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公司对在修车辆所用件是怎样盘点是什么,有如果依据是什么核对?

汽车配件盘点怎么做呀,要注意什么呀_百度知道
汽车配件盘点怎么做呀,要注意什么呀
现在要去一家汽车配件企业应聘,请问各位高人,汽车配件盘点怎么做呀,要注意什么呀我是学物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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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不需要分类! 看一样写一样,分类很麻烦! 然后和电脑上的数据核对汽车盘点其实很容易只要你对你公司的配件了解了,那么就OK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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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盘点就比较容易了,使你必须对配件有所了解,如果是已经建立了条形码的汽配公司,否则你盘点不了的你应聘的是哪家公司啊,那么他自然会有流程?目前汽配市场比较乱这个行业的特殊性,只有少数一些企业建立了条形码。如果你应聘的这家企业是大型的企业,这个你不用考虑
首先根据车辆构造。配件大致分一下几类,底盘类。发动机类,电器类,装饰类。保养件等。盘点时可根据配件类型分类清点也可分车型清点。
就是盘点仓库,一般应聘很少去了就让你盘点,主要是看你的能力,对汽车的理解,还有学习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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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战略管理 有人认为“战略”是高大上,一个厨师长怎么会涉及呢? 首先,厨师长会进行“战略分析”,你信不?餐饮行业是一个充分竞争的行业,竞争是非常激烈的。一个厨师长要保住厨师长的位置,就必须保证所在的餐馆在竞争中胜出才行。因此,他会进行分析周边的竞争对手有谁、竞争对手吸引顾客的原因、竞争对手的招牌菜、竞争对手的厨师结构等,然后分析自己餐馆的吸引顾客的原因、自己的招牌菜、自己的厨师结构等,从中找出改进的办法。这难道与CFO进行的企业外部环境分析、企业内部环境分析、SWOT分析等不是有异曲同工之妙吗? 其次,厨师长也会考虑“战略选择”的问题。每个餐馆都会考虑自己的定位,是高档、中档还是低档,定位不一样厨师做菜的“色香味形”就不一样。当高档餐饮遇冷后,餐馆需要转型,怎么转,厨师长都必须考虑。至于怎么打造招牌菜、怎么进行菜品的推陈出新、怎么节约成本、怎么培养或保持厨师队伍的稳定等,厨师长都要考虑。这些难道不是一个企业的总体战略、业务单位战略和职能战略的范畴吗?CFO能不像厨师长一样考虑吗? 有了“战略分析”、“战略选择”,最后厨师长还必须进行“战略实施”。一个大型的餐馆,厨师几十上百人是很常见的;如果又是综合性的餐馆,厨师还要分菜系的。要保证这么多人忙而不乱,及时供应前堂的菜品供应,没有一个成熟而健全的厨师组织架构能行吗?没有菜品的预算控制、成本控制和厨师的绩效考核行吗?CFO平时也不就是这样在进行战略实施吗! 二、资源配置、预算与成本控制 每天餐馆要采购多少菜,这是厨师长必须考虑的“预算”;企业需要多少融资或现金流,也是CFO需要为企业准备的“米”与“菜”。餐厅采购多少菜,有些什么品种,这些都是厨师长需要考虑的“资源配置”;而企业融资是选择什么方式的融资,投资到那些方面,都是需要CFO为企业考虑的怎么“配菜”,做到荤素搭配,既要保证企业的“血液”流动顺畅又不能使企业患上“三高”或“贫血病”。 一个优秀的厨师长会严格杜绝厨师的成本浪费,要求确保原料得到充分使用;并且对招牌菜会要就精心维护,同时要求厨师进行菜品的创新。其实这些与CFO使用波士顿矩阵、量本利等专业方法分析“现金牛产品”、“明星产品”、“瘦狗产品”等是何等的相识! 三、推销与包装 很多人以为推销仅仅是销售部门的事情,这大错特错了。CFO去寻找融资,无论是风险投资,还是IPO或银行贷款,不推销企业能行吗?同样,一个餐厅如果有明星大厨或口碑不错的招牌菜,顾客自然会络绎不绝的上门了。大家都知道企业IPO时很多时候要进行财务包装,其实餐厅的菜品处处可见包装,比如在盘子边上摆上装饰花就是简单的菜品包装。还有,如果餐厅的鱼死了,丢了就太浪费,怎么办呢?厨师长一般会要求厨师先裹上淀粉下油锅煎炸然后放在冰箱备用,等到有客人点麻辣味重的鱼时,呵呵,就可以用上了,保证客人吃不出这是已经不新鲜的鱼做的。这就是厨师包装的高级形式。而企业为了融资,CFO做这样的财务报表粉饰还少吗? 四、指挥与指导 这一点的相似性估计不用多说大家都来理解。自己手上没有一点绝活和管理才能,估计一般的厨师也做不到厨师长的位置,一般的财务人员也做不到CFO的位置,因此厨师长和CFO都应该是业内翘楚(至少是本单位的精英)。除了平时指挥大家把工作做好以外,还需要指导下属进行学习提高,这是二者共同具有培养、培训下属的职责。 五、协调 协调二字在中国的内涵就太丰富了。情商高的协调能力强,没有协调能力是做不好管理工作的,也就是说情商低的做不好管理工作的。厨师长与CFO的工作更多是管理工作,因此他们都是高情商的人。 CFO与厨师长相同点太多了,大家慢慢去品味吧! 何况,连我们习大大都在引用“治大国若烹小鲜”。治理一个国家尚且如此,难道治理一个企业不更应该如此吗?
