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个人所得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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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公司负担个税,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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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员工个人所得税由公司负担,,请教,如何由发出工资倒推应纳税工资额,??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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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款由公司负担与职工个人负担在计算方法上是不同的。因为公司为个人负担税款,那么个人所取得的报酬是不含税的净所得或称税后所得,在这种情 况,如果以纳税人实际取得的收入直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就会缩小 税基降低适用税率,少算应纳税额。 2 k6 e) @% x) H# Q
& & 公司为职工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算应纳税额的正确方法是,将纳税人的不含 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含税收入,然后再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4 {; E&&m+ [&&?6 l& b: O: `3 E
①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 在上式中,公式①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②中 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对此,在计算过程中应特别注意, 不能混淆。 # a9 q6 D% {0 ^. y3 x
例如:某公司代其雇员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年5月支付给李某的工资为3000元 人民币。 由于李某的工资收入为不含税收入,应换算为含税的应纳税所得税额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 E& I* l' O3 f
应纳税所得额=(-125)÷(1-15%)=2441.18(元)
应纳税额=%-125=241.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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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台资企业负责人吴女士有一个非常不解的疑问,还为此忿忿不平,认为税务部门在个人所得税上有重复征税之嫌。她遇到的问题是这样的:
去年公司聘请了一名外籍员工,公司承诺每个月给该员工发放8000元工资,并且是税后工资,也就意味着要由公司来承担该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公司一直按月发放工资并自觉交纳税款,从未隐瞒和拖欠。
可是今年年初,公司却收到了税务部门的补税通知单,要求公司按每月71.25元补缴该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M0 O& f( Y/ H. O9 Q) I
对此公司感到十分惊讶。吴女士拿出了单据证明公司已经为该员工缴纳了税收。并按照有关规定为该员工计算了&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即(8000元-4000元)×15%-125=475元(4000元为国家规定的外籍人员费用扣除标准,15%为税率,125为速算个人所得税时应扣除数),与公司上缴的税费完全一致。
疑惑不解的吴女士找到了税务机关,得到的回答是&根据中国税务法规,公司替员工交纳的税收也要征税。& 吴女士更加困惑,这不是税上加税、重复纳税吗?这样做合法吗?
带着这个困惑,吴女士请教了公司的顾问律师,经过律师的一番解释,吴女士才恍然大悟!
原来,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应纳税的工资性收入是指&含税工资&,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也是个人的收入,应当纳入工资总额一并计算应纳税额。公司替员工承担税收后发的8000元其实是一个&不含税工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该将不含税工资还原成含税工资,然后再作为计算基数。也就是说,上述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应是,(8000+475-4000)×15%-125=546.25元。所以,税务部门要求公司补缴的71.25元属于合法应征税额。2 O" n8 K# x) s' l4 N: C
在实践中,由于公司为员工承担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不尽相同,在计算方法上要有所选择,企业应该注意。
通常情况下,公司承担个人所得税有三种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它们各自的个税计算方式都是不同的。
一、公司为员工承担全部个人所得税
很多公司都会许诺为员工全额承担个人所得税,所以公司在缴纳的时候应该注意,必须将员工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即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一同计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吴女士的企业就是属于这一种情况。计算方法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 x1 r1 i- R3 D
二、公司为员工定额承担个人所得税。% F2 v! i( @* J1 O. |( z- q' v6 M% k) e
有些公司定额为员工承担个税,即无论工资多少,公司均支付一个个税定额。速算公式如下:+ _5 w/ J8 _# t: j) k8 ]7 A
1、应纳税所得额=员工取得的工资+公司代员工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 H2 o" z- A) G1 Q1 x+ q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q5 v8 b4 U. w$ u' \
三、公司为员工承担一定比例的个人所得税,比如30%是由员工个人承担,还有70%是由公司承担的。这样的税收承担比例在计算方法上和前两者也是不同的。
1、应纳税所得额=(未含公司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1 V- }& \1 N/ h* I&&U8 ^& x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说明:某人月工资,薪金收入人民币12000元,公司负担其工资,薪金所得30%部分的应纳税款,其当月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f7 b0 o' O8 m
应纳税所得额=(12000-4000-375×30%)/(1-20%×30%)=8390.96(元)- R6 T# Q0 T* Z. ~. T
应纳税额=8390.96×20%-375=1303.19(元). W0 r- J. E: y! e, r0 X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公式1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见税率表);公式2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也参照税率表中对应的数字;而费用扣除标准分外籍人士与境内居民而有所不同,简单的说外籍人士费用扣除标准是4000元,境内居民在上海适用的标准是1000元。税率表如下:6 E( A! Z# _7 B1 n
税 率 表, g+ K/ I) J& O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C$ d3 c) v&&u, B9 M&&W. }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4 h! u8 J$ U! X5 j0 z4 s: @% x
