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未到期国债是否应在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前扣除

最新的企业所得税操作实务与解答
企业所得税操作实务与解答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1.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哪几类?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 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于本法。 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包括依照中国法律、 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指依照中国法律、 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后,先前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再具有独立纳税人身份,其 所得应并入设立企业汇总缴纳。 2.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是否可以成为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的规定, 不具有独立法人主体的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所 得税,也就是说,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设立的分公司可以汇总纳税。 因此,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并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3. 如何界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答:根据“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 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 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 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的企业。 4. 实际管理机构的具体定义如何?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 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5. 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6. 所? 答: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 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1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包括哪几类?答: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受非居民企业委托的营业代理人是否属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 立的机构、场所。 所谓营业代理人,具体是指具有下列任何一种受外国企业委托代理,从事经营的公司、 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或者个人,通常也称之为常设机构: (1)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 (2)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 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 (3)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售合同或者接受订货。 7. 企业合并后如何确定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答: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 别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 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 新设合并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 以新设企业 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企业承继。 8. 企业分立后纳税人如何认定?答:分立后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各分立企业为纳税人。分立前企业 的未了税务事宜,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 9. 企业被承租经营后的纳税人如何认定?答: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 未变更工商登记, 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 如何分配经营成果, 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 税。 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 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 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 的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全部被另一企业、 单位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不是新办企业, 不得享受新 办企业减免税的政策规定。 10. 连锁经营企业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答: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 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 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11.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承担怎样的纳税义务?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 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 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 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 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 12.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什么原则确定?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 外的所得,按以下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 产的企业或者机构、 场所所在地确定,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 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是多少?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 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 率为 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实际享受 10% 的低税率。3 应纳税所得额14. 企业的收入总额如何确定? 答: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 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 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 上述所称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 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 权资产、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15. 企业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和收费是否应并入收入总额?答:企业的一切收入,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 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征税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 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16. 企业销售包装物所得是否作为其收入总额?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销售商品、产 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均作为企业的销售货物所得, 计入企业收入总额。 17. 企业提供社区服务劳务取得的所得是否应计入收入总额?答: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 企业从事建筑安装、 修理洗牌、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济、文化体育、科学研究、 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 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均作为企业提供劳务所得,计入企业收入总额。 18. 企业取得的“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 ,是否计入企业收入总额?答: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 征企业所得税。 所谓“逾期未返还” ,是指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 内尚未返还押金。考虑到包装物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 取之日其计算,已超过一年(指 12 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 的收入。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回期的,经主 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企业向 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 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 用期间可不作为收入。 19. 债权人已破产或倒闭或其他原因,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否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 答: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二条关于企业其他收入的规定,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20. 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得以收回的应收款项,是否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企业其他收入的规4 定,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属于企业的其他收入,计入企业收入总 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21. 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 税[ 号)规定,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企业应税收入范 围,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2. 城市商业银行购买国库券取得的收益,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 号)的规定,城市商业银行直接向国家(一级市场)认购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可 用于抵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抵补以前年度亏损有结余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城市商业银行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所取得的收益, 应计入当期损益, 按规定缴纳企 业所得税。 城市商业银行因办理国库券业务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 应计入当期损益, 按规定缴纳企 业所得税。同时,因办理此项业务而发生的支出,可在税前扣除,包括宣传、会议、奖励、 人员培训费等支出。 23. 得税? 答: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 税[2002]75 号)的规定,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的银行存 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 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 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4.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以及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 社保基金理事会及投资管理人管理社保基金管理产生的收益,是否应征收企业所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00]94 号)的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或者在指定的委托银 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5. 