一、自制存货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会[2013]17号)规定,自制存货的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用、职工薪酬等,以及不能直接计入而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的各种间接费用。制造企业一般设置直接材料、燃料和动力、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成本项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企业建造存货的时间在1年及1年以上的,为建造存货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也应计入存货的成本。 直接人工,是指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人的职工薪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五险一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等。根据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等应预提计入相关的存货成本。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企业生产部门(如生产车间)发生的水电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国家规定的有关环保费用、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 企业自制存货领用原辅材料成本核算的办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而领用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包装物则有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分次摊销法。 二、税务处理 1、领用原辅材料成本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2、直接人工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如下规定: 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均以实际支出为限。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应取得工会经费的专用收据。 3、借款费用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如下规定: 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在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计入存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另外涉及借款费用扣除的,还有如下税务规定: ①国税函[号规定: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②财税[号规定:向关联方支付利息需要考虑企业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及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水平,超过债资比例和利率水平部分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③国税函[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按财税[号规定办理;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4、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7—60条规定了固定资产的范围、计税基础、折旧方法等。 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规定: (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三)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四)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财税(2014)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4号公告规定,所有行业的低于5000元的固定资产及6大行业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加速折旧方法是一次性进入成本费用或缩短折旧年限,同时可以存在税会差异。 5、无形资产摊销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5—67条规定了无形资产的范围、计税基础、摊销方法等。其中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外部取得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三、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1、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五险一金”的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在会计上,计入自制存货成本的工资及三费是直接计入的,无论是否实际支出;在税务上,工资及三费需要强调实际支出,同时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均有比例限制,如果超出限额应进行纳税调整。 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在会计上和税务上,可能存在差异:会计核算可能依据的是会计准则和财企[号文件规定的范围,而税务上界定则依据国税函[2009]3号文。如果存在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 “五险一金”基本部分在税务上强调应符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补充保险部分强调的范围是全员,同时有限额是工资的5%以内。不在范围内或超过标准的不得扣除。而会计上这没有这方面的限制,因此如果存在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 2、借款费用的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在会计上,计入存货的借款费用是没有额度限制的;而税务上,只有符合税法规定标准的借款费用才可以计入存货的成本。因此,对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借款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 3、固定资产折旧的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固定资产折旧在会计与税务上有诸多差异,如果因二者不一致导致进入存货成本的,应进行纳税调整。主要关注的差异有:折旧年限,税法有最低年限限制;资产减值对折旧费的影响,税务上不考虑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原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加速折旧的影响,尤其是财税(2014)75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4号公告的影响;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的差异等。 