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工厂上班受伤且有参加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也确定是工伤认定厂方不进行赔偿我该如何办

劳动部门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但后作劳动能力鉴定时厂方不签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劳动部门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但后作劳动能力鉴定时厂方不签字,还有什么办法劳动部门能受理作鉴定呢?谢谢了!
我的手伤的比较严重要去做劳动能力鉴定,但是厂方不给签字,我该怎么办?如果个人去做是否有效,能够让厂方赔钱吗?(经过工伤认定了)希望大家帮我想想办法,谢谢
你好!本人于09年8月份发生工伤致右手骨折,住院治疗作钢板内固定术,单位已到劳动部门作工伤认定,至现刚好一年;现我到医院拍片医生已确定何作钢板内固定拆除术,我已作休假申请,单位没批我假去做手术一直拖至今,现劳动部门要求作工伤鉴定,我又没做手术,这个工伤认定后至劳动能力鉴定是否有时效限定?没做手术能否做工伤鉴定?如单位批假是否算工伤休假?急急急!!!
只要认定为工伤,即使病情稳定,或已经停止治疗,是不是一年、二年过后都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国家法律有没有限定时间?如果没有,那不是十年、二十年过后都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已经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我和老公同单位,老公陪护,住院期间我们的工资正常发放,医药费单位全出,现在单位想和我私下解决了,单位不用我回去上班解除劳动关系。请问,这种情况下能算出除去了单位已经出了的费用外还应该赔偿多少吗?具体有那几项还要单位赔偿?详细说明的非常感谢!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是到劳动保障局去认定的吗?
我所在的单位是省级的农村信用社,我工作的具体地点是县级信用社,是独立法人,单位说工伤保险统一交到省里了,做工伤认定是在省里认定的,现在做劳动能力鉴定可以在县劳动部门做吗
我做工时从架子上摔下,后腰脊椎暴裂骨折,因没签有劳动合同,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不受理,我应该怎样才能获得赔偿?
我兄弟在一家私人企业打工,因工伤右眼,原左眼瞎,现在已是双眼失明。经治疗病情稳定,劳动部门已认定为工伤。老板要一次性清,但是给的钱太少,我兄弟不同意,申请工伤鉴定,鉴定费已经交三月了,还没有结果,到劳动局问,工作人员总是说:有结果会通知。这种情该怎么办?
我在煤矿上班, 没有签劳动合同,右锁骨骨折,打了钢针,要六个月以后才能拆钢针,请问可以鉴定几级伤残。
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各在什么部门申请?各自需要什么材料?谢谢!!工伤纠纷和赔偿
工伤纠纷和赔偿
我在一工厂上班,做的是注塑机操作工,因机器故障,在和厂方交涉后任然让我继续工作,导致我左手5个手指中只一大拇指和无名指没受伤,其余的全截掉了,在医疗的过程中厂方强制我出院到了村的私人诊所治疗,在接受治疗4天后发现无好转手指全发炎了,我要求反回市医院治疗,厂方现在的态度很强烈不愿意出 现在的医疗费用,我想问我该怎么解决?现在的手术费还是自己付的,我和厂方没签劳动合同,厂方也没有给我们买工伤保险。在劳动部门报了工伤后,后续的手续有那些。 赔偿的金额有多少?
补充:现在劳动保障部门给出的说话是30天后厂方没有申报工伤才由自己申报,申报工伤过程有那些?所需的材料?我现在没有和厂方签定劳动合同,为什么劳动保障部门无与受理?就因为我没有与厂方签定劳动合同。现在厂方不管我受伤的事情,医疗费也不出,我找到劳动局后说他门也没办法,我厂是一个小的个体户,厂里一共15名员工,现在厂子也停了 厂里的货也在处理,厂地也是租的别人的,注册的法人代表也是外地的,我担忧的是现在没办法找厂方出钱,万一他走了怎么办?毕竟他是外地来办的小行的厂子,跑了我向谁要钱去?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你这种情况是工伤这是确定无疑的,虽然厂方没有办理工伤保险,但这不妨碍你申请工伤认定,依据《工伤认定办法》厂方不申请工伤的,你个人或者近亲属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后,则可以要求厂方赔偿。
具体步骤和依据为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3、工伤待遇: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二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三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4、由于厂方没有办理工伤保险,这此情况下《工伤保险条例》中所享受的待遇,由厂方直接依据上面的规定支付。
的感言:xie
其他回答 (2)
先去报工伤!之后劳保部门会和你一起处理!报工伤后,你需要做工伤鉴定和伤残鉴定。会赔给你现在花掉的医疗费、后续治疗预计会花到的医疗费,伤残赔偿(这项是根据伤残鉴定的等级来定的)等一些其他杂费。
先进行工伤鉴定,级别出来后,向劳动部门反映或者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赔偿。如果还有疑问,你可以搜索我名字中的网站,那里有很多律师提供免费的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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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厂里没做工伤鉴定
浙江-嘉兴&07-10 09:49&&悬赏 0&&发布者:ji0ji2…… & 回答:(10)
一个月前,我在工作中右手无名指末端粉碎性骨折,手指甲脱落,软组织开裂缝了两针,当时医生并没有对粉碎的骨头进行处理,所以前后医疗费只花了300块。合同签了,但厂里没给我交社保,所以厂方不愿意给我做工伤认定。我咨询了当地的律师,她告诉我据她的经验,我的医疗费只花了不到300块,应该挂不上伤残,碎了的骨头之间缝隙很大,以后能恢复好吗?说实话,我如果自己去做了工伤认定,和厂里闹翻了,到头来也没评上伤残,这样的结果我不想看到。所以,请各位律师帮我出出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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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537209积分
回复时间:
申请工伤认定去。
我担心到时候了评不上伤残等级,赔不了多少钱,而我又和单位领导关系闹僵了怎么办? 我这个伤势评十级有把握吗?
