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所网上报备后怎么修改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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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 & 北 &京 &市 &财 &政 &局&&文 &件&&京财会〔号&&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按照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4〕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工作(以下简称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报备工作的重要性&&& 实施报备工作是《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的要求,也是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重要举措。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当高度重视,并将报备工作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紧密结合起来,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基础工作水平。同时通过报备工作,全面、深入地掌握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加快北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不断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 二、报备范围和方法&&& (一) 报备范围&&& 在北京市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纳入本年度报备范围。201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实行网上报备为主、书面报备为辅的报备方式,对于已经网上报备的信息,原则上不再要求提供书面材料。&&& (二)报备方法&&& 1.本年度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网上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报备时间为日至日。会计师事务所的登录用户名密码和原来一致。&&& 2.本通知涉及的相关附表可以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和财政部会计司子网(kjs.)下载。&&& 三、报备内容及相关说明 &&& (一)报备主要内容&&&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网上报备和书面报务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 &&& 2.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4.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3);&&& 5.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4);&&& 6.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5);&&& 7.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8.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500字以内);&&& 9.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 (二)相关说明&&& 1. 事务所完成网上报备申报后,还应上报如下书面材料,且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签章,同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材料报至北京市财政局服务大厅),财政部门将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工作质量和内部管理情况进行核查:&&& (1)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网上报备和书面报务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格式自定);&&& (2)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附表3和附表4应当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提供审计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4)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500字以内)(格式自定);&&& (5)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格式自定)。&&& 2.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所有分所都应向总所设立地财政部门报送附表1;会计师事务所在异地设立分所的,异地分所还应当同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附表1。&&& 3、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关于认真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4]7号)要求,还需直接向财政部报备其他相关材料。&&& 4.如遗忘登陆会计行业管理网密码,需向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报送密码重置申请,重置后的密码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 &&& 5.本年度报备工作于日结束,网上基本信息报备窗口同时关闭。在报备期间(4月1日至5月31日),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变更工作暂停,报备工作结束后恢复。&&& 四、主要要求&&& (一)高度重视,确保报备工作质量&&&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相关要求,配备专门工作团队,结合本所实际制定工作计划,统筹安排报备工作;要落实责任,认真核实、分析相关数据,确保报备数据完整、真实,按时完成2013年度报备工作。&&& (二)严格把关,切实落实工作职责&&& 各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应当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政部门对未保持设立条件的事务所,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三)严肃报备,加强后期监督工作&&& 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财政部门将在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 通讯地址:北京市阜成路15号,100048&&& 联 系 人:李莹&&& 联系电话:010-&&& 技术支持电话:010- &&&&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工作附表&&&&&&&&&&&&&&&&&&&&&&&&&&&&&&&&&&&&&&&&&&&& 北京市财政局&&& &&&&&&&&&&&&&&&&&&&&&&&&&&&&&&&&&&&&&&&&&&& 日& &&抄送: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北京市财政局办公室&&&&&&&&&&&&&&&&&&&&&&&&&&&&&&&&&&&&&&&&&&&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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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网上报备后怎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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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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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豫会协[2014]74号
各市注协、各会计师事务所:
& & & &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预防和打击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违法行为,我会制定了《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 & & &   附件:《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管理办法》
& & & &   日
& & & &   附件:
& & & &   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管理办法
& & & &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违法行为,全面提升执业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 &   第二条 在河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外省会计师事务所在河南省设立的分所)以及在河南省执行法定业务的外省事务所均适用本方法。
& & & &   第三条 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到省外执业应当遵守当地业务报备的相关规定。
& & & &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开展的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即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专项审计业务等其他鉴证业务均属于业务报备的范围。
& & & &   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是指以被审计单位整体财务报告为鉴证对象、以通用目的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财务报告整体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项目,包括年报审计、中报审计、季报审计、月报审计、IPO审计、发行债券审计、基准日报表审计等。审计报告的用途既可以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是司法鉴证目的、银行放贷目的或其他目的的情形。
& & & &   专项审计业务:是指以部分财务指标为鉴证对象、或以特殊目的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个别或部分财务指标发表审计意见,或通过个别或部分财务指标对专门事项进行认定并发表意见的审计项目,是除财务报表审计、验资以外的其他鉴证类业务。
& & & &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采用网上实时报备方式。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业务终了时,出具业务报告时,实时将有关业务信息录入省注协网上业务报备系统,填报完成后由系统生成防伪验证码和二维码。
& & & &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业务报告时应将带有二维码的防伪报告封面作为业务报告书的首页,并将获取的防伪验证码完整无误的打印至对外出具的鉴证报告正文每页的右上角。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业务报告时建议采用不可拆卸装订技术以保证鉴定报告的完整性。
& & & &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上打印有防伪验证码及二维码仅证明此业务报告是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出具并经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报备系统备案,业务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仍然是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不承担业务报告的任何法律责任。
& & & &   第八条 在河南省内执业的外省会计师事务所,每承接一项业务需向省注协提交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事务所介绍信和申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省注协申请临时登录帐户,登录业务报备系统进行业务报备获取防伪验证码及二维码。
& & & &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将业务报备信息录入业务报备系统的,原则上不予撤销。
& & & &   如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达成解除鉴证服务协议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交双方签署的解除该项服务的证明及相关鉴证报告的复印件,经所属注协审核后,可以撤销。
& & & &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操作人员录入报备信息错误、需要修改的,应向所属注协提交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修改申请和相关鉴证报告复印件,修改申请中应注明申请退回鉴证报告报备的原因。经所属注协审核同意后,可以退回修改。
& & & &   .......
