运后获得付款,即使买方无法付款或买方的票据被拒收(dishonoured)。一旦涉及的国际货物买卖通常涉及以下流程:
买方在他本国向他的银行()按该银行的标准格式以另一国的卖方为开立信用证。信用证开立涉及支付货物合同价款或承兑或卖方按该开立的(例如:)的承诺。可能要求买方为其对卖方的预期支付责任提供,或也可能依赖买方的良好信誉。开立信用证的标准条件通常是向银行缴纳针对的一笔费用以及和货物相关的装运单据。一旦同意开立信用证,他要求在卖方国家的告知卖方以其为的信用证的开立。也可能承担向卖方付款的义务,在此情况下信用证是“”的(相反为“非保兑”的)。此后卖方向提交装运单据(包括货物发票、或以及,在CIF条件下的海运保险单,等等)。如果备齐,通过支付、承兑或卖方开立的而向卖方支付货款。随后将装运单据递交,开证行随后向买方,使得买方能够在卸货港接受。开证行开立信用证是收费的,当然最终费用由买方承受。(一)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各方当事人
信用证的当事人是指参与信用证交易的各有关方。其中最主要的当事人是和。虽然银行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证,但大多数信用证都是凭的指示开立的,所以是信用证的另一个主要当事人。此外,信用证的通知、、、承兑、付款等又使、、、等成为信用证的有关方。但是,不是每笔信用证交易中都涉及到上述当事人,有时某一方会身兼数职,如有时又是和,本身有时就是。
大多数主要涉及到开证申请人、、、等当事人,因此本文局限在讨论这四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买方)的权利和义务
1、开立信用证的义务
当买卖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时,买方开立信用证构成卖方履行交货的前提条件。因此买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开立以卖方为的信用证。如买方未按规定开出信用证,买方将构成违约,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买方提出赔偿。
2、付款责任
买方通过银行开立了信用证,并不意味着买方付款责任的终结,当卖方通过银行提交了合格后,买方应偿付代付的款项。即使银行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向付款(如倒闭),仍有偿付卖方货款的责任。
3、得到合格的权利
在的业务中,往往代表货权,买方订立合同和开立信用证的目的,是得到代表货权的,最终得到合格的。如果提供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有权拒付。
4、对于卖方利用信用证的欺诈行为,在不损及善意第三方利益和未付款或承兑的前提下,只要买方有确实证据证明卖方的欺诈行为,即使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全套,买方也有权请求银行拒付,或请求法院通过冻结令强制银行停止对信用证的支付。这就是信用证的“欺诈”。对于信用证欺诈行为尽管UCP500条文未规定任何救济方法,但许多国家的法律支持“欺诈”。正是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与欺诈相互依存,使信用证支付方式更加公正和完善。
(三)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按的指示开立
信用证的义务申请人通过提交开证申请与之间确立合同关系,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书的指示开立信用证。如开立了背离申请书内容的信用证时,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负责。当然为尽量减轻因信用证与开证申请书不符所承担的责任,往往在开证申请书中规定一些条款,UCP500的第16条和第18条也对的作了相应规定。由于这些原因引起的信用证与开证申请书不符,可以。
2、付款义务
提交的如果符合信用证规定,就必须向支付信用证,或承兑受益人出具的。开证行付款的义务不仅仅是对的,同时也是对的。因为买卖双方在基础合同中规定以信用证支付货款,买方就有义务开立信用证。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就意味着他与申请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将以自己的信用证来代替,在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时向其付款。的付款既是履行他在信用证中对的允诺,也是履行他与在申请书中规定的义务。
3、获得偿付的权利
在开立了信用证后,若对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进行了付款,那么开证行有权力从申请人处获得偿付。但若所开立的信用证背离了开证申请书,或开证行错误地兑付了不符的,申请人有权拒绝偿付。
4、开证行审核的义务
信用证通常规定在请求银行履行付款、承兑或义务时,必须向银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银行在付款、承兑或议付之前,要审核受益人所提交的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UCP500第九条也有相应规定,因此审核是开证行的一项重要义务。银行应遵循严格相符原则,要求在表面上应与信用证的条款严格一致。但UCP500第15条也对银行的免责进行了规定,银行对任何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等不负责任。
5、保管的义务
按信用证规定将全套提交给,在开证行审核、兑付货款前的这段时间,开证行作为受益人的受托人有责任保管。因此,必须对这期间的残缺、改动或损坏等负责。
在占有单据期间,不得擅自处置单据。如果认为单据有,就不应将单据正本寄交申请人,即使宣称他需要检验,开证行也不应擅自做主。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承担。当然,在认为单据不存在,或通知开证行将正本单据寄交申请人的情况下,开证行可以不承担责任。
(四)的权利和义务
1、审核信用证
