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退休人员再聘用要是有单位重新聘用的话 待遇是否应该与未退休人员一样啊

我从没有过工作单位,但现在交的是城镇职工社保,退休时会和有单位的待遇一样吗?_百度知道
我从没有过工作单位,但现在交的是城镇职工社保,退休时会和有单位的待遇一样吗?
只能给几百元,从没有过工作单位我是四平市户口,但是有和我一样情况的人说,退休时的待遇和有单位的待遇不一样,是这样吗,现在我交城镇职工社保九年而且是交的高档
退休金的计算 是按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年限和多少以及上一年当地平均工资水平计算的 如果你一直是个人缴纳的话 那么你缴纳保险金的金额会比有单位的人缴纳的少 所以在退休时候计算的基数就要比有单位的人低 这样你核算的退休工资就要比有单位的人少些 但差距不会太大 因为还要考虑你们当地上一年的工资水平 这个是动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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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份相同退休工资是一样的。因为计算退休工资的公式是一样的如果缴费年限相同、个人账户金额相同、缴费金额相同
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的
社保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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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合作单位聘用离退休人员所遇问题解答
发布人:金牙大状律师网&&发布时间: 17:13:42
顾问合作单位聘用离退休人员所遇问题解答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金牙大状律师网核心成员 &邓忠开在商品经济社会大背景下,部分企业离退休人员或以年富力强的工作能力、或以良好的社会人脉关系、或以专、特长技能,返聘、应聘于大小企业。现就顾问合作单位在聘用离退休人员(不包括返聘本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综合解答如下。一、签订是劳动合同,还是聘用合同?<span style="font-size:15line-height: 200%;font-family:Acolor:#、《广州市聘用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复函的规定,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聘用协议,而非劳动合同。<span style="font-size:15line-height: 200%;font-family:Acolor:#、聘用合同必须有聘用期限(一般在一年内)、工作(劳动)时间、工种、工资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span style="font-size:15line-height: 200%;font-family:Acolor:#、聘用合同期满需继续留用的,应续签聘用合同。二、工作内容是什么?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应以安排技术性、指导性工作为主,不得安排其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电工除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高空及其他直接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如何处理工伤、社会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span style="font-size:15line-height: 200%;font-family:Acolor:#、发生因工伤亡事故,聘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负责调查、报告、分析、统计。<span style="font-size:15line-height: 200%;font-family:Acolor:#、离退休人员受聘再工作期间,其离退休费(包括各项补贴)、、非因工死亡和救济费以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均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发给。<span style="font-size:15line-height: 200%;font-family:Acolor:#、受聘期间因工伤残、死亡的,其医疗费、护理费、补助费、丧葬费、抚恤费等项劳动保险待遇,由聘用单位按现行职工因工伤亡的有关规定负担全部费用。<span style="font-size:15line-height: 200%;font-family:Acolor:#、退休人员作为特殊性质的群体,其已完全享受国家关于退休人员的基本保障权利,从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方面探析,对于退休返聘人员无需缴纳社会保。双方可以约定不再续交社会养老保险金。q1四、是否需要登记备案?<span style="font-size:15line-height: 200%;font-family:Acolor:#、聘用合同签订后,一式三份:受聘人员、聘用单位各执一份,报退管委备案一份(聘用合同由市退管委统一印制),按隶属关系到市退管委或县级市退管委办理聘用登记手续。<span style="font-size:15line-height: 200%;font-family:Acolor:#、聘用单位招用离退休人员,应按分管权限,向市、县级市退管委缴纳退管业务费用。<span style="font-size:15line-height: 200%;font-family:Acolor:#、离退休人员受聘从事退管、街道管理、治安巡逻、市容卫生等社会公益性工作的,聘用单位可免交退管活动费,但应按规定办理聘用登记手续。五、其他事项退休返聘人员与受聘单位之间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关于工作内容及权利范围均由聘用协议约定,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第2条规定,“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注:请全文转载,勿断章取义;请注明本文为金牙大状律师网(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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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应如何认定
