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水产品不需要进境动植物检疫局验检疫许可证吗?

进口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44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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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44号局长令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4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水生动物疾病传入我国,保护渔业生产安全、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国际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生动物是指来自人工养殖的活的鱼类(包括其精液、卵)、软体类、甲壳类等水生动物。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境风险分析与检疫审批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的规定,根据水生动物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提供的水产养殖、检验检疫、疫病控制等有关信息资料,开展进境水生动物风险分析工作。
第六条 输入水生动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第三章&&装运前检疫卫生要求
第七条 向我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应当在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国际动物卫生组织规定必须申报的水生动物疾病和我国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生动物疾病。
第八条 输往我国的水生动物必须来自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注册的养殖场。该养殖场应当严格置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的检疫监督之下,并且按照《国际水生动物卫生法典》推荐的方法和标准,对《国际水生动物卫生法典》中规定申报的疾病连续监测两年以上未检测到有关疾病。
第九条 输出水生动物的养殖场,其周围1公里范围内应当无水产品加工厂,并具有防止其他水域水生动物侵入的设施,水质不低于我国规定的渔业养殖水质标准。输出食用水生动物的养殖场,其水体还应当保证未遭受致病病原体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物的物理或化学污染。
第十条 水生动物输往我国之前,必须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认可的场地进行不少于14天的隔离养殖。输往我国的水生动物在隔离检疫期间,不得与其他野生或者养殖的水生动物接触。
第十一条 输出水生动物卵和精液的,必须来自健康的亲代种群。
第十二条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对输往我国的水生动物进行检疫后,按照规定评语(附件2)出具的动物健康证书,应当符合《检疫许可证》要求。
第十三条 输往我国的水生动物在包装运输前,不得有任何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临床症状。种用和观赏用水生动物必须使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批准的有效药物进行药浴、消毒并驱除水生动物体外寄生虫。
第四章&&包装和运输材料要求
第十四条 输往中国的水生动物的包装必须是全新的或者经过消毒,符合中国卫生防疫要求,并能够防止渗漏。外包装应当标明养殖场注册编号、水生动物品种和数(重)量;内包装袋透明,便于检查。
第十五条 水生动物的每一个包装容器,应当保证只盛装一种水生动物,数量适当,能够满足动物生存和福利等需要。
第十六条 包装用水或冰必须达到中国渔业水质标准,不得含有危害动物和人体健康的病原微生物、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可能破坏水体生态环境的水生植物。
第十七条 铺垫材料应当经过消毒除害处理,不得带有土壤和危害动植物和人体健康的有害生物,并对生态环境无害。
第五章&&进境检验检疫
第十八条 水生动物运抵进境口岸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签署的动物健康证书等单证。
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有效动物健康证书,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对进境水生动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第十九条&&检验检疫人员对进境水生动物实施以下现场检验检疫:
(一)核对货、证是否相符;
(二)了解水生动物的运载情况;
(三)检查包装状况是否有破损;
(四)进行临床检查,需要时可以打开内包装检查。
第二十条 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现场检验检疫情况,对进境水生动物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 发现水生动物死亡率不超过50%(含50%)的,对外包装消毒处理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等单证,随货物运达指定地检验检疫;
(二) 发现死亡率超过50%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进口数量较少的种用亲代水生动物,视具体情况决定处理方式;
(三) 对来自霍乱疫区的水生动物,应当实施卫生处理或者销毁;
(四) 发现内包装容器损坏并有装载水洒漏的,要求货主或其代理人对包装容器进行清理、更换包装或者对破损包装内的水生动物作销毁处理,并对现场及包装容器等进行消毒;