1 不超过500元的 不超过475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部分 超过475元至1825元部分 10 257 c9 f4 W3 a" }/ J, A+ b1 h/ {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部分 超过1825元至4375元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部分 超过4375元至16375元部分 20 375( w' y0 J* d3 A. [9 D+ B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部分 超过16375元至31375元部分 25 1375& m4 Y&&G/ ?* e' |; ]- o# o3 r) Z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部分 超过31375元至45375元部分 30 3375$ Q7 ~2 i( T1 U&&K; Q2 r9 I) H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部分 超过45375元至58375元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部分 超过58375元至70375元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部分 超过70375元部分 45 15375
上述三种情况看上去有点复杂,其实只要清楚&含税工资&与&不含税工资&这两个概念,分清有三种不同的情况,就容易理解了。
最后,律师还要提醒企业,除了要依法纳税,还应当注意: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果是企业承担个人所得税的,应约定清楚承担的方式是全部承担、部分承担还是定额承担。不同的承担方式,企业交纳的税额显然不同,如果约定不清,一方面纳税时会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容易造成劳资双方发生歧异,甚至于纠缠不清,走上诉讼之路。! c6 [&&i+ @! E9 K&&r7 {
经济生活纷繁复杂,只能依赖于法律来定纷止争,纳入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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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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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人所得税天数个税所得的计算?
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时间的角度看,中国政府分段设置了不同的个税缴纳标准。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即在第二、第三条中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90日/183日)和超过90日/183日但不满一年这两种情况设置了不同的纳税标准;该第148号文第四条与《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共同针对“满一年”规定了具体的纳税标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则通过第六条再设置了“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以及“超过五年”的纳税标准。具体而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第一,当外国人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则其仅须为其实际在境内工作期间境内雇主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纳税(境内所得境内支付)。第二,当外国人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即满365日),则其须为其实际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内或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纳税(一切境内所得)。第三,当外国人在境内居住满一年,则其须纳税的范围包括其实际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内雇主和由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以及在临时离境期间由境内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一切境内所得+境外所得境内支付)。第四,当外国人在境内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则其纳税范围包括境内所得的全部和境外所得中由境内雇主支付的部分(须经批准)(一切境内所得+境外所得境内支付)。第五,当外国人在境内居住超过五年,从第六年起,其须为其全部境内、境外所得缴纳个税(一切所得)。特别地,对于第五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98号)中规定:只有从第六年起以后的每一年均居住满一年才适用对一切所得缴纳个税的规定,若不满一年,仅就该年境内所得缴纳个税;若从第六年起以后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满90日,仅就境内所得境内支付或负担纳税,且从再次居住满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五年期限。关于上文第三点所称“临时离境”,《实施条例》第三条定义为“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临时离境不扣减日数,所以不超过30日/90日的离境仍然会导致“满一年”。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外国人,随着其在境内居留日数的增加,其对中国政府的个税义务逐步加重,尤其是超过五年之后,一切从境内、境外获得的所得均须缴纳个税。值得留意的是,外国人在境内居留时间是累计的。即,如果某个纳税年度中该外国人未居住“满一年”,则从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又要对其重新开始上述纳税义务的分段计算。正是因为这一点,很多长期在华工作一直未离境的外国人会在每个即将在境内居住满五年之际,选择回国探亲或离境旅游等,一次性超过30日,以此避免分段计算纳税义务导致其自第六年起的加重个税。以上均是针对一般外籍员工而言,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则有不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号)第三条将“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界定为“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对于此类主体,参考国税发[号文第五条、国税函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国税函[号)等规定执行。至于计算在中国境内居留日数的具体办法,亦参见国税发[2004]97号文。
国税函〔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担任中国境内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外籍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发〔号)收悉。批复如下:
一、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以下称企业高管人员),同时兼任中国境内、外的职务,其从中国境内、外收取的当月全部报酬不能合理地归属为境内或境外工作报酬的,应分别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缴纳其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
