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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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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
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正式收费的请示收悉。 根据试行标准招待一年多来的具体情况,参照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收费标准,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你中心及你中心在宝安、龙岗设立的分中心在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及相关业务时按如下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
  (一) 工程设计、监理招标交易服务费,按设计、监理中标价的1%收取,由中标单位缴交,单项工程收费,最低不低于1500元。
  (二) 工程建设招投标(含直接发包)交易服务费,以工程建设标段中标价为基数按下述标准计收,由工程建设单位缴交:
  1、 工程建设中标价8000万元(含本数)以下部分,工程招标项目按1.4‰收取。直接发包项目按1.2‰收取;
  2、 工程建设中标价8000万元以上部分,工程招标项目按1.1‰收取,直接发包项目按0.9‰收取;
  3、 单项工程的交易服务费最低不低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25万元,个别特大型工程如需超标准收费的,应另行报批。
  二、 服务内容:为建设工程招投标双方提供交易洽谈场所和配套服务;收集和统一发布建设工程信息;建立设计、监理、施工企业信息库供交易各方查询;为招投标过程提供组织和后勤保障服务,包括为招投标提供场所和设备,办理招投标的申请登记手续,对标书实行统一管理,设立工程项目评比专家库为标书评比提供专业服务,公布抽签和中标结果;为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统一的办公场地,方便交易方集中办理施工报建、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及鉴证等手续,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服务。
  三、 除交易服务费外,未经批准不得收取其他任何收费。
  四、 上述收费规定从日起执行。
  五、 即到我局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将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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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关于铁道部工程交易中心章程、规则、服务费收费标准、办理交易许可证范围的批复
[铁建设函[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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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工程交易中心:
你中心《关于请求审批铁道部工程交易中心章程和交易规则的报告》(工程交易[1999]1号)、《关于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报告》、《关于办理交易许可证范围的建议》收悉。经铁道部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委员会研究,批复如下:
一、《铁道部工程交易中心章程》、《铁道部工程交易中心市场交易规则》以审核修改后的文稿为准(见附件1、附件2)。
二、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应遵循&以收定支、略有盈余&的原则,要严格掌握各项收费标准。严格控制有关费用支出,其综合收费率,施工承发包交易按成交合同额的万分之一点五至一点七,设计、监理、物资设备采购交易按合同额千分之一点八,在向地方物价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复后执行。交易中心财务管理办法另文下发。
三、原则同意《关于办理交易许可证范围的建议》。
附件:1、铁道部工程交易中心章程
2、铁道部工程交易中心市场交易规则
铁道部工程交易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人和法定代表人、地址及交易范围
第三章 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经费及会计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范铁路建设市场主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铁道部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部工程交易中心)是铁路一级有形建设市场为铁路建设进行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物资及设备采购招投标活动而设立的固定交易场所。
第三条 部工程交易中心是实行自收自支的非营利性的全民所有制事业法人。
第四条 部工程交易中心受铁道部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受铁道部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部工程交易中心由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负责日常管理。
第六条 交易各方在部工程交易中心内应当依照交易程序及交易规则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地进行交易活动。
第二章 法人和法定代表人、地址及交易范围
第七条 事业法人代码证书编号*******,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部工程交易中心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局南街2号,邮政编码:100073。
第九条 交易范围 部工程交易中心负责市场交易的日常组织管理和服务,对国家投资、合资和其它款源的铁路新建、改建、独立枢纽等基建大中型建设项目及限额5000万元(含)以上更改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物资、设备采购等招投标提供交易服务和咨询服务。
第三章 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
第十条 部工程交易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下设综合部、信息部、交易部。
第十一条 部工程交易中心主任、副主任的主要职责:
    * 受管理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定期汇报工作;
    * 组织起草部工程交易中心章程、市场交易程序及各项交易规则,报管理委员会审批;
    * 任用、聘用和解聘部工程交易中心工作人员;
    * 主持部工程交易中心日常工作;
    * 完成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综合部、信息部、交易部的主要职责:
    (一)综合部的主要职责:
    ⒈负责交易服务及提供场地和必要的设备、文整印刷、通信等服务;
    ⒉负责部工程交易中心固定资产的管理及行政事务管理;
    ⒊控制使用本单位的费用,核算单位经费支出;
    ⒋ 严格按照财政、税收、物价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实行统一收费;
    ⒌ 完成部工程交易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信息部的主要职责:
    ⒈ 收集、存储和发布招投标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服务;
    ⒉ 负责部工程交易中心计算机系统的维护、管理;
    ⒊ 建立信息网络,逐步实现市场交易微机管理;
    ⒋ 完成部工程交易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交易部的主要职责:
    ⒈负责与部主管部门沟通情况;
    ⒉起草、修改部工程交易中心章程、交易程序及交易规则等;
    ⒊负责交易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办理交易许可证等有关工作;