4、无形资产摊销的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无形资产摊销在会计与税务上也有诸多差异,如果因二者不一致导致进入存货成本的,应进行纳税调整。主要关注的差异有:摊销年限,税法规定有最低年限;资产减值对摊销的影响,税务上不考虑减值准备;摊销方法,税法允许的是直线法等。 5、领用“暂估入库”原辅材料的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从总体上看,企业从外部取得存货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是,对于企业会计上“暂估入库”或因其他原因未取得合法发票的外购货物,如果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仍未取得,原则上应根据配比原则和相关性原则进行纳税调整:如果未取得发票的存货已经全部进入了企业的成本费用,应全额调减该部分成本费用;如果部分进入了企业的成本费用,应就进入部分进行调整。需要注意的是,还有一种观点是汇算时仍然还未取得发票,无论该部分存货是否进入了企业的成本费用,均应一律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实务中各地执行口径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在所得税汇算时一定要查清当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执行口径。
那么,阳春三月企业忙于植树,涉及植树的开支和收入在财税方面应该如何处理呢? 一、农业公司(苗圃)的财税处理 (一)购进树苗(种子)种植的会计处理 农业公司(苗圃)购进树苗(种子)种植,一般情况下是为了树苗长大到一定程度再销售出去,当然也有可能是作为以后的种源而长期培植的,也有可能是为摘取果实、砍伐木材等。根据生物资产准则,植树发生的支出应计入“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 借:消耗性生物资产或生产性生物资产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等 (二)销售、养护树苗(种子)的税务处理 1、流转税的处理 ①自产自销: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税。 自产的情况包括外购种植一段时间后再出售的,视为自产自销处理。 ②外购直接销售: 对于外购树苗直接销售的情况,有两种情况需要注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规定,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则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而树苗就属于《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所列植物类中的其他植物。此规定的意思是外购树苗直接销售的,不属于免税范围,应该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并没有区分自产与外购。因此,外购树苗中属于种苗的免征增值税,不属于种苗的应该缴纳增值税。 上面两个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但是财税(号文发布在后,并且两个文件的层级是一样的,因此在树苗的问题上可以按照113号文执行。 ③树苗销售和管护的税务处理: 国税函[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林产品的采集”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农业公司对树苗制作成盆景等销售的,可以按照财税(号文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明确,“公司+农户”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园林绿化公司的财税处理 园林绿化公司,顾名思义,一般会以园林绿化为主营业务,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建筑业,需要取得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一)会计处理 园林绿化公司属于其他建筑业,会计处理因按照建筑施工进行会计处理。因此,对于绿化工程承包中发生的植树成本等: 借:工程施工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二)税务处理 1、流转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 “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号)规定: “六、问:对绿化工程应按何税目征税? 答: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绿化与平整土地就分不开,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为了减少划分,便于征管,对绿化工程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园林绿化公司用自产的树木进行绿化工程施工时,应就自产树木进行增值税申报(免税也应申报),同时就工程承包合同全额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缴纳营业税(在施工当地开具建筑业发票给发包方,并在当地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园林绿化公司承包园林绿化工程的同时外购苗木用于绿化工程,不属于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提供应税工程劳务,全额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缴纳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园林绿化企业应在核算上对自产苗木销售和绿化工程承包进行分开核算。自产农产品销售可以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绿化工程承包收入须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财税处理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过程中的植树行为,类似于其他建安工程,支出应计入“开发成本”,是作为开发产品的必要配套,一般不会单独销售所种的树木,因此按规定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进行扣除。 四、一般企业的财税处理 此处称的一般企业,是指农业企业、园林绿化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一般企业在会在厂区、办公区域等种植树木,既是美观也是环境保护,既可能是发包给园林绿化公司也可能是员工自己种植,既有可能种植是很便宜的树木也有可能种植的是名贵树种。 (一)会计处理 1、普通树木的种植 如果是企业厂房修建期间,在厂区空地上进行必要绿化,则可以: 借:长期待摊费用或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说明:新会计准则已经不允许将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了。 如果企业是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在企业空地上种植或补种树木,则可以: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2、名贵树木的种植 名贵树木相对于普通树木,价格高的多,因此当种植较多名贵树木时支出金额较大,如果还是计入当期损益可能影响企业财报的真实性。 