  (一)无税收协定(安排)适用的企业高管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者按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应认定为对方税收居民,但按税收协定(安排)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应适用税收协定(安排)董事费条款的企业高管人员,在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确定纳税义务,无论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工作期间长短,可不适用国税发〔2004〕9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式,而按下列公式计算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企业高管人员仍应按照国税发〔2004〕9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式,计算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1.无税收协定(安排)适用,或按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应认定为我方税收居民的企业高管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98号)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满五年的。
  2.按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应认定为对方税收居民,但按税收协定(安排)及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应适用税收协定(安排)董事费条款的企业高管人员,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的。
  (三)无税收协定(安排)适用,或按税收协定(安排)应认定为我方税收居民的企业高管人员,在按财税字〔1995〕98号的有关规定构成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后的纳税年度中,仍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如果本批复第一条所述各类人员取得的是日工资或者不满一个月工资,应按照国税发〔号文件第六条第二款和国税发〔2004〕97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换算为月工资后,再按照本批复第一条规定的适用公式计算其应纳税额。
 1.对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可归纳为下表:  
纳税人性质
90日(或183日)以内
90日(或183日)~1年
  (注:√代表征税,×代表不征税)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人员,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税额计算公式
90日(或183 日)以内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90日(或183日)~1年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如果上款所述各类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或者是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仍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算成月工资薪金后,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其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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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劳务报酬所得
特需权使用费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各项社会保险费
个税比较计算器
调整前,起征额2000;调整后,起征额3500
各项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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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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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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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4年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什么?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是什么?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多少?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年终奖应缴个人所得税是如何计算的?
  首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3500元起征点,则应纳税所得额=年终奖-(3500-当月工资),若高于3500,则应纳税所得额=年终奖; 其次,将应纳税所得额除以12,按照得出的数额找出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最后,采用计算公式:缴纳个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进行计算。(计算结果中税后收入不包含月薪)
  举例:
  年终奖金:1500
  当前月薪:3000
  应纳税所得额=年终奖-(3500-当月工资)=-元
  应纳税所得额÷12=.33 适用税率0.03 速算扣除数0
  缴纳个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0= 30 元
  年终奖:1500 元 缴纳个税:30 元 税后收入:1470 元
  年终奖金:10000
  当前月薪:5000
  应纳税所得额=年终奖= 10000 元
  应纳税所得额÷12=1.33 适用税率0.03 速算扣除数0
  缴纳个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0= 300 元
  年终奖:10000 元 缴纳个税:300 元 税后收入:9700 元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根据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的不同,全年一次性奖金有两种方式计算个人所得税。
  高于3500元
  如果当月所得高于(或等于)3500元,适用公式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员工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税率根据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的商数确定。例如如果年终奖不超过18000元,除以12每月不超过1500,则适用税率为3%。举例,如果您当月工资所得收入超过3500元,又获得8000元年终奖,那么应该缴税:=240元。如果您获12000元年终奖,那么应该缴税:1=360元。
  低于3500元
  如果在发放年终奖的当月,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3500元,则要先算应纳税所得额: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
  然后再算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12,用所得结果根据表2找出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第三步算要交多少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个例子,如果当月工资所得为2000元,又发了10000元年终奖,则可先算应纳税所得额,1-元,再算适用税率,.33元,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所以年终奖应缴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55元,与当月工资所得超过3500元的人相比,获得1万元年终奖可少交45元税。