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 (财税[1997]75 号)规定,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 团体,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一律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 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买卖股票取得的收益, 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 征企业所得税。 26. 企业收到的供应商销售返利,是否应并入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开展股票买卖取得的收益,是否应征收企业所答:企业收到的供应商销售返利,属于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 算缴纳企业所得税。5 27.企业取得的金融债券利息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答: 对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国债利息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企业购买国家重点建 设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28. 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答: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企业因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列入企业收入总额,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9. 出口退还的流转税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答: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21 号)规定,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与企业会计利润没有关系,计入“应交税 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账户贷方,不作收入处理,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出 口退回的消费税税额, 应冲减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账户, 并入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30. 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是否应征收企业所得税?答: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 ,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不征税外,其余均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 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 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31. 福利企业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是否计征所得税?答:先征后返的增值税在会计上作补贴收入处理,应当并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由于 福利企业的所得税享受免征、减征优惠,因此如果该福利企业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这部分 返还的增值税也属于减免的一部分, 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该福利企业属于减征企业所 得税,这部分返还的增值税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2. 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是否应计征企业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 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3. 非营利性基金会的基金存款利息和有价证券收入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向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社会公益活 动的非营利性基金会,包括推进科学研究的、文化教育事业的、社会福利性和其他公益性事 业等基金会,因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而取得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暂不缴纳 企业所得税;对其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应 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34. 烟草公司取得的财政部门罚没收入返还是否计入应税所得?答: 烟草公司 (烟草专卖局) 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罚没收入, 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征收企业所得税。 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办案经费支出,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6 35.电信企业的哪些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答:电信企业取得的营业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均应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电信企业的营业收入主要包括电话月租费收入、入网费收入、通话费收入、公用电 话收入、会议电话收入、装移机收入、网间结净算输入、电报收入、出租通信设施及代维费 收入、电话初装基金收入、邮电附加费收入、寻呼收入、互联网收入等。 (2)电信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主要包括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出租商品收入、滞纳 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电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用户收取的电话初装基金、 邮电附加费, 凡按规定纳入财 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财政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其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的电 话初装基金、邮电附加费,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6. 电信企业的预收款如何确认收入?答:电信企业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用户预存款、预收有 价卡款和其他预收款) 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销售营业收入的实现时间, 据以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 对以前年度已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预收款不再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为以后年度的 应纳税收入。 对到期失效的有价通信卡沉淀金额, 应于到期日次月全部结转确认收入, 依法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 37. 保险公司的超值赔款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答:保险公司赔款大于损失的部分属于营业外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列入应 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例如:某企业发生一起意外事故造成部分财产损失,全部损失价值 5 万元。这些财产均 已投保。保险公司给予该公司赔款 7 万元,企业赔款收入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损失可 相应扣除),因此,该企业应列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为 2(7-5)万元。 38. 得额? 答: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的, 不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 39. 企业处置落后设备产生的净损益及收到的财政支持资金,是否应计入企业的应纳 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是否应计入应纳税所税所得额? 答: 《财政部关于淘汰高能耗、 根据 高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设备设施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财企[ 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对落后设备的处置净损益,应作为当期损益计入企 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如收到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支持和鼓励淘汰落后设备的有关款项, 应按照 《企业财 务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作为企业收益,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40. 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答: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有关资产账面价值,所发生7 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 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在计算申报年 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确定的调整方法,相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例:某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固定资产增值 200 万元,无形资产增值 50 万元,流动资 产增值 50 万元,已经相应调整了有关账户。经主管税务核定,对资产增值部分通过折旧摊 销等方式计入成本费用的数额,采用综合调整法进行调整,调整期限为 10 年。此业务在此 10 年间对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有何影响? 解析: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有关资产账面价值,所发 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因此,该企业每年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200+50+50)÷10=30(万元) 41. 中央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或损失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答: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 税[2006]18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涉及的资产盘盈(含负债潜盈)和资产 损失(含负债损失) ,其企业所得税按以下原则处理: 企业清产核资中以独立纳税人为单位, 全部资产盘盈与全部资产损失直接相冲抵, 净盘 盈可转增国家资本金, 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允许相关资产按重新核定的入账价值计提 折旧;资产净损失,可按规定先逐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冲减不足的, 经批准可冲减实收资本(股本) 。 42. 企业取得的住房出售、出租收入是否应计入收入总额?答: 企业按规定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出售住房 (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和全 部或部分产权)的收入,减除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以及住房账面 净值和有关清理费用后的差额,作为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对于拥有部分产权的职工出售、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规 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按企业和职工拥有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企业分得的出售、出租收入, 以及职工将住房再次出售后,企业按规定收到返还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 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3. 赞助收入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答: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赞助收入不同于普 通的捐赠,应作为企业的经营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4. 公司为其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而收取的手续费,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答:为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而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应列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 纳企业所得税。 