企业种植名贵树木,可能是为了企业的形象与景观,也有可能是为了后期升值后出售。因此,可以: 借:消耗性生物资产或公益性生物资产 贷:银行存款等 但是,对于普通树木和名贵树木的划分是目前没有任何标准的,具体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按照内控制度进行必要划分。 (二)税务处理 1、流转税 ①购进的增值税处理 企业购进树木种植土地上,无论是为了企业区域的景观还是为了树木升值后销售,购进树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不能抵扣。因为一旦种植于地上就成了不动产的附属物了,自然不能抵扣;即便是后期升值要对外销售,自产农产品是免税的,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也是不能抵扣的。 企业购进的树木是种植花盆中或本身就是盆栽的,并且是放置于企业,是属于可移动的,如果有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则可以申报抵扣。 ②销售的增值税处理 企业种植的树木对外销售(包括枯树、间伐的树木),如果前期是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的,销售时免征增值税。 企业如果销售前期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的盆景或盆栽,则应按照13%税率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并申报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处理 如果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绿化费用,可以在生产经营开始的当时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分期摊销扣除(时间不得低于3年)。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绿化费用,与生产经营有关,可以在当期申报扣除。 对于企业种植树木的目的是为了树木长大或升值后销售的,应作为购置资产处置,尤其是企业会计上已经按照购置资产处理时,不能在当期进行税前扣除。对于单价金额较大的树木种植的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实务中有一定争议,企业应先和主管税务机关做好必要的沟通。 对于企业出售种植的树木收入,包括砍伐的或枯树的木材,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范围。当然,如果把种植的树木的木材进行加工后销售,则另当别论。 五、义务植树的财税处理 企业经常会响应政府号召,参加一些政府部门或公益机构组织义务植树活动。企业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可能有直接捐款、捐赠树苗、组织人员去植树(树苗由组织方提供)、自带树苗并去植树等。义务植树的地点一般是荒山荒坡,成活的树木所有权以后也不会归属于企业。因此,义务植树是一种公益性行为。 (一)直接捐款的财税处理 直接捐款的会计处理是很简单的,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即可。但是,对于直接捐款能否税前扣除以及扣除限额则有限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作为公益性捐赠扣除(不超过当年利润的12%的): 1、接受捐赠的对象是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 2、取得正式的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票据。 (二)捐赠树苗的财税处理 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对外无偿捐赠货物是要视同销售的。如果企业捐赠的是自产树苗,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如果是外购树苗捐赠,可以按照财税[号文规定,按照“种苗”处理(免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对外无偿捐赠货物也是要视同销售的,同时销售自产树苗作为自产农产品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因此,树苗捐赠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公益性捐赠规定处理。 (三)组织人员去植树(树苗由组织方提供)的财税处理 由于植树属于其他建筑劳务,属于营业税范围。现在是义务植树,无收入,不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也不产生企业所得税义务。 如果在义务植树过程中产生的支出,比如购置工具、矿泉水等,本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按企业所得税规定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但是,如果义务植树活动是企业的党组织决定安排作为企业党建活动的一部分,并且主要是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参与的,可以作为党组织活动经费依法进行税前扣除。如果是企业工会组织的义务植树活动,相关支出可以在工会经费中开支。 (四)自带树苗并去义务植树的财税处理 自带树木并义务植树,实际上就上面(二)和(三)两种情况的结合,无论自带树木是自产还是外购,均不会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增值税方面也是免税的。 企业所得税方面,最好取得公益性组织或政府部门的正式捐赠票据,以便企业按照公益性捐赠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六、植树涉及的印花税规定 1、购销树苗合同:应按照商品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税率是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 2、绿化工程承包合同:应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缴纳印花税,税率是承包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
会计年终工作实操宝典——盘点篇
为了确保企业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企业在年终前都要进行盘点工作。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都对企业资产清查盘点做出了相关明确的规定,企业也都应建立相关的盘点制度。企业可能在平时也在进行一些盘点工作,比如月度盘点或临时抽查盘点,但是年终还是必须进行一次比较彻底盘点。
为了做好年终的盘点工作,一般有以下几点注意事项或操作步骤:
一、年终盘点的范围
年终盘点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公司的账实相符,确保财报反映的资产与实际吻合。因此,年终盘点主要是针对有形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应收票据、存货、固定资产等,其中以存货和固定资产为重点。
二、早计划早安排
年终盘点涉及面广,不是财务部一个部门就能完成的。生产型企业很多时候盘点还要涉及到生产调度的安排。对于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存货、固定资产等盘点可能还要邀请专业人士参加。比如“獐子岛”的扇贝盘点,岂是区区几个财务人员就能盘点的吗?
