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空运出口时,附在报关单查询上的磅条是什么,磅条上信息与箱单不符怎么办

生产企业免抵退申报系统中如何填写出口日期和报关单号的?_百度知道
生产企业免抵退申报系统中如何填写出口日期和报关单号的?
各位高手,请教一个问题我单位是生产企业出口性质,1月份收到业务传来的公司出口货物自制的报关单,发票,箱单,我根据这些信息开具了出口发票。但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时,报关单号和出口日期应该怎么填写啊。请高手指教
提问者采纳
出口日期是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报关单号现在是18位,现在都是直接导入的报关信息。有什么疑问你在问吧。申报系统现在是9.1版
手上没有正式的报关单,实在电子口岸中找到了相印的信息。我还遇到了一个问题,就是在电子口岸中找到货物已经出口,但是当月没有开具出口发票,我该如何操作,在退税申报系统中如何操作?谢谢~
出口发票开具在出口日期前,你可以把开具发票日期改下,但是这种操作不是很正规的。
开票日期无法修改...如果跨月开票企业会不会受到处罚啊,如果处罚,会是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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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号是按报关单上的号码一般是18位的+001凑足21位,出口日期就是报关单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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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空运毛重和体积和提单不一致怎么办? - 报关报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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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运毛重和体积和提单不一致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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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运毛重和体积和提单不一致怎么办?
空运提单的毛重都是按照实际称得,那么我们给货代的装箱单和报关单上的毛重如果比机场称出来小的话,报关有问题吗?到底是海关允许空运提交单据与实际不符还是货代帮忙改了?
另外如果有随机文件一起走,对于客人清关有影响吗,谢谢.
进出口货运报关报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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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 huifan881003 的帖子
没有关系的,可以清关的
学外贸的做货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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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黄冈人在上海
对的,空运是没关系的
UID 860194
积分 7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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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报关资料可以改的,报关和实际重量是一样的,你清关资料和提单不一样,基本上是没有事情的,因为海关是准许有3%的误差的。
UID 310715
福步币 1 块
阅读权限 60
运单上的毛重是按照在机场过磅重量来打的
你做的资料的毛重和实际的相差一点是没关系的
但是你过磅出来的毛重绝对不能比你资料中的净重还要少& & 想想就明白
UID 406903
积分 29588
福步币 4 块
阅读权限 80
空运的重量是按照仓库承重来的
当前时区 GMT+8, 现在时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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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进出口单证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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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浦江海关(2200)
张家港市外贸公司
TAURUS/A23W
CMA 29584 HAM
张家港市外贸公司
&&& 一般贸易
&&& 江苏张家港
&29/1900780
张家港服装厂
&&&&&&&&&&&&&&
IN TRANSIT TO ZURICH
&&&&&&&&&&&&&&
SWITZER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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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1533 MADE IN CHINA DFDU7967385
全棉男式内裤&&&&&&&&
122640件&&&
瑞士&&&&&&
USD20.08/DO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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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NS 100PCT COOTTON& 10424 千克
&&&&&&&&&&&&&&&&
WOVEN UNDER PANTS
&&&&&&&&&&&&&&&&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XX报关
有限责任公司
报关专用章
报关员&&&&&&&&&&&&&
单位地址&&&&&&&&&&&&&&&&&&&&&
XX市XX路XX号
邮编 XXXXXX
&&&&电话XXXXXXXX&&&&
审单&&&&&&&&&&&&&
证税&&&&&&&&&&&&&
查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预录入编号:&&&&&&&&&&&&&&&&&&&&&&&&&&&&&&
海关编号:&&&&&&&&&&&&&&&&&&&&&&
上海浦江海关(2200)
上海华源机械动力进口有限公司
运输工具名称
HYUNDAI BARON/3068
APLU7137686
上海华源机械动力进口有限公司
&&& 一般贸易
运抵国(地区)
境内货源地
&&上海浦东新区
合同协议号
毛重(公斤)
净重(公斤)
外贸自营内销
标记唛码及备注&&
&&&&&&&&&&&&&
SHANGHAI WORLDB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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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NO 1-420 SHANGHAI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数量及单位& 最终目的国(地区)&
单价&& 总价&
币制& 征免
氨纶弹力丝&&&&&&&&&&&
10332KG&&&&
新加坡&&&&&&&
USD19/KG 196308& USD 照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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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CRA& ELASTANE
40 DENIER TYPE 149B
MERGE 17124.5KG TUBE
税费征收情况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XX报关
有限责任公司
报关专用章
录入员&&& 录入单位
报关员&&&&&&&&&&&&&
单位地址&&&&&&&&&&&&&&&&&&&&&
申报单位(签章)
XX市XX路XX号
XXXXXX&&&&
电话XXXXXXXX&&&&
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签章)
审单&&&&&&&&&&&&&
证税&&&&&&&&&&&&&
查验&&&&&&&&&&&&&
填写货物外包装的种类。如箱、包、袋、桶等。不同种类应一一列出。
包装种类是指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种类。按作用可分为运输包装和零售包装。
件数是批明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即运输包装的件数)。
二、包装种类的分类
为了适应商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的不同要求,运输包装又分为单件运输包装和集合运输包装。
(一)单件运输包装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作为一个计件单位的包装称为单件运输包装。如采用箱(Cases)、桶(Drums、Casks)、袋(Bags)、包(Bales)、捆(Bundles)等单件容量对货物进行包装。
采用单件包装时,一般在合同包装条款中注明使用的包装材料,如:木箱(Wooden
cases)、纸箱(cartons)、木桶(Wooden casks)、铁桶(Iron drums)、塑料桶(Plastic
casks)、麻袋(Gunny bags)、纸袋(Paper bags)、塑料袋(Plastic bags)等。
(二)集合运输包装
集合运输包装又叫成组化运输包装,它是为适应运输、装卸工作现代化的要求,将若干个单件运输包装组合成一件大包装。常见的有:集装袋、集装包(Flexible