45. 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如何处理其所得税?答: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确认捐赠收入,直接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依 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6. 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性捐赠,应如何处理其所得税?答: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 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8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 5 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 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例:某企业接受一批材料捐赠,捐赠方无偿提供市场价格的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 10 万 元,增值税 1.7 万元;受赠方自行支付运费 0.3 万元,该批材料入账时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多少? 解析: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则 该批材料入账时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为: 10+1.7=11.7(万元) 47. 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的单位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的单位提供各类服务取得的收入, 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 定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机关以外的单位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机关服务中心向社会提 供各种服务取得的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 48. 豁免的债务是否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处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6 号)第六条规定,债 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 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 非现金资产偿还债 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资产金额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 (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 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9. 企业哪些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答: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 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 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 额应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50. 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接网费以及有线电视初装费、公墓收费收入等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 答: 为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 对某些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向客户收取 的一次性入网费、接网费以及有线电视初装费、公墓收费等,按如下规定处理: 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未来提供服务期限的, 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分别确认 收入并计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提供服务期限的,允许 10 年内均匀确认收 入并计征企业所得税。 51. 产品存在试用期或者保修期,应如何确认其收入的实现?答:无论何种情况,只要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条件就应当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9 本。发生的保修费用在会计上可作为预计负债处理,预计的保修费不可在税前扣除,保修费 实际发生时可以扣除。 52. 商品交易过程如何确认收入的实现?答:商品交易中收入的实现按以下不同交易方式确认: (1)交款提货。在交款提货销售的情况下,如货款已经收到,发票、账单和提货单已交 给买方,无论商品是否发出,都作为收入的实现。 (2)预收货款。采用预收货款销售的商品,在商品发出时作为收入的实现。根据有关规 定,纳税人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除国家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在商品发出时确 认收入的实现。 (3) 委托代销。 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 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 (4)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在采用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商品的情况下,应 当在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将发票账单提交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后作为收入的实现。 (5)分期收款。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商品,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的实 现。对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实现时间,并按全部销售 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 (6)出口销售。企业出口销售的商品,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以取 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运单,并向银行办理出口交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进口的 商品, 如进口企业与国内用户签订合同实行货到结算的, 在货船到达我国港口取得外运公司 的船舶到港通知并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收入的实现, 合同规定对国内实行单到结 算的,凭国外账单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收入的实现。 53. 劳务交易中如何确认收入的实现?答:劳务交易中收入的实现按以下方式确认: (1)短期劳务合同中,在提供了劳务并开出发票账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长期劳务合同(主要指建筑施工合同)中,分别以下情况确认收入的实现: 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 应于合同完成、 施工企业与发包单 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 确认为收入实现, 实现的收入额为承包双方结算的合同价款总 额。 实行月末或月中支付。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合同,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款收 入的实现,即在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承包合同已完工 部分的工程收入实现,本期收入额为月终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金额。 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 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 应按合同规定 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益的实现, 即: 应于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或工 程阶段,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工程收入的实现。本期实现的收入额,为 本期已结算的阶段工程价款金额。 54. 权益性投资收益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答: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 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作为收入实现的确定日期。 55. 利息收入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答: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 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 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56. 租金收入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答:租金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 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57.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答: 特性权使用费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 入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 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58. 企业转让财产所得,如何确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 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例:A 国某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在 2008 年度从中国境内取得了下列 所得:股息 20 万元,利息 50 万元,特许权使用费 80 万元,同时,该企业转让了其在中国 境内的财产,转让收入为 150 万元,该财产净值为 120 万元。计算该企业 2008 年度来源于 中国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 解析: 该企业取得股息、 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20+50+80=150 (万元) 该企业取得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50-120=30(万元) 则该企业 2008 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50+30=180(万元) 59. 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如何确认收入的实现?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6]31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 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经济利益。