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补交养老保险可以补交吗险

河北省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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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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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费补缴政策的通知》。山东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明确了可以补缴的有三类人员,补缴基数和比例,个人账户和缴费指数,还有补缴年限和年龄限定等。法律快车为您一一介绍。
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5]29号
  各市人力资源局、财政局:
  为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实施前我省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统一和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缴范围和条件
  (一)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具有我省户籍,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二、补缴基数和比例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所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所在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三、个人账户和缴费工资指数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缴费用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的比例为参保人员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今后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时,按上述办法补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统一认定为0.6,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
  四、补缴年限和年龄限定
  (一)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三)在计算养老金时,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有关规定执行,70周岁以上人员统一按70周岁的计发月数确定。
  以上年龄计算均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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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上海养老保险补缴指南上海养老保险补缴指南来源:补缴流程时间: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养老金。那你是否清楚在上海如何办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补缴?办理城镇居民补缴需要满足什么条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如何办理?
上海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补缴
【办理机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办结期限】:已建立个人账户人员当场办结,未建立个人账户人员10个工作日办结。
【咨询电话】:021-12333
【相关业务】:
补缴标准: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1700元、1900元、2100元、2300元,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
办理条件:
1、参保人员未满60周岁时,补缴未缴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2、日,年龄超过45周岁的参保人员,在按年缴费后,在年满60周岁时一次性补足15年养老保险费。
办理流程(分为已建立个人账户与未建立个人账户两类)
1、已建立个人账户人员补缴申报
a、申请人提出补缴申报,选择补缴类型、补缴年度(或年限)和缴费标准;
b、办理机构审核补缴申请,符合条件的,打印《上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申报表》交申请人签字确认,办理机构签署审核意见后交申请人。
2、未建立个人账户人员补缴申报
a、申请人到办理机构填写《上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申报表》,选择补缴类型、补缴年度(或年限)和缴费标准,签字确认;
b、办理机构在《上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后寄交申请人。
养老保险补缴咨询
一、上海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补缴标准是多少?咨询电话为多少?
【回复】:上海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补缴标准分为十档,分别为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1700元、1900元、2100元、2300元。参保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补缴标准,咨询电话021-12333。
二、情况是这样的,我家在上海,爸爸今年50岁,打算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有一个疑问就是等到60岁时候爸爸缴费年限还是没有满15年怎么办?可以申请补缴吗?
【回复】:可以的。按照规定日,年龄超过45周岁的参保人员,在按年缴费后,在年满60周岁时一次性补足15年养老保险费。
三、叔叔参加了上海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且建立了个人账户,但是现在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应该如何处理?可以办理补缴吗?
【回复】:这种情形可以办理养老保险补缴。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提出补缴申报,选择补缴类型、补缴年度(或年限)和缴费标准;
2、办理机构审核补缴申请,符合条件的,打印《上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申报表》交申请人签字确认,办理机构签署审核意见后交申请人。“上海养老保险补缴指南”由上海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转载注明出处:相关信息相关评论上海社保办事指南社保局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相关问题最新推荐我省出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出炉了!因各种原因欠缴养老保险费人员、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人员,都可以在补缴保费后纳入养老统筹,享受养老金待遇。日前,省人社厅、财政厅、地税局出台了《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据介绍,2011年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要承担法律责任。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经充分研究论证我省出台了养老保险补缴的政策,对补缴范围、补缴基数和比例、滞纳金和利息的缴纳以及养老金的领取做了明确的规定。本报记者 王丽 实习生 郝少波补缴范围: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需为职工补缴在单位期间养老保险费&&&&通知规定,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用人单位,日前已核定缴费基数但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欠费,可以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以及职工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可补缴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完成补缴后,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日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从达到退休年龄时起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或补缴,缴费(补缴)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补缴基数:无当年工资证明可按当年社平工资的100%或60%为补缴基数&&&&关于补缴用人单位期间的缴费基数,规定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以199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补缴1990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养老保险费,如能提供原始职工工资收入的,应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补缴,但不低于补费年度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不超过300%;如无法提供当年工资收入的,可选择按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基数补缴。1995年及以前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3%;1996年以后按当年实际缴费比例补缴。&&&&对日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通知规定从达到退休年龄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1993年1月至1995年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1996年及以后年份,可选择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或60%为基数补缴。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以补缴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缴费基数趸缴。缴费比例为20%。滞纳金:日之前补缴可免收2年滞纳金&&&&补缴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应收滞纳金,个人缴费部分收取利息。其中,已核定缴费基数,日之前形成的欠费,补缴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单位缴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12%部分)加收滞纳金:1986年10月-1995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8‰,1996年1月-2000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6‰,2001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5‰。通知还明确,在日之前补缴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免收日至日期间的滞纳金。日以后补缴日前的养老保险费,从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加收利息。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利息,按1996年1月至2011年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的平均值4.922%计算。建立个人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计算。养老金:补费人员纳入统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通知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建立个人账户。其中:建立个人账户至2005年底,个人账户规模为缴费基数的11%;2006年及以后个人账户规模为缴费基数的8%。&&&&补费人员达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6〕77号文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补缴的1992年12月以前的部分,其缴费指数按“1”取值;补缴的1993年1月至建立个人账户前部分,缴费指数按“1.200”取值;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部分,按照实际补费基数计算实际指数。补缴流程: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人员应一次性补清欠费&&&&通知规定,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人员,应一次性补清在单位工作应保未保或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参保补缴申请,并提供相关参保资料,经审定后办理补缴手续。未全员参保单位为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在单位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补缴的,由用人单位(含原用人单位)或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经审定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对于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人员补费的,由设区市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费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后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由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定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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