Container)、托盘(Pallet)、集装箱(Container)。
集装箱又称“货柜”,是一种用金属板材或木材、塑料、纤维板材制成的长方体的大箱,可装载5~40吨的商品。1个20英尺(20’)集装箱为1个标准箱,1个40英尺(40’)集装箱可折成2个标准箱。
三、填报要求
1、包装种类栏目填报的是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运输包装),而不是销售包装。
2、集装箱号栏填报集装箱编号及数量。集装箱号是在每个集装箱箱体两侧标示的全球唯一的编号。集装箱数量四四舍五入填报整数,非集装箱货物填报为0。
TEXU(1)表示1个标准集装箱;
TEXU(3)表示2个集装箱,折合成3个标准箱,其中一个箱号为TEXU3605231,其余集装箱编号打印在备注栏或随附清单上。
指实际支付的保险费金额或保险费率。如以FOB和CFR条件成交,则不必填写。
保费是指货物的国际运输的保险费用。
保费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保险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保险费的出口货物,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的国际运输的保险费用,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详见《运费、保费、杂费填写规范表》)
报关是指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货物的发运人及其代理人、物品的所有人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口手续,海关对其呈交的单证和申请进出口的货物依法进行审核查验、征缴税费、批准进口或者出口的全过程。一般来说,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可分为四个基本环节,即申报、查验、征税及放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的减免税或缓期交纳进出口税费的进口货物,经及其他在放行后一定期限内仍须接受海关监管的货物的报关,可以分为五个基本环节,即申报、查验、征税、放行及结关。
(一)申报
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进口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和有关单证。海关在接受申报时,要对进出口报关单位申报的内容及递交的随附申报单证,依据国家对进出口货物的有关政策、法令、规章进行认真审核。通过审核有关单证,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合法性,申报的内容是否正确,申报的单证是否齐全、有效等。
申报是进出境货物报关的第一个环节。目前,海关接受申报的方式一般有三种,即口头申报、书面申报及电子数据交换申报等。其中后两种是常用的申报方式。
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出口货物,一般应在装货前24小时内向运输工具所在地的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应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超过期限的海关将征收滞报金。
准备好报关单证是保证进出口货物顺利报关的基础。报关单位及其报关员必须做好报关单证的准备工作。一般情况下,报关应备单证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外,可分为基本单证、特殊单证、预备单证三大类。基本单证主要包括与进出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商业和货运单证,如发票、装箱单、提货单或装货单(海运进出口)、运单(空运)、包裹单(邮运)、领货凭证(陆运)、出口收汇核销单及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减税、免税证明等;特殊单证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特殊管制的证件,主要包括配额许可证及其他各类特殊管理证件等;预备单证主要是指海关认为必要时需查阅的单证,主要有贸易合同、货物原产地证明、委托单位的工商执照证书、委托单位的账册资料及其他有关单证等。
为使报关工作顺利进行,各进出口企业在制作和提交上述单据时要做到:1、单证齐全、有效;2、单证相符、单货相符;3、符合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定;4、符合海关的规定。
(二)查验
查验是指海关在接受申报单位的申报后以已经审核的申报单证为依据,通过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的核查,以确定其报关单证申报的内容是否与实际进出口货物相符的一种监管方式。通过对货物的查验可以防止不法分子以次充好、以假冒真、弁取暴利、非法获取出口退税等,从而维护对外贸易的正常开展。
海关查验货物一般在海关监管区的进出口口岸码头、车站、机场、邮局或海关的其他监管场所进行。对进出口大宗散货、危险品、鲜活品,经申请可在作业现场予以查验。在特殊情况下,经申请,海关审核同意,也可派员按规定的时间到规定场所以外的工厂、仓库或施工工地查验货物。
(三)征税
税费计征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及进口环节税费。海关征税首先要对进出口货物申报进行审核。核实申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总值、成交金额、产地、贸易性质等。对申报进行审核后,对相关的货物计征税费。海关计征税费的一般程序是:1、确定税则分类;2、确定适用的税率;3、确定完税价格;4、计算税额;5、缴纳关税。
(四)放行
放行是口岸海关监管现场作业的最后一个环节。海关在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后,经审核报关单据、查验实际货物,依法办理进出口税费计征手续并缴纳税款后,有有关单据上签盖放行章,海关的监管行为结束,在此情况下放行即为结关。
(五)结关
结关是指对经口岸放行后仍需继续实施后续管理的货物,海关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核查,对需要补征、补税货物作出处理直至完全结束海关监管的行为。
填报加工贸易的《登记手册》编号以及保税仓库进出口货物的《登记手册》编号。
由海关填写,报关单位无须填写。
备案号是指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在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由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均简称《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简称《征免税证明》)或其它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备案号长度为12位,其中第1位是标记码。《登记手册》第一位A、B、C、D,分别表示备料、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和来料设备的备案号;《征免税证明》中的第一位是Z。
备案号的标记码必须与“贸易方式”、“征免性质”、“征免方式”及“用途”等栏目相协调(见《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及设备相关指标的填报关系表》)
备案号包括以下三种:
1、《登记手册》编号包括:
⑴《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编号。第一位字母是C。非三资企业经营“进料加工”一律填写《进料加工专用报关单》,在报关单右上角注明。
⑵《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编号。第一位字母是B。非三资企业经营“来料加工”一律填写《来料加工专用报关单》,在报关单右上角注明。
⑶《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编号。第一位字母是C。三资企业进出口货物一律填写《三资企业专用报关单》,在报关单右上角注明。
2、《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编号。第一位字母是Z。
3、其他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三、填报要求
1、1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
2、加工贸易合同项下使用《登记手册》的货物和凡涉及减免税备案审批的货物,都得在报关单上分别填写《登记手册》编号和《征免税证明》编号,不得为空。如下三种情况例外:
⑴小量低价值辅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种客供辅料,按规定不使用《登记手册》的,填报“C+关区代码+0000000”,不得为空。如:北京口岸关区代码为0100,填报C。
⑵加工贸易货物转为享受减免税或需审批备案后办理形式进口的货物,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等审批证件备案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登记手册》编号。
⑶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于填报。
指按海关《币制代码表》确定的实际对外成交的货币符号,如USD、JPY等。
标记唛码及备注
指货物外包装上的标记唛码及其他说明事项。
标记唛码及备注
标记唛码又称运输标志,是为了方便运输和识别货物,刷写在运输包装上的标记。
标记唛码英文表示为Marks、Marking、MKS、Marks ﹠
No.、Shipping
Marks。它通常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包括四项:⑴收货人代号;⑵合同号、发票号等;⑶目的地名称,包括最终目的国或原产国、目的港或中转港;⑷件数号码。并且要求将以上四项分列四行,每行不超过17个字母。
Marks ﹠ No.(唛头)
——————
HUMBURG(中转港:汉堡)
IN TRANSIT TO
ZURICH(目的港:苏黎世)& SWITZERLAND(目的国:瑞士)
C/NO.1—1533(件数:1533件)
MADE IN CHINA(原产国:中国)
MKS/Markung(唛头)
——————
SHANGHAI WORLDBEST(收货人)
98L—025SH(合同号)
C/NO.1—420(件数:420件)
SHANGHAI(目的地:上海)
填报要求:
1、标记唛码及备注栏上部用于填报以下内容:
⑴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所有文字、数字;
⑵一票货物多个集装箱的,在本栏目打印其余的集装箱号;
⑶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外贸企业名称;
⑷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对应的备案号。出口报关单应填报“转出至*********号手册”;进口报关单应填报“由*********号手册转入”;
⑸经批准转内销的边角料、废次料,应在本栏目注明“残次料”;
⑹其它申报时必须说明的事项。
2、下部供打印随附单据栏中监管证件的编号。比如:O[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地方签发)]:—06753、
7(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03205
填报按海关《成交方式代码表》确定的价格条件。如FOB、CFR、CIF等。
填写货物出境的最后一个口岸的名称。
进出口口岸是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口岸海关名称是指国家正式对外公布的并已编入《关区代码表》的海关中文名称。口岸海关代码是指口岸海关的关区代码。
值得注意的是,进出口口岸填写的是口岸海关的名称而不是口岸的名称。如,一批电视机日抵达九洲港,报关员向海关填报该批电视机的进口口岸应当是九洲海关,而不是九洲港。
二、《关区代码表》结构
由两部分构成,即关区代码和关区名称。
1、关区代码:由四位数字组成,前两位采用海关统计的直属海关关另代码,后两位为隶属海关代码。
2、关区名称:各口岸海关中文名称。
进出口口岸的填报应视货物进出口情况,按以下五种不同的情况填报:
1、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写货物实际进出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2、加工贸易货物填写货物限定或指定进出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3、转关运输货物填写货物进境地海关或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4、深加工结转货物填写货物转入地海关或货物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5、未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写接受货物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四、填报要求
1、进口货物应为货物进境的第一个口岸海关名称。
2、出口货物应为货物出境的最后一个口岸海关名称。
3、无法确定进出口口岸以及无实际进出口的报关单,如保税结转和后续补税报关单,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或代码。
4、代码表中只有直属海关关别和代码的,填报直属海关名称和代码。如在西宁海关办理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填报西宁海关(9700);如果有隶属海关关别和代码时,填报隶属海关名称和代码。如在九洲海关办理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不得填报拱北海关(5700),必须填报九洲海关(5750)。
指运载该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出境的日期。
日期是指报关单上的日期,包括进口日期、出口日期、申报日期和填制日期。
进口日期是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本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运输工具进境日期一致。在预申报时,进口日期可大于申报日期。
出口日期是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免于填报。无实际进出口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
申报日期是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日期。
填制日期是指报关员填制报关单的日期。
三、填报要求
日期均按年、月、日各两位填报。
如日进口,次日填制报关单并向海关申报,进口日期填报为:02.08.18,申报日期填报为02.08.19,填制日期填报为02.08.19。
特殊情况下,进口货物申报日期不得早于进口日期;出口货物申报日期不得晚于出口日期。
填写货物的单位价格。
商品价格及成交方式
进出口商品的价格提决定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买卖双方磋商过程中需要反复讨论的中心问题。合同价格的基本内容,包括单价条款、计价单位、计价货币、成交方式四个方面。
单价(Unit Price)是指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
总价(Total Amonut)是指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
币制是指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币制。
二、填报要求
1、单价栏填报同一项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发票单价)。无实际成交价格的,填报货值。例如:
⑴USD5.0/DOZ
⑵USD22.08/DOZ
⑶USD19.0/KG
⑷USD2.0/LTR
2、总价栏填报同一项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无实际成交价格的,填报货值。
3、币制栏根据实际成交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币制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制名称或代码。如《币制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制,需转换后填报。
成交方式是指进出口贸易中进出口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界限。成交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称为贸易术语,又称为价格术语,在我国习惯中称为“价格条件”。成交方式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表示交货条件,另一方面表示成交价格的构成因素。
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有六种,详见《成交方式代码表》。
三、最常用的三种成交方式CIF、CFR和FOB之间的转换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规定进口货物按到岸价格统计,出口货物按离岸价格统计。
到岸价格包括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凡进口成交价不是CIF价,都必须按规定填写运费、保费或杂费,以便转换成到岸价格。
离岸价格不包括货物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后的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凡出口成交价不是FOB价,都必须按照规定填写运费、保费或杂费,转换成离岸价格统计。
(一)进口成交方式
1、FOB价,按公式“CIF=FOB+I+F”转换成CIF价,在运费栏填写运费率或单价或总价,在保费栏填写保费率或总价。
2、CFR价,按公式“CIF=CFR+I”转换成CIF价,在保费栏填写保费率或总价。
(二)出口成交方式
1、CIF价,按公式“FOB=CIF-I-F”转换成FOB价,在运费栏填写运费率或单价或总价,在保费栏填写保费率或总价。
2、CFR价,按公式“FOB=CFR-I”转换成FOB价,在保费栏填写保费率或总价。
四、填报要求
1、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
2、无实际进出境的,进口填报CIF价,出口填报FOB价。
指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名称。一般为国内供应商,也可填出口商。
该项为海关接受申报后所作的报关单标识号。
由海关填写,报关单位无须填写。
海关编号是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其长度为9位数字。其中第1、2位为主管海关(分关、办事处)代码,第3位由各关定义,一般设置为年份,第4—9位为顺序编号,其中顺序编号第一位“0—4”表示进口,“5—9”表示出口。
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
本栏目是供海关内部作业时签注的总栏目,由海关关员手工填写在预录入报关单上。其中“放行”栏填写海关对接受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作出放行决定的日期。
合同协议号
指出口货物贸易合同或协议的编号。
出口货物报关单缮制的基本要求
1、报关单的填报必须真实,不得出现差错,不能伪报、瞒报及虚报。要做到单证相符及单货相符。单证相符指报关单与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符;单货相符指报关单中所报的内容与实际进出口货物情况相符。
2、不同合同、不同运输工具名称、不同征免性质、不同许可证的货物,不能填报在同一份报关单上。
3、同一报关单上最多只能填报五项海关统计商品编号的货物。
4、不同贸易方式的货物,须用不同颜色的报关单填报。
5、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的料、件及加工的成品经批准转内销或作为以产顶进的,按相关的进口料件,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
6、报关单填报要准确、齐全、字迹工整,如有改动必须加盖核对章。
7、为实现报关自动化的需要,申报单位除填写报关单上的有关项目外,还应填上有关项目的代码。
8、电脑预录入的报关单,其内容必须与原始报关单完全一致。
9、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事后由于种种原因,出现所报内容与实际进出口货物不符的,需立即向海关办理更正手续。
10、对于海关放行的出口货物,由于运输工具配载等原因,全部或部分未能装载上原申报运输工具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向海关递交《出口货物报关单更改申请》。
