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户营业执照的章是什么章 合同 还是 行政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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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户注册流程是怎样的
个体经营户注册流程是怎样的?个体经营户注册流程是怎样的?个体户如何办理开业登记手续?注册公司流程和费用是什么?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条件是什么?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条件
准备材料 1、公司名称(5个以上公司备选名称)2、公司注册地址的房产证及房主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房产需在房产证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合同上加盖产权单位的公章;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新站区居民住宅房需要提供房产证原件给工商局进行核对) 3、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如果注册资金是客户自己提供,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法人是外地户口在新站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注册,需要提供暂住证原件) 4、全体股东出资比例(股东占公司股份的安排) 5、公司经营范围(公司主要经营什么,有的范围可能涉及到办理资质或许可证)[1] 注册流程 第一步:准备5个以上公司名称到工商局核名
个体类办理开业手续同样要先选取名称,然后需要通过工商部门的有关考核,并向工商部门申请领取《个体户开业申请表》,按照上述内容的列示进行填写,并交上有关的审核材料,如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未就业证明、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不需验资证明,就可以工商分局(所)办理登记证明,受理后7―15日内可领取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每户交款为20元。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个体户类兴办服务业(旅店、酒楼、饭店、修理服务等),没有最低资金限额,业主可根据自己的资产状况,决定投入自己的多少。 在从工商局领到营业执照后,首先要做的是到指定的印章雕刻店进行公司公章、财务、企业法人印章的雕刻。当这三人的印章拿到之后,接下来需要到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在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书时,需要上交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公章,在填妥有关的表格之后,交由有关部门审核,在第四个工作日,交费30元后,就可以凭受理回单领取企业法人代码证书了。
我想注册一个个体经营营业执照,我想卖尼龙布的,是用于做包的。那个经营范围要怎么写。还有注册一营业执照后,还要注册个人税务登记吗 委托本律师代书。 可不可以申请经营范围是商品销售和信息咨询服务一起的营业执照 原则上不可以,因为商品很多,有许多要行政许可,有的有资质限制,因此你可能考虑的是中介性质的? 不可以 我想和别人合伙开一家装修公司,但是具体流程不懂!求有关人士解读一下吧,谢谢了!开一家装修公司需要什么条件r如(注册需要多少钱,z怎么样注册) 注册公司最少需要3万,但是一般发起人为了证明自己的实力,注册资本可能高一点,或者其他特殊行业注册资本要求也比较高。 建议到工商部门咨询或找律师指导。 我是个体经营户.我的员工将衣服价格私自提高.将所得款落为己有.请问这违法吗?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 如果你们之间有合同约定不能如此操作,你的员工就是违约了。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那就要看你与员工的约定了,没有约定则按法定,那么就是违法了 在职员工是公司内部销售人员。经营部分产品为在职公司的产品,现在公司要求补偿经济损失。并且告知,是触犯了刑法,公司法,以及劳动法,该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中有具体内容规定了,在职员工不能销售公司产品。该员工的销售体系是按照现有公司规章制度流程进行的,这个过程并没有违反任何操作!... 如果保密协议中有规定,则不能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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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人合伙【司考笔记】 11:09&&来源: |
  最后重点放到&两户一伙&上面来。&两户一伙&,就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这三项制度。   在民事主体制度中,它们都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情况。   我们先来复习个体工商户的概念。   对于什么叫做个体工商户?不但一定要搞清楚,而且在复习中像这样的概念,还要把它们背下来。所谓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以家庭的名义,在允许的范围内,经过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统称。   个体工商户大家都很熟悉,它可以起字号;设账户;进行个人或家庭经营;可以请帮手,带学徒,但限制在七人以下;个体工商户主要靠自有生产资料和经营者及家庭成员的劳动,从事经营活动。经营所得依法纳税后,归公民个人所有或家庭成员共有。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除在职干部、职工不能从事个体经营外,凡具有城镇户口的待业人员,均可以从事个体经营。具有社会急需的技艺、经营经验,能够包教学徒,传授技艺的退休职工,也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留职停薪从事个体经营的,亦大有人在。而且法律还规定,农村居民也可以申请成为个体工商户。   当然我们首先要了解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   首先,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形式,属于非法人团体中的一种。它在工商业生产经营中具有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权利主体资格。   其次,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核准登记。这就是说,从事个体工商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违法无照经营。因此,只有获得个体经营的营业执照,才能取得个体工商户的资格。   第三,个体工商户是以血缘为基础而形成的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可以是一个家庭,也可以仅仅是家庭中的一个自然人。它以经过登记的&户&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2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字号即个体工商户的商号,作为非法人团体的名称,它是经营者的外部标记。个体工商户能以字号的名义与他人形成民事法律关系。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即业主为诉讼当事人。   第四,个体工商户的本质法律关系是家庭成员间的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资格,不但规模较小,而且关键是其经营资产不论同经营者个人或家庭的消费资金都难以截然分开。经营者与所有者不分,在民事活动中事实上是以家庭成员的个人的财产来共同承担法律责任的,家庭成员间实际上要负无限连带责任。故可见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本直接来源于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它是个人占有生产资料。所以个体工商户其实就是家庭成员间的合伙。   最后,个体工商户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我国中明文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在我国,个体工商户这种民事主体既不同于法人,也和自然人有区别。所以在《民法通则》中虽然将其置于&公民&一章中,但却单独作为一节予以规定,实际上它是被视为了一类特殊的自然人参与民事活动的主体。   在司法实践中,比较难掌握的主要是个体工商户的民事责任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将个体工商户区别为&个体经营&与&家庭经营&两种情况,而对个体工商户的民事责任仅作了一般的笼统规定,即所谓家庭经营的家庭承担责任,个人经营的个人承担责任。   那么这两者到底如何区分呢?比如说一个在县里工作的干部,他的爱人下岗后开了一家个体的饭馆或者服装店,领执照的时候,是以妻子的名义申领的。第一年丈夫拿出家里的一万块钱积蓄让妻子经营,效益很好,到年底就挣了四万块钱,他把其中的两万块钱存到了银行里,剩下了两万块钱继续经营。结果遇上了东南亚金融危机,年底赔本了,债权人找丈夫要钱。丈夫说,你看执照,这可是我妻子个人经营的,应由她个人来承担责任,我是国家干部,和我没关系。行不行?不行。   