下一页:年终奖临界点 临界点会导致“多给少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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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计算
9:54:43来源:纳税服务网作者:胡绵鹏【】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计算
  改革开放之后,百业振兴,人们再也不满足于安全却无色彩的大锅饭生活。尤其某些经济与文化领域中的专业人士、文人雅士表现了强烈的独立个性,希望摆脱限制。于是乎,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或具有高智力,或具有特殊劳动技能等独立的劳作人群,这就是自由职业者。  除了部分自由职业者以工作室的形式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外,大部分的自由职业者都是以个人的身份对外提供劳务,因此税法规定,个人提供劳务取得的报酬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下面笔者就个人提供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不考虑流转税及附加)的计算进行分析,为接受个人提供劳务的企业提供计算便利和案例参考。  &  一、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税项目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税率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每次收入不超过4&#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元。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元至5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归纳上述规定,制定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如下(表一):
  三、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个人提供劳务取得含税劳务报酬(即税前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
  1.1含税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含税劳务报酬所得-800;
  1.2含税劳务报酬所得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含税劳务报酬所得×(1-20%)。
  2、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按照应纳税所得额查对应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个人提供劳务取得不含税劳务报酬(即税后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个人为企业提供劳务,双方约定的劳务报酬更多情况是一个税后支付额,即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是个人的税后所得,因此,企业必须将税后所得转换为税前报酬,按照税前报酬列支企业的成本费用,同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由于劳务报酬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的扣除额分段以及应纳税额的加成规定,经过推算得出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对应的税率表(注意,这里是收入额,而非应纳税所得额),税率表如下(表二):
  1、含税劳务报酬收入的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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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不含税收入额不超过3360元的换算为含税劳务报酬收入公式如下:
  含税劳务报酬收入=不含税劳务收入额/(1-20%)-200
  1.2不含税收入额超过3360元的换算为含税劳务报酬收入公式如下:
  含税劳务报酬收入=(不含税劳务收入额-速算扣除数)/换算系数
  注:公式中个数据请根据表二中对应的金额确认。
  2、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1方式一,根据上述公式换算含税劳务报酬收入按照表一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祥见上文。
  2.2方式二,根据表二分步计算
  2.2.1不含税收入额不超过3360元的
  第一步,根据不含税收入额查表二中对应数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第二步,根据应纳税所得额查表一中对应数据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按表一对应数据计算)
  2.2.2不含税收入额超过3360元的:
  第一步,根据不含税收入额查表二中对应数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一速算扣除数)×(1-20%)/换算系数
  第二步,根据应纳税所得额查表一中对应数据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以例释法:我们分别采用上述两种方式计算个人提供劳务所得个人所得税,验证公式的正确性。假如张三、李四为君合信公司年会做魔术表演和演唱,双方协商同意,表演完毕后君合信公司支付张三税后所得8000元,支付给李四30000元。
  通过则查表二得知,税后所得8000元所对应的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0,换算系数为84%;税后所得30000元,对应的适用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2000,换算系数为76%.
  按照方式一计算
  张三的纳税情况
  含税劳务报酬收入=(不含税劳务收入额-速算扣除数)/换算系数=(8000-0)/0.84=9523.81元
  应纳税所得额=3.81×20%=7619.05
  应纳税额=%=1523.81
  验算一下:税前收入为9523.81,应交个人所得税税额为1523.81
  税后所得=3.81=8000元,与本例相符。
  李四的纳税情况
  含税劳务报酬收入=(不含税劳务收入额-速算扣除数)/换算系数
  =()/0.76=36842.11元
  应纳税所得额=42.11×20%=29473.69
  应纳税额=%-
  验算一下:税前收入为36842.11,应交个人所得税税额为6842.11
  税后所得=2.11=30000元,与本例相符。
  按照方式二计算:
  张三的纳税情况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一速算扣除数)×(1-20%)/换算系数
  =(8000-0)×(1-20%)/0.84=7619.05
  应纳税额=%=1523.81
  李四的纳税情况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一速算扣除数)×(1-20%)/换算系数
  =()×(1-20%)/0.76=29473.69
  应纳税额=%-
  与方式一计算出来的一致,证明两种方式均适用。
  附:换算系数的推导过程
  假设含税劳务报酬收入A,不含税(税后)劳务报酬为B,适用税率为C,速算扣除数为D,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E‚减除费用为F‚其中C、D、F均可以从表一中查询得到
  根据等式一:B=A-E和等式二:E=(A-F)*C-D这两个税收等式,推导如下
  将等式二代入等式一后得到
  B=A-[(A-F)*C-D]推导得出
  等式三:A=(B-D+F*C)/(1-C)
  当A大于4000时,F=A×20%,代如等式三得到
  A=(B-D+ A×20%*C)/(1-C)‚进一步推导得到
  A-A*C-0.2*A*C=B-D‚ 进一步推导得到
  A=(B-D)/(1-0.8C),其中1-0.8C就是上述含税收入和不含税收入换算公式中的换算系数。
  当适用税率为20%,即C=20%时,A=(B-D)/(1-0.8*20%)=(B-D)/0.84‚换算系数为0.84;
  当适用税率为30%,即C=30%时,A=(B-D)/(1-0.8*30%)=(B-D)/0.76‚换算系数为0.76;
  当适用税率为40%,即C=40%时,A=(B-D)/(1-0.8*40%)=(B-D)/0.68‚换算系数为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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