开发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 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家内或由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 销售收入;凡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开发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 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应按以下规定确认: (1) 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 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 (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 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 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 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余额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 现;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 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11 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开发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 议,或开发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 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 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 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 低于买断价格, 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 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 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③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开发企 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开发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 议的, 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 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 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开发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 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 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属于由受托方与购 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 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 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④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 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 参照上述 三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 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 开发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 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5)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凡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其租赁期间 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出售时再按销售固定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 凡未将开 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 其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出售时再按销售 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 60. 房地产企业将开发房分给股东或员工,应如何处理纳税事宜?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6]31 号)文件的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者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 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 币性资产等行为, 应视同销售, 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 认收入实现,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销售价格偏低,税务机关有权核定收入。核定收入的方法和顺序为: (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3)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 15%,具体比例由 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61. 房地产企业以低于市场价的优惠价格将开发房售给本企业股东或员工,税务机关如何核定其应税收入? 答: 如果房地产企业以低于市场价的优惠价格将开发房售给本企业股东或员工, 税务机 关有权核定其应税收入收入。核定收入的方法和顺序为: (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3)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 15%,具体比例由 主管税务机关确定。12 62.企业的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职工福利等方面是否计税?相关资产的入账价值如何确定? 答:纳税人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 广告、样品、职工福利等方面时,应视同销售处理,作为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允许 扣除相关的成本。 该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 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63. 自产产品用于对外投资或者捐赠,应如何处理其所得税?答:根据国税发[ 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 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用自产产品对外投资,也应分为销售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 64. 自来水公司收取的供水设施增容费,是否计入企业收入总额?答: 自来水公司在为用户安装供水设施时, 按扩建量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供水设施增容 费,是以向用户供水为前提收取的。自来水公司对供水设施增容费实行自收、自管、自用, 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因此,供水设施增容费应计入企业的应税收入总额。 另外,自来水公司的供水设施是其经营用固定资产,包括供水设施的改扩建支出,均可 按税收法规规定逐年摊入成本。 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原则, 收取的供水设施增容费应全额计入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65. 企业取得的哪些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 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 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66. 如何界定“财政拨款”?答: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 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各级政府对企业拨付 的各种价格补贴、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不在“财政拨款”之列。 67. 如何理解“行政事业性收费”?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 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 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 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过程中, 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68. 企业取得的再就业财政补贴是否需要纳税?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的再就业专项财政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 税问题通知》 (财税[2004]第 139 号)规定,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照财 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13 [2002]第 107 号)文件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 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 超出财税[2002]第 107 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该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69.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哪些收入不需要计征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 税发[2001]15 号)的规定,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为: (1)财政拨款; (2)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3)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4)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70. 企业取得国家“863”项目拨款,能否免税?答: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不计人损益者外, 应一律并人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对于企业取得 的国家“863”项目拨款,如能提供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文件 则不必计入纳税所得,如果不能提供,则应计人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71. 企业按规定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作为所得税应税收入?答: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收取的供配电贴费,凡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未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专户,未实 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应并入企业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72. 电力企业销售电力、 热力产品时随同收取的基金、 费用等是否要计征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税发[ 号) 的规定,电力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销售电力、热力产品时,随同电价向用户收取的三 峡工程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供、配电贴费,凡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财政资 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凡未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 财政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以及超过标准收取的上述基金、费用和随电价向用 户收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并入企业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7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属于免税收入。 享受该规定的税收优惠必须满足四个条件: (1)必须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才能享受该优惠,没有在中国境内 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不得享受; (2) 非居民企业必须从居民企业取得相关收益才能享受, 从非居民企业哪里取得相关收 益不能享受本优惠; (3)必须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才能享受,取得其他性质的收益如利息等, 不得享受本项优惠; (4)该收益必须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如果没有实际联系,不能享受本项优惠。14 74. 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需要征收企业所答: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享受该 规定的税收优惠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2)必须是居民企业之间才能享受; (3)只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才能免税,其他性质的收益如利息等,不能享受 免税。 75. 纳税人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如何确定投资所得?答:纳税人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 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76. 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施后,企业收到对外投资分回的税后收益可否免税?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这里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 利等投资性收益, 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另一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 不包括投资于 另一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所取得的投资收益。 77. 国债转让收益如何进行纳税调整?答:国债利息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但将持有未到期的国债对外转让取得的收入,不属 于国债利息,取得的国债转让收益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78.