填写本批次申报出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的总件数。
填写按海关《结汇方式代码表》确定的结汇方式。如L/C、D/P、D/A、T/T等。
征税比例及结汇方式
征税比例仅用于“非对口合同进料加工”(0715)贸易方式下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
结汇方式是指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结外汇的方式。
二、 分类(见《结汇方式代码表》)
三、填报要求
1、进口报关单填报征税比例,要求如下:
⑴贸易方式代码只能是“0715”。
⑵本栏数字只能是“5”或“15”,填报海关规定的实际应征税比例,例如:5%填报5,15%填报15。
2、出口报关单填报结汇方式,按照海关规定的《结汇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结汇方式名称或代码。
指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即出口人)。
经营单位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有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具体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
二、经营单位代码及结构
(一)代码
经营单位代码为10位数字,指进出口企业向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由海关给企业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如“佳能公司”的代码是:
(二)代码结构
1、第一至四位数为进出口企业属地的行政区划代码。
⑴第一、二位数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表》)
⑵第三、四位数表示省辖市(地区、省直辖行政单位),包括省会城市和沿海开放城市。第三、四位用“90”表示未列名的省直辖行政单位。(见《省辖市代码表》)
2、第五位数为市经济区划代码。(见《经济区划代码表》)
3、第六位数为进出口企业经济类型代码。(见《企业性质代码表》)
4、第七至十位为顺序
三、填报要求
1、经营单位栏应填报:经营单位中文名称+10位数代码。如:佳能公司+。
2、经营单位编码第六位为“8”的代码不能填报在经营单位栏。
3、特殊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原则如下:
⑴签订和执行合同如为两个单位,填报执行合同的单位。
如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购买100台电视机,由中国电子进出口珠海分公司执行,经营单位栏应填:中国电子进出口珠海分公司+;
⑵援助、捐赠、赠送的货物,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
比如,湖北省民政厅接受香港捐赠的御寒物资一批,经营单位栏应填:湖北省民政厅+;
⑶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的,填报代理方。
比如,拱北海关委托珠海经济特区南方进出口公司进口两台电梯,经营单位应填:珠海经济特区南方进出口公司+;
⑷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经营单位栏填报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单位编码第六位是2、3、4的企业)中文名称及其10位数代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委托某某公司进口。
比如,上海协通针织有限公司()委托上海机械进出口(集团)公司进口“园形针织机”5台,经营单位栏应填:上海协通针织有限公司+,并在备注栏注明:委托上海机械进出口(集团)公司进口。
第二节其他单位
一、收货单位: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
加工贸易的收货单位应与《登记手册》的货主单位一致。包括自行进口货物和委托进口货物的单位。
二、发货单位:指已知的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
加工贸易的发货单位应与《登记手册》的货主单位一致。包括自行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
三、申报单位:指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直接向海关负责的企业或单位。处行报关的,应填报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名称及代码;委托报关的,应填报经海关批准的专业或代理报关企业的名称及代码。
申报单位栏:指报关单左下方用于填写申报单位及其地址、邮编、电话和录入员等有关情况的总栏目,由申报单位的报关员填写。
四、录入单位:指录入预录入报关单和EDI报关单的单位。在录入单位栏打印该单位名称。
指货物毛重扣除外层包装后的自然净重,计量单位为公斤。
境内货源地
指货物在境内产地或原始发货地(省市县)。
如货源地是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等,还应填报所在的经济区划。
境内目的地和境内货源地
境内目的地是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
境内货源地是指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
1、境内目的地和境内货源地均采用国内地区代码填写,代码含义与经营单位代码前五位的定义相同。
2、境内目的地和境内货源地要填报具体的最小的行政区域,即区(县)。
3、境内目的地以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为准。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⑴直接接受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调拨物资的境内消费、使用单位所在地;
⑵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
⑶自行从国外进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
⑷如难以确定进口货物的消费、使用单位,应以预知听进口货物最终运抵地区为准;
4、境内货源地以出口货物的生产地为准。如出口货物在境内多次周转,不能确定生产地的,应以最早的起运地为准。
5、根据上述原则所确定的国内地区,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
录入单位:
本栏目用于预录入和EDI报关单,打印录入单位名称。
本栏目用于预录入和EDI报关单,打印录入人员的姓名。
指本批货物全部的重量,包括外层包装的重量,计量单位为公斤。
指货物进出境的交易方式,按海关《贸易方式代码表》中确定的贸易方式简称填报。如:一般贸易、援助物资、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对外承包工程货物等。
指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
四位数贸易方式(监管方式)有89种,(见《监管方式(贸易方式)代码表》),其中26种需要出口收汇核销单,63种不需要出口收汇核销单。(见《监管方式与出口收汇核销单对应表》)。
(一)一般贸易
一般贸易是指我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包括:
1、以正常交易方式成交的进出口货物;
2、来料养殖、来料种植进出口货物;
3、进料加工贸易中,对方有价提供的机器设备;
4、旅游宾馆、酒店进口营业用的食品和餐佐料等;
5、贷款援助的进出口货物(包括我方利用贷款款项自行采购进口的物资);
6、外商投资企业用国产原材料加工产品出口或经批准自行收购国内产品出口的货物;
7、国内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购进供出租用的货物;
8、经营保税仓库业务的企业购进供自用的货物;
9、经营免税品和免税外汇商品的企业购进自用的手推车、货架等货物;
10、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
11、外籍船舶、飞机在我国境内添加的国产燃料;
12、对台间接贸易进出口货物;
13、城乡个体工商业者委托进口5000元以下小工具。
(二)易货贸易
易货贸易是指不通过货币媒介而直接用出口货物交换进口货物的贸易方式。
本贸易方式包括与原苏联、东欧等26个国家以及其他国家的易货贸易。
(三)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在来料加工装配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贸易方式。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是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我方按对方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交对方销售,我方只收取工缴费,对方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的贸易方式,或同时签订进口和出口合同,由外方客户提供全部或部分原辅料(或由我方添配一部分原辅料),我国工厂按对方要求进行加工,加工产品的进口原辅料和出口成品各作各价,在成品返销原客户后,我方收取商品的出口值与客户来料进口值之间的差价,这种贸易所进口的原辅料不动用外汇,也不对开信用证。
(四)来料以产顶进
来料以产顶进是指特定企业以来料加工形式进口料件加工的成品不返销出境而供应国内市场的贸易方式。目前仅指进口原油加工成品油的以产顶进。
(五)来料料件内销
来料料件内销是指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口的料件(包括海关事后发现有关企业擅自内销并准予补办进口手续的料件),经批准不返销出口转为内销的贸易方式。
(六)来料深加工
来料深加工是指来料加工贸易项下的成品或半成品已在海关办理结转手续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境内其他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的贸易方式。
(七)来料余料结转
来料余料结转是指来料加工项下一个合同履行完毕或因故中止后,剩余进口料经海关批准从该合同手册(即余料转出手册)转入同一个企业的其他加工贸易合同手册(即余料转入手册)继续加工复出口的贸易方式。
(八)来料料件复出
