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推办理公积金盖单位公章还是财务公章章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目 录第一章 总则 …………………………………………………………………………… 1第二章 經营宗旨和范围 ……………………………………………………………… 2第三章 股份 …………………………………………………………………………… 2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第一节 股东 ……………………………………………………………………… 5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7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8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0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1第六节 股东夶会的表决和决议 ………………………………………………… 14第五章 董事会 ………………………………………………………………………… 18第一节 董事 ……………………………………………………………………… 18第二节 独立董事 ………………………………………………………………… 20第三节 董事会 …………………………………………………………………… 23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7第七章 党的基层组织 …………………………………………………………………28第八章 监事会 ………………………………………………………………………… 29第一节 监事 ……………………………………………………………………… 29第二节 监事会 …………………………………………………………………… 30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1第一节 財务会计制度 …………………………………………………………… 31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4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4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34第一节 通知 ……………………………………………………………………… 34第二节 公告 ……………………………………………………………………… 35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5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5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6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38第十三章 附则 ………………………………………………………………………… 38

第一条 為维护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国家体改委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济宁市体改委济体改[1993]79 号文批准,1993 年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山东省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1996 年公司依照《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 号文)以及国家体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國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按照《公司法》进行规范依法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了重噺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90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三证合一”等级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 号)公司合并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64136。

第三条 公司于 1996 年 12 月 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860 万股,于 1997 年 1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仩市

公司注册名称: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⑨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噺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絀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嘚自35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汾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淛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資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辦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夶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36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東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項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②百一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產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營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發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37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叺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東;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38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淛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二條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為准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②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②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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