    ⒋提出组建铁路招标评委专家库的初步方案并报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审批组建。在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的监督下,组织招标人从招标评委专家库中抽取评委专家;
    ⒌收集保存交易过程的文档资料;
    ⒍协助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组织参与招投标有关人员的培训;
    ⒎完成部工程交易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部工程交易中心享有下列权力:
    1、制订交易程序、交易规则;
    2、获取相关信息;
    3、 配合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监督交易各方执行市场交易规则,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和拒绝服务;
    4、收取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部工程交易中心承担下列义务:
    1、收集、储存、发布铁路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及有关信息;
    2、为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进驻市场集中办公提供场所和服务;
   3、为交易各方进驻市场交易提供场所和服务;
    4、协助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组织参与招投标有关人员的培训;
    5、保存交易过程的文档资料。
第五章 经费及会计制度
第十五条 部工程交易中心经费来源:
    1、按规定收取有关交易和咨询服务费;
    2、其他服务性收入。
第十六条 部工程交易中心的经费支出:
    1、用于市场的日常服务、配套设施的更新和零星固定资产购置及维护等;
    2、日常开支;
    3、 应交纳的税金。
关键字:&&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关于铁道部工程交易中心章程、规则、服务费收费标准、办理交易许可证范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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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价房调〔2003〕193号
各市(州、地)物价局、建设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经批准试行一年多来,对全省建设工程交易有形市场的建设和建筑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秩序的建立取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根据试行期间我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运行情况,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号)中有关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收费的规定,现就我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正式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服务内容。
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向建设工程招投标方提供服务可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服务内容为:
(一)收集、存贮、发布各类工程招标、投标、中标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政策法规信息;各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和中介服务组织的有关信息,建立投标企业信息库等。
(二)为招投标方提供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洽谈、合同签署、经济技术、政策法规咨询等交易活动的固定场所必要的设施设备和相关服务。
(三)提供建设工程招投标及收费等有关法规、规章和相关咨询。
(四)为建设、物价、监察、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统一的办公场地。
二、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信息服务费。对进入交易中心获取信息的招投标方,每项信息收取100元的信息服务费。
(二)交易服务费。为建筑工程施工、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活动提供服务,按每宗交易额分档计费。具体收费标准计算如下表:
交易额档次
每宗交易服务费标准
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
每宗750元。
50-500万元(含500万元)
基数为每宗750元,交易额每
增加50万元,加收750元。
交易额尾数不足30万元的忽略不计;30-80万元(不含80万元)按50万元计;8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按100万元计。
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基数为每宗7500元,交易额每增
加50万元,加收400元。
万元(含2000万元)
基数为每宗11500元,交易额每
增加100万元,加收600元。
交易额尾数不足50万元的,忽略不计;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按100万元计。
2000万元以上
基数为每宗17500元,交易额每
增加500万元,加收2000元。
交易额尾数在300万元以下的忽略不计;300-800万元(不含800万元)按500万元计;8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按1000万元计。
说明:按以上方法计算的每宗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50000元。
(三)场地、设施租赁费。对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的单位,按每宗600元向招标方收取场地、设施租赁费。
(四)对需要进入&贵州省建设工程信息网&的单位,收取网络会员服务费700元/月。不再重复收取信息服务费。
(五)需要交易中心为之宣传、发布简介的施工企业,按年度收取30000元席位费。
网络会员服务费和席位费的收取要本着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三、交易服务费标准全省统一按以上标准执行。信息服务费、场地、设施租赁费、网络会员服务费、席位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地物价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按照同城一价的原则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制定具体执行标准。
四、进入工程交易中心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进行招投标活动时必须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否则,不得参与招投标。
五、各工程交易中心,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贵州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做到示证收费,按照国家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交易厅(室)醒目位置设置标注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及承诺、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受理机关及电话号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各级物价、建设部门应加强工程交易中心收费的监督管理,进驻工程交易市场,促进市场规范化建设。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贵州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房调[号)同时废止。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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