因此,对年终盘点工作首先在认识上就要确定为全公司的一件大事。财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提早拿出盘点工作的计划与安排,然后向公司的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提出,经审核批准后以公司的名义下发通知到各部门。在必要的时候,财务部门甚至可以邀请公司高层领导出面,召开一次年终盘点的动员会,通知各涉及到部门或人员参加。
在财务部内部,要提早将需要监盘的时间、地点等落实到具体人员,避免出现盘存工作中无财务人员在现场监盘的情况发生。同时,对于存货在盘存的过程中需要翻动和重新堆码的,需要协调生产部或仓库等落实具体的工作人员按时到位。对于特殊存货或物资的盘存,就像獐子岛的扇贝盘存,必须要邀请专业人士参加,否则茫茫大海财务人员如何去确定海底的扇贝有多少呢?
所有的工作计划和工作安排,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并且以纸质或电子版的形式分发到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或该部门负责年终盘点事宜的管理人员。
三、财务部应提早做的准备
财务部除了上述第二点的准备工作,还需要提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及时做好账务处理
盘点是为了账实相符,但是账实相符的前提是账账相符。财务部应及时做好涉及物资入库、领用等账务处理,同时及时与仓库保管核对仓库明细账与财务会计的明细账或总账相符,如有差错及时查找出来。
(二)提前准备好盘点所需的各种表格等工具
在盘点过程中可能会使用到盘点表格、扫码器等盘点工具,财务部盘点参与人应做好财务部应准备的盘点工具。
(三)提早规划盘点过程的路线图
在盘点前,财务部盘点实际参与人应先到自己所负责监盘的仓库等地实际查看,熟悉仓库结构,货物堆码情况以及货物的转移流动情况等,征询仓库保管员等盘存的建议与意见,然后按照财务盘点原则拟定出具体的盘点路线图,避免出现临到盘存现场不知从何处下手的尴尬局面。在实地查看的过程中,如果发现仓库货物堆码混乱的,要向库管员提出要求,须在盘点前将货物按规定堆码整齐有序,对不配合库管员必要时可以将混乱的情况向库管员的上级进行反映。
四、存货现场盘点的注意事项
在盘点的现场,财务人员要做好监督和主导作用,做到所有货物或物资全部盘点记入盘点表,同时又要注意房子重复盘点。
在盘点时,有可能出现库管员以各种理由提出将部分物资或货物不要记入盘点表要求,其理由不外乎就这几种:(1)其他个人或单位寄存的;(2)客户已经开票未提货;(3)供应商送货还没有来得及入库;(4)生产部刚生产出来的,还未来得及办理入库手续。
对于库管员的这种要求,作为现场监盘的财务人员,既要坚持原则也不要现场冲突,可以告诉对方:我们盘存是只要见到的物资或货物,都需要记录到盘存表,你反映的情况我也会记录到盘存表的,下来财务部会按规定处理你说的情况。
在做好防止货物或物资盘点遗漏的时,也要注意防止重复盘存,对于已经盘存的货物或物资做好适当或必要的标示。
在监盘的过程中,对于有保质期或容易腐烂变质的货物,需要查看生产日期、货物是否出现腐烂变质等现象。同时,在盘点的过程中也要了解和注意查看是否有滞销的产品、呆料、残次料等情况。
生产现场或生产线上的原辅材料、半成品和产成品也属于存货的盘点范畴,需要注意不要遗漏。
对于一次性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等,在盘存过程中也记录在案;对于五五摊销、分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等,也要进行盘点,对于已经损坏的数量要单独记录。
五、固定资产盘点的注意事项
企业不一样,固定资产的多少与品类也不一样。固定资产的盘点,应按类别进行盘点。
对于不动产的固定资产盘点,主要注意对账固定资产卡片,查看是否有房屋建筑物的扯除、垮塌等情况的放生,同时也要注意是否有固定资产卡片上没有而新增的房屋建筑物。对于已经投入使用而尚未办理竣工手续的建筑物要单独注明。
对于动产的固定资产,注意查看机器设备的铭牌是否与卡片一致,注意查看是否有报废停用的机器设备,注意查看是否有以维修的名义而自制的机器设备。
对于经营性租入的固定资产盘点时要单独记录,事后查看租赁合同或协议、设备接受证明等资料。对于经营性租出的固定资产,查看租赁合同或协议、承租方接受证明等资料,必要时应进行函证或派人到承租方实地查看。
六、库存现金和应收票据的盘点
库存现金的盘点在事前不应告诉出纳的具体日期,盘点时间一般选择在工作日的早上刚一上班的时间或接近下班的时间。盘点参与人,按照职务不相容的原则安排会计人员参加。
应收票据的盘点主要是对承兑汇票等的盘点。汇票的盘点除需要注意核对汇票的金额外,还要注意有无银行承兑汇票被换成商业承兑汇票、快到期的承兑汇票被换成时间更远的汇票、大银行承兑的汇票被换成小银行承兑的汇票等现象,注意核对汇票是否与备查簿登记的信息一致等。
七、资产盘存发现盈亏的财税处理
对于在盘存过程中发现的盘盈盘亏,应及时作出财务处理。
第一步,是要先查找原因,分清造成盈亏的原因。比如存货的盘盈,可能是供应商的送货,但是库房和财务上都还没有来得及办理入库手续,此时就需要按照正常程序办理入库手续。
第二步,对于发现的盈亏,需要按照企业内部分级授权制度上报审批。什么意思?盘亏的金额小,可能是分管副总和财务总监签字即可处理,如果金额大可能就需要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甚至是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后才能处理。比如“獐子岛”的扇贝去哪儿了?几个亿的存货损失要作为盘亏计入当期损益,岂止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就能决定吗?