& & & &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日文发布的《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及防伪验证码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该贴已经同步到
有点想划地盘的意思
没有吧,不过现在没有防伪码的报告太多,都是小事务所出的,种猪协的都是猪,根本都不管
不知道真正能起多少作用?防伪制度应该由财政部或国务院办公厅统一发布,一个协会有什么权力让报告使用机构承认你的防伪措施,没有防伪标识的审计报告,签字人不用承担责任???
增加很多麻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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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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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工作,是《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严肃要求,也是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重要举措。为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4〕8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将报备工作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紧密结合起来,通过事务所相关材料报备,全面、深入地掌握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现状和发展趋势等,为加快本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不断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二、为贯彻《关于规范和简化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2013〕22号)文件精神,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实行以网上报备为主、书面报备为辅的报备方式,对于已经网上报备的信息,原则上不再提供书面材料。网上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报备时间为日至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督促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按时完成报备。&
  三、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内容为:&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网上报备和书面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
  (2)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4)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3);&
  (5)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4);&
  (6)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5);&
  (7)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8)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500字以内);&
  (9)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
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3)和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4)应当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可能涉及整合合并的两家会计师事务所,不得相互出具审计报告。  
以上材料涉及签章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含特殊普通合伙所)由首席合伙人签章,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由主任会计师签章。&
  四、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自行报备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报备信息的汇总分析工作,形成本地区的行业管理综合报告,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同意后,于日之前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各地区行业管理综合报告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审查情况汇总表(附表6);&
  (2)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分布和数量变动表(附表7);&
  (3)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汇总表(附表8);&
  (4)本地区在深化行业改革、管理和发展中采取的重要措施及其成效,本地区行业管理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对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五、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配备专门工作团队保质保量地做好2013年度报备工作。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应当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省财政厅将予以通报,同时财政部将择机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工作质量和内部管理一体化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发布核查通报。&
  本通知涉及的相关附表可以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和财政部会计司子网(kjs.)下载。&
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经三路25号河南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电话:1
技术支持电话:010-&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工作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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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的通知
来源&成都市财政局&&作者&admin&&时间& 13:56:22&&阅读次数&3639
各在蓉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做好201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和省财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川财会 [2014] 12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报备工作&&& 各在蓉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年度报备工作任务,及时录入、报送相关资料,真实、完整地反映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和执业状况。二、&报备范围&&& 按省财政厅《关于委托成都市财政局对在蓉会计师事务所行使部分行政监管职能的函》(川财会函[2010]8号)的规定,各在蓉会计师事务所在成都市财政局办理年度报备。三、&报备内容和方式&& &1、年度报备材料的内容和方式按川财会 [2014]12号文的要求办理。& & 2、根据《关于规范和简化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2013〕22号)文件精神,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为主、书面报备为辅的方式,网上报备和书面报备同步进行。对于已经网上报备的信息,原则上不再要求提供书面材料。&&&&3、为了全面深入地了解掌握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情况,事务所应对年度报备材料信息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结合机构在改革、管理中采取的措施及其成效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对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总结的电子文档发送至电子邮箱:。&& &4、年度报备书面材料按报备情况说明、总所与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和被处罚情况以及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作总结的顺序装订成册。&&& 5、附报中介机构年度审计报告。四、报备时间和地点&&& 各在蓉会计师事务所应于日前完成网上报备和到成都市财政局提交书面报备材料。地址:成都市金家坝街5号一楼成都市会计学会。五、报备工作考核监督&& 我局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报备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包括年度报备时间、报备材料质量、工作总结等方面的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的重要指标之一。凡未按规定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我局将上报省财政厅按《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通报,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同时,财政部将会同部分地区财政部门,择机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工作质量和内部管理一体化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发布核查通报。各事务所在报备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会计处联系。联系人及电话:郑丽萍 、张斌杰。
成都市财政局&&& 二0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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