点击上方“蓝色字”可关注我们!十六、对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有基本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应如何认定?“退休”一词日常生活中常常被人们提及,职业人群中多数人都要退休,或许因其“世俗”化程度很高,学界很少探讨什么是退休,其概念及学理常常不被重视。对退休概念的模糊认识,符合认识事物的一般规律——常识一般不需要解释。但事实上,退休的概念还是有解释的必要的。退休既是一种法律行为,也是一种事实状态,退休可以从不同的视角描述。退休是指职业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之规定,在达到法定退休要件的情形下,退出职业劳动领域,依法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的一种法律行为以及该法律行为所导致的事实状态。一般情况下,退休针对的是职业劳动人群或工薪人群,最初的退休待遇都来源于雇主,没有雇主的劳动者,例如农民和社会闲散人员就没有退休的问题,日常生活中凡是提及退休的,他人的第一感觉是,以前他是上班的或者是有单位的。那些不上班或没有单位的劳动者自然无所谓退休,自己可以随时休息、随时不劳动,不参加劳动也不存在他人或组织给付退休金的问题。退休需符合法定情形,我国长期以来的退休政策焦点在于职业劳动者的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机关职工女性退休为55周岁或60周岁,各地操作不一)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享受退休金;或者因职业伤害及自然疾病退出工作岗位办理手续而提前于法定年龄退休。尽管我国没有颁布形式意义上的法律,但法规、规章乃至相关政策的规定是员工办理手续而退休的依据,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不能退休。退休的法律意义决不限于职业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因退休而获得了相应的待遇,最主要的待遇是按月享受一定金额的货币收入,即退休金。退休金,是指雇员在工作一定年限后退休自雇主(有时是国家)所获得之给付,可以是一次或定期终身给付。我国台湾地区劳退新制实施前,企业雇员向雇主主张退休金时,一般为一次性退休金,公务人员领取的退休金一般按月支付。我国大陆地区民众所认知的退休金,一般类似工资性质、按月支付的相关待遇,这种待遇常常与在职期间工资形或一定的比例关系,故对一次性退休金概念没有认识,即便学界也很少知晓一次性退休金。实践中,退休金低于在职期间的工资待遇。计划体制时期,我国员工退休金与工资一样,是在低工资与低退休待遇的状态下运行的,平均主义的社会思想主导着退休待遇的水平,决定了退休金只能长期维系在低水平上。由于计划体制下,政企不分,企业无财务危机存在,更谈不上破产问题,即使发生企业关停并转现象,政府会安置原企业员工,落实退休员工退休金的发放。从“文革”期间取消劳动保险费提取到改革开放初期,完全的计划经济体制及政企不分的经营模式使职工并没有遭受多大的职业风险,也未出现大面积拖欠职工退休金的现象。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使计划体制下的退休制度发生巨变。计划体制下政企不分的国营企业改革,对我国社会生活的影响至为深远,员工退休制度的变化起自企业制度改革,国营企业改革过程中,关停并转、企业破产、企业改制等形形色色的企业改造运动中,竞争性国营企业大多成为民营性质的企业,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企业的名称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计划体制下“国营某某厂”全部删除了“国营”,“厂”或“场”多数演变为“公司”,有的甚至成为“集团”。少数垄断性行业形成了新型的国有企业,这些企业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市场化企业。前者因属于完全的市场企业,在风大浪急的市场竞争大潮中,作为企业要素一个组成部分的劳动力要素,最先接受市场的洗礼。我国劳动力市场化的进程与企业市场化的进程同步,企业员工随企业之兴衰而进退,在职员工如此,退休员工同样如此。攻坚克难的企业改革阶段,尤其是世纪交替之机,不少退休员工的退休金没有了着落。在中央政策的强力推动下,员工退休金在“应保尽保”的政策支持下,社保机构大部分实现了退休金的社会化发放。但企业退休员工退休金相对偏低,与机关事业单位员工退休金相比形成了较大落差。①在我国,虽然一直沿用相关法规规制退休年龄。但实践中,确实存在劳动者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而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一般来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上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一定能够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只有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15年的,劳动者才可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就会导致一部分劳动者达到了退休年龄,而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养老保险规定,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可以领取养老金;累计缴纳年限不满15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或者缴费满15年,或者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已达退休年龄,也符合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但其没有办理退休手续,而未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践争点对于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等的人员与用人单位是何种法律关系?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之后双方无法再成立劳动关系,而应认定为劳务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一般情况下,劳动者退休的,可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这也是劳动者退出劳动关系后所获得的社会性保障。但当前我国由于社会转型的原因,社保保障制度的建立起步较晚,导致有的人已达到退休年龄但仍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因此,为保障劳动者权益,保障其能够享受基本的社会保障,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裁诉指引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国家应为其提供这种保障,但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时,用人单位继续聘用这些人员,如果认为他们之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务关系.而且实践中双方很少有续签聘用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时终止用工关系,这些人员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只有将他们之间的用工关系按照劳动关系处理,才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客观事实。正式离退休人员再受聘后与单位之间形成的关系是劳务关系。但用人单位继续聘用的是已达退休年龄人员,该人员未享有退休待遇,因此其仍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人关系应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以上法律均没有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达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作出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劳动争议解释(三)》未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决定性条件。应当认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①郑尚元:《企业员工退休金请求权及权利塑造》,载《清华法学》200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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