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单位按照工资基数定的天津养老保险基数基数,现在调整天津养老保险基数基数要审核上年工资,怎么通过审核呢?请高人指点一二。

关于做好二〇一四年度社会保险登记验证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及书面稽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16:54:06信息来源:局办
五人社文〔2014〕10号
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10〕94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4年度社会保险登记验证、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及书面稽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登记、验证及社会保险书面稽核自查工作
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验证时应携带如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行政公章
5、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或台帐
6、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7、职工花名册(须有身份证号码)
8、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二代)--(本项资料职工参保时提供)
9、职工一寸彩色登记照1张--(本项资料职工参保时提供)
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后,有内容变更的,应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并提供上级机关批准变更证明或工商变更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资料,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手续。
2014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及社会保险书面稽核自查工作从7月开始至10月底结束。各参保单位应结合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年度申报,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验证及书面稽核。验证的重点是核实参保单位的法人、住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单位代码等基本信息以及参保险种、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等情况。参保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相应险种以及未全员参保的,必须按规定参保;各险种缴费基数不一致的,必须说明原因,并按规定调整一致。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县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结合扩面排查,逐一实行强制登记、强制核定,并交地税部门强制征收。
各参保单位按企业(国有、集体、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及外商投资、私营和其他企业)、事业(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乡镇事业)、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分类填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验证表》、《2014年度社会保险书面稽核自查表》,于8月底前上报县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
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登记验证及书面稽核工作,对逾期未办理的,将安排稽核工作人员进行实地稽核。
二、申报范围
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及中央、省属企事业、机关等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都应依法进行申报核定。其中:
企业单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险全部职工均应参加,五险按照统一基数申报缴纳。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合同制职工、日后参加工作职工、原已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以及人事代理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全部在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全部在职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人事代理人员参加),五险按照统一基数申报缴纳。
国家机关:养老保险(合同制职工、原已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以及人事代理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合同制职工、人事代理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全部在职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人事代理人员参加),五险按照统一基数申报缴纳。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能低于宜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医疗保险原则上不能低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同时缴纳两项以上险种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统一一个基数。
费率:养老保险28%(单位20%,个人8%)、失业保险3%(单位2%,个人1%)、医疗保险9%(单位7%,个人2%)、工伤保险1%&4%(单位负担全部)、生育保险0.6%(单位负担全部)。
三、申报核定年度
根据鄂政办发[2008]1号文件规定,所有参保单位和个人(包括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四、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
根据鄂政发[2009]53号文件规定,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实行单位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基数分别申报核定的办法。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统一使用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宜昌市2013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3030元(2760元/月),60%的缴费工资基数为&1660元/月;300%的缴费工资基数为8280元/月,缴费基数以元为单位,保留到十位,十元以下四舍五入。
1、在核定年度内,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没有上年度工资情况的,以当月实发工资作为申报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总额应大于或等于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
2、单位月人均实发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60%的,按60%申报;高于300%的,按300%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申报;高于300%的,按300%申报,高出300%以上部分不作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3、职工工资总额是缴费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1999年第1号令发布的《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明确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机关单位必须包含规范津补贴;事业单位必须包含基础绩效工资。
4、职工个人工资收入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它工资性收入等)。
&&&&五、关于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口径的政策依据
参保单位年度缴费基数的核定口径按《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执行。工资总额在剔除相应项目后,构成单位缴费基数。除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规定的17项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我省结合实际增加了与我国签订了社会保险协定的外籍人员、建筑发包工程人员、改制预缴人员、当期批量转出统筹外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总额等五项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所有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实行举证倒置的办法,由参保单位组织举证材料,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
六、关于单位代扣代缴职工社保费的相关要求
1、缴费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2、社会保险申报核定严格遵循&两表两签字&原则。&两表&即《财务决算年报表》和《劳动工资年报表》。《财务决算年报表》中应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基本情况表、费用表和成本核算表,《劳动工资年报表》作为辅助报表。&两签字&即《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必须有单位法人代表、人事劳资、财务和工会负责人签字(章),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必须有职工本人签字。个人缴费基数一经核定,年度内不予调整。
3、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须由职工本人在《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申报表》上签名认可,并在单位显著位置予以公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无法集中签字或生产经营特殊不便集中签字的,可实行单独个人签字,劳资或人力资源部门归集留存备查的办法。对单位代签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一经核定不予更改,由此产生的纠纷由参保单位负责。
七、参保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申报时应携带的资料:
1、《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职工签字);
2、《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领导和经办人员签字);
3、《财务决算年报表》(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基本情况表、成本核算表)原件及其复印件;
4、上年度《劳动统计基层年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5、因规模太小无法提供3、4项所列报表的,则报送纳税汇总表或报税单原件及其复印件;
6、机关事业单位提供《会计报表》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卡片》、《工资变动情况记录卡》等相关资料;
7、以报盘方式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同时附打印申报表两份。
八、时间要求
参保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到县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办理人员增减变动手续,按规定填报《湖北省单位在职职工增减申报表》,并附相关资料。对新增参保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当月开始申报缴费,以当月实发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如参保单位当月已核定,则新增人员在申报的次月核增;对参保人员减少的,核实资料后,在申报的次月核减。
九、关于经办机构责任
县养老保险局为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经办机构,须严格执行申报核定相关制度规定,严格审查参保单位报送的《财务决算年报表》、《劳动工资年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和经职工本人签名的《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申报表》,核准核实缴费职工人数和工资基数,切实加强申报核定管理,落实核定责任制,谁核定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年度申报核定工作结束后,应对低基数(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65%)申报单位进行公示,加强社会监督,同时安排稽核人员进行实地稽核。
十、稽核查处
&㈠对不按规定报送或拒不报送申报资料的,社保经办机构依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0号令)规定,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强制核定,并对其进行实地稽核。
㈡对不配合、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或故意瞒报、漏报少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30日
& &&附件:1.