来料料件复出是指将原来料加工项下进口、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废料及剩余料件复运出境的贸易方式。
(九)来料料件退换
来料料件退换是指来料加工项下进口的料件因各种原因经海关批准退运境外及更换后复进口的贸易方式。
(十)来料成品内销
来料成品内销是指来料加工装配贸易项下进口的料件或已加工的成品(包括海关事后发现有关企业擅自内销并准予补办进口手续的货物),经批准不返销的出口转为内销的贸易方式。
(十一)加工贸易设备
加工贸易设备是指来料加工装配贸易项下对方提供的进口设备(含设备附带的物品),包括以工缴费(或差价)偿还的进口设备和对方免费提供的或不作价的设备等(不扣减投资总额)。
(十二)加工设备内销
加工设备内销是指海关监管期内的加工贸易免税进口设备,经批准转售给境内非加工企业的贸易方式。
(十三)加工设备结转
加工设备结转是指海关监管期内的加工贸易免税进口设备,经批准转入另一加工企业,或从一本《登记手册》结转到另一本《登记手册》的贸易方式。
(十四)加工设备退运
加工设备退运是指加工贸易免税进口设备退运境外的贸易方式。
(十五)补偿贸易
补偿贸易是指由境外厂商提供或者利用国外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或设备(包括外方有偿或免费提供的机器设备、工模具等),我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生产,以返销其产品的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贷款本息的交易方式。包括经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企业(包括企业联合体)所生产的其他产品返销给对方,进行间接补偿的方式。
(十六)进料对口
进料对口是指买卖双方分别签订进出口对口合同,料件进口时,我方先付料件款,加工成品出口时再向对方收取出口成品款项的交易形式,包括支用外汇的对口合同或不同客户的对口联号合同以及对开信用证的对口合同。
(十七)进料料件内销
进料料件内销是指进料加工贸易进口的料件(包括海关事后发现企业擅自转内销并准予补办进口手续的料件),经批准转为内销的贸易方式。
(十八)进料深加工
进料深加工是指原进料加工项下的成品或半成品(包括保税区退区货物和保税仓库货物中作为深加工料上进口的货物),已在海关办理结转手续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境内其他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的贸易方式。本贸易方式还包括保税区退区货物和保税仓库货物中作为深加工料件进口的货物。
(十九)进料余料结转
进料余料结转是指进料加工项下一个合同履行完毕或因故中止后,剩余的料件经海关批准办理结转手续,从该合同手册结转到同一个企业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手册继续加工的贸易方式。
(二十)进料料件复出
进料料件复出是指将原时料加工项下进口的剩余料件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废料复运出境的贸易方式。
(二十一)进料料件退换
进料料件退换是指进料加工进口的料件因各种原因经海关批准退运境外及更换后复进口的贸易方式。
(二十二)进料非对口
进料非对口是指我方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动用外汇购买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返销出口的交易方式。
(二十三)进料成品内销
进料成品内销是指进料加工项下已加工的成品(包括海关事后发现有关企业擅自内销并准予补办进口手续的货物),经批准转为内销的贸易方式。
(二十四)进料边角料内销
进料边角料内销是指进料加工项下加工过程有形损耗中,仍有商业价值的边角料经批准内销的贸易方式。
(二十五)来料边角料内销
来料边角料内销是指来料加工项下加工过程有形损耗中,仍有商业价值的边角料经批准内销的贸易方式。
(二十六)进料边角料复出
进料边角料复出是指进料加工项下加工过程有形损耗中,仍有商业价值的边角料经批准复出口的贸易方式。
(二十七)来料边角料复出
来料边角料复出是指来料加工项下加工过程有形损耗中,仍有商业价值的边角料经批准复出口的贸易方式。
(二十八)对台贸易
对台贸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对台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与台湾省的厂商签订合同,并从台湾省起运或者原装经过香港、澳门或外国港口转运,直接销售给大陆产品的贸易方式。
(二十九)国轮油物料
国轮油物料是指本国籍专营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在境内添加保税油料、物料。
(三十)保税仓库货物
保税仓库货物是指从境外直接存入保税仓库和从保税仓库出境的仓储、转口货物,以及从出口监管仓运出境的货物,不包括保税区仓储、转口的货物。
(三十一)保税区仓储转口
保税区仓储转口虽指从境内存入保税区和从保税区出境的仓储或转口货物。
(三十二)修理物品
修理物品是指运进境或运出境维护修理的物品。
(三十三)出料加工
出料加工是指我境内企业将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出口交由境外厂商按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复运进口,我企业支付工缴费的贸易方式。
(三十四)租赁不满一年
租赁不满一年是指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合同,其租赁期在一年以下的进出境货物。
(三十五)租赁贸易
租赁贸易是指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合同,其租赁期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贸易方式。
(三十六)寄售代销
寄售代销是指寄售人把货物运交事先约定的代销人,由代销人按照事先约定寄售代销协议规定的条件,在当地市场代为销售,所得货款在扣除代销人的佣金和其他费用后,按协议规定方式将余款付给寄售人的贸易方式。
(三十七)免税品
免税品是指设在国际机场、港口、车站和边境口岸的免税商店所进口的,按有关规定销售给办完出境手续的旅客,供外国籍船员和我国远洋船员购买,送货上船出售的物品,以及在我国国际航班、国际班轮上向出境旅客出售的物品。
(三十八)外汇商品
外汇商品是指在限定地点按有关规定销售给享受免税待遇等人员的进口外汇商品。
(三十九)合资合作设备
合资合作设备是指合资、合作企业以投资(包括中方投资)总额内的资金所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指建厂或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物料),以及根据国家规定进口本企业自由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生产用车辆、办公用品和设备。但不包括不扣减投资总额的加工贸易设备。
(四十)外资设备物品
外资设备物品是指外商独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但不包括不扣减投资总额的加工贸易设备。
(四十一)常驻机构公用
常驻机构公用是指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机构、外国民间经济贸易团体常驻机构、外国常驻新闻机构以及其他外国常驻机构进口供自用且数量合理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
(四十二)暂时进出货物
暂时进出货物是指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外国和香港、澳门地区的企业、群众团体以及个人为开展经济、技术、科学、文化合作交流而暂时运入或运出我国关境及复运出入境的货物。包括:1、为来华拍摄或与我国国内单位合作拍摄电影片、照片、图片、幻灯片而运进我国的电影器材、胶片、录像带、车辆、服装、道具等;2、为来华进行体育竞赛、文艺演出而运进的器材、道具、服装、车辆、动物等;3、为来华进行工程施工、学术、技术交流、讲学而运进的各种设备、仪器、工具、教学用具、车辆等;4、国内广告公司与外商签订协议,由外商租用我商店陈列外国产品进行广告宣传而进口需要复运出口的货物和驻华商业机构进口并复出的陈列样品。
(四十三)展览品
展览品是指外国为来华或我国到外国举办经济、文化、科技等展览或参加博览会而进出口的展览品及与展览品有关的宣传品、布置品、招待品、小卖品和其他物品。
(四十四)陈列样品
陈列样品是指外国企业常驻我国办事机构为陈列企业的产品而进口的样品不复运出口的陈列样品。
(四十五)货样广告品A
货样广告品A是指经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出口货样广告品。
(四十六)货样广告品B
货样广告品B是指没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位)进出口及外国免费提供进口的货样广告品,包括寄售代销贸易中,外商免费提供的货样广告品,但不包括暂时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
(四十七)无代价抵偿
无代价抵偿是指进口货物经海关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缺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
(四十八)其他进口免费
其他进口免费是指除已列名的礼品、无偿援助和赠送物资、捐赠物资、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国外免费提供的货样、广告品等归入列名贸易方式免费提供货物以外,其他免费提供进口货物。如:外国在经贸活动中赠送的物品;外国人捐赠品;驻外中资机构向国内单位赠送的物资;经贸活动中,由外商免费提供的试车材料、消耗性物品等。
(四十九)承包工程进口
承包工程进口是指经外经贸部批准有对外承包经营权的公司为国外建设工程和开展劳务合同等对外合作项目的承包工程期间,在国外获取的设备物资运回国内,包括境外劳务合作项目,对方以实物产品抵偿我劳务人员工资所进口的货物。不包括我劳务人员带出的自用生活物资、及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与我国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劳务合同项下出口的工程设备、物资,承包工程期间在境外获取的设备运入境内的货物。
(五十)对外承包出口
对外承包出口是指经外经贸部批准的有对外承包经营权的公司为承包国外建设工程和开展劳务合作等对外合作项目而出口的设备、物资。
(五十一)援助物资