(五) 现场需要开拆包装加水或者换水的,所用水必须达到中国规定的渔业水质标准,并经消毒处理。对废弃的原包装、包装用水或冰及铺垫材料,实施消毒处理;
第二十一条&&进境水生动物运抵指定地后,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核对货证,对已经死亡的水生动物必须作无害化处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活的水生动物进一步实施检验检疫:
(一)进境种用和观赏用水生动物:
1、对原包装物、装载用水或冰和铺垫材料作消毒处理,水生动物经药浴后放入指定的养殖场地隔离检疫。隔离检疫场的条件和隔离检疫期间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
2、隔离检疫期间,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检疫许可证》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抽样和实施检验检疫。
3、隔离检疫期满,检验检疫合格的,解除隔离状态,允许进口单位投放养殖环境或者销售;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同一隔离设施内全部动物作扑杀销毁处理,并对水体和隔离场地进行消毒。
(二)进境食用水生动物:
1、对原包装物、装载用水或冰和其他铺垫材料作消毒处理。
2、按照《检疫许可证》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疫。抽样后,水生动物可以进入销售或者消费环节。
第二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发现进境水生动物不符合中国检验检疫要求的,应当将检验检疫结果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按《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启动进境风险预警系统,加强对来自同一国家或者地区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检疫官员检查输出水生动物的养殖场的卫生状况。
第二十四条&&进境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参照本办法执行。
进境野生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参照本办法执行。除科学研究和引进优良品种资源等特殊需要外,应当控制种用野生水生动物的进口。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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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进口水产品报关清关大连进口水产品报关清关&  (一)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者《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无效的;  (二)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或者检验检疫证书不符合要求的;  (三)对列入《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中的水产品,其生产企业未获得注册登记的。&  第十二条来自疫区的装运进境水产品的运输工具,应当在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实施防疫消毒处理;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将进境水产品卸离运输工具。&  第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进境水产品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并按照规定采集或者抽取样品,供实验室检测用:&  (一)核对单证并查验货物;  (二)查验包装是否符合《进境水产品包装基本要求》(见附件3);  (三)实施易滋生植物害虫的进境盐渍或者干制水产品的植物检疫。&  &第十四条进境水产品经现场检验检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一)货证不符或者货物不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  (二)腐败变质或者受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  (三)包装不符合《进境水产品包装基本要求》的。&  第十五条经现场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境水产品,应当运往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的水产品存储库存放、以备实验室检测,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调离&、加工。&  第十六条凡列入国家公布的年度残留物质监控计划的进境水产品,检验检疫机构除按照规定完成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外,还必须按照年度残留物质&监控计划要求进行实验室检测。&  第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样品进行感官、理化、微生物实验室检测,并根据进境水产品的风险程度确定具体的检测项目。&  第十八条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按照签证管理规定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一)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二)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监督作无害化处理或者退回、销毁。&  货主需要对外索赔的,可以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相关证书。&&&万享集团大连团队&&&&专业清关&全球门到门我们以客户的需求为向导,打破行业的习俗和假设,探索出新的服务、新的商业模式。