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多少钱与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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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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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哪个容易拿到授权?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哪个容易拿到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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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距今758天)
&&&&& 实用新型和发明都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这两种专利又有许多的不同。
在我国现行的专利法中,实用新型和发明都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它们都是科学技术上的发明创造,从这个意义上讲两者的本质是相同的;但实际上,这两种专利又有许多的不同,主要归纳为以下四点:
  (1)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低于发明
  我国专利法对申请发明专利的要求是,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而对实用新型的要求是,与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对发明强调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而对实用新型只提&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显然,发明的创造性程度要高于实用新型。
  (2)实用新型所包含的范围小于发明
  由于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所以,发明可以是产品发明,又可以是方法发明,还可以是改进发明。仅在产品发明中,又可以是定形产品发明或不定形产品发明。而且,除专利法有特别规定以外,任何发明都可以依法获得专利权。但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范围则要窄得多,它仅限于产品的形状、构成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这样,各种制造方法就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同时,与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无关的产品也不可能有实用新型产生。因此,实用新型的范围比发明狭窄得多,仅仅限于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有关的革新设计。
  (3)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短于发明
我国专利法明文规定,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而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规定为20年。相比之下,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比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要短得多。这是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实用新型比发明的创造过程要简单、容易,发挥效益的时间也短得多。所以,法律对它的保护期的规定相应也短些。
(4)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批过程比发明专利简单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局收到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不再进行实质审查,即可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发给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而对发明专利,则必须经过实质审查,无论是审查的手续和时间都要比实用新型复杂得多,长得多。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1)发明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是指运用自然规律解决人类生产、生活中某一特定技术问题的具体构思,是利用自然规律、自然力使之产生一定效果的方案。技术方案一般由若干技术特征组成。例如产品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零件、部件、材料、器具、设备、装置的形状、结构、成分、尺寸等等;方法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工艺、步骤、过程,所涉及的时间、温度、压力以及所采用的设备和工具等等。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是技术特征。
(2)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型
产品发明包括所有由人创造出来的物品做出的发明。
方法发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规律的方法,又可以分为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种类型,例如对加工方法、制造方法、测试方法或产品使用方法等所做出的发明。
专利法保护的发明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绝大多数发明都是对
现有技术的改进,例如对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组合,对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选择等,只要这些组合或选择产生了新的技术效果,就是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
2. 实用新型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
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与发明的相同之处在于,实用新型也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而不能
是抽象的概念或者理论表述。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方法,例如生产方法、试验方法、处理方法和应用方法等,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如药品、化学物质、水泥等;第二,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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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第三编&&第十二章 专利权的取得条件、申请和审批程序&第一节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取得条件
第一节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取得条件
  发明创造能否被授予专利权,取决于它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世界各国的专利法中,都无一例外地对可以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做了某些规定。这也是专利的取得条件。一般说来,专利权的取得条件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形式上的条件,即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所应当满足的有关程序上的要求,如申请文件的撰写规则、内容等;另一个方面是实质上的条件,即专利法所规定的作为专利的一项发明创造应当具备的关于其本身特性的条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性。本章主要讨论的是取得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根据申请专利权的内容不同,我国专利法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条件要求。