援助物资是指我国根据两国政府间的协议或临时决定,对外提供无偿援助的物资、捐赠品或我国政府、组织接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组织无偿援助、捐赠或赠送的物资。包括:联合国有关组织机构用自愿捐款或基金向我国提供的经济技术合作中无偿援助或赠送的物资;多、双边结合的经济技术援助或合作项目(指第三国通过联合国有关组织、机构向我国提供的援助)项下无偿援助或赠送的物资;其他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对我国的无偿援助或利用其赠款购进的货物;我国对外无偿援助和捐赠的货物。
(五十二)进料以产顶进
进料以产顶进是指特定企业以进料加工形式进口料件加工的成品不返销出境而供应国内市场。目前仅指进口原油加工成品油的以产顶进。
(五十三)边境小额
边境小额是指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简称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货物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包括易货贸易、现汇贸易等种类的贸易方式。不包括边民互市贸易。
(五十四)对台小额
对台小额是指边境小额贸易中经授权机关批准的台湾渔民和中、小商人同大陆企业成交使用100吨以下的台湾船只运进直接来自台湾的产品和运出大陆产品到台湾的贸易方式。
(五十五)驻外机构运回
驻外机构运回是指我国驻各国(地区)使领馆、驻国外、港澳地区的经济、贸易机构,驻国际组织代表处等我国驻外机构更新且闲置不用而运回国内或因机构撤销而运回的物品,包括临时出国展览团、考察团运回的生产资料和公用物品。
(五十六)驻外机构购进
驻外机构购进是指我国驻外机构在境外购买运回国内的公务用品(包括运输工具)。
(五十七)来料成品退换
来料成品退换是指来料加工项下已出口的加工成品因各种原因退回国内,并重新加工后复出口。
(五十八)退运货物
退运货物是指因质量不符或交货时间延误,买方拒收或其他原因退运,或因错发、错运而造成溢装、漏卸而退运的进出口货物,包括外商投资设备退运、租赁货物退运、承包工程返回国内的原从国内运出设备。
(五十九)进口溢误卸
进口溢卸是指未列入载货清单、提(运)单的货物,或者多于进口载货清单、提(运)单所列数量的货物,但不包括按合同规定的溢短装条款所多装的货物。
进口误卸货物,指将本应运往国外港口、车站或国内其他港口、车站但在本港(站)误卸下的货物,还包括由海关处理的进口溢卸,统称进口溢卸货物。
(六十)进料成品退换
进料成品退换是指进料加工项下已出口的加工成品因各种原因退回国内,并重新加工后复出口。
(六十一)其他贸易
其他贸易是指除列名的贸易方式以外应列入海关“其他贸易”统计的进出口货物。包括:1、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我国境内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经临时批准进出口的货物;2、外国驻华使领馆在我国国内购运出口的货物;3、出境旅客在国内购买以货运方式出境的货物;4、在境外投资开办的企业,我方以实物投资部分带出的设备物资;5、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常驻人员和我国驻外机构的常驻人员,以及持有长期居留证件和来华定居的引进专家等进口自用的汽车;6、出国人员用个人所得外汇,为本单位购买的科研、教学专用品及多边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出国考察的培训人员以个人节余的生活津贴,为有关项目购买的少量专用技术资料和小型机器设备。
(六十二)后续退补税
后续退补税是指各种无法获得原始报关单的后续退补税货物,包括调查、稽查补税及审价、归类等各种原因的后续退补税货物。
(六十三)租赁征税
租赁征税是指有关企事业单位缴纳进口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租赁期进出口的租赁费用(佣金)的关税。在计征时,租金视为该货物的到岸价格,税率则为该货物的税率。
(六十四)留赠转卖物品
留赠转卖物品是指经特批进口的驻华外交机构转售境内非外交机构的物品、国际文体活动留赠或放弃物品。
三、填报要求
1、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2、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贸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方式(监管方式)的简称或代码。
3、加工贸易特殊情况下填报(简称或代码)要求如下:
⑴进料客供辅料5000美元以下(78种以内)的出口合同,辅料进口报关单填报“进料对口”(0615),成品出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使用《登记手册》的,按《登记手册》上的贸易方式填报。
⑵三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的料件或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进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三资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全部使用国内料件的出口合同,成品出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
⑶加工贸易料件结转或深加工结转货物,按批准的贸易方式填报。进料深加工结转(0654),进料余料结转(0657);来料深加工结转(0255),来料余料结转(0258)。
⑷加工贸易合同项下料件或加工的成品经批准内销(包括转为享受减免税货物的),进出口报关单均填报“来料料件转内销(0245)”,或“进料料件转内销(0644)”;“来料成品转内销(0345)”或“进料成品转内销(0744)”。
⑸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故退运进口及复出口,以及复运出境的原进口料件退换后复运进口的,填报与《登记手册》备案相应的退运(复出)的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来料成品退换”(4400)、“进料成品退换”(4600)、“来料料件退换”(0300)、“进料料件退换(0700)。
⑹备料《登记手册》中的料件结转入加工出口《登记手册》的,进出口报关单均填报“进料余料结转”。
⑺保税工厂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根据《登记手册》填报相应的来料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
指除出口许可证外所需的其他批准文件及编号。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编号也填入此栏。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的海关统计商品编号填写。
指按海关规定的商品分类编号规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编号(8位编码)。
填报要求:
1、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中商品编号与实际商品编号不符的,按实际商品编号填报。
2、按中文名称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T)简称协调制度(HS),找出其编码。如中文名称“氨纶弹力丝”,从中查得其编码:。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指货物中英文名称、规格、型号等。该项目是报关单上最主要的项目之一,必须填报清楚。
商品名称是指缔约双方同意买卖的商品的名称。在报关单中批指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名称。
一般来说,商品名称(中英文)及规格型号(Model)都在发票的“Description Goods”/“Prodct and
Description”/“Goods Description”/“Quantities and
Description”栏有具体的描述。
填报要求:
1、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栏分两行填报。
⑴第一行填报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名称。如果发票中是非中文名称,则需翻译成规范的中文名称填报。
⑵第二行填报规格型号,必要时加注原文。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
氨纶弹力丝(规范的中文名称)
40 DENIER TYPE 149B MERGE 17124 5KG
TUBE(规格型号)
“LYCRA” ELASTANE(原文)
2、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所提供的商品发票相符。
3、商品名称应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监管、统计的要求为准。禁止、限制进出口等实施特殊管制的商品,其名称必须与交验的批准证件上的商品名称相符。
4、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填报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下货物的名称与规格型号一致。
5、一份报关单最多允许填写20项商品。
指对本报关单内容的真实性直接向海关负责的单位名称及报关专用章,同时盖上经海关核准的报关员章,填写该申报单位的地址、邮编、电话号码等。
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日期。
预录入及EDI报关单填报向海关申报的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时,由审单关员按实际日期修改批注。
指生产该批出口货物的厂家。
数量及单位
指海关统计法定的计量单位及相应货物的数(重)量(包括第二数量)。
重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和净重。所谓法定重量是商品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材料,如销售包装等的重量,而除去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的重量,则称为实物净重。
毛重()是指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即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其包装材料的重量。
净重()是指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
二、填报要求
1、毛重栏填报进(出)口货物实际毛重(公斤),不足1公斤的填报为1;
