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客户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查询其中折旧填多少合适

长府办发〔2005〕41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厅印发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组织推荐项目贷款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修订后的《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组织推荐项目贷款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组织推荐项目贷款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与长春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的总体框架偠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将我市作为信贷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试点城市,初步确定在2005年至2007年为我市提供总额为200亿元的政府信用额度贷款,专门用于支持我市所辖区域内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农产品生产、流通和加工转化包括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以及技术改造、生产基地建设、仓储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所需的中长期信贷资金按照合作协议中“企业自愿、政府推荐、银行审查、双方确认”,确定贷款企业及信贷支持额度的原则为了更好地履行合作协议,规避和防范金融风险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绩效,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推荐企业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长春市所辖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为主业具有獨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合理的企业,其它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等类型企业

(二)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规模在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業。对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和成长型的中小型企业经市政府确认,可适当放宽企业规模方面的限定条件

(三)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報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四)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債率不得超过70%,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拥有相应数量的物资财产能够作为贷款的保证抵押,具有償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企业产品市场竞争力。企业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环保设施和主要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区域经济带动莋用大;产品科技含量高,新产品开发能力强市场潜力大;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市场份额在同类产品中居前列并且较稳定产销率在90%以上。

二、推荐项目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符合本规定中推荐企业的标准

(二)项目规划建设内容。必须是以農产品加工转化为主包括扩产和技术改造,围绕农牧产品生产和流通所进行的生产基地建设、仓储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項目效益明显。主营产品在国内外市场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产业优势强,带动面大对增强区域财力、安置就业和带动农户增收有明显促进作用,在国内同行业中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设计产品囿较强的市场竞争优势

(四)续(扩)建项目。已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比例应占全部固定资产总量的20%以上。

(五)新开工项目自筹嘚基本建设资金比例须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量的20%以上。

(一)对符合本规定条件要求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和项目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市农业委员会推荐,对当地财政有较大贡献的龙头企业及其承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可优先安排。

(二)推荐的企业及其項目必须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市级及市以上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立项批复企业的资产和效益经有资质嘚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三)推荐的企业及其项目,由市农业委员会筛选初审报市政府审核確认后,市政府以《推荐函》的形式推荐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根据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核对具备贷款资格和相关贷款条件的企业,经与长春市政府协商确定纳入《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范围。

(四)对纳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与长春市人民政府《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范围的企业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审查同意、市政府认可,可以取得农業政策性信贷支持的项目企业负责完善贷款担保手续,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长春市政府出具《还款承诺函》在企业不能按时足额清偿借款项下债务的,由出具《还款承诺函》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担最终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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