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需要满足哪些要求?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 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 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 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 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79. 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福利彩票发行收入是否应计征企业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 (资金、附加) 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22 号)的有关规定,各级福 利彩票发行机构的福利彩票发行收入中用作社会福利基金并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资金专 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部分,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福利彩票用于其他用途的其他发行 收入,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15 80.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淘汰企业取得的赠款是否应征收企业所得税?答: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淘汰企业取得的赠款免征企业所得税 的通知》 (国税函[ 号)的规定,为进一步促进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顺利履行淘汰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义务, 对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通过招标确定关闭生产线或削减生产量的全 氯氟烃、哈龙、四氯化碳、三氯乙烷生产企业所获得的《议定书》多边基金赠款,可视为有 特定用途的基金,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81. 对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收入和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收入,是否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24 号)的有关规定,对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 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号)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收入和免征 增值税、营业税收入,不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并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新技术、新兴媒 体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和开发以及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 82.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收入是否应征收企业所得税?答: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 知》 (财税[ 号)的规定,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 责任公司取得的证券交易所按其交易经手费 20%和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 0.5%缴纳的证券 投资者保护基金收入、 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 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破产清算所得以及 获得的捐赠等,不计入其应征所得税收入。该政策执行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止。 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注册资本金收益、 存款利息收入、 购买 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和中央直属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83. 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税金包括哪些? 答: 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 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84. 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损失包括哪些? 答: 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 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85. 企业发生销售退回,能否将退回的销售额从应税收入中扣减其收入总额? 答: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由税务机关开具或其他退货的合理证明,即 可按退回部分的销售额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 并可相应扣减该退回部分的增值税销项税 额。 86. 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新税法施行后,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 税前据实扣除。 所称工资薪金, 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16 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 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87.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具体区别是什么? 答: 区别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主要标准是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是否存在, 具体的判定方 法如下: (1)劳动合同(或协议)是否签订; (2)因假等原因能否享受工资待遇; (3)是否享受社保及福利; (4)职务晋升、职称评定是否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5)劳动报酬一般按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 (6)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有限的。 88. 已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返聘后,其工资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已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返聘后,企业发放给他们的工资不能在税前扣除。因为准 予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指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劳动报酬, 在本企业任职 或与企业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不包括以下人员: (1)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 职工浴室、 理发室、幼儿园、 托儿所人员; (2)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带岗职工; (3)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89.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如何加计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 员的, 不仅可以据实扣除已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 同时还可以按照已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 的 100%的比例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90. 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雇佣保安,支付给保安的工资是否可以直接扣除? 答: 若雇佣的保安已与该公司签订劳务协议, 支付给保安的工资作为企业实际支付的合 理工资薪金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 91. 特殊行业的企业发放的安全补助,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关于津贴和补贴的范围 中明确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具体地有如下各项:高空津贴、井 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盗津贴、艰苦气 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 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三种 艺术(舞蹈、武功、管乐)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 位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 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 贴等。因此,安全补助作为津贴的一种,列入工资薪金范畴,可以在税前扣除。 92. 企业支付的职工劳动保护费能否在税前扣除?17 答: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 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93. 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劳动保护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 号)的规定, 对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 职工防暑降温费、 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 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 确定上述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 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企业发生上述费用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 号)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 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可以扣除。 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 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但是,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劳动保护费,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有关劳动保 护支出的规定,因此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94. 重组上市的集团公司的社会性支出等能否税前扣除?咨询问题:石油集团、石化集团、石油股份、石化股份等在重组上市后,仍承担了大 部分社会性支出及为职工承担供暖等物业费,这部分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 《财政部、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办社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 号)的规定,石化股份所属分公司取得的用于企业矿区所在地市政、公交、 环卫、 教育、 公检法、 医疗和消防等社会性支出资金, 应作为企业的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石油股份、 石化股份所属分公司以关联交易形式支付给其对应的石油集团、 石化集团所属企 业的上述社会性公共支出, 在不高于其设立时关联交易协议规定限额内的部分, 可以在当期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企业发生的用于企业矿区所在地市政、公交、环卫、教育、公 检法、医疗和消防等社会性支出,可以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石油集团、石化集团、石油股份、石化股份及其所属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供暖、物业管理 费等补助性支出,可以按实际发生全额列为企业管理费用,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该政策执行期限为石油集团、石化集团重组改制之日至 2008 年年底。 95. 独生子女补贴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发放的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96. 支付给职工家属的生活补贴,是否可以在税前列支? 答:职工家属不属于“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 ,因此,纳税人支付给 职工家属的生活补贴是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97. 