2、净重栏填报进(出)口货物实际净重(公斤),不足1公斤的填报为1。
是指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数量()及计量单位()。
计量单位及数量分为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及数量。海关计量单位及数量又分为海关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和海关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
三、填报要求
1、进出口货物必须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填报。
2、数量栏分三行填报:
⑴法定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在本栏目第一行;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数量及单位
氨纶弹力丝()&&
10332千克&&&
(第一行,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
⑵凡海关列明第二计量单位的,必须报明该商品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在本栏目第二行;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数量及单位
直流发电机()&&&&&&&&&&
(第一行,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
400千瓦/时&& (第二行,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
⑶成交(申报)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不一致时,还需填报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下方(第三行)。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数量及单位
全棉男式内裤(&&&&&&&&&&&
122640件&&&
(第一行,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
Mens 100pc Cotton Woven
10424千克&&&
(第二行,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
DOZS(打)&&&&&&&&&&&&&&&&&&&&&&&&&&&&&
(第三行,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
3、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一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不相同时必须修改备案或转换一致后填报。
税费征收情况
填写税费征收及减免情况。由海关填写。
指随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一并寄交的有关单证。主要有商业发票、装箱单及其他有关单证。
指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单证或文件。
填报要求:
1、合同、发票、装箱单、许可证等必备的随附单证,不在随附单据栏填报。
2、填报进、出口货物需向海关申报的监管证件代码,并把每种证件的编号填报在备注栏下部分。如:8—禁止出口商品,9—禁止进口商品。详见《监管证件代码表》。
指各类货运单据号码。
海运填提单号码,即配仓回单上的D/R编号。
一、概念:指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
提运单号必须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包括数码、英文大小写、符号、空格等。
二、填报要求
1、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写一个提运单号。
2、实际进出境的不同运输方式的提运单号填报要求:
⑴江海运输,填报进口提单号或出口运单号;
⑵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⑶航空运输,填报总运单号;
⑷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⑸进口转关运输,填报货物进境时提运单号。
3、以下情况免填:
⑴出口转关运输无法确定提运单号时;
⑵汽车运输;
⑶无实际出入境的。
指缮制本报关单的日期。
指货物在本报关单中的序号和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登记手册》中的序号。
指同一货物在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和在《登记手册》上的商品序号。
填报要求:
1、项号栏分两行填报:
第一行填报货物在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
第二行专用于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填报与《登记手册》上一致的商品的项号,所填报项号用于核销对应项号下的料件或成品数量。
项号&&&&&&&&&&&&&&&&&&&&&&&&&&&&&&&&&&
——&&&&&&&&&&&&&&
&&&&&&&&&&&&&&&&&&&——————
01(指的是该商品在报关单中的第一项)&&&
02(该项商品列手册第二项)
2、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
⑴深加工结转货物,分别按照《登记手册》中的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项号填报。
⑵料件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按照转出《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出口报关单按照转进口《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⑶料件复出货物,出口报关单按照《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⑷成品退运货物,退运进境报关单和复运出境报关单按照《登记手册》原出口成品的项号填报。
⑸成品转内销货物,进口报关单填报《登记手册》出口成品项号;料件转内销货物,填报《登记手册》进口料件的的项号。
⑹加工贸易成品经批准转内销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登记手册》原出口成品项号;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中的项号(转为享受减免税证明的货物的)或为空。
指货物出口许可证的编号。若无,则不用填写。
许可证号、批准文号、合同协议号
一、许可证号
许可证号指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必须填报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编号。
填报要求:
1、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2、填报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编号。
二、批准文号
批准文号指《进口付汇核销单》编号和《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填报要求:
1、进口报关单填报《进口付汇核销单》编号(暂时为空)。
2、出口报关单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三、合同协议号
合同协议号指进出口贸易中,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根据国际贸易惯例或国家的法律法规,自愿按照一定的条件买卖某种商品所签订的合同协议的编号。
填报要求:
1、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
2、合同号长度限20位数字以内。
预录入编号
指录入单位对书面报关单或以EDI报关单位对报关单电子报关的编号。预录入编号仅限于上述报关或录入单位与接受申报的海关之间使用,应能唯一标识该单位录入或申报的每一张报关单。
由海关填写,报关单位无须填写。
预录入编号是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纸质或电子数据交换(EDI)报关单的编号。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单。
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预录入报关单或电子数据交换(EDI)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计算机自动打印。
填写货物最后运抵的国家(地区),一般是进口国。
起运国(地区)是指进口货物起始发出的国家(地区)。
运抵国(地区)是指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
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商业性行为或买卖行为),则起、抵地不变;如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地为起、抵国(地区)填报。
二、填报要求
(一)直接运抵货物
填报起始发出或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为起、抵国有化地区)
(二)中转货物
1、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起、抵国(地区)不变。
2、发生商业性交易,中转地为起、抵国(地区)。
(三)货物无实际进出境的填报中国
1、运输方式代码为0、1、7、8、Z时,起、抵国别填报中国(142)。
2、贸易方式代码为42—46、54—58,起、抵国别填报中国(142)。
填写整批货物出口实际支付的运费或运费率。如以FOB条件成交,则不必填写。
运费、保费及杂费
运费是指货物的国际运输费用。
运费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运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运费的出口货物,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的国际运输费用,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