&&&&&&&&&&&&&& && 2.
&&&&&&&&&&&&&&& & 3.
[] [] [] []
········
········编&&&&号:87338
颁发部门:三门峡市社会养老保险中心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三门峡市社会养老保险中心
市直各参保企业: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为了做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的申报工作,现将2009年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
二、缴费工资基数的范畴
缴费工资基数即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三、缴费工资基数的申报
1、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使用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三门峡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的按300% 核定;低于60%的按60% 核定。
2、参保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双基数,按照 《 河南省劳动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03年全省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3]31号)规定,企业要按照企业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对企业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按照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基数。
3、各参保企业申报的当年度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人员、缴费工资基数必须向职工进行公示。
四、申报时间及申报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日前各参保企业必须将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上报市社会养老保险中心企业科,经审核确认后于日起使用新的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1、经本单位工会负责人(职工代表)签字、单位签章的《职工花名册》;由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单位工会负责人(职工代表)签字、单位签章的《职工工资总额表》。由于市、县两级数据整合,各参保企业的单位代码已进行了调整,各参保企业在填写代码时请先到市养老保险中心企业科查询。
2、单位财务支出职工工资总额的会计凭证和上年度应付工资明细帐、《2008年度财务决算年报表》。
3、上年度年终统计报表;上年度纳税登记表(企业所得税报表)。
4、年度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人员、缴费工资基数公示情况报告。
以上资料申报单位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查阅后由申报单位带回,复印件留下存入参保单位资料档案。参保人数较多的单位需自带U盘进行计算机数据申报。参保单位要认真负责,如实申报,对有意少报、瞒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要予以处罚,不按规定时间申报的将按照缴费企业上年应缴社会养老保险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
附件:1、年度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人员、缴费工资基数公示情况报告
2、参保单位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您现在的位置:&&>>&&>>&&>>&正文
沪劳保基发(200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 & 为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现就确定2002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 & 一、本市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2002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由单位根据职工2001年度的工资性收入申报,并按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相一致的原则予以确定。
& & 1.2001年度职工个人工资性收入应由单位办理职工本人签字确认手续。缴费单位应在日以前,向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交本单位按规定填报的上海市统计局《劳动情况》104表、缴费个人确认表册以及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发放的申报表,办理申报手续。
& & 2.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当对缴费单位申报并经个人确认的2001年度月平均工资与有关资料即时进行审核。凡缴费单位2001年度工资总额大于职工个人确认的工资性收入总和的,应查明原因,由单位负责进一步核实职工个人工资性收入,并对单位已申报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工资性收入予以相应调整。对列入2001年专项审计的缴费单位,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将该单位追缴调整后的工资总额与其申报的2001年工资总额进行对比审核,经审核后相应确定缴费基数。
& & 3.对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2001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其数值据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四舍五入原则先进到角再进到元。
& & 4.缴费单位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单位内缴费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 & 5.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以及从事自由职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为960元,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960元的,也可将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但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最高上限。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月缴费基数按本人和帮工缴费基数总额确定。
& & 6.实行统一结算管理的协保缴费专户尚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2002年缴费年度内增长13%。
& & 7.200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企业中的缴费个人,可按实确定其缴费基数,但不得低于490元。
& & 8.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按2001年度的实际工资性收入确定其月缴费基数,但不得低于490元。
& & 9.调整后的各项缴费工资基数标准自日起执行。
& & 二、凡按第一条第7款规定申请按实缴费的企业,应向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上年度的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有关降低缴费基数的专项集体合同书;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还应提供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书。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其申报的2001年度工资总额应严格核查。对情况属实的缴费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通过企业办理相关手续。5月底前办理完毕。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应将审核材料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 & 在确定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缴费基数时,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也应加强审核工作。
& & 三、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的当年记帐额,按个人缴费基数和规定的记帐比例记入个人帐户。
& & 四、2002年缴费年度中,新参加工作的缴费个人,已经按上年工资性收入确定当年缴费基数的,按已确定的基数缴费;无上年工资性收入的,应按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一般不应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其中所在企业或非正规劳动组织已批准实行按实缴费的,也可按实确定月缴费基数。
& & 五、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严格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1号令]和相关的法规、规章以及上海市统计局2002年的统计指标解释口径,对缴费单位及缴费个人的2001年度工资总额进行审核,并据此核定其2002年度的缴费基数。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应组织专项稽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通过抽样形式对单位申报2001年度工资总额和2002年缴费基数的情况组织专项审计。对严重瞒、漏报工资总额的缴费单位将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 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对缴费单位申报工资总额情况与经本中心核定的缴费情况进行汇总,于5月底之前交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汇总分析后于6月底之前一并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六、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在审核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2001年度工资总额的同时,对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进行年度验证。
上一个信息:
下一个信息:
&[]&[]&[]&[]&[]&[]&[]&[]&[]&[]
没有推荐信息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天津养老保险基数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