你为什么不问问医生呢?
[浙江-杭州]
回复时间:
不管能否评上工伤伤残等级,一定要去申请工伤认定
[浙江-杭州]
282263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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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
[浙江-杭州]
128090积分
回复时间:
属于工伤的,先申报工伤事故认定,根据伤残鉴定等级结果和受伤者收入水平及个人等因素,才能确定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而后再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诉讼解决,必要时,委托律师为你处理。
[浙江-嘉兴]
回复时间:
能评上十级伤残,你可以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再申请伤残鉴定。
[湖北-武汉]
161958积分
回复时间:
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要求赔偿
1&医疗费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费金额+后续医疗费
2&交通食宿费计算公式
交通食宿费金额=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单位职工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人数+单位职工出差食宿费标准*天数*人数+单位职工因工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人数
3&住院伙食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日)*70%*人数*天数
4&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
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5&停工留薪期间的计算公式
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工伤职工受伤前的月工资福利待遇*医疗期
6&生活护理费的计算
护理费=护理人收入(护理人有收入的按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参照当地同级护工劳务报酬计算)*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如需多人照顾,医院或鉴定机构应明确指出须多人照顾)*护理期限(计算到评残时为止)
评残后:护理费赔偿金额有三种情况:
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满以上5项为完全不能自理,满以上三项为大部分不能自理,满其中一项为部分不能自理
完全不能自理的计算公式:
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护理期限(月)*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计算公式:
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护理期限(月)*40%
部分不能自理的计算公式:
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护理期限(月)*30%
评残后的护理期限计算到职工恢复生活治理能力为止,最长不超过20年
7&各级伤残待遇的计算公式
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月数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个月
&&&&&伤残金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本人工资*百分数
&&&&&一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湖南-长沙]
回复时间:
自己带上劳动合同去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
[浙江-嘉兴]
回复时间:
先去申请工伤认定吧,根据你说的情况应该可以评定伤残。
回复时间:
企业在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如企业没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局工伤科去申请工伤认定,受伤职工在1年内可以自己向劳动局工伤科去申请工伤认定的!
我的补充:
右手无名指末端粉碎性骨折起码是10级伤残了!厂里没给你交社保,按照《浙江省工伤保险适合的规定》,由企业承担赔偿!
[北京-朝阳区]
234968积分
回复时间:
假若属于工伤,先申请工伤认定,鉴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单位为你缴纳了工伤保险,该工伤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没有为你缴纳工伤保险,全部工伤保险赔偿,由单位全额赔偿。该工伤赔偿,单位拒绝支付的,你应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赔偿,不服劳动仲裁时,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工伤赔偿。&&&&&&在一个月之内单位不申请的,在一个月之后一年之内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切记:申请工伤认定和申请劳动仲裁一般都只有一年的时间。&&&&&&&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也在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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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上班时候受伤,脚趾头骨折,现在问厂方提出赔偿,厂里只给一万,合适吗
请问,我在工作中,面部,鄂骨受伤骨折,现在医治好了,请问我能向公司提出赔偿嘛,医药费都是保险公司出的,走的工伤保险,
临时工上班半天就造成3个脚趾头骨折,请问这是工伤吗?该怎么处理
请问一下我上班的时候受伤 手骨折了 老板承担了医药费 但是我受伤后休息了一个月就去上班了 请问现在拆了钢板还有赔偿吗
工人两年前受伤小腿骨折,原因是施工的过程未按要求加固脚手架,工友也提醒过危险,但他擅自施工导致小腿骨折,后来工头和他口头商议工头出医药费,两次手术,医药费也给了,两年后工人评了9级残,又因其他纠纷起诉工头索要伤残补助,工伤补助等,这样还有效吗?工人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你好,我弟弟在上班的时候被电锯锯伤大脚趾导致骨折,现在在住院,由于费用太高老板让他出院,在医院用了1万多了,老板只给4000。请问我们超时违约,如果不解除合同,您将被起诉赔偿违约金十万元
我想咨询1下
我的脚趾在厂里上班的时候受伤了
去医院医生说没有伤到骨头 但是要在家里休息半个月 厂里说休息的时候不给工资
请问1下我这算工伤嘛
在我休息的这段期间厂里是不是要给我按工资的百分之70给我???
我在上班的时候受伤了,手骨折了,可以赔我多少钱?能拿哪些赔偿?大家帮帮忙。
我在上班的时候受伤了,手骨折了,可以赔我多少钱?能拿哪些赔偿? 要休养3个月/老板说只赔生活营养费/2000一个月,我的工资是150/一天,老板赔得共6000,合适吗?我在上班的时候受伤了,手骨折了,要休养3个月,可以赔我多少钱?能拿哪些赔偿?老板说只是赔营养生活费2000一个月。这样赔对吗?还赔误工费吗?(我的工资是150一天,那赔的话,还是按150一天赔吗?)
一个月前我在工厂上班的时候受了伤,受伤的前一天我刚跟厂里签劳动合同,厂方有支付全部医疗费,现外伤已快痊愈了,但骨伤还没好,厂方却催我去上班了,还说之前也有一个也是这样受伤的职工一个月就好了可以上班了。请问我该怎么办,是否可以申请做工伤认定?该如何申请,受伤当天到现在已四十多天了,还可以做工伤认定吗?
我工厂上班,受伤,评残十级,厂里该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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