这个所谓&个人经营的,个人承担责任;家庭经营的,家庭承担责任&,简单地讲,就是风险与收益相一致。《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作为独资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是以经营者个人的全部财产,而不是以其仅享有应有份的全部家庭共有财产来对经营债务承担责任的。如果其个人财产尚未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只能分割出归属于独资经营者个人那一部分财产,以其来满足债权人的请求。总之,个人财产不仅包括个人用于经营的资产,而且包括其他的个人财产。   而对家庭经营的民事责任而言,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其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可见,&家庭经营&主要系指资本的来源与收益的分配而言,而绝非仅指生产经营的实际参与,因此它是以&受益与风险一致&为基本出发点的。当然,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然后我们来介绍什么叫做农村承包经营户。   所谓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以户为单位,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来独立自主地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组织形式。   在复习时,一定把几个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搞清楚:如果问,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体承包户一样,都是私营经济。这个判断对不对?不对。为什么呢?个体工商户我们一直是当成私营经济来看待的;而农村承包经营户,从法律上看,我们始终认为它是集体经济的统一经营层次下面的分散经营形式。从法律上讲是集体经济的一种经营形式,而不是私营经济,因为土地依然是集体所有的。所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第一个法律特征就是,农村承包经营户依然是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第二,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在农村承包合同的基础上形成的。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其所隶属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无疑是家庭联产责任制的承包关系。农村承包经营户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都是根据其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承包合同来确定的。第三,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范围是以土地为中心而形成的。农村承包经营户无疑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但是其承包法律关系的客体都是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为中心的,当然也包括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及水面等。在此范围外,农民再单独承包乡镇企业或其他生产资料及生活设施的,就已是另外的其他承包法律关系了。最后,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本质上就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必然产物,以血缘为其纽带形成了家庭承包经营的组织形式,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从法律关系上看,其实它无非就是农民家庭成员之间的一种合伙经营关系。   关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在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中都有明文规定。其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农村承包经营户既是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法人的组成要素,同时又是一个独立的自主经营的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它既不是法人,也不完全等同于家庭中单个的自然人,是以家庭内部的统一核算、共负盈亏而形成的特殊的权利主体。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再单纯是一种消费单位,而是在承包经营的范围内,可以独立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参与商品经济活动的民事主体。所以其在法律性质上其实就是一种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合伙基础上形成的非法人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显然是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法律化。确立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对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双层经营,稳定家庭联产承包制,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承包经营户要受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和管理,只要当地基层政权组织同意立户,农户一旦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农业联产承包合同,就取得了独立的民事主体的资格,成为具有合法地位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对外经营活动,以户为代表,户主即合伙执行人,其所为的行为,后果要由全户承担。当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其可以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农村承包经营户违法经营时,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与个体工商户相同。个人承包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承包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10年前我是一名法律专业的自考专科生,三次律考都失败了,特别是卷四,因为方法不当而没有答完卷(其中二次仅差几分,卷四仅得二十几分)。2005年我一次性通过了全国,但是我发现只有通过才是我的理想,为了实现自己的理想,我决定考取本科学历。在本科的学习过程中,我认识了正保远程教育旗下的中华会计网校,并准备考全国注册税务师。虽然,我没能通过注册税务师的考试,但是通过这次考试,我认识了正保远程教育旗下的另一个网站&&。因此,本科毕业前的一年,2010年我就参加了法律教育网的精品班辅导课程。辅导老师告诉我先从和民法学起,给我制定了学习计划,并提醒我重视历年的重要性以及认真对待网校的模拟题。今年,我实现了自己的梦,再次真诚的感谢法律教育网!感谢阮齐林老师、姚贝老师、吴鹏老师、刘玫老师、赵老师、张海峡老师、叶晓川老师&&,是法律教育网圆了我10年的律师梦。&&法律教育网学员mazhonhgui1973  精彩推荐:&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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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66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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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发布,根据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根据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个体工商业经营活动的管理,引导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鼓励、引导和支持个体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为个人或者家庭所有、以个人或者家庭劳动为主要形式、经营所得由个人或者家庭支配的经营者。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进行审核、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活动;
  (三)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工作给予指导;
  (四)国家明确的其他管理职责。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管理、指导和帮助。
  第六条 个体劳动者协会是由个体工商户组成的社会团体,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七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