第三步,及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一)存货盘盈的会计处理
1、报经批准前:
企业对于盘盈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所列金额,作如下处理: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报经批准后:
盘盈的存货,通常是由企业日常收发计量或计算上的差错所造成的,盘盈的存货,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做如下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
如果是采购时,供应商随货赠送的样品、赠品等,平时无办理入库手续等原因造成的: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营业外收入
(二)存货盘亏的会计处理
1、报经批准前:
①企业对于盘亏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所列金额,作如下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②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引起存货盘亏: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报经批准后:
对于盘亏的存货应根据造成盘亏的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①属于定额内损耗以及存货日常收发计量上的差错,报经批准后: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②属于应由过失人赔偿的损失,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③属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发生的存货损失,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其他应收款——保险赔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三)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处理
企业固定资产盘盈的可能性是极小的,企业出现了固定资产的盘盈必定是企业以前会计期间少计、漏计而产生的,应当作为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处理,会计准则这样规定一定程度上控制人为的调剂利润的可能性。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应作为前期差错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1、发生固定资产盘盈
借:固定资产&&&
贷:累计折旧 & &&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调整企业所得税(视情况)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调整到“利润分配”科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四)固定资产盘亏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亏的固定资产,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核算,盘亏造成的损失,通过”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科目核算,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1、报经批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借:累计折旧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2、报经批准后:
①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②按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
借: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五)存货与固定资产盘盈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
存货与固定资产盘盈均不涉及增值税,即因盘盈产生的收入不涉及增值税纳税义务。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存货与固定资产的盘盈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存货盘盈的会计处理是计入了当期损益,不产生企业所得税的税会差异,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固定资产盘盈在会计方面视为是会计差错,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最终进入的以前年度所有者权益,同时按规定计提企业所得税;而税务方面则视为是当期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所得。会计与税务处理方面,既有前述的不同点也有相同点。相同点就是如果企业盘盈的当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话,虽然会计与税务处理方式不一致,但是处理结果是一样的,只是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注意申报表的调整。
(六)存货与固定资产盘亏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都需要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根据该条规定,存货与固定资产盘亏所造成损失需要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仅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如果不是这几种原因造成的盘亏损失则无需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鉴于固定资产的特殊性,如果固定资产在购置时按规定就没有抵扣过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不含没有合法增值税抵扣依据的情况),当然在盘亏时也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同样,如果盘亏的存货是用于免税商品生产等而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也不需要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转出处理。
(七)存货与固定资产盘亏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处理
存货与固定资产盘亏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主要依据是《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1、申报管理得形式:清单申报与专项申报
存货盘亏中属于“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可采用清单申报;其余的存货与固定资产盘亏损失应使用专项申报;分不清楚的,也使用专项申报。
2、存货与固定资产盘亏损失的“资产损失确认证据”按公告规定准备。
八、盘存工作与外部审计、内部审计的协调
无论是外部审计还是内部审计,都需要使用到盘存工作的成果,必要时他们也会参与到盘存监督中,因此在做盘存计划时及时向会计师事务所或内部审计机构通报,如有可能共同参与监盘工作。
盘点工作是一项基础工作,但是又直接事关财报的准确性,因此必须通盘考虑、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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