  我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如果一项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项,都会丧失取得专利权的资格。
&&& 一、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 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可见,在专利法意义上,具备新颖性的技术是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的。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如果是现有技术中所没有的,它就具有新颖性。
  所谓现有技术,又称已有技术、先前技术,是指人们对技术知识的总和,也就是公开的、公众可得而知的技术知识。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0条将其解释为: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为判断新颖性的目的,现有技术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技术内容,另一部分是申请日以前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并在该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中的技术内容。
  在专利法中设置新颖性标准的意义在于将那些与现有技术完全相同的技术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鼓励发明人将其新发明公开出来。判断新颖性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判断申请专利权的技术是否与现有技术相同的问题,即如果能够确定申请专利权的技术尚未公开或者与已经公开的现有技术内容不同,则可以认为该技术具有新颖性,否则就不具有新颖性。因此,判断新颖性可依据如下标准:
  1.公开标准
  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关键在于确定申请专利的技术是否与申请日前已公开的技术内容相同,或者说,该项技术是否已经公开为人们公知公用。公知公用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以出版物方式公开。这是一种最为普遍的公开方式。它是指以书面方式说明发明、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然后发表出来。出版物必须是公开发行的,内部分发的出版物不在内。实践中常见的内部发行的出版物、如果其发行的范围包括了非特定人,则不论其发行量有多少,仍属公开范围,该出版物中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如果其发行范围仅限于特定人,则不属于公开,其中的技术也不属于现有技术范围。出版物的种类十分繁杂。就公开方式而言,出版物公开不限于印刷的,也包括打字的、手写的、用光、电、照相等方式复制的;就载体形式而言,出版物不限于纸件,也包括各种有形载体,如磁带、磁盘、光盘、影片、缩微胶片、电脑卡等;就内容而言,出版物包括专利文献、科技书刊、学术论文、技术手册、教材、技术专题报告等,其中最主要的出版物是公布的专利文献、重要的科技书刊。这些出版物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出版或者公布的,也不论是用何种文字公布的,只要是公开发行,公众中的任何人如果想阅读就能阅读得到的,那么出版物的内容就算是公开了。
  (2)以使用方式公开。这是指由于该项技术的使用而向公众公开了该项技术的全部内容。这种使用必须是公开的,必须使公众中的任何人都有可能看到,或者公众中的任何人都有可能使用才行。公开的形式包括新产品的制造、销售和使用,以及实物的表演和在超过6个月的展览会上公开展出等。在前一种情况下,一般人通过购买得到了这种产品,就可以进行仔细观察、研究,从而了解技术的内容;在后一种情况下,通过公开的展示,公众能够观察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怎样在实践中应用的,并且能够清楚地看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全部技术细节。但是,封装在机壳中,只显示其外部结构和功能的新展品,由于本专业技术人员无法通过观察仪器或设备的外壳而了解其中的技术内容,因而不属于已经公开的技术。所以,虽然有些产品或技术方法没有在任何出版物上发表过,但通过上述的公开使用的方式,而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丧失其新颖性。
  (3)以其他方式公开。所谓其他方式,是指除了&出版物&和&使用&之外的能够将技术内容公开的其他任何方式。它主要是指口头公开,即通过语言表达方式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内容,例如通过讲授、报告、无线电广播、有线广播、电视讲授等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充分、清楚、完整地反映出来,为公众所知。这种口头公开方式要求必须是向不特定的公众公开,并且应该是完整地、详细地、清楚地说明了技术内容,使得本专业普通技术人员听后完全了解该技术并能实施。这样,仅为少数特定的人听到的讨论会上的发言、研究问题时的谈话等就不是口头公开。某些仅靠口头表达而不借助图纸或演示等其他方式便不可能清楚说明的复杂的技术方案,也不能以口头方式公开。此外,其他的公开方式还有将含有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产品在展览会上公开展出、为了进行情报交流而将没有出版过的学术论文、设计文件、科学研究工作总结、标准等移交给公共图书馆或寄交给其他组织、橱窗展示、展销广告等方式。
  以上几种方式中,除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没有地域限制,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出版物都算是公开以外,其他的公开方式,则仅限于在我国国内进行的,使技术内容为公众所知,才算是公开。在外国的公开使用或口头公开,在我国均不认为破坏申请专利权的新颖性。
  无论采用上述哪种公开方式,只要对某一技术实施了其中一种方式,即可认为该技术已处于公开状态,属于现有技术范畴。在专利法上所导致的后果便是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本身或者与其相同的技术均丧失新颖性,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受专利法保护。当前IP:正在获取IP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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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的区别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 时间:日 | 浏览:9540 次
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的区别有哪些
实用新型专利又称小发明或小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实用新型通常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的区别有哪些?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一、什么是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凡是产品结构、形状或者结构和形状相结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是10年。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做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联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二、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的区别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方法,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第二,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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