指货物出境载运的最后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邮运等)。
一、概念: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
二、分类:分江海运输、铁路运输、汽车运输、航空运输、邮件运输等11类。(见)
三、填报要求
1、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2、特殊情况下运输方式的填报如下:
⑴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⑵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
⑶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⑷无实际进出境的,根据以下情况填报:
表 示 内 容
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和保税区退运货物
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货物
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货物
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
其他(人扛、驮畜、输电网、输油管道、输水管道)
出口加工区
运输工具名称
指运载该批货物出境的运输工具名称及编号。
江海运输需报船名和航次,
汽车运输填报车牌号码,
铁路运输填报车次,
航空运输填报航班次。
运输工具名称
一、概念: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的编号。
二、填报要求
1、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运输工具名称。
2、具体的运输方式填报如下:
⑴江海运输,填报船名及航次或载货单编号(按受理申报海关的要求填报);
⑵汽车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码;
⑶铁路运输,填报车次或车厢号,以及进出境日期;
⑷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⑸航空运输,填报分运单号;无分单的,免填;
⑹进口转关运输填报转关标志“@”及转关运输申报单编号;
其中以铁路运输方式转关的,填报:“@”+转关运输申报单编号+“/”+车厢号;
出口转关运输只需填报运输标志:@;
⑺其他运输方式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如:管道、驮畜等。
3、无实际进出境的加工贸易报关单按以下要求填报:
⑴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及料件结转货物,应先办下结转进口报关单,并在结转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入方关区号(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号,即“转入﹡﹡(关区代号)﹡﹡﹡﹡﹡﹡﹡﹡﹡(进口报关单号)”。
按转关运输货物办理结转手续的,按上列第六项规定填报。
⑵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含转为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应先办理转内销进口报关,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实际运输工具名称,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号。
⑶进出保税区填报保税区或非保税区,进出保税仓库(监管仓库)填报保税仓库或监管仓库。
⑷上述规定以外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免填。
填写实际支付的国内其他费用,包括包装费、劳务费等,以人民币填写。
杂费是指成交价格之外的、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
杂费栏目用于填报如手续费、佣金、折扣等费用,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
进口报关单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出口报关单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无杂费时,此项为空。(详见)
指按海关确定的税款计征代码。征减免税方式主要有照常征税、折半征税、特案减免等。由海关填写,报关单位无须填写。
是对海关征、减、免税管理规定的类别划分,按海关确定的征免性质简称填报。由海关填写,报关单位无须填写。
一、概念:指海关根据海关法、关税条例、海关税则及国家有关政策对进出口货物确定的征、减或免税的性质。
二、填报要求
1、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2、根据进出口货物的具体情况,对照《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
3、加工贸易货物应按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4、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⑴保税工厂经营的加工贸易,根据《登记手册》填报“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
⑵三资企业按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料件,填报“一般征税”或其他相应的征免性质;
⑶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按实际应享受的征免填报(如一般征税、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
⑷料件退运出口、成品退运进口货物填报“其他法定”;
5、加工贸易结转货物,本栏目为空。
填写货物运往国外的目的港。
装货港和指运港
装货港是指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装货港。
指运港是指出口货物在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
填报要求:
1、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2、填写港口的中文名称或代码(不能填报英文名称)。
3、无实际进出境的,填报“中国境内”(0142)。
填写该批货物出口的总价格。
最终目的国
填写货物的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的国家(地区)。不能确定最终目的国时,以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作为最终目的国。
原产国(地区)是指进口货物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的国家(地区)。对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最终目的国(地区)是指已知的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的国家(地区)。
二、填报要求:
1、参照填写中文名称或代码(不能填报英文名称)。
2、加工贸易报关单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⑴料件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中国(142)”,进口报关单填报原进口料件生产国。
⑵深加工结转货物、以产顶进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填报“中国(142)”。
⑶料件复运出境货物,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加工出口成品因故退运境内的,填报“中国(142)”,复运出境的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
⑷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产国按实际填报(对于未经加工的进口货物,填报货物原进口时的原产国;对于经加工的制成品或半成品,按现行原产地规则确定原产国)。区外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出口报关单最终目的地填报中国(142)。
三、原产国的确定原则
进口货物的原产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确定原则如下:
1、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该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2、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3、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分别进口,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
4、对联合国及所属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赠送的物资,应按有关物资的生产国别(地区)统计其原产国。
5、进口货物原产国确定不详的,按“国别不详”统计,国别代码“701”。
四、从单证上确定原产国(地区)和最终目的国(地区)的方法
(一)进口货物原产国(地区)
1、MADE IN指“在……制造”,如“MADE IN
CHINA”是指中国制造,原产国是中国;
2、COUNTRY OF ORIGIN指“原产于”,如“COUNTRY OF
ORIGIN:SINGAPORE”是指原产于新加坡,原产国是新加坡。
(二)出口货物最终目的国(地区)
1、IN TRANSIT YO是指“从某地到达某地”,如“HUMBURG IN
TRANSIT TO ZURICH SWITZERLAND”是从汉堡到达苏黎世,最终目的国是瑞士。
2、VIA是指“经由某地到达某地”,如“LONDON VIA
HONGKONG”是经香港到达伦敦,最终目的国是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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