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款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 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 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 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 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 一次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 可以在以后年 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18 98.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 答: 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在不超过当地政府 规定的缴纳比例范围内,准予在税前扣除。由职工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不得税前扣除。 99.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如何扣除? 答: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对 已经提取尚未使用的部分, 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但在当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要做纳税调整。 100. 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范围包括哪些? 答:职工福利费支出的主要范围是: (1)职工医药费; (2)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包 括因公或非因公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 (3)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 (4)集体福利部门的补贴,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 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补助,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补助费和发放给职工的修理费等; (5) 其他福利待遇, 主要指上下班交通补贴、 计划生育补助、 住院伙食费等福利费开支。 101. 2007 年以后职工福利费应如何提取与扣除? 咨询问题:某公司从 2007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新会计准则,根据新《企业财务通则》 的要求,企业发生的福利费据实列支。比如:2007 年计税工资额为 100 万元,实际发生福 利费支出 10 万元,2007 年年初福利费没有余额。请问:2007 年终所得税汇算时,福利费 是否按照计税工资的 14%进行纳税调整? 答: 《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7]48 号)中规定: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 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 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即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2007 年以后职工福利 费不再计提,待实际发生时列支为当期费用。但 2007 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执行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允许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 14%计算扣除。 因此,对执行新会计准则不再计提福利费的企业,其实际发生的福利性支出,在不超过 计税工资总额 14%以内的部分,可以直接列入成本费用税前扣除。 102. 企业为职工订购午餐,没有取得发票,能否从税前扣除? 答: 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餐费应该具有正规发票才可列支, 企业若没有取得正规发票, 则不能从税前扣除,若仅以收据入账,即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午餐费已从税前扣除的应作 税前调整。 103. 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 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4.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哪些?19 答: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 (财建字[ 号)文件 规定,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上岗和转岗培训; 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岗位培训、 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 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 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 他开支。 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 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 105. 工会经费如何在税前列支? 答: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 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准予扣除。 凡不能出具 《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的, 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06. 住房补贴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税发[ 号文规定,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 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 可以税前据实 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 107. 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如何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 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 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 (营 业)收入的 5‰。 例:某企业 2008 年度全年销售收入为 1000 万元,业务招待费支出共计 20 万元,该企 业 2008 年度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如何计算? 解析:当年销售收入的 5‰为:1000×5‰=5(万元) ,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 60%计 算得:20×60%=12(万元) ,超过了当年销售收入的 5‰,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所以该企业 2008 年度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 5 万元。 108. 超过标准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是否可以结转下年扣除? 答:企业发生的超过标准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进行纳税调整,不可结转到下一年度抵 扣。 例:某公司 2007 年度业务招待费超标 20 万元,假定 2008 年业务招待费可扣除标准为 150 万元,2008 年实际可扣除业务招待费 120 万元,则 2008 年可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 仅为 120 万元,不能结转抵扣 2007 年未扣除的 20 万元。 109. 房地产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有何具体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结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6]31 号) 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至预售收入实现时, 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 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 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 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 个纳税年度。20 110. 隐瞒的收入能作为招待费扣除基数吗? 咨询问题:2008 年度 5 月份,税务机关稽查时发现我公司所隐瞒的 2007 年度的 500 万 元收入, 作为 2007 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进行了纳税调整。 但在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上, 仍以公司 2007 年度账面所反映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 、 基数。请问:对公司隐瞒的收入是否应当作为当年或来年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 答: 《财政部、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79 (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 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同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号)第五条进一步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 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79 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 包括各类 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 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业务招待费是根据纳税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作为扣除的基数。而你公司在 2007 年 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业务招待费是根据公司 2007 年度账面所反映的“主营业务收 入”、“其他业务收入”作为申报业务招待费扣除的基数,对由此申报少扣除业务招待费的费 用,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期后,不论是企业发现或税务机关检查时发 现,均不得追加所申报年度业务招待费的费用扣除,并且也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企业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未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期过后永远不得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补扣。 其目的在于规范企业进 行正确的会计核算和正确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111. 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如何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 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度销售(营业)收 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12. 赠送给客户的礼品如何开支? 答: 赠送给客户的礼品, 如果印有企业名称的, 属于企业宣传, 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 其他不属于企业业务宣传的礼品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113. 企业支付的广告费能否预提或待摊? 答: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期间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为扩大其 影响力在各类媒体上宣传制作所发生的广告费, 应于相关广告见诸于媒体时, 作为期间费用, 直接计入当期营业费用,不得预提或待摊。 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如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等)企业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其相对应的有 关广告服务将在未来几个会计年度内获得, 则本期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应作为预付账款, 在接 受广告服务的各个会计年度内, 按照双方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各期接受广告服务的比例分期计 入损益。 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当期发生的广告费是为了在以后会计年度取得有关广告服 务,则应将广告费于相关广告见诸于媒体时再计入当期损益。 114. 纳税人对第 29 届奥运会的赞助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 29 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1 (财税[2003]10 号)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 29 届奥运会的资 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该政策在奥运会结束、北京奥组委财务清算完结后停止执行。 115. 