把原本管理咨询&公司、第三方物流公司、外贸进出口公司、资金平台公司、报检报关公司、仓库管理公司等分别履行的多种职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最大化的优化物&流供应链管理方案,服务贯穿整个进口贸易流程;一般贸易代理、国际贸易结算、进口物流配送、专业进口清关、专业视频仓储。万享集团在全国十三个重要港口都有自己的团队&从大局上结合了各种物流、商流、资金流、信息流四流合一为载体,以供应链服务和全球采购中心为&核心的全球整合型供应链服务平台,服务网络遍布中国主要城市。&&在进出口你碰到的一切困难都可以咨询我们,万享是你在进出口生意上最好的百科全书,&&&欢迎咨询&&&:&&&联系人:&&吉克强&&&&TEL:&&&&&3&大连进口水产品报关清关大连进口水产品报关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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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冷冻水产品营养成品适用于大部分的冷冻水产品;冷鲜、饮用水除外,针对冷冻水产品的进口,国内做好收发货人备案时进口贸易的开端,以上在企业所在地商检局自行完成,具体需要哪些资料,可以咨询我 冷冻水产品进口报关前需要报检,检验检疫需要的资料: 1、国外产地证  2、国外卫生证书 3、标签内容中文翻译 4、产品标签样张(定型包装冷冻水产品,原材料类的一般不需要)。 检验检疫窗口批复通过后,会出货物进口通关单,用以报关。 在货主收到进口冷冻水产品后,一定要送样做检,这个过程是必须。经检验合格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会核发卫生证书,一般为15-20个工作日,这个证书是为证明该批进口冷冻水产品符合人类食用标准,可以进入市场销售。 冷冻水产品进口中文签标必须注明项: 品名、原产国、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方法、国内经销商信息等。 冷冻水产品进口报关时的进口税率1.冷冻水产品进口关税:10%----35% ( 关税:CIF ×税率%);2.冷冻水产品进口增值税:17% (增殖税:(CIF+关税额)×17%);所征收的税项,以人民币交纳。我公司为专业进口冷冻水产品报关公司,为您提供专业冷冻水产品进口报关服务。  日本冷冻水产品进口&中国冷冻水产品进口程序 上海瑟维斯进口报关行 专业日本冷冻水产品进口清关 经营单位需要资质: 1.经营冷冻水产品营业执照 2.冷冻水产品卫生许可证   进口前需要提供证明/许可文件: 1.官方原产地证书 2.生产国官方卫生证书 3.生产商成份列表 4.生产商产品检验报告 5.产品在其国家(地区)注册和批准销售的证明 6.原包装标签样张一份,中英文标签样张三份 7.需要检疫生产商官方检疫证书
一、水产品进口介绍:我国最近几年,对国外水产品进口需求越来越大,这是由于国内生活水平的提高。一般进口水产品主要为非活体的进口水产,分为鲜、冷、冻三类的水、海产品。冷冻水产主要进口地区:孟加拉国、巴基斯坦、印度、伊朗、南美地区。主要产品:带鱼、鳗鱼、菇鱼(黄菇、白菇、三牙)、虾及龙虾。同各种商品一样,冷冻水产一般也有不同的等级如ABCS级,或者是按照整条冻与块状冻等会有所区别,另外根据冰鲜或者冷冻的不同,会在运送和保藏方式上有所不同。  二、水产品进口注意事项:动植司根据动植物疫情、法律法规、公告禁令预警通报等对直属局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并签发《许可证》或《未获准通知书》。审批工作自直属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货物发运前,许可证必须已签发。否则会影响报验和通关事宜。进口收货人需要在进境前十天就必须要向商检局植检处进行进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收货人备案,并且备案名单要在商检局网站上公布,有植备号才允许你报检。冷冻水产需要在外包装上贴上标签,以便商检。标签上必须显示:品名、原产国、捕捞海域、生产工厂名称及注册号、重量、捕捞日期、保存温度、保存期限,以上所有的项目需中英文都有。  三、水产品进口流程:1.企业申请注册登记:  1.注册登记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养殖许可证或者海域使用证(不适用于中转场);  4.场区平面示意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场区全貌、场区大门、养殖池及其编号、药品库、饲料库、包装场所等);  5.水生动物卫生防疫和疫情报告制度;  6.从场外引进水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7.养殖、药物使用、饲料使用、包装物料管理制度;  8.经检验检疫机构确认的水质检测报告;  9.专业人员资质证明;  10.废弃物、废水处理程序;  11.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水生动物疾病有明确检测要求的,需提供有关检测报告。2.收货人备案  1. 进口商填写水产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进出口货物报关登记证、自理报检备案登记表等复印件并校验正本; 3.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日常工作管理制度表、经营范围 存放地点说明等 4.提供两年内曾从事水产进口、加工和销售的相关说明。 5. 拟定经营进口水产的种类、存放地点、并实记录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3.报关、报检。  4.放行。四、商检内容:    1.核对单证并查验货物;   2.查验包装是否符合进口水产品包装基本要求; 3.对易滋生植物性害虫的进口盐渍或者干制水产品实施植物检疫,必要时进行除害处理; 4.查验货物是否腐败变质,是否含有异物,是否有干枯,是否存在血冰、冰霜过多。备注: 国家质检总局对安全卫生风险较高的进口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以及其他养殖水产品等实行检疫审批制度。上述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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