受益人在接到信用证后,应仔细与核对,并审核信用证条款能否履行。如信用证和合同条款不符或信用证条款无法履行时,有权要求开证申请人对信用证进行修改。在已构成不能接受的情况下,有权拒收信用证并提出索赔;接受并已利用了有些条款与买卖合同不符的信用证的部分金额,则应视为默认信用证合格,不能再提出修改或拒不交货.
2、按时交货
受益人接受信用证后,应按信用证规定的期限装运货物;受益人不但应对单据的正确性负责,而且要对货物的安全、合格负责
3、向开证行提供合格单据
受益人按信用证的规定正确填制出各种单据并取得证书,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提示交单;凭正确单据取得货款;[1]可以见孙天宏&国际结算与融资的纠纷及其处理&;一书,是案例最多、最广的书。
⑴以信用证项下的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为:
及光票信用证。
①(Documentary Credit)是凭或仅凭付款的信用证。此处的指代表所有权的单据(如等),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如、、邮包收据)。
②信用证(Clean Credit)是凭不随附货运单据的光票(Clean Draft)付款的信用证。银行凭光票,也可要求附交一此非货运单据,如发票、清单等。
在国际贸易的货款结算中,绝大部分使用。
⑵以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
①。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 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②。不必征得或有关当事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但《UCP500》规定:只要依信用证条款规定已得到了、承兑或保证时,该 信用证即不能被撤销或修改。它还规定,如信用证中未注明是否可撤销, 应视为。
最新的&&UCP600&&;规定银行不可开立可撤消信用证!
⑶以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为依据,可以分为:
①。指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的银行,称为。
②。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
⑷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可以分为
①。指或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②。指开证行或收到信用证的时,在规定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③。信用证规定开立,由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和费用由开证人承担。这种信用证对来讲,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在信用证中有“假远期”(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条款。
⑸根据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可分为:
①。指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责任,承兑或的银行(统称“”),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 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要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且只能转让一次。
②。指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末注明“可转让”,即是。
⑹循环信用证
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它通常在 分批均匀交货情况下使用。在按循环的信用证条件下,恢复到原金 额的具体做法有:
①自动式循环。每期用完一定,不需等待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②非自动循环。每期用完一定后,必须等待通知到达,信用证才能恢复到原金额使用。
③半自动循环。即每次用完一定后若干天内,末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动恢复至原金额。
⑺对开信用证
指两张互以对方为而开立的信用证。两张信用证的相等或大体相等,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它多用于或来料加工和业务。
又称转开信用证,指要求原证的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的只能根据来开立。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办法来沟通贸易。原信用证的()应高于的金额(单价),对背信用证的应早于原信用证的规定。
指授权代付行()向预付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即开证行付款在前,受益人在后,与相反。凭出口人的付款,也有要求附一份负责补交信用证规定的说明书,当 据交到后,付款行在付给剩余货款时,将扣除预支货款的。
又称信用证、信用证。指根 据的请求对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即保证在未能履行其义务时,只要凭的规 定并提交开证人违约证明,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它是,对来说是备用于开证人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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