企业为职工支付的保险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 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 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 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 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116. 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 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 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 财产保险 等商业保险, 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但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的职工购买的法定人 身安全保险,其保险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117. 企业为职工购买的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 包括职工养老基金、 待业保险基金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 企业向政府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缴纳的养老保险、待业(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性质的保 险费用(或基金) ,凡缴纳比例、标准经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可在税前扣除。 118. 直接发放给职工的社保费用是否可以作为保险费用在税前扣除? 答: 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 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但企业若将这部分社保费用直接发放给职工, 而不是按照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 劳动社 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就不可在税前扣除。 119.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而缴纳的保险费用,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 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与取得应税所得有关的财产保险等各种保险费用,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查 实,可在税前扣除。 120.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借款费用,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 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和经过 12 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 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按 规定扣除。22 例:某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建造办公楼,办公楼交付使用前支付利息 30 万元,交付使用 后支付利息 20 万元,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应区别对待,在办公楼交付使用前支付的 30 万元,应并入办公楼原值,通过计提折旧的方法逐期摊销;交付使用后的 10 万元利息,则 可作为期间费用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121.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 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企业经批准 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22.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怎样确定扣除限额? 答: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123. 金融机构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经营金融业务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 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 124. 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 金融企业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和进行同业拆借业务等发生的利息支出, 准予在税前全 额据实扣除。 125. 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 与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资金拆借可扣除所支付利息不同, 非银行企业内营业 机构之间资金拆借支付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因为,一方面,这本身是同一法人内部的交 易行为,其发生的资金流动,不宜作为收入和费用体现;另一方面,由于企业内各营业机构 不是独立的纳税人, 而且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企业所得税, 要求同一法人的各分支机构汇 总纳税,即取得利息收入的营业机构作为收入,支付利息的营业机构作为费用,汇总纳税时 相互抵销,在税前计入收入或者扣除没有实际意义。 126. 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筹措生产经营活动资金,除了向金融企业借款外,还有一种重要形式就是,通 过发行企业债券, 向社会大众借款。 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发行债券所发生的利息支出, 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 127. 企业向职工筹集资金并按照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所发放的利息支出能否在企 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向非金 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 准 予扣除。因此,企业向职工集资支付的规定标准内的利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28. 企业对外投资的借款费用如何扣除? 答: 企业发生的不需要资本化的费用, 在生产、 经营期间, 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23 准予扣除;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不高于按照金融企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 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费用,准予在税前扣除。 129. 对于房地产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有何特殊规定?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1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如下: (1) 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 属于成本对 象完工前发生的,应配比计入成本对象;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可作为财务费用直接 扣除。 (2)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统一借款后转借集团内部其他企业、单位使用的,借入方凡能 出具开发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 其支付的利息准予按税收有关规定在税前扣 除。 (3)开发企业将自有资金借给全资企业(包括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关联方借 入资金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 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未超过部分 的利息支出,准予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内税前扣除。 130. 企业在借款时未指明所借款项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何规定扣除? 答: 企业借款未指明所借款项用途的, 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借 款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131. 向关联方支付的借款利息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 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 不得在税前扣除。 例:某企业 2008 年度有注册资本 500 万元,当年 4 月 1 日向其控股公司借入经营性资 金 400 万元,借款期 1 年,支付利息费用 28 万元。假定当年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为 8%, 该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利息费用是多少? 解析: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利息费用: 500×50%×8%=20(万元) 132.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 息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 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且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所称规定标准是指,银行、保险等金融企业,包括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在内的全部负息债 务不得超过权益性投资的 20 倍;其他行业,包括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在内的全部负息债务不 得超过权益性投资的 3 倍。 超过规定标准但企业能够提供相关资料, 并证明其关联方债权性投资的融资条件符合独 立交易原则的,不受此规定限制。 133. 如何理解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 答: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按照约定支付利息或者24 以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长短期融资。 其中,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 投资包括: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 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只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 投资, 其金额为企业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包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 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这与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权益性投资的定义一致。 ??由于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与各行业的实际情况密切相关, 应针对不同行业的 融资特点予以考虑,比如对银行、保险等具有较高负债权益比率需求的产业,应制定与其他 行业不同的标准。因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授权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134.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应怎样计 算其税前扣除?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应按成本对 象进行归集和分配,并按规定在税前进行扣除。 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实际发生的,直接摊入相应的成本对象。 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实际发生的, 首先应按规定在已完工成本对象和未完工成本对象之 间进行分摊, 再将应由已完工成本对象负担的部分, 在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未实现销售 的可售面积之间进行分摊, 其中, 应由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分摊的部分, 准予在当期扣除。 135.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可否税前扣除?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规定,因对已售开发产品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承担维护、 保养、 修理、 更换等责任而发生的费用, 可按实际发生额进行扣除, 提取的维修基金不得扣除。 136.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可否税前扣除? 答: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 必须按照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 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 而缴纳的土地闲置费, 计入成本对象的施工成本; 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 可作为财产损失按规定进行扣除。 137.