  (一)受完义务教育、年满16周岁的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城镇无业人员;
  (二)受完义务教育、年满16周岁的农村青年和其他农村村民;
  (三)身体健康、有生产经营能力的离休、退休人员;
  (四)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许可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行业除外。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家庭经营或者个人合伙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个人合伙经营的,以全体合伙人的全部财产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属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属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属个人合伙经营的,以合伙人推举的负责人为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持申请报告、身份证明以及其他有关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申请办理登记,经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申请登记前需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行业,申请人在申请办理登记时应当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主要项目有: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员、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需起的名称亦应当登记。
  第十三条 对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审核,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前,必须冠以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名称。
  个体工商户可以按核准的名称刻制营业用章,并将印鉴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他业。
  个体工商户可以承包、租赁其他企业;可以从事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和国家允许的边境贸易;可以与其他经济实体进行联营,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联营协议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经营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每年应当办理验照手续,每4年应当办理换照手续。逾期不办理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
  验照和换照工作由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进行。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改变从业人员、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名称等登记项目,以及家庭经营、个人合伙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姓名的,应当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核准,不得擅自改变原登记项目。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因故停业的,应当向原登记部门报告,暂时交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者临时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自行停业超过6个月且未向原登记部门报告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其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停业超过12个月的,由原登记部门按歇业处理。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者临时营业执照的,应当向原登记部门报告,并办理申请补发手续。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选择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二)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
  (三)参加技术职称评定;
  (四)自行制定商品价格和服务费标准(物价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依法订立、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六)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申请贷款;
  (七)依法取得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其他知识产权。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合法使用的经营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因建设需要征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予以补偿。
  个体工商户所需的经营场地,各级政府部门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项目外,个体工商户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收费、罚款、摊派。
  第二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国家授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证照,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缴或者吊销。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核准的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二)依法纳税;
  (三)履行合同,偿还债务;
  (四)明码标价,亮照经营;
  (五)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在聘用帮工时,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合同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个体工商户经营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有影响的行业,必须为其帮工办理有关保险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投机诈骗,走私贩私;
  (二)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三)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掺杂使假;
  (四)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者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用品;
  (五)生产或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六)印刷、播放、出售或者出租宣传反动、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以及有损民族团结的书刊、图片等出版物和音像制品;
  (七)利用色情手段招徕顾客;
  (八)招用童工,虐待侮辱帮工,引诱或者胁迫帮工从事非法活动;
  (九)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涂改或者伪造营业执照;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违法活动。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个体工商户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对个体工商户罚款满500元、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必须经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被收缴营业执照不满3个月、吊销营业执照不满6个月的,不得重新申请从事个体经营。
  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收缴、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后,亦可建议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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