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造过程中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可否税前扣除? 答: 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在建造过程中如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 减去残 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净损失, 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 如成本对象整体报 废或毁损,其净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规定直接在当期扣除。 138. 企业未按规定时间向银行还贷被银行加收的罚息,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对企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 性罚款,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 139. 企业支付的水电费滞纳金能否税前扣除? 答: 行政性罚款、 滞纳金不可税前扣除, 而各种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 罚款、 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 支付的水电费滞纳金属于违反经济合同而发生的支出, 应计入营业外 支出,不属于行政性的滞纳金,允许在税前扣除。25 140.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延期交房支付的违约金,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工程进度原因造成延期交房, 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等相关规 定,支付业主延期交房违约金,属于民事主体的非行政性罚款、非司法性罚金,允许在计算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41. 企业集团统一贷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该贷款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 号)规定,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 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 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 不属于关联企业之 间的借款,因此,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 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 本 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限制,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 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 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 不高 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142. 企业发生的汇兑损失如何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 中, 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 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 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 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143. 企业通过商场销售商品,给商场的返利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如果企业对商场的返利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在税前扣除: (1)有明确的合同或协议标明返利的金额或比例; (2)从商场取得能够证明返利金额的发票,发票上必须写明是销售手续费或销售返还; (3)在实际支付返利的当期税前扣除,而不能作为预提费用进入销售费用在税前扣除。 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 企业对商场的返利视为销售回扣, 按照有关规定将不能 在税前扣除。 144. 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相关费用,是否应计入销 售费用在税前扣除? 答: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 过程中的保险费、 装卸费、 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可直接 计入销售费用并在税前扣除。 但是, 如果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已将上述购货费用计入 存货成本的,不得再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申报扣除。 145. 劳务费需要取得发票才能税前列支吗? 答:(1)单位提供劳务由提供劳务的单位开具发票。 (2)个人提供劳务可由劳务的提供者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的 同时代扣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无法取得代开发票的由接受劳务的单位, 在向提供劳务的 个人支付劳务费时,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劳务费应视不同情况确定税前列支的凭据。26 146. 某企业员工因境外出差发生相关费用,取得的费用票据为水单或银行刷卡单据, 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 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 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 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 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因此, 该企业从境外获取的费用票据若是与纳税有关的没有疑义的发票或者凭证, 可以 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若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 则应向税务机关提 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审核后方可作税前扣除。 147. 纳税人交纳的行业会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加入工商业联合会交纳的会员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工商业联 合会结余的会员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交纳会员费的数额。 纳税人按省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 社团组织交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148. 企业发生的各种认证费用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通过 IS09001 或 9002 等产品质量体系以及其他各种资质认证,发生的认证费 用是企业正常、 合法、 必要的支出, 但不宜通过无形资产来资本化。 考虑到企业申请 IS09001 或 9002 等,实际是企业进行咨询、改进管理的过程。因此,企业进行产品质量体系认证等 发生的费用,可作为咨询类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 149.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 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 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 产成本的 150%摊销。 150. 受托开发项目支出能否作为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基数?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88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 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其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 予以税前扣除。 对于受托提供技术开发服务的企业, 其向委托方提供技术开发服务业务中发生的各项支 出,不属于本企业的技术开发费范围,因此,此类成本费用不得享受加计 50%抵扣应纳税 所得额的优惠待遇。 151. 研究开发费用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88 号)的有关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 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 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 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 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 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27 152. 企业提取的环境、生态恢复专项资金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企业依照法律、 行政发给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若上述专 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环境保护或生态恢复的原定用途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153.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支付的固定资产租赁费,如何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根据生产 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 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54. 管理费和内部业务往来费用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企 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以及非银行企业内 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 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 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由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分支机构所得并入总部,分支机构不存在扣除问题,所以管理 费不得扣除。 155.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如何扣除? 答: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条的规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 某企业 2008 年度总收入为 3000 万元, 按照税法规定扣除各种费用后其年度利润总 额为 500 万元。 本年度, 该企业分别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和希望工程基金会向红十字事业和西 部贫困地区各捐款 20 万元。则该企业 2008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多少? 解析: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 准予扣除。该企业的利润总额为 500 万元,扣除限额即为:500×12%=60(万元) ,企业实 际捐赠支出为:20×2=40(万元) 因此,企业 2008 年度可扣除的捐赠额为 40 万元,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 460 万元。 156.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答: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8 (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9)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57. 如何审定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结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 通知》 (财税[2007]6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 会,需要报送以下材料: (1)要求捐赠税前扣除的申请报告; (2)国务院民政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批准登记(注册)文件; (3)组织章程和近年来资金来源、使用情况。 158. 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需要报送哪些材料? 答: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需要附送以下材料: (1) 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 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 料; (2) 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 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 